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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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

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

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第一篇: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以上;(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篇:办理资质合并所需材料办理资质合并需要的资料1、中浦合并的申请报告,交连云港建设局盖章后,上报省、部。

2、安装公司办理的工商注销手续。

3、中浦公司董事会决议,明确安装公司的人财物的处理。

4、安装公司所有注册人员的变更手续的办理。

5、安装公司资质原件。

6、变更审核表。

第三篇:木材进口所需资质及手续进口木材公司所需资质:1.国内进口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要有木材批发零售项。

2.国内进口公司要有进出口权(需在海关备案)(办理手续见附件1)3.如特殊木材(红木、檀木等需要办理物种证明)进口木材所需相关资料:税费:木材分板材和原木;板材是17%的增值税,原木是13%的增值税(各原木品种税赋不一,需明确原木种类后才能确定)进口所需资料1.原产地证明2.海运单3.合同4.箱单或码单5.原木要有熏蒸证明。

附件一: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

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2019年10月31日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一、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

二、申请条件(一)近2年(2018年-2019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可使用进口原油的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函。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

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成品油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品,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成品油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维护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成品油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探讨成品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成品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市场化原则:成品油管理办法应当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实行市场供需调节,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均衡供需原则:成品油管理办法应促进供求的合理平衡,确保市场供应充足,满足国家和社会的能源需求。

3.公平竞争原则:成品油管理办法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参与,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价格透明原则:成品油管理办法应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防止价格操纵和不合理涨跌。

5.保护环境原则:成品油管理办法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成品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情况,制定成品油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成品油生产、储运等企业的管理和监管。

2.价格管理:建立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制定成品油价格政策,对价格进行监管和调控,并及时公布价格信息,防范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质量监管: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机制,确保成品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成品油进行处罚和整治。

4.储备管理:建立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制度,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应急供应能力。

制定储备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储备油品的管理和监测,确保储备油品的质量和有效利用。

5.市场监管: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油品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升监管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三、成品油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促进市场竞争:通过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扩大市场竞争主体,确保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同时,通过价格和质量监管,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

浙江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商务部《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

浙江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商务部《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

浙江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商务部《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商务贸发[2011]30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1.10.16
【实施日期】2011.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商务部《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请
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通知
(浙商务贸发〔2011〕307号)
各市、扩权县商务局(外经贸局)、省级各进出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7号精神,现将《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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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资质申请手续.doc

成品油资质申请手续.doc

成品油资质申请手续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为规范国营贸易商品的经营秩序,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布如下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3.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4.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5.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4、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20万吨库容的原油储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3.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4.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5.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6.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三)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四)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六)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封闭销售,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三、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九)中央及地方炼油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十)炼油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组织成品油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产品不得出厂。

(十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有效促进企业如期完成升级改造;各炼油企业按季度向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升级改造、成品油生产情况等信息。

(十二)各地质检部门督促炼油企业强化出厂检测,确保出厂成品油质量,同时加大对生产企业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查处汽、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高标号等违法行为。

四、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十三)各省(区、市)政府应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前述要求,加紧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逐项拆解任务,启动相关工作,并按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进展。

商务部关于2024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企业有关情况的公示

商务部关于2024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企业有关情况的公示

商务部关于2024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企业有
关情况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24.09.02
•【文号】商贸资源〔2024〕154号
•【施行日期】2024.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2024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企业有关情况的公示
商贸资源〔2024〕154号根据商务部《2024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2023年第60号公告)的要求,商务部对2024年新申请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审核。

现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日—9月6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外贸司)提请复核。

电话:************
传真:************
附件:2024年新增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名单
2024年9月2日。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法规规规】原油、成品油、化肥规规易规口规规管理规行规法国【规布部规】规外规易规规合作部与(含原规外规规规易部)(已规【规文字】规外规易规规合作部号2002年第27号令更)【批准部规】【批准日期】【规布日期】2002.07.18 【规施日期】2002.08.18 【规效性】规行有效【效力规规】部规规章【文件代规】40772 【规规】规口规可管理与中规人民共和规外规易规规合作部令国;年第号,200227部规规章篇6;相规规料,:根据《中规人民共和规外规易法国》和《中规人民共和规物规出口管理例国条》~规商规院有规部规同意~规规外国并规易规规合作部部规规公规规规通规~规公布《原油、成品油、化肥规规易规口规规管理规行规法》~自公布之日起会国天后规30施。

部规石生广二二年七月十八日00 附件, 原油、成品油、化肥规规易规口规规管理规行规法国第一条规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规口规规管理~规规正常的规规秩序~规规消规者利益~促规规外规易规展~根据《中规人民共和规物规出口管理例国条》的有规规定~制定本规法。

第二条家规原油、成品油、化肥规口规行规规易管理。

原油、成品油、化肥具由规外规易规规合作部国国体税号;以下规“外规规部”,同家规规规易委规;以下规“家规规委”,、海规规署制定、规整~外规规部规规公布。

称会国会称国第三条外规规部规规原油、成品油、化肥规规易和非规规易的规口规规管理工作。

国国第四条规规易企规是规家特规~规得事某规规规易管理规物规口规规规的企规或机。

国国从国构第五条规规易企规名规由外规规部定、规整公布。

国确并外规规部在定和规整规规易企规名规规商家规规委。

确国国第六条规规行规规易管理的规物~家允规非规规易企规事部分量的规口。

国国国从数第七条具有规外规易规规规格以及规规规规易管理规物必规件的企规~规外规规部登规规案~可成规非规规易企规。

国条国外规规部在规理登规规案手规前征求家规规委的意规。

2020年(BPM业务流程管理)燃料油销售业务流程

2020年(BPM业务流程管理)燃料油销售业务流程

(BPM业务流程管理)燃料油销售业务流程燃料油销售业务流程一、业务目标1经营目标1.1保证完成经营计划,扩大经营总量,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取最佳经营利润。

1.2资金收付及时,保证资金安全。

1.3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2财务目标2.1核算规范,保证会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3合规目标3.1油品购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2油品购销合同、相关协议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业务风险1经营风险1.1对市场价格行情判断不准造成采购价格过高或销售收入减少。

1.2客户不满意导致市场份额下降、经营效益流失。

1.3购销信用管理未经授权或授权不当,导致货款损失或不能及时回笼。

1.4供应商单一,造成供应市场垄断,致使采购价格高于合理市场价格;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约履行,导致公司对外信誉受损。

1.5运输代理选择不当,运输方案不合理,货物保险失效,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导致货物无法正常交接或运杂费增加。

1.6油品收付与单据不符,导致油品数量、质量、价格等差异,造成商业纠纷和经济损失。

1.7未经审核,变更示范合同文本中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导致的风险。

2财务风险2.1交易没有及时入账,期末发生截止性错误;虚假记录或财务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财务数据不实。

3合规风险3.1油品购销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受到处罚。

3.2油品购销合同、相关协议不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导致商业纠纷,造成损失。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1上报采购需求计划1.1燃料油销售部门(客户经理)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变化,编写月度燃料油需求计划。

省(市)分公司燃料油经营部门汇总经分管副经理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向油品销售事业部上报下一月度进口资源、石化资源和外部采购资源需求计划。

2下达采购计划2.1油品销售事业部汇总省(市)分公司的需求计划,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月度进口、石化资源、外部采购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于每月28日前下达。

国内燃料油的进口基本流程

国内燃料油的进口基本流程

依据目前的情况,国内燃料油的进口基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洽商签订合同→租船→开信用证→装船→(保值)→准备进口单证→报关报验→进口联检→查验计量→卸货→结算。

下面对这些过程及相关内容进行分别阐述,由于保值的具体操作相对较复杂,本书将保值放在所有环节之外进行单独简要说明。

洽商和签订购货合同中国是亚太地区燃料油的最大用户,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的一些燃料油贸易商在新加坡市场上也开始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他们基本上都可以与供应商直接进行购货而不需要任何代理公司。

燃料油的国际采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所要签订的合同也基本都有了固定的格式,每次洽商和签订购货合同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基本要素上:①品质规格:180CST或380CST、直馏油或调和油以及各项指标②数量:确定整批数量和分批交付的数量,以及溢短装和损耗条款③交货时间和地点:确定装货港或交货港、装货或交货时间,规定卸货作业时间、滞期费率和或有延期交货的解决办法。

④价格:选择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确定浮动价的贴水和计价方式,还应明确保险费的支付条件。

⑤付款方式:选择电汇或信用证付款方式,确定付款期限。

一旦以上因素确认了以后,一份采购合同就基本上可以订立了。

至于每一个因素的具体内容,要根据供需双方的实际需要单独确定了。

燃料油船的租用国内贸易商与国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基本都是使用CIF或者CFR条款,即买方不需要自己租船,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使用FOB条款,如果合同签订了FOB条款,买方一般需要租船到装运港提货。

虽然FOB条款使用的情况非常少,本书还是将租船所需的流程做简单介绍。

租船首先确定要确定好装船港、卸船港、装期等基本条件,而且必须提前一定的时间预约,一般越大的船需要预约的时间越长,例如要租一条5万吨的船,则至少要提早半个月预约。

其次,租船一般要通过轮船代理(Broker)或直接与船东联系来完成,向Broker或船东表达清楚租船意向后,Broker或船东找到合适的船后会提供一份该船的Questionnaire 88文件,内容包含该船的详细资料。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进口资质一、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以上;(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资质申请报送材料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批发经营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08.10•【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号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0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0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9号)和《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2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2020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0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0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9月1日至15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财关税〔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关税征收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一、删除《通知》第一条中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第五条中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自然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成品油资质申请手续.doc

成品油资质申请手续.doc

成品油资质申请手续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为规范国营贸易商品的经营秩序,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布如下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3.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4.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5.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4、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20万吨库容的原油储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3.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4.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5.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6.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第七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

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八条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第九条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

第十条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我国及部分省市燃料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支持生物质替代能源技术研究

我国及部分省市燃料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支持生物质替代能源技术研究
内蒙古
2017-07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
支持生物质替代能源技术研究,推动生物天然气转化与纯化、秸秆类原料制生物柴油、纤维类植物制乙醇、工程微藻生物质燃料油技术升级。
山西
2009-0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
部分省市燃料油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燃料油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燃料油产业发展,如《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燃料油行业相关政策
上海
2021-07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2018-07
国务院
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和更加严格的汽柴油质量标准,降低烯烃、芳烃和多环芳烃含量。
我国及部分省市燃料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支持生物质替代能源技术研究
燃料油广泛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炉和其它工业炉燃料。燃料油主要由石油的裂化残渣油和直馏残渣油制成的,其特点是粘度大,含非烃化合物、胶质、沥青质多。
国家层面燃料油行业相关政策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燃料油行业现状深度研究与未来前景预测报告(2022-2029年)》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燃料油行业发展,我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燃料油行业的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国营企业燃料油进口配额理流程

国营企业燃料油进口配额理流程

国营企业燃料油进口配额理流程1.申请国营企业燃料油进口配额需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表。

The application for import quota of fuel oil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needs to submit relevant documents and application forms.2.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The relevant documents include business licenses, operating permits, and other proof documents.3.申请表应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燃料油进口需求情况。

The application form should fill in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enterprise and the demand for imported fuel oil.4.审核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无误。

The audit department conducts a preliminary review o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to confirm the integrity and accuracy of the materials.5.初步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需进行现场检查。

After the preliminary review is passed, the applying enterprise needs to undergo an on-site inspection.6.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设施、燃料油储存情况等。

The on-site inspection mainly includes the production facilities of the enterprise, the storage of fuel oil, and etc.7.审核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再次审查申请企业的资质。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2018年9月26日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一、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

二、申请条件(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函。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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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
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一条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0 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 万吨。

第三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 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 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 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资格申请报送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 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三)拥有不低于5 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四)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承诺书;
(五)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资格审核程序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20 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20年6月31日前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并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 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 号窗口李又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
18010-001 ”字样。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

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

商务部依公示情况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20 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已获得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20 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第六条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20 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

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9 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

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2020 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19 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
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20 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8 万吨;
(二)2019 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 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 以上的企业,2020 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 万吨;
(三)2019 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49 %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25% 以上的企业,2020 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 万吨;
(四)2019 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20 年扣减50% 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五)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条件的新企业,2020 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 万吨;
(六)2020 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 万吨,最低不低于5 万吨。

第八条退出和公示机制企业获得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后,应及时开展燃料油进口业务。

连续两年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取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自2020 年开始,商务部将在每年公告中公布具有燃料油进口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 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 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0 年12 月31 日。

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

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
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二条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 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

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
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三条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每半个月公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剩余数量,方便企业
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第十四条企业的相关责任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

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五条其他
自2019 年12 月30 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20 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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