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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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监督员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保健 监督员。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根据 需要也可在妇幼保健院中选聘。 母婴保健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证 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 关合格证书,有相关情形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是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 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 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拒绝婚检的理由:不愿花费时间、认为婚检没 效果、对婚检过程恐惧、不想暴露隐私、觉得自 己身体很好、怕相互间不信任、认为婚检费用过 高、没必要在婚前考虑生育的事、常规体检可以 替代婚检、婚检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等 九种。 支持婚检理由:几百元,比大办酒席、拍几千 元的结婚照花得更值当;发现隐瞒病情者,减少 畸形儿的数量。
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如何孕育健康后代 孕产妇保健: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妇提供卫生、 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为孕产妇提供安 全分娩技术服务等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提供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 指导 新生儿保健: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 诊断和监测,作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 务。
世界各国母婴保健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此有着全国性的立法,如日本的《优生保护 法》,韩国的《母子保健法》等。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规定了 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条款。 1991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并向国际社会作出了“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 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的庄严承诺。 1992年国务院批转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对 儿童保健工作提出了10项具体指标。
患有伴性遗传疾病的男性应选择胎儿性别 本来生男生女都是一样的,但由于有的男性 患有伴性遗传疾病,所以妻子怀孕后需对胎儿 的性别加以选择,以利于优生。 目前人类共有 190多种伴性遗传隐性疾病, 如白发病、色盲、肾原性尿崩症等;有 10多 种伴性遗传显性疾病,如佝偻病、遗传性慢性 肾炎等。隐性遗传多数是母传子,显性遗传全 为父传女。
被告人王 某(从医35年)女,系某工厂劳 动服务公司退休医生, 受聘于一小区门诊 所行医。2005年12月6日上午,王 某在该 门诊所为产妇刘 某接生(自然分娩),胎 儿出生时没有呼气,为死产。后产妇刘 某 称自己胸闷,经被告人王 某等人抢救无效, 于中午1时30分死亡。
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胎儿 系因脐带绕颈及生产过程在母体宫颈口停 留较长时间引起窒息死亡;产妇刘某系肺 羊水栓塞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06年4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 某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为孕妇 接生,致母、婴死亡,随后以非法行医罪 对被告人王 某提起公诉。
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 孕产期保健
婚前保健定义
1、定义 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 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2、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 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 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 育。 2)婚前卫生咨询 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 3)婚前医学检查 主要是对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生育和结婚的疾病 进行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 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获得《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该机构具备: ①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②具 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符合《母婴 保健专项服务基本标准④符合审批机关规 定的其他条件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母婴保健法概念
母婴保健法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 整在保障和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 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母婴保健工作的立法情况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6月施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 国务院、卫生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我国建立起了初步完善的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因此,要根据男性所患遗传病的种类来决定胎儿的 性别。例如血友病是伴性遗传隐性疾病,如果患病男 性与正常女性结婚,则所生男孩正常,所生女孩为致 病基因携带者,这样的夫妇应生男孩。与隐性遗传相 反,患有遗传显性疾病的男性与正常的女性结婚,所 生女孩有病,男孩正常。 可见,伴性遗传病的遗传是有规律可循的,应在医 生指导下慎重选择胎儿的性别,以避免新的遗传病儿 出生。
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从 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参加母婴保健法知识培 训和业务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书》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各类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母婴保健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对全国母 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
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母婴保健 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母婴保健服务 的对象和当事人 。
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 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 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选择权,国家保 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权 利。包括七个方面。
具体来说: 一、全身检查 了解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有无异常。 二、生殖器检查 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 三、辅助检查 常规必检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快 速转氨酶快速转氨酶和梅毒初筛的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 卡片试验。 其他特殊检查包括询问病史、物理检查和实验室等常 规检查,根据结果进一步选用其他各种辅助检查,如染 色体核型分析、激素测定、活组织病理检查、B超等。
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产前诊断 终止妊娠 住院分娩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必要性:
经产前诊断,有以下情况的能够向夫妻双方提 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 病;②胎儿有严重缺陷;③有严重疾病,继续妊 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在出具新生儿出生 证明时,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有缺陷情 况时,应向卫生部门报告。
目前,我国艾滋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流行 形势严峻,感染者和病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母婴传播作为许多疾病的传播途径之一, 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 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 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 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 构按规定进行。
婚前医学检查
据 卫 生 部 统 计 , 2001 年 , 全 国 实 际 参 加 婚 检 人 数 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 14万人,其 中性传播疾病 20000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 病人 84人,精神病患者 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 者 6500人。 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 9.29%,主要以生殖 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每 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 不宜生育等。 2003年10月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后全国婚前保健 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婚检人数急速下降,只有以前的十 分之一。
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 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 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包括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工 作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未取得母婴保 健法规定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人的刑事责任。
福建省每百名新人中仅8人婚检 虽然有关方面全力以赴,但我省的婚检率仍不高,2 006年的数据显示:每100名新人中,仅8人婚检。 据介绍,自2003年10月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 例》自愿婚检以来,全国的婚检率由2003年的7 8.65%急剧下降到1.16%。我省也不例外,从 78.05%下降到2004年的1.18%(见左 表),个别地方甚至向零婚检逼近。 随着婚检率的直线下降,孕产妇性传播疾病患病率、 妊娠合并症、出生缺陷发生率等都明显上升。这引起了 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开始尝试开展免费婚检或补助 婚检,经过多方不断努力,2006年我省的婚检率终 于缓慢回升到了8.08%。
医学技术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相关结果有异议需进一步确诊 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或诊断结果之日起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然后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 会成员参加。
母婴保健机构
定义: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 保健业务的各级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指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母婴法 规定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 产前诊断所提出的医学意见持有异议时所 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 术鉴定组织,统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 省、市、县三级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负责 其日常工作; 其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 任,其名单应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①有临床经验;② 有医学遗传学知识;③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数据显示,2003年以后,我省出生缺陷发生率由 2003年的9.73‰升高到2006年的14.0 2‰。全省每年有近5000例肉眼可见的,尤其是神 经管畸形等必须在婚前(孕前)加以干预的缺陷儿出生。 同时,近年来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显示,孕期内外科合 并症死亡由原来的1/4—1/3上升到2/5以上, 最高的达到1/2。 “认为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中把‘必须’ 变为‘自愿’,就是不需要婚检,这个观念是错的。”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马照南表示,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召开 的“全省倡导推行科学婚检,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 设现场会”精神,实现《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 001—2010)》中婚检率到2010年达到95 %的目标。
孕前保健
定义 健康教育与咨询 健康状况检查 健康指导
孕产期保健服务
1、定义 2、内容 3、必要性
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内为 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 健服务。
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 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 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 导 。
The law on health care of maternal infant and population and birth control
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
一、母婴保健法概述 二、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三、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四、医疗保健机构 五、母婴保健的管理和监督 六、法律责任
母婴保健监督员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保健 监督员。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根据 需要也可在妇幼保健院中选聘。 母婴保健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证 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 关合格证书,有相关情形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是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 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 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拒绝婚检的理由:不愿花费时间、认为婚检没 效果、对婚检过程恐惧、不想暴露隐私、觉得自 己身体很好、怕相互间不信任、认为婚检费用过 高、没必要在婚前考虑生育的事、常规体检可以 替代婚检、婚检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等 九种。 支持婚检理由:几百元,比大办酒席、拍几千 元的结婚照花得更值当;发现隐瞒病情者,减少 畸形儿的数量。
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如何孕育健康后代 孕产妇保健: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妇提供卫生、 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为孕产妇提供安 全分娩技术服务等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提供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 指导 新生儿保健: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 诊断和监测,作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 务。
世界各国母婴保健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此有着全国性的立法,如日本的《优生保护 法》,韩国的《母子保健法》等。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规定了 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条款。 1991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并向国际社会作出了“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 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的庄严承诺。 1992年国务院批转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对 儿童保健工作提出了10项具体指标。
患有伴性遗传疾病的男性应选择胎儿性别 本来生男生女都是一样的,但由于有的男性 患有伴性遗传疾病,所以妻子怀孕后需对胎儿 的性别加以选择,以利于优生。 目前人类共有 190多种伴性遗传隐性疾病, 如白发病、色盲、肾原性尿崩症等;有 10多 种伴性遗传显性疾病,如佝偻病、遗传性慢性 肾炎等。隐性遗传多数是母传子,显性遗传全 为父传女。
被告人王 某(从医35年)女,系某工厂劳 动服务公司退休医生, 受聘于一小区门诊 所行医。2005年12月6日上午,王 某在该 门诊所为产妇刘 某接生(自然分娩),胎 儿出生时没有呼气,为死产。后产妇刘 某 称自己胸闷,经被告人王 某等人抢救无效, 于中午1时30分死亡。
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胎儿 系因脐带绕颈及生产过程在母体宫颈口停 留较长时间引起窒息死亡;产妇刘某系肺 羊水栓塞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06年4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 某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为孕妇 接生,致母、婴死亡,随后以非法行医罪 对被告人王 某提起公诉。
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 孕产期保健
婚前保健定义
1、定义 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 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2、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 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 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 育。 2)婚前卫生咨询 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 3)婚前医学检查 主要是对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生育和结婚的疾病 进行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 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获得《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该机构具备: ①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②具 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符合《母婴 保健专项服务基本标准④符合审批机关规 定的其他条件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母婴保健法概念
母婴保健法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 整在保障和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 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母婴保健工作的立法情况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6月施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 国务院、卫生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我国建立起了初步完善的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因此,要根据男性所患遗传病的种类来决定胎儿的 性别。例如血友病是伴性遗传隐性疾病,如果患病男 性与正常女性结婚,则所生男孩正常,所生女孩为致 病基因携带者,这样的夫妇应生男孩。与隐性遗传相 反,患有遗传显性疾病的男性与正常的女性结婚,所 生女孩有病,男孩正常。 可见,伴性遗传病的遗传是有规律可循的,应在医 生指导下慎重选择胎儿的性别,以避免新的遗传病儿 出生。
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从 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参加母婴保健法知识培 训和业务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书》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各类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母婴保健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对全国母 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
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母婴保健 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母婴保健服务 的对象和当事人 。
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 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 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选择权,国家保 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权 利。包括七个方面。
具体来说: 一、全身检查 了解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有无异常。 二、生殖器检查 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 三、辅助检查 常规必检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快 速转氨酶快速转氨酶和梅毒初筛的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 卡片试验。 其他特殊检查包括询问病史、物理检查和实验室等常 规检查,根据结果进一步选用其他各种辅助检查,如染 色体核型分析、激素测定、活组织病理检查、B超等。
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产前诊断 终止妊娠 住院分娩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必要性:
经产前诊断,有以下情况的能够向夫妻双方提 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 病;②胎儿有严重缺陷;③有严重疾病,继续妊 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在出具新生儿出生 证明时,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有缺陷情 况时,应向卫生部门报告。
目前,我国艾滋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流行 形势严峻,感染者和病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母婴传播作为许多疾病的传播途径之一, 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 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 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 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 构按规定进行。
婚前医学检查
据 卫 生 部 统 计 , 2001 年 , 全 国 实 际 参 加 婚 检 人 数 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 14万人,其 中性传播疾病 20000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 病人 84人,精神病患者 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 者 6500人。 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 9.29%,主要以生殖 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每 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 不宜生育等。 2003年10月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后全国婚前保健 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婚检人数急速下降,只有以前的十 分之一。
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 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 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包括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工 作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未取得母婴保 健法规定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人的刑事责任。
福建省每百名新人中仅8人婚检 虽然有关方面全力以赴,但我省的婚检率仍不高,2 006年的数据显示:每100名新人中,仅8人婚检。 据介绍,自2003年10月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 例》自愿婚检以来,全国的婚检率由2003年的7 8.65%急剧下降到1.16%。我省也不例外,从 78.05%下降到2004年的1.18%(见左 表),个别地方甚至向零婚检逼近。 随着婚检率的直线下降,孕产妇性传播疾病患病率、 妊娠合并症、出生缺陷发生率等都明显上升。这引起了 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开始尝试开展免费婚检或补助 婚检,经过多方不断努力,2006年我省的婚检率终 于缓慢回升到了8.08%。
医学技术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相关结果有异议需进一步确诊 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或诊断结果之日起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然后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 会成员参加。
母婴保健机构
定义: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 保健业务的各级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指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母婴法 规定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 产前诊断所提出的医学意见持有异议时所 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 术鉴定组织,统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 省、市、县三级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负责 其日常工作; 其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 任,其名单应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①有临床经验;② 有医学遗传学知识;③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数据显示,2003年以后,我省出生缺陷发生率由 2003年的9.73‰升高到2006年的14.0 2‰。全省每年有近5000例肉眼可见的,尤其是神 经管畸形等必须在婚前(孕前)加以干预的缺陷儿出生。 同时,近年来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显示,孕期内外科合 并症死亡由原来的1/4—1/3上升到2/5以上, 最高的达到1/2。 “认为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中把‘必须’ 变为‘自愿’,就是不需要婚检,这个观念是错的。”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马照南表示,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召开 的“全省倡导推行科学婚检,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 设现场会”精神,实现《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 001—2010)》中婚检率到2010年达到95 %的目标。
孕前保健
定义 健康教育与咨询 健康状况检查 健康指导
孕产期保健服务
1、定义 2、内容 3、必要性
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内为 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 健服务。
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 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 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 导 。
The law on health care of maternal infant and population and birth control
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
一、母婴保健法概述 二、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三、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四、医疗保健机构 五、母婴保健的管理和监督 六、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