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工伤职工赔偿项目依据标准-------------残剑飞雪依据省新标准整理提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省关于推进煤矿和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守则,作为工伤赔偿标准:(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条例第12条第一款)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办法第6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十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条例第22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各项职工工伤待遇计算依据及标准:第一项: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30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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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 30日以内 申请工伤 工伤医疗康复费=工伤医疗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认定的待 遇由工伤 基金支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工伤天数×10元/人 付,超过 30日的, 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火车硬卧、 由用人单 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据实报销;就医 位支付 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 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配置限额标准×器具数量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5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3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1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50%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40%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8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3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1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9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2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1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9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个月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工伤职工赔偿项目依据标准-------------残剑飞雪依据贵州省新标准整理提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贵州省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贵州省关于推进煤矿和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守则,作为工伤赔偿标准:(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条例第12条第一款)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办法第6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十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条例第22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各项职工工伤待遇计算依据及标准:第一项: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30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1、医疗费,住院费。
2、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4、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5、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24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8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5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发。
三、贵州省工伤赔偿相关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贵州工伤赔偿标准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的具体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来进行赔偿。
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赔偿金额会有所不同。
贵州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明确的,且具有保障性。
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劳动保障部门。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1、医疗费,住院费。
2、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4、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5、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24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8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5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发。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职业资格管理人员考试(含答案)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职业资格管理人员考试(含答案)一、判断题(25题)1.电源中性点与零点的区别在于:当电源中性点与接地装置有着良好连接时,中性点便称零点。
A.正确B.错误2.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A.正确B.错误3.在工业生产中,有毒品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
A.正确B.错误4.危险化学品的标志设主标志由表示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类别号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
副标志图形与主标志相同。
A.正确B.错误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定期检查、检测。
A.正确B.错误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性物质。
A.正确B.错误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A.正确B.错误8.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正确B.错误9.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半年。
A.正确B.错误10.化学事故发生后,采样检测工作进行一段时间就可以结束,检测结果不必连续报告。
A.正确B.错误11.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需要复查的,可以根据复查要求增加复查项目。
A.正确B.错误12.安全文化的建设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不明显。
A.正确B.错误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应当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A.正确B.错误14.危险化学品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A.正确B.错误1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的16项内容,如果不存在的可以删除或合并,其顺序也可以变更。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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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或供养亲属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省和统筹地区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和统筹地区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承担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四)负责聘请和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及专家库,承担相关管理工作;(五)研究和协调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及其相关工作。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再次确认书(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再次确认书(可编辑)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由省级劳动鉴定号重新确认:被鉴定人照片粘贴(扫描)处的工伤职工个人编号、身份证号、住址、用人单位工伤部位。
根据《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确认,你单位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工伤之日起至1月日止,共计天数。
这一确认结论是最终的。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2005年1月注:本确认通知书一式五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省级、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持一份。
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300天
前臂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60天
300天
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30天
180天
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30天
180天
前臂挤压伤S57
7天
30-90天
前臂创伤
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60天
180天
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60天
180天
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15天
90天
腕和手
30天
150天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0天
60天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30天
90天
硬膜外出血S06.4
60天
180-240天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0天
240天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不伴有脑室扩大)
30天
90-180天
其他颅内损伤S06.7
30天
90-180天
急性硬膜下积液S06.8
30天
60天
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创伤治疗期
康复治疗期
胸部
损伤
(S20
-S29)
胸部水平
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3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60天
300天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60天
300天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60天
300天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60天
腰骶丛损伤S34.4
60天
300天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总工会、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确保实施过程平稳有序。
2022年3月1日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非因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相关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用人单位或者被鉴定人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月1日后受理鉴定的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附件: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2月9日附件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和范围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五章劳动能力医学技术鉴定第六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第七章专家管理第八章费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可编辑)
工伤职工停薪留职期限确定通知书;身份证号码。
工伤工人协会;根据《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伤岗位自受伤之日起至受伤之日止共为天。
如有异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可在临床治愈或医疗结束后,向所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资料。
(单位盖章)注:本通知一式两份,雇主、受伤工人各持一份。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筑人社通[2011]158号来源: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入时间:2011-08-08|字号:【大】【中】【小】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应保未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后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登记注册后60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二) 对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其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 逾期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应保未保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项目如下:1)工伤医疗费;2)生活护理费;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4)经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辅助器具费;9)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附件4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
再次确认书
省劳鉴编号:
工伤职工个人编号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用人单位
伤害部位
根据《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确认,你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本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注:本确认通知书一式五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及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执一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印
发
共印300份。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条根据《⼯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统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本省⾏政区域内⽤⼈单位的职⼯,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全省⼯伤保险⼯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伤保险⼯作。
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伤保险⼯作。
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伤保险基⾦实⾏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第五条⽤⼈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伤保险的职⼯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伤事故、⼯伤职⼯及其享受⼯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
第六条⼯伤保险基⾦⽤于以下⽀出:(⼀)⼯伤医疗费;(⼆)⼀⾄四级⼯伤职⼯伤残津贴;(三)⼀次性伤残补助⾦;(四)⽣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六)供养亲属抚恤⾦;(七)⼀次性⼯亡补助⾦;(⼋)辅助器具费;(九)⼯伤康复性治疗费;(⼗)劳动能⼒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
第七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伤保险基⾦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
储备⾦中的30%上解省,存⼊财政专户,作为省级⼯伤保险调剂⾦;70%存⼊地区的财政专户。
储备⾦、调剂⾦⽤于统筹地区重⼤事故的⼯伤保险待遇⽀付;储备⾦不⾜⽀付的,由统筹地区⼈民政府、⾏署垫付。
统筹地区使⽤⼯伤保险储备⾦,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民政府、⾏署同意后⽀付。
使⽤省级⼯伤保险调剂⾦,应当由省劳动保障⾏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民政府同意后⽀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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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
)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身体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以《分类目录》中各部位或器官实际治疗恢复所需最长的时间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伤职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向管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的确认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八条工伤职工该次工伤住院创伤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分类目录》中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对应最长创伤治疗期时间,因该次工伤引起感染、并发症、多次手术、骨不愈合或延迟愈合等确需延长治疗时间的,可以适当延长住院治疗的时间。
参保的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治疗时间的,由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工伤职工在创伤治疗期
满前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
工伤职工在创伤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医疗机构具备康复治疗条件的,可以按照符合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内的康复项目开展康复治疗。
参保的工伤职工由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康复评估方案,及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创伤治疗期满,在恢复期内仍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转入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治疗的,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以及《贵州省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第九条工伤职工在岗期间确认为工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工伤职工该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存在残疾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其继续住院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发放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68号)同时废止。
今后国家出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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