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平仓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管理,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调整及公告;融资标的证券和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调整及公告;担保物的提交、补充和提取等。
第三条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提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条融资融券担保物应当全部存放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为客户设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录客户提交或向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担保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等部门共同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研究分析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第七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债券等。
第八条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将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按照公司开展业务情况和风控管理需要筛选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调整。
第九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
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
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
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
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盯市与平仓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融券盯市与平仓管理以业务风险可控,兼顾客户利益为原则。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执行。
运营管理岗负责融资融券管理系统风险监控模块的预警阀值设置与维护;盯市管理岗负责实时盯市、发出预警及制定平仓预案;平仓管理岗负责评估平仓预案、执行平仓操作及启动债务追索程序。
第二章盯市管理第一节账户状态监控与预警第四条账户状态监控包括账户信用状态监控、合约到期监控、身份证明文件到期监控。
第五条结合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公司根据维持担保比例(x)的值将客户账户信用状态分为安全,警戒和平仓三种。
具体标准为:x≥150%,安全;150%>X≥130%,警戒;X<130%,平仓。
融委会可以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状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款划分客户状态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警戒状态账户的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部每日跟踪客户的保证金追加情况,当客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的警戒线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提醒客户账户状态处于警戒状态。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部通知营业部,由营业部通知客户。
第七条进入平仓状态账户的处理。
当客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平仓线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将限制信用账户的普通买入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操作,同时制定平仓预案并通知客户在T+2日内通过追加保证金或主动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方式,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以上,否则,融资融券业务部将于T+3日起限制该账户除担保物转入以外的其他操作,并按照相关流程执行强制平仓。
平仓完成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平仓结果向客户反馈。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其市值,对维持担保比例进行修正。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业务管理 (8)第四章账户管理 (9)第五章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11)第六章业务操作规范 (12)第七章内控管理 (16)第八章利益分配及考核 (18)第九章罚则 (19)第十章附则 (2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 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培训讲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第一章总则➢操作基本步骤:客户申请-资格初审(营业部)->客户征信->客户授信评估->额度审批->签订合同(风险提示)(营业部)->开户(营业部)->转入担保物(额度占用费)->激活帐户(开始使用)->日常管理(监控、追保、平仓、权益处理)->债务清偿(合同终止)->注销账户➢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审荐人第一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审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后台主管以上的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
考核合格且符合审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审荐人资格证书。
(每个营业部两个审荐人至少)第二条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a)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
b)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营业部审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考人、阅卷人、审荐人、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
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客户基本条件审核第三条营业部审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第四条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旨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经营实践,规范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本规程所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股票融资融券客户在中国证
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的清算系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
理的融资融券资金池中,负责提供担保的股票融资融券经纪机构通过相关
的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实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
二、融资融券客户资格审查
1.融资融券客户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抗性能力,并有一定的投资能力。
2.融资融券客户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行为,承担投资
风险,严格遵守交易纪律。
3.融资融券客户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先签署《融资融券协议》,了解融资融券的基本规则。
三、客户信息保密
1.融资融券客户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
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融资融券客户不得利用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洗钱、资金调动或者其
他违法犯罪活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模版 (2)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按照选择客户的标准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司将按照本规定对其进行征信。
本规定所称“征信”是指公司对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客户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据以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二章客户征信及征信审查第三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符合如下条件:(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并且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第三方存管;5、已经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机构投资者。
1、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的机构;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三方存管;5、法定代表人所授权经办人员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客户征信包括客户提供征信材料、客户填写征信信息、公司审查及第三方征信等四个方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
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与客户建立平等、自愿的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客户设置适当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确保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基本制度;二、监督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三、检查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建立本业务领域的隔离机制及跨墙管理流程。
第六条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事业部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工作,发现有关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向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报告。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第一节业务隔离第七条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的业务严格分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与融资融券业务部相互独立。
第八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日常管理职能。
融资融券业务部不得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
第十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分别按其职责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独立监控和检查。
第二节物理隔离第十一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与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
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确保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基本制度;二、监督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三、检查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建立本业务领域的隔离机制及跨墙管理流程。
第六条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事业部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工作,发现有关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向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报告。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第一节业务隔离第七条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的业务严格分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与融资融券业务部相互独立。
第八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日常管理职能。
融资融券业务部不得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
第十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分别按其职责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独立监控和检查。
第二节物理隔离第十一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与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和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提高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操作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发布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实现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
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担保物指令,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调整客户信用记录等。
第三条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在业务过程中相互隔离。
第二章监控指标第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以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具体监控指标包括: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使用额度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单一客户融券使用额度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信用账户严重关注线、信用账户警戒线、未补仓规模等(各项指标的说明见附件一)。
上述指标的标准由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两融平仓规则
两融平仓规则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融资融券业务逐渐成为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两融平仓规则是投资者需要了解和遵守的重要规定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两融平仓规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什么是两融平仓两融平仓是指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一种风险控制措施,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账户中的某只股票的市值低于或等于初始融资额或初始融券额的一定比例时,券商将采取平仓操作,即卖出该股票,以保证融资融券的风险控制和资金安全。
二、两融平仓的比例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两融平仓比例一般为130%,即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账户中某只股票的市值低于初始融资额或初始融券额的130%时,券商将采取平仓操作。
这个比例要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券商的共同利益,避免融资融券交易中的风险扩大和资金安全问题。
三、两融平仓的执行方式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两融平仓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自动平仓和强制平仓。
1. 自动平仓自动平仓是指券商在投资者融资融券账户中的某只股票市值低于初始融资额或初始融券额的130%时,券商会自动卖出该股票以平仓。
投资者可以设置平仓线,即自动平仓比例的阈值,当股票市值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券商会自动进行平仓操作。
自动平仓能够帮助投资者及时控制风险,避免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损失扩大。
2. 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是指券商在投资者融资融券账户中的某只股票市值低于初始融资额或初始融券额的130%且投资者未能及时进行自动平仓时,券商会采取强制平仓操作。
在强制平仓时,券商将无视投资者的意愿,直接卖出该股票以平仓。
强制平仓是为了保护券商和投资者的共同利益,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四、两融平仓的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股票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投资者账户中的某只股票市值下降,从而触发平仓操作。
2. 杠杆风险:融资融券交易采用了杠杆资金,投资者需承担相应的杠杆风险,当股票市值下降时,可能会导致资金亏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交易监控规则
一、交易监控——近期情况汇总 交易监控—— ——近期情况汇总
风险客户数量和大盘指数分布表
日期 20111010 20111011 20111012 20111013 20111014 20111017 20111018 20111019 20111020 20111021 20111024 20111025 20111026 20111027 20111028 20111031 合计 (150%,160%) (140%,150) 23 21 13 9 8 7 14 20 34 37 23 11 8 9 2 4 243 (0,140%) ) 13 11 3 2 3 3 6 4 7 10 2 2 0 0 0 0 66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160%) , ) 大盘指数 36 33 16 11 11 10 20 24 41 47 25 13 8 9 2 4 310 2344.79 2348.52 2420.00 2438.79 2431.38 2440.40 2383.49 2377.51 2331.37 2317.27 2370.33 2409.47 2427.48 2435.61 2473.41 2468.25
二、合约管理——合约到期管理 合约管理—— ——合约到期管理
信用交易管理部一般提前五个交易日, 信用交易管理部一般提前五个交易日,给营业部推荐人发 送营业部将到期合约明细数据; 送营业部将到期合约明细数据; 营业部推荐人在接到通知后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到相关客户 提示相关风险,给客户留出更多的合约了结时间; 提示相关风险,给客户留出更多的合约了结时间; 推荐人将客户通知情况进行留痕。 推荐人将客户通知情况进行留痕。
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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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平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和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风险,提高交易监控与强制平仓操作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建立实时盯市系统,实现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
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担保物指令,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设置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部下设二级部门交易监控部,交易监控部下设交易监控岗、交易执行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及执行等,交易监控岗与交易执行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五条交易监控部职责交易盯市与预警;执行强制平仓;融资融券业务事中风险监控;协助违约债务清偿;融资融券反洗钱防范与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合规管理;协调营业部进行前端控制;牵头处置紧急和突发事件。
第六条交易监控部各岗位职责交易监控岗:交易监控岗每日对监控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并记录,建立监控日志;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担保物指令、余券划转指令等;制定强制平仓预案、发出强制平仓指令,制作并发布强制平仓报告;监控担保物以及市场的重大变化;记录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记录;按日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风险分类等。
交易执行岗:执行强制平仓指令,将交易执行行为和交易执行结果报交易监控岗;收盘后,及时完成强制平仓报告中有关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部分的内容及例行的分析报告;执行余券划转操作等。
第三章监控指标第七条公司为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等风险指标的影响,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业务特点,对融资融券业务设置总量监控、集中度监控、信用账户监控三大类共二十项指标(附件一:《融资融券业务实时监控指标》),具体指标如下:一、总量监控:(一)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二)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三)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四)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五)全体客户融资融券实际总规模与董事会审批融资融券规模上限比例;(六)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与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上限的比例。
二、集中度监控:(一)全体客户单一担保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比例;(二)全体客户对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三)全体客户对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四)单一客户融资对单一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五)单一客户融券对单一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六)全体客户融资对单一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七)全体客户融券对单一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三、信用账户监控:(一)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二)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三)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的比例;(四)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的比例;(五)单一客户单一担保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流通市值的比例;(六)客户信用账户警戒线(维持担保比例);(七)客户信用账户平仓线(维持担保比例)。
以上指标及其阀值的确定、调整须经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公司根据客户信用账户风险状况设置警戒线、平仓线两级预警线。
警戒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50%,平仓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30%。
警戒线、平仓线参数的确定、调整须经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批准执行。
一、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150%时,系统自动预警;二、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时,系统自动预警,直至客户采取追加担保物措施或被强制平仓,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或以上时,预警取消。
第九条当监控指标日间触及预警阀值时,实时盯市系统开始预警;当客户委托触及交易控制上限时,系统根据控制参数对客户委托进行实时限制,并做出提示。
交易监控岗每日对日间监控指标的预警情况实时记录,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监控日志》(格式见附件二),相关情况应及时交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及营业部客户推荐人通知客户。
第四章逐日盯市第十条交易监控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时盯市,系统每日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交易监控岗根据设置的警戒线、平仓线两级预警参数进行监控,并根据不同预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根据每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及强制平仓等情况,将客户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分为四类:一、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150%的账户为正常类账户;二、日终清算后,150%>维持担保比例≥130%的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的账户、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账户),为重点关注类账户;三、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130%的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账户),为预平仓类账户;四、《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及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连续两日均﹤150%的账户或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账户为平仓类账户。
交易监控岗根据客户信用账户分类情况,每个交易日制作《融资融券业务资产分类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对重点关注类账户,交易监控岗于每日上午9:00之前将经交易监控部经理复核后的《重点关注类客户名单》(格式见附件四)转交给客户信用管理部客户信用管理岗,由客户信用管理岗通知所在营业部客户推荐人。
推荐人应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说明追加担保物的规则,提醒客户实时关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情况。
同时公司客服中心也应在当日上午9:00之前,根据融资融券业务部的指令,通过录音电话或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做上述通知。
第五章担保物追加第十四条对于预平仓类账户,应启动追加担保物流程。
交易监控岗应在每日清算完成后,将经交易监控部经理复核后的《预平仓类客户名单》(格式见附件五)转交给客户信用管理部客户信用管理岗。
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出具《追加担保物通知》(格式见附件六),按照客户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通知方式,于T+1日(T 日为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130%日,以下同)上午9:00之前发送给客户,同时以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发送给相关营业部客户推荐人,由推荐人核实客户是否收到。
第十五条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在收到客户的《追加担保物通知》后应当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提示信用账户存在的风险,说明追加担保物的业务规则,了解客户意愿,并依据联系情况及客户普通账户资产状况等填写《客户追加担保物通知情况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七),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交易监控岗。
第十六条《追加担保物通知》发送后,客户信用管理岗在柜台系统中标注通知状态,还应填制《客户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格式见附件八),记录追加担保物通知的情况转交交易监控岗。
第十七条《追加担保物通知》发出后,交易监控岗负责跟踪并在《客户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中记录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情况,作为是否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的依据之一。
《客户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交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存档,作为今后对客户征信评估的依据。
第十八条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自行平仓。
第六章强制平仓第十九条强制平仓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达到强制平仓条件,应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行平仓:一、在T+1日、T+2日(即《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第一个和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连续两日均低于150%;二、客户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届满,未按时了结该笔合约;三、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客户未在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四、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公司为收回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五、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的情形,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第二十条对于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信用账户,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该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所有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
第二十一条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时,交易监控岗应在当日制订强制平仓预案、填写《强制平仓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九),经交易监控部经理审核后,报融资融券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交易执行岗按照《强制平仓审批表》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二十二条强制平仓操作强制平仓过程中,交易执行岗可以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资产作如下处置:一、使用信用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偿还融资或融券负债;二、卖出信用账户内的可交易证券;三、使用信用账户内的资金买入证券等。
第二十三条强制平仓的顺序强制平仓操作以最有利于成交并兼顾客户损失较小为原则。
客户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按照先偿还融券负债、后偿还融资负债的顺序进行强制平仓。
融券业务强制平仓时,如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有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首先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
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不足时,使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时,将客户信用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
卖出客户信用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以下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
融资业务强制平仓时,首先使用客户信用账户内的现金直接还款,不足归还负债时,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剔除停牌证券,原则上按国债、其他债券、基金(按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顺序)、股票、权证、其他证券资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平仓。
在同类证券中的平仓以折算率高低为委托顺序,折算率高的先执行;相同折算率的证券按其市值大小为委托顺序,市值大的先执行。
上述折算率以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强制平仓金额与数量强制平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强制平仓金额与数量:在强制平仓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交易监控岗应按照T+2日客户账户内各证券及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的收盘价来计算T+3日出现涨跌停极端情况下的收盘价,以此收盘价计算出T+3日收盘时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的强制平仓金额;强制平仓操作时按照以上强制平仓顺序依次确定实际强制平仓数量,直至申报证券的数量可达到强制平仓金额;在强制平仓条件之(二)和强制平仓条件之(三)的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与数量为能满足客户清偿该笔融资、融券负债为下限;在强制平仓条件之(四)和强制平仓条件之(五)的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与数量为能满足客户所欠公司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客户所欠公司债务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