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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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正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1995年8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

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

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

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承运人资质认证的探讨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承运人资质认证的探讨

目前 我 国铁 路 在 危 险 货物 运 输 领 域 所 占市 场份
额达 5 % 以 上 ,铁 路 已成 为我 国危 险 货物 运 输 的 主 0
要 方 式 。全 路 每年 运 输 危 险 货 物 近 187t .1,,涉 及 9 _ 大
类、l 万多 个品 名 ,每天 装车 超过 8o 0 ,约 占全路 0 辆
由铁 道 部 认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进 行 运输 安 全 综 合分
理 站 的资 质 认 证 与管理 工作 。 分析 申请 办理 承 运 人
资质 须 具 备 的 条件 、承 运人 资 质认 证 工作 的作 用 。
针 对 目前铁 路 危 险 货物 办理 站 的实 际情 况 ,从技 术
货运总量的9 左右¨。这些品种繁多、性质特殊的 % l
危 险 货物 分 别在 20 0 0 多个 危 险货 物 办理 站 办理 ,其 中专 门 办 理 危 险货 物 的车 站 有 9 个 ,专 门办 理 危 险 6
货物 集 装箱 运 输 的 车 站 有 1 个 ,专 门办 理 剧 毒 品 的 2
摘 要 : 为提 高铁 路 危 险货 物 运 输 技 术 水 平 ,确 保
铁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安 全 , 需 加 强 对 铁 路 危 险 贷 物 办
规 则 ( 以下简 称 危规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铁 路 危 险
货 物运 输 的承 运 人 必须 具 有 铁 路 危 险 货 物 承 运 人 资 质 ;第二 十 五 条 规 定 ,危 险 货 物 办 理 站 ,每 三年 须
条 件 和 管 理 制 度 条 件 等 方 面 , 对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铁 路 危险 货物 承 运人 资 质许 可办 法 ( 道 部令 铁 第 l号 )对 申请 办理 承运 人 资 质所具 备 的条件 做 了明 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包神铁路集团企业危险货品运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品运送管理,保证铁路运送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危险货品运送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包神铁路集团企业管辖旳车站及车站接轨旳专用线(专用铁路)合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未做规定旳,按照铁路有关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第三条按照《铁路危险货品运送管理规则》14条规定,“铁路危险货品运送旳承运人、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品承运人资质或铁路危险货品托运人资质。

”包神铁路集团企业管内旳危险货品运送资质监督管理由运送生产部和运送段共同负责。

第四条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规定,办理铁路危险货品运送旳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品托运人资质,没有资质旳托运人不得托运危险货品。

第五条运送生产部、运送段、车站对办理危险货品旳专用线、托运人《铁路危险货品托运人资质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三级资料档案,受理承运危险货品前,应对托运人旳资质进行审核。

第六条《托运人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对《托运人资质证书》及所应附旳各项资料有效性进行控制。

运送段、车站要加强危险货品运送监督管理,对《托运人资质证书》未年检,各项资料超过有效期限时,应立即告知装车站和有关专用线企业及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年检,对不符合运送条件旳不得办理危险货品运送业务。

第七条实行《铁路危险货品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品托运人资质证书》换证制度。

《承运人资质证书》和《托运人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停止办理危险货品运送业务。

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波及专用线名称、办理危险货品品名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质证书,但资质证书旳发放时间及有效期不变。

第三章办理站和专用线第八条办理危险货品运送旳专用线,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每三年由国家安监部门认定,具有铁路运送业评价资质旳安评机构出具旳安全评价汇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通过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活动。

危险货物是指因其本身性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在运输、搬运、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高风险性、高危险性和高安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货物。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其特定的标识和包装要求,铁路运输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执行。

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许可证。

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指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取得的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资质;运输车辆许可证是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取得的许可证,证明其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没有相关许可证的企业和车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三、危险货物包装和装载。

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际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必须符合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要求。

在装载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隔和固定,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碰撞和其他意外情况。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设施。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部门的要求,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此外,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如装卸设施、仓储设施和安全设施也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五、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培训和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此外,对于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管理也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六、事故应急处理。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铁路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

铁路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

02
货物运单的作 用、种类及传 递
03
04
运单的使用 运单的填写
05
危险货物其 他运输条件
一.危险货物运输方式
(一)托运 托运人向承运人提 出货物运单和运输 要求称为托运。
二.按一批托运的规定
○ 所托运的物质应符合一批的要求,凡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 性质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触以及配方号或类型不同的危险货物不 能按一批托运。
1.发站、到站(局) 《办理限制》所载的发站、到站名称填写,不得省略,不得写简称。 2.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地址及电话
➢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填写托运单位、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 ➢ 地址→详细到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门牌号或乡、镇、村名称。 ➢ 电话→必填
3.危险货物品名
《铁路危险货物索引表》中的列载的正规、具体、全称名称(包括名 称括弧内的含水量、浓度及危险物质含量等)例如:硝化纤维素【含 氮量大于12.6%】别名:硝化棉 11143
性污染不超过表2-2中的最大限值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每个包装件放射性活度 限值不超过表2-3所列限值。
2.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改变包装的运输条件 ➢ 《品名表》未列载且性质不明确,托运人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属于危险货物时,应办理新 品名试运手续。 ➢ 托运人要求采用新包装(含改变包装)时,应委托包装检验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 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危险货物新包装试运手续。 ➢ 改变氯酸盐、高氯酸盐、高氯酸、黄磷等包装须经国铁集团批准。
对于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或经鉴定为危险货物,但未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 目录或《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货物品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可不提交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 可证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

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

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

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1.为什么要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安全监管。

2013年7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取消行政审批,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出台本规章,是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安全管理、强化政府监管的需要,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

2.什么是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具体的品名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9〕130号)》等。

3.是否所有危险物品都可以通过铁路运输?下列情况是严格禁止运输的: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如氯丹、六氯苯等对健康、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物品,以及非法生产的违禁物品等。

二是危险性质不明的物品。

三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高锰酸铵等。

四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运输危险货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是场站条件。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其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评价合格。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2002]20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3.04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
(2002年3月4日铁运[2002]20号)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以下简称《危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危险货物,是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货物(放射性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托运人资质认证制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

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第四条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资质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委托铁路局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将本规定有关文件资料报发送站所在铁路分局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

铁路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

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批准的《资质证书》确认号以电报形式批复铁路局,由铁路局发放《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确认号的编码方式及有关执行要求,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2005年发布的铁路主要规章

2005年发布的铁路主要规章

型 日录 作 为 文 件 的 附 件 。
二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设 备 生 产 企 业 认 定 办 法 》 (部 令 第 1 0
号 ),办 法 规 定 在 qJ 人 民 共 和 华 国 境 内 生 产 并 销 售 已 列 入 同 录 广: 的 业 , 当 向 铁 道 部 申 请 品 应 取 得 “ 路 运 输 安 全 设 备 生 产 企 铁 业 认 定证 书 ”。 取 得 认 定 证 书 的
卜、 < 路 运 输 安 全 保 护 《 铁
条 例 >确 定 的 铁 路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规 定 》 ( 令 第 2 号 ), 规 章 规 部 3
定 , 路 管 理 机 构 在 现 阶 段 指 铁 铁 道 部 直 属 各 铁 路 局 , 括 广 州 铁 包
资 质 许 可 办 法 》 ( 令 第 1 号 ), 部 8 办 法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凡 2 0 年 是 铁 道 部 强 化 立 法 05
材 料 及 铁 道 部 受 理 、 盘 、 发 审 颁
企 业证 书 的程序 。
境 内 , 事 铁 路 危 险货物 托 运 、 从 l
企 业 名录 , 由 铁 道 部 统 一 公 布 。
材 料 ; 道 部办 理 超 限 、 长 、 铁 超 超 重 、 重 货 物 运 输 承 运 人 许 可 的 集
程 序等 。
四 、 铁 路 危 险 货 物 承 运 人 《
资 质 许 可 证 》 ( 令 第 1 号 ), 部 7 办
蕈 货 物 承 运 人 资 质 许可 办 法 》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设 计 生
( 令 第 1 号 ), 法 规 定 , 在 部 6 办 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 29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 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是指各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个人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包括运输资质证书和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运输资质证书管理第六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具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

第八条取得、使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人;(二)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能力和条件;(三)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申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运输能力证明文件;(四)信誉和服务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变更、注销,应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丢失、损毁,应立即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发或重新领取。

第三章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第十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依法批准的,具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机构为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取得、使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设立并持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的企业、单位;(二)具有相应的运输能力和条件;(三)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申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三)运输能力证明文件;(四)信誉和服务质量证明文件。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和规定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和规定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和规定
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制度,依法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制化、系列化、规范化、科学化。

2、铁路局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源分布,对设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要采取合并、调整或关闭等措施。

3、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技术要求高,安全责任重,管理难度大,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4、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5、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适应铁路运输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6、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稳步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方式改革,不断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

7、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共九类。

具体品名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公布的品名为准。

本细则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或国际联运换装业务的铁路车站(包括在站内或有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的车站)。

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1—第三条凡在乌鲁木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应向安全监管办申请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包括: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第四条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

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2—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运输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钱实行全程随货押运。

____品、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随车押运。

装运____品的罐车和罐式箱不需押运。

其他危险货物运输需要押运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押运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

运输气体类危险货物时,押运员还须取得《押运员证》。

第五十九条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押运时应携带所需安全防护、消防、通讯、检测、维护等工具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押运。

押运间仅限押运员乘坐,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乘,执行押运任务期间,严禁吸烟、饮酒及做其他与押运工作无关的事情。

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必须遵守铁路运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对所押运货物的安全负责。

发站要对押运工具、备品、防护用品以及押运间清洁状态等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运输。

第六十条气体危险货物押运员应对押运间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破损严重的要及时向所在车站报告,由车站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按规定予以扣修。

对门窗玻璃损坏等能自行修复的,必须及时修复。

押运间内必须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____物品及其他与押运无关的物品。

对未乘坐押运员的押运间应使用明锁锁闭,车辆在沿途作业站停留时,押运员必须对不用的押运间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押运员在途中要严格执行全程押运制度,认真按照“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要求进行签认,严禁擅自离岗、脱岗。

严禁押运员在区间或站内向押运间外投掷杂物。

运行时,押运间的门不得开启。

对押运期间产生的垃圾要收集装袋,到沿途有关站后,可放置车站垃圾存放点集中处理。

第六十三条押运管理工作实行区段签认负责制。

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要对押运备品及押运间状态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甩车处理。

签认内容见《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

托运人再次办理运输时(含须押运的气体类罐车返空)须出具此登记表,并由车站保留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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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7 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编辑本段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共九类。

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

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四)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五)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六)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六条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道部备案。

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第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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