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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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表
建设项目名称
xxxx
工程总面积1Βιβλιοθήκη 0 ㎡施工地点xxx
开、竣工日期
xxx
建设单位
(盖章)
负责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施工单位
xxx
负责人
xxxx
联系电话
xxx
监理单位
xxx
负责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xxx
法人代表
xxx
联系电话
xx
建筑垃圾种类
xxxxx
建筑垃圾清运量
年月日
(盖章)
备注
注:根据实际情况在□内打√
(立方米)
(吨)
(车数)
消纳中转场地
1、中转□ 2、固定□
消纳(中转)场地
名称
地点
建筑垃圾消纳用途
1、基础回填□ 2、绿化用土□ 3、制砖利用□ 4、低洼地改造□
5、废弃山塘回填□ 6、海涂围垦□ 7、其它□
承运车辆号牌
清运期限
运输路线
现场勘察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前言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

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其设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合肥市寿春中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1. 建筑施工垃圾: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提交书⾯申请(包括建筑消纳场运营的时间,与排放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地⽤途证明,所在辖区城管部门出具意见表);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洒⽔、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案和对废混凝⼟、⾦属、⽊材等回收利⽤的⽅案;⼆、办理材料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东莞分厅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部门⽹站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5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打印⽹上申请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次性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应在要求期限内⼀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预受理后,申请⼈申办⼈⾃选⽅式向办事窗⼝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机关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19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受纳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一、前言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大,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控制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处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保护城市环境,减轻环保压力,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

二、作为建筑工程人员需要知道的内容1. 核准流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流程如下:1.提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项目申请报告书》;2.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垃圾处置(排放)预案;3.环保主管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核和审批,经审核通过后颁发环保证书。

2. 核准标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标准如下:1.垃圾处理设备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应检测合格;2.垃圾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二次污染现象;3.垃圾处理后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项目要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项目要求如下:1.垃圾处置施工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2.垃圾处置地点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同时不得破坏周围环境;3.垃圾处置后要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三、作为城市运营部门需要知道的内容1. 监督检查城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要点如下:1.检查垃圾处置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检查垃圾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二次污染;3.检查垃圾处理后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检查垃圾处置单位是否按照核准要求进行垃圾处置。

2. 处理不符合标准的单位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城市环保部门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2.罚款;3.暂扣或者吊销环保证书等资质证明。

四、作为居民需要知道的内容1. 垃圾分类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量进行垃圾分类,不同种类的垃圾应当投放到不同的垃圾桶中,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2. 不乱倒垃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应当乱倒垃圾,要按照规定的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以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污染。

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

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

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背景介绍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是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之一。

建筑垃圾的数量庞大、物质复杂多样,如果不得当处理,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相关法规,并规定建筑垃圾必须经过合法处置。

而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就是建筑垃圾处置的重要流程之一。

环节介绍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是指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奉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垃圾处置前应进行核准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排放措施和环保资料,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排放处理,确保建筑垃圾的处置安全、环保、健康。

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1.申请阶段–准备申请材料,含排放措施和环保资料。

–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

2.审批阶段–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评估,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排放措施和环保资料。

–如果审核通过,主管部门将签发核准通知。

3.排放阶段–在取得核准通知后,申请人将按照核准通知中的排放要求、方法和限值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置排放工作。

申请材料需求申请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要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填写核准申请表–包含详细的排放措施和环保资料。

–核准申请表需要真实准确地填写,内容要具体、详细,不可隐瞒、拖延、欺骗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需提供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彩色扫描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书–审批书需经过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建设垃圾处置场所对环境的影响和环保措施。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垃圾处置场所的批复文件、随附图文材料等。

核准标准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标准是建筑垃圾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保障建筑垃圾排放为安全、环保、健康。

缴纳费用进行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

收费金额要求合理,符合政策规定,并进行明细说明。

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是建筑垃圾处置的重要流程之一,通过核准申请表的审核批准,确保建筑垃圾的处置排放工作安全、环保、健康。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资料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资料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资料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肥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资料。

一、土石方工程施工应当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土石方运输业务应当交给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有义务做好土石方工程运输的保障服务。

二、总包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单独发包,工程项目涉及土石方外运的,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提供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与经核准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同时将工程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报我委备案。

三、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同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土石方施工、运输可以合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

垃圾处置核准证

垃圾处置核准证
3、自觉遵守交通、城建、环卫管理等法规,服从管理。
4、此证只限本工地使用、并按时归还。
5、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程投资(万元)
建筑垃圾量(M3)
倾倒地点
运输路线
承运单位(或个人)
车辆号牌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证号:
证号:
建始县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有效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止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注意事项:
1、此证系允许城区车辆拖
运建筑施须完好、整洁,装卸货物严禁沿街抛洒、泄漏,并按指定的线路和地点行驶和倾倒。

湛江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核准

湛江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核准

5、地下室侧壁大样图、墙体剖面图。
6、地下室车道大样图。
7、基坑支护图(含大样图)
8、建筑、结构目录表。
9、整套设计电子图
(三)地形图
1、盖有《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图)章的原地形(地貌)图、红线图
2、原地形(地貌)详细标高标志图
(四)加层工程
1、整套设计电子图
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核准指南
办事内容
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核准
办事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135号令第四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139号令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按工程项目实际开挖土方量计算,以每立方米4元收取。
收费范围
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工程。
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办事程序
单位(个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向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站提交资料——由专业的造价审核单位审核——相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站出具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审批——发出缴费通知单---窗口办理。
3.《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日湛府【2012】79号文: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关于建筑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2月5日广东省物价局文件,粤价【2004】36号)。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操作规范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操作规范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县区域内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3份);(二)建筑垃圾排放的,须提供: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施工红线图;2.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需有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印章;3.工程图纸:①新建工程: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注:有地下室的提供地下室结构图,如底板配筋、底板基础梁配筋、底板承台大样、建筑剖面图等);②装修工程:装修总说明、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各房大样图;③道路工程:道路平面图、纵断面图;4.与取得《**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5.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合同);注:(1)如工程图纸第②项材料未得,可先以设计红线图、每栋楼的审图单和中标通知书代替,之后补交。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XX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及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人民政府、高开区管委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者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含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与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与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与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开工前15日内持建筑工程有关资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有关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或者个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到施工现场核实建筑垃圾排放种类、数量。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办事指南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办事指南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本市范围内,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消纳场类(长期、临时)和建设工地回填类。

(根据市区审批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审批长期消纳场;区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临时消纳场和建设工地回填)二、办理条件1.具备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2.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3.具备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4.具备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5.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6.具备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三、所需材料新增: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申请表》(原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文件或用地合同(协议)及其红线附图(复印件)3.消纳(回填)量计算说明(原件)4.消纳(回填)场地平面图(复印件)5.进场路线图(建设工地回填类无须提供)(复印件)6.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建设工地回填类无须提供)(原件)7.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图片资料和说明(建设工地回填类无须提供)(原件)8.显示有拍照日期的消纳(回填)场地出口设置符合规定的硬地化、洗车槽、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工地现场的彩色照片资料(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原件、电子版)9.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建设工地回填类无须提供)。

延期: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申请表》(原件)2.延期申请报告(原件)3.显示有拍照日期的消纳(回填)场地出口设置符合规定的硬地化、洗车槽、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工地现场的彩色照片资料(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原件、电子版)4.原《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原件)变更: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申请表》(原件)2.变更许可内容的申请报告(原件)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4.变更后的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建设工地回填类无须提供)(原件)5.原《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原件)四、窗口办理流程1.1.申请单位到办事窗口(地址详见“七、办事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将照片资料电子版(邮件主题格式: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发送至经办单位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详见“七、办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核对相关原件,材料齐全的,开具收案通知书。

建筑垃圾转运核准制度范本

建筑垃圾转运核准制度范本

建筑垃圾转运核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砖石、混凝土、木料、钢筋等固体废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应当实行核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的核准工作,并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申请表;(二)建筑垃圾来源和去向的证明文件;(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证明文件;(五)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的环保措施的说明;(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核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核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核准。

第三章运输与处置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核准证书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速度运输建筑垃圾,并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环保要求。

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具备消纳、分类、资源化利用和环保设施,并遵守有关环保和卫生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核准的处置场所,并按照处置场所的规定进行分类、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核准证书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速度、环保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

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单 办理流程

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单 办理流程

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单办理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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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是一个和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对城市的环境卫生和人民的健康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处理这些建筑垃圾,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面,核准是一项必要的手续,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情况。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指,在城市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准才能正式建设和使用。

核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批和签发核准文件三个环节。

在申请环节,企业和个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审批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在审批通过后,核准文件将由相关部门签发,企业和个人才能正式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业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对城市建设和环境卫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其次,它可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它可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虽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一项必要的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核准的速度和效率较低,审批流程相对繁琐,导致很多企业和个人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获得核准文件。

此外,一些企业和个人也存在对核准制度的误解和不理解,因此在申请时受到了一些限制。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可以加快核准的速度和效率,精简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以便更快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其次,可以提高对核准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核准的重要性和作用。

最后,可以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降低企业和个人的非法排放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总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一个必要的手续,对城市发展和环境卫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鉴于其重要性,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管理和监管,优化其流程和效率,以便更好地保障城市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建筑垃圾核准收费制度范本

建筑垃圾核准收费制度范本

建筑垃圾核准收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和收费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应当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环节,保证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二、建筑垃圾核准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第八条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和方案;(三)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相关资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三、建筑垃圾收费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工程投资额和建筑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制定。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分为新建、装修、拆除等不同情况,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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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序号第22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所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报材料:1、《襄樊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报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工程土方量、处置工期、运输车辆类型、数量、运输时间及线路、消纳场地等;2、提交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用地规划红线图、平面布局图、工程平、立面等相关图纸;4、建筑施工单位与消纳场地单位签订的处置建筑垃圾协议书;5、承运企业取得《襄樊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与承运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7、施工工地进出口道硬化及车辆冲洗槽(设施)现场照片。

许可程序:申请---审查→决定收费标准:见下表实施机关: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清理意见:保留关于调整襄樊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襄樊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襄樊市物价局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价服字[2006]97号关于调整襄樊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城管局(建设局、环卫局),市区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襄樊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主体,对象和范围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区环卫体制现状,清扫费、清运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从事其经营服务的环卫单位(企业)收取;目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处置费仍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环卫管理处负责征收。

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城市建成区和襄阳区张湾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征收方式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坚持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采取直接收取和委托收取两种方式,对委托收取的,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四、严格收费政策(一)对烈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凭有效证件免收。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的学生免收。

过境车辆免收,客运车辆暂缓征收。

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免收的其他对象按政策规定办理。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更不得截留、挪用。

(三)各收费主体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有关手续。

五、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襄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襄樊市物价局襄樊市城市管理局二OO六五月二十三日上两条同类新闻:•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时间:2007-1-4 点击:0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

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

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

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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