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52号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17年11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重点问题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这一规定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使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拟订了《暂行办法》,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
二、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二是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三、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把握的原则和主要考核内容是什么?考核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注重风险评估与防范,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由考核专家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5、《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卫生部门的职责 : 1.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19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 19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8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号) 199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2号)1997-06-05/1997-0901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 200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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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职业病防 治法┅┅
放射防护 条例┅┅
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 管理办法
言
1895发现X射线,1896年发现天然放射 性,1934年发现人工放射性,1935年发现核裂变 以来,电离辐射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和飞速发展.
4.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55号令主要内容及说明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卫生部令第55号)2007-06-03/2007-11-01
卫生部令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
1监测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29条)
1.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
1.4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
2监测流程
放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接触放射线人员佩带个人计量计
3.收费依据和标准;
3.1卫生部令第52号
3.2《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苏价费(1996)417号:200元·人·年
计量计佩带位置视辐射主要来自方向,一般佩带在左胸前,穿戴铅围裙时戴在铅围裙内
收回交主管监测单位,换取下一周期的计量文件
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监测档案,并将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监测结果报告书交被监测单位
从事或涉及职业外照射工作单位应为本单位人员建立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
格式参见GBZ120-2002
接触放射线人员包括:已从事、准备
从事、临时及辅助性放射工作的人员
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从事况
交纳监测费.领取个人计量计
从事放射线工作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门人员管理个人监测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佩带30—90天
接受监测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
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
白细胞数: 准备参加放射工作人员,低于4.5×109/L 或 高于
10×109/L
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持续(指6个月)低于4×109/L 或
高于1.1×1010/L
血小板: 准备参加放射工作人员, 低于110×109/L
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持续(指6个月)低于100×109/L
另: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皮
同位素分为稳定和放射性同位素两种。
辐射源 能发射致电离辐射的装置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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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概念
密封源 一种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里的 放射源
非密封源 不是密封源的放射源
放射工作人员 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属于放射 工作的人员
4 2021/3/14
2.射线分类及危害
α射线 就是带有两个正电荷和质量树等于4的氦原子 核,通过物质时,它与物质的原子相互作用,使其电离。
24 2021/3/14
二、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 2002)
《工业Y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2- 2002)
《油(汽)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1422002)
《油(汽)田测井非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118-2002)
给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焕发
一次; 必须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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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2号)1997.9.1
(1)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要求: 就业前的健康检查100%(必须) 就业后健康检查每1--2年必须进行 一次,并建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新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一)报名时应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提交试用机构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试用期满1年是指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报考类别(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根据评价报告书中涉及的内容合理选用)1评价依据1.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川安监[2012]252号《关于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2技术规范、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17568-2019《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6]281号(GJBT948-2006)《医疗建筑门、窗、隔断、防X射线构造》;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220.2-200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T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98-2017《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10252-2009《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1930-2010《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Z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SY5131-2008《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GBZ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2664-2003《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用规范》;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22448-2008《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GBZ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防护标准》;GBZ175-2006《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5-2002《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T233-2010《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74-2006《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152-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2-2010《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11《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8-2005《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9-2006《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T201.1-2007《放射治疗机房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GBZT201-2011《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WS262-2006《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WS/T389-2012《医学X线检查操作规程》;WS/T391-2012《CT检查操作规程》;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02《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41-2004《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50-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7-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232-2010《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166-2005《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T14056.1-2008《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和α发射体》;GBT14056.2-2011《表面污染测定第2部分:氚表面污染》;GBZ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WS/T366-2011《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GBZ/T234-2010《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GB/T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3基础技术资料×××工程项目备案通知书;×××工程项目的评价委托书;×××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评价列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大多数项目预评价时已开工建设,预评价可列入);×××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列入,预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同时附安监局通过该设计专篇的批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安监局批复(或安监局同意备案的通知书)(控制效果评价列入);×××工程项目有关设计图纸等资料;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建设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 地表伽玛 0.5mSv
▪ 内照射
▪ 吸入(氡) 1.2mSv
▪ 食入 0.3mSv
▪ 总和
2.4mSv
相关用语或术语概念
放射源(449号令)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 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449号令) 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 里的放射性物质。
职业病放射性危害因素
工作人员在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接触的危害 身体健康并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因素。
对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 Χ射线和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
• 电离辐射 :全称为致电离辐射,直接或间接使
物质中的原子或分子获得或失去电子并形成离子 的辐射
5 国防活动 核舰艇及其支持设备 其他防卫活动
6 其它 教育 兽医学及其它
辐射应用新进展
• 辐照加工装置 • 工业探伤装置 • 放射治疗装置 • 其他强辐射装置
事故特点
伤亡人数少社会影响大 原苏联核电站事故死亡28人 中国放射事故死亡12人 职业放射性疾病数百人
国际敏感 人民关注 领导重视 人员救治困难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3、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 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认证部门
负责审定的部门及审定范围: 卫生部负责: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2、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相
关法规
职业照射
职业照射∙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与管理一、剂量控制1、原则应对工作人员所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了审管部门例外允许对剂量限制作某种临时改变的特殊情况之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均不超过下节中规定的有关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并应遵循对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有关要求。
2、剂量限值应对任何工作人员(成人)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a) 连续5年内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d)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二、剂量监测1、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1989年10月24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1997年6月5日)《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GB 5294-85 (经修定的新标准即将发布)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2、原则∙①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②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
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④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3、管理▲负责单位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所(卫生部文件卫监发(1994)第23号《关于协调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工作的通知》,此前由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超过2年示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 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对于传统医学医师的资格认证和从业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考核对象和方式《办法》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对象包括本民族传统医学中的各科医学专业人员和具备固定对象的传统医学治疗技术、治疗药物或治疗器械临床应用能力的人员。
其中,本民族传统医学专业人员包括有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等专业知识背景和技能的人员。
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理论基础和临床应用知识,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临床操作技能和实践能力。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民族医学的传统文化、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等;2.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的诊断及治疗等临床应用知识;3.医学伦理、法律等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要求,包括医德医风、患者安全、医疗事故应急等知识和能力。
考核标准按照不同科室、不同专业、不同级别的要求进行评估,其中包括理论考核、面试考核和实践考核三个环节。
通过考核者,应当符合民族医学及有关规定的专业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前提条件根据《办法》规定,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本民族传统医学医师的职业背景或者具备传统医学治疗技术、治疗药物或治疗器械临床应用能力;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本科及以上学历;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四、总结与展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对于传统医学医师资格的认证和从业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传统医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方向。
随着人们对传统医学的接纳程度不断提高,相信未来这一行业也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医院质量安全管理 第2-27部分:患者服务 中医药治疗
ICS 11.020C 07团体标准T/CHAS 10-2-27-2019中国医院质量安全管理第2-27 部分:患者服务中医药治疗Q u a lit y a nd s a fe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C h i n e s e ho s p it a l——P a rt2-27:P a ti e n t s e rv i ce——C h i n e s e m e d i c i n e t r ea t m e n t2019-11-08 发布2020-02-01 实施中国医院协会发布T/CHAS 10-2-27—2019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关键要素 (2)5要素规范 (3)5.1人员管理 (3)5.1.1中医医护人员资质管理 (3)5.1.2中药相关人员资质管理 (3)5.2中医传统治疗技术管理 (4)5.2.1技术应用管理 (4)5.2.2器具管理 (4)5.2.3操作管理 (4)5.2.4院感防控 (5)5.3中药应用管理 (5)5.3.1中药调配 (5)5.3.2中药煎煮 (6)5.3.3中药发放 (7)5.3.4中药应用监测 (7)5.4不良事件处理 (8)参考文献 (9)IT/CHAS 10-2-27—2019前言《中国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患者服务——第3部分:医疗保障——第4部分:医疗管理《中国医院质量安全管理第2部分:患者服务》包括以下部分:——第2-1部分:患者服务患者安全目标——第2-2部分:患者服务院前急救——第2-3部分:患者服务急救绿色通道——第2-4部分:患者服务急诊服务——第2-5部分:患者服务预约服务——第2-6部分:患者服务门诊服务——第2-7部分:患者服务门诊处方——第2-8部分:患者服务住院服务——第2-9部分:患者服务手术服务——第2-10部分:患者服务镇痛、麻醉服务——第2-11部分:患者服务重症监护——第2-12部分:患者服务临床用药——第2-13部分:患者服务临床用血——第2-14部分:患者服务临床检验——第2-15部分:患者服务临床病理——第2-16部分:患者服务医学影像——第2-17部分:患者服务放射治疗——第2-18部分:患者服务介入治疗——第2-19部分:患者服务内镜治疗——第2-20部分:患者服务血液净化——第2-21部分:患者服务器官移植——第2-22部分:患者服务疼痛治疗——第2-23部分:患者服务高压氧治疗——第2-24部分:患者服务住院患者静脉血栓栓塞症(VTE)防治——第2-25部分:患者服务日间手术——第2-26部分:患者服务多学科联合诊疗——第2-27部分:患者服务中医药治疗——第2-28部分:患者服务康复治疗——第2-29部分:患者服务临床营养——第2-30部分:患者服务健康体检——第2-31部分:患者服务孕产妇保健——第2-32部分:患者服务儿童保健——第2-33部分:患者服务随访服务II本标准是第 2-27 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摘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蜂业》
【年(卷),期】2007(58)9
【摘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白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部分内容摘出,供读者参阅。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摘要;考试办法;资格考核;传统医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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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
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
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月一日上午,鞭炮齐鸣、人声鼎沸。
萍乡市赣西公证处的揭牌仪式在萍乡市司法局大楼前举行。
市委、市政府对这次揭牌仪式高度重视,市政府副市长张学民同志亲自到现场为活动揭牌。
市司法局局长胡自国同志主持了这次活动。
到现场的有机关干部、公司法人、公证当事人、过往群众等共计30余人,共同目瞩这一新的时刻。
这次揭牌活动是全市公证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证法》以及省司法厅的十六号文件精神的一次举措。
全市的公证机构从四月一日起重新冠名,启用新的名称,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独立性、公平性和公益性。
这将翻开我市公证机构的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