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务用车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车辆。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制定了本《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的配备1.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级别进行合理配置。
2. 配备标准应根据车辆类型、排放标准、燃油消耗等因素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1. 公务用车仅限于公务活动使用,禁止私人使用。
2.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
3.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保持车内整洁,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在车内吸烟。
4.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合理安排行程,避免不必要的空驶和重复行驶。
5.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节能减排要求,优先选择新能源车辆或低排放车辆。
五、公务用车的维护与保养1. 公务用车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公务用车的维护与保养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不得擅自委托他人或私自维修。
3. 公务用车的维护与保养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销,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六、公务用车的管理1. 公务用车应建立台账,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情况。
2. 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使用合规,避免违规行为。
3. 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七、公务用车的监督与问责1. 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2. 对公务用车的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3. 对公务用车管理中的失职行为,应依法进行追责,确保管理的严格执行。
八、附则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XX机关所有。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以上是《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公务用车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旨在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效率和节约资源。
为了确保公务用车管理的顺利实施,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一、公务用车的配备1.1 公务用车的种类和数量:根据不同部门的需求和任务,确定公务用车的种类和数量,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1.2 公务用车的标准配置:明确公务用车的标准配置,包括安全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以确保公务用车的功能完善。
1.3 公务用车的购置程序:规定公务用车的购置程序,包括需求评估、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确保公务用车的购置合法合规。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2.1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明确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限制其仅用于公务活动,禁止私人使用,确保公车私用问题的杜绝。
2.2 公务用车的使用申请和审批: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规定使用人员需提前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
2.3 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和监督:建立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和监督机制,记录使用车辆的时间、里程、目的地等信息,定期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公务用车的合规使用。
三、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3.1 公务用车的保养计划:制定公务用车的保养计划,包括定期保养、故障维修等,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2 公务用车的维修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维修费用的报销、维修单位的选择等,确保车辆的及时维修。
3.3 公务用车的年度检测:规定公务用车的年度检测制度,确保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标准,保证公务用车的安全运行。
四、公务用车的保险管理4.1 公务用车的保险种类:明确公务用车的保险种类,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确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能得到及时赔偿。
4.2 公务用车的保险购买程序:规定公务用车的保险购买程序,包括保险公司的选择、保险合同的签订等,确保保险购买合法合规。
4.3 公务用车的保险理赔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的保险理赔管理机制,包括事故报案、理赔申请等,确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获得理赔。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3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控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需要,所购置或租赁的用于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最大化。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防止滥用、浪费、虚报、奢侈和享乐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细致的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实行常态化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与使用第七条购置公务用车应符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选型。
第八条购置公务用车的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和车辆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购置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购置公务用车应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选择能够满足公务需要,价格合理的品牌和型号。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不能违反交通法规和相关运行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尽量减少个人乘坐,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公务需要规范开展,不得私自使用或出借给他人,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滥用特权权力。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加油等费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违规私自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一定的行车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明确。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定期对用车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减少用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管理,确保用车活动符合公务需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
第四条公务用车包括机关车、接待车、执法车、巡查车等,用途范围包括公务交通、公务接待、执法巡查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和配置管理第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情况进行科学配备,确保数量合理,品牌多样化,以满足不同工作需求。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遵循公开招标、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单位需求和财政预算进行合理配置。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选择应当考虑车辆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定低排放车辆。
第八条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车险和交强险,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后,应当填写《公务用车登记表》,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车牌耗.吗等信息,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节约用车、限定范围、落实责任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或私自使用。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龄,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妥善保管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用车申请、审批的程序进行,明确用车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用车路线等。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公务接待、公务差旅等相关规定,减少非必要的用车需求,提倡绿色出行。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委托经授权的维修单位进行,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挪用。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一、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权限:1. 公务用车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内部行政、业务范围内的使用,禁止用于私人事务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公务用车仅限于公务人员使用,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务。
3. 公务用车的使用权限由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进行书面通知,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其权限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申请和审批:1. 公务用车的申请须填写申请表,明确使用的时间、地点和目的,并经上司或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2. 公务用车的审批应建立审批记录,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确保使用事项符合规定。
3. 公务用车的申请应提前合理时间进行,以便组织安排车辆和司机,并避免因车辆繁忙而无法满足需求。
三、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1. 公务用车的管理者应明确责任,负责车辆的保养、检修和加油等工作,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2. 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和目的,不得私自更改预定路线,不得擅自带人或转借他人使用。
3. 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保证车辆和乘员的安全。
四、公务用车的监督和评估:1. 公务用车的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督和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接受监督单位的检查、核实和反馈。
3. 公务用车的违规行为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扣罚款、扣减绩效奖金或其他纪律处分,严重情况可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公务用车的报销和财务管理:1. 公务用车的费用报销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票据和凭证,明确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得存在虚假报销和挪用公款的行为。
2. 公务用车费用的审批和支付应经过财务部门核实和审批,确保合规性和规范性。
3. 公务用车的费用应使用专门的账户进行收支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用车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de)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de)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de)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de)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de)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de)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de)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de)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de)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de)机动车辆.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de)原则.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de)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de)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de)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de)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de)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de)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de)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de)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de)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de)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de)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de),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de)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de),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de)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de)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de)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de)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de)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de),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de),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de)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de)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de)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de),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de);(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de);(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de);(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de);(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de).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de),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de);(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de);(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de);(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de)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de);(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de);(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de);(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de);(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de);(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de).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de)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de)原则管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de)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公务车辆使用必须服从公务需要,勤俭节约,为公务活动服务。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进行,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二章责任第六条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车辆使用的责任人,负责公务车辆使用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做到公正、廉洁、规范。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核查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确保其合理、合法。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公务车辆使用的重要环节,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以及使用方式应明确规定,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方式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车辆的性质和规格,不得超过车辆的功能和载重限制。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应具体明确,禁止私自加班加点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出示相应的证件和行驶证,确保合法行驶。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在确需外出服务时,应提前报备,并拟定详细的行程安排。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的用油应规范管理,确保用油安全、经济。
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车辆的加油卡。
第四章维修保养第十八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不得擅自委托或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应按规定的程序报销,不得违规报销或产生其他费用。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一、目的本文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避免公车私用等不当行为。
二、公务用车范围1、公务用车是指由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车辆。
2、公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公务接待用车;(2)会议和培训用车;(3)调研和考察用车;(4)其他公务活动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规定1、公务用车应当由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和调度,各部门(科室)需使用公务用车时,应提前向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2、公务用车使用时应遵循“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活动”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的优先使用。
3、公务用车使用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规定,驾驶员应遵守交通信号灯和其他交通标志。
4、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安全、完好,不得将车辆用于私人用途。
5、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行驶路线等。
四、公务用车管理规定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流程。
2、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公务用车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包括车辆调度、保养、维修、保险等。
3、事业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
4、事业单位应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事业单位应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监督和考核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监督机制,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2、监督考核内容包括: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安全情况等。
3、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引言公务用车制度是事业单位日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单位)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节约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坚持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规范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公务用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务用车。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特殊领域的公务用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标准:(一)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排量和配置标准。
(二)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三)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车辆数量。
第三章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一)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
(二)公务用车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公务用车配备应当充分考虑车辆使用效率、维护成本等因素。
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一)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二)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公务用车使用应当节约燃油、减少尾气排放,保护环境。
(四)公务用车使用应当禁止以下行为:1. 超过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2. 私自使用公务用车;3. 用公务用车办私事;4. 转借、出租、出售公务用车;5.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车维护保养:(一)公务用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机关、单位使用涉及到的具有使用功能的机动车辆,包括所有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机关单位为便于处理公务工作而配置的专用车辆,具备具有一定运输功能的交通工具,包括轿车、客车、货车以及其他特种车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的原则,确保用车安全、合理、经济。
第二章用车原则第五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置、保管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严禁超标配备,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目的。
第六条各机关、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务用车的具体数量和型号。
第七条公务用车应保证安全、舒适、经济、环保,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满足工作需要。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应树立良好的节约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安排公务出行活动。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务需要合理安排,确保不因私事私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按规定进行维护养护,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购置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理配置车辆数量和类型。
第十二条各机关、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制定购车计划,并按照预算资金安排购车经费。
第十三条购车程序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选取合适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购置的公务用车应有相应的发票和证明文件,严禁购买山寨车、仿冒车辆。
第十五条购置的公务用车应登记注册,并按规定投保车辆相关的保险。
第十六条购置的公务用车应设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并做好车辆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新购车辆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包括日常运营和专项任务使用。
日常运营包括公务出行、接送领导及参加公务活动等,专项任务使用指特定任务时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按照公务需要合理使用车辆,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目的。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公务用车管理是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重要管理工作之一,对于保障公共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制定了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一、车辆购置与使用1.1明确购置标准:根据机关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公务用车的购置标准,确保购置车辆符合实际需求。
1.2使用规定:规定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时段,禁止私用公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使用频率和目的。
1.3维护保养:规定公务用车的定期保养和维修制度,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二、驾驶员管理2.1驾驶员资质:规定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驾驶证和资格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2.2驾驶行为:规定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2.3责任追究:对于违规驾驶和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依法追究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费用管理3.1油料费用:规定公务用车的油料费用由机关自行承担,严格控制油料消耗,避免浪费。
3.2维修费用:规定公务用车维修费用由机关财务承担,对于维修费用超出预算的情况,需经过审批程序。
3.3保险费用:规定公务用车必须购买保险,保障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浮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四、监督检查4.1内部审计:机关应每年对公务用车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管理规范。
4.2外部监督:由专门机构对公务用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监督报告,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4.3举报渠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公共利益。
五、奖惩制度5.1奖励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鼓励规范管理。
5.2惩罚措施:对于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5.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于遵守规定、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赋予适当激励,提高管理水平。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车使用行为,提高公车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为单位公务活动而购置、配置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察原则,实行责任到人、禁令到位、监督有力、依法保障。
第五条全体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公务用车。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原则是以工作需要为前提,按照合理、实用、经济、适度的原则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完成正式公务活动,禁止私人使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时限应当明确,不得超范围、超时限。
第九条公车驾驶需取得相应驾驶证,且应该定期参加驾驶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严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管理要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应当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年检和强制险购买,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应当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公车使用记录,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出入管理应当进行登记和审核,做到严格控制。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上交、退车时需进行清点并进行车辆交接记录。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公务用车使用人员有一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一)违规使用公车的;(二)私自改装公车的;(三)私自借用公车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发现公车使用人员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先行登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恶意损坏公务用车的行为,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使用人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公务用车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公务用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辆等,包括机关固定编制的车辆和机关经费或专门预算购置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和型号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适应性和经济性综合考虑,不得以豪华品牌和型号为主。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以其他方式获取。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采购资金应当经批准后使用,不得挪用或私自调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考虑到使用与维护的成本,避免造成浪费和资源的过度使用。
第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购置情况、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原则,服务于政府工作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停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借给他人或转让、转包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当进行及时办理,并保持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当按规定报销或直接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或挪用。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车使用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车的定义:指按照公务需要,由政府或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或租赁的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的原则。
严禁滥用公车、浪费资源、违规私用等行为。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和调配公务用车资源,合理配置、科学使用。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以实际需要为基础,按照职能定员和办公需要确定数量、品种和规格。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和配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必须经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报废及处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和管理决策要充分考虑购置、维护、保险、燃料等费用,以及人员安全和环保等因素。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牌照和公章管理由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
公务用车的牌照应当规范统一,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涂抹、遮挡或以其他方式遮挡车辆标志。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不能用于私人事务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由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事先向使用人员说明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按照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的要求使用。
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擅自改装和加装其他设备。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行驶路线和时间应当合理、科学,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行驶目的地、绕道等。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停放位置应当合理规划,保证使用人员能够及时便捷地使用。
禁止将公务用车停放在不相关的场所。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切实保卫公共财产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全体公务人员应恪守本实施细则,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详尽方法由行车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诠释由行车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依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规划,确保不超过所在单位公务人员的实际需求。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选择应充分思量用途、工作要求和经费预算等因素,并提前开展相关调研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依据不同职级、岗位的需要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配额。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招标、评标等程序进行,并恪守相关政府选购法规。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更新要遵循节约资源、可持续进步的原则。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不得进行私人用途和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证,并恪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合理打算出行时间,防止造成交通堵塞和其他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在出行前应进行车辆检查,并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按规定的路线和停车地点进行驾驶,不得违规停放或违法占用车道。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在用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准时报告并修理。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保管与维护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登记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保管人员应做好车辆的平时驾驶记录、加油记录、修理记录等,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和准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保管人员应进行定期的车辆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的保管人员应妥当处理车辆事故,准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所在单位相关部门。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务用车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使用的车辆。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活动的效率和公共资源的利用率,制定了本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公务用车分为以下几类:1. 公务轿车:用于政府机关领导人员出行、会议接待等。
2. 公务商务车:用于接待外宾、组织考察、巡视等。
3. 公务越野车:用于山区、乡村等路况复杂地区的工作需要。
4. 公务客车:用于组织干部培训、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
四、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1. 配备原则:按照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确定公务用车的数量和类型。
2. 采购程序:公务用车的采购需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车辆保险:所有公务用车必须购买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4. 车辆维护:政府机关应建立完善的公务用车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5. 车辆报废:公务用车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报废,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1. 用车申请:工作人员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必须提前填写用车申请表,并经相关领导审批。
2. 用车审批: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批决定。
3. 用车记录:每辆公务用车都应有详细的用车记录,包括用车时间、地点、里程数等,用于后期核对和管理。
4. 用车限制: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者其他非公务活动。
5. 用车监督:政府机关应建立用车监督机制,定期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公务用车的费用核算和报销1. 费用核算:政府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费用核算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费、维修费等进行核算,并及时报销。
2. 费用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报销需按照像关规定进行,提供相关票据和报销材料,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务用车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需要而使用的车辆。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滥用和浪费,制定本《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的申请和审批1.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必须提前提交申请,并注明使用的目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申请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3.在特殊情况下,如紧急任务或突发事件,可以由直接上级主管部门临时批准使用公务用车,但需事后向上级报备。
四、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1.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预算情况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满足工作需要。
2.公务用车应按照规定的保养和维修周期进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公务用车应配备GPS定位系统,用于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轨迹和位置。
4.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改变行程或擅自外借。
五、公务用车的费用核算和报销1.公务用车的费用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包括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2.公务用车的费用报销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需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和发票等证明材料。
六、公务用车的监督和考核1.政府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七、公务用车的优化和改进1.政府机关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需求分析,优化车辆配置,减少闲置和低效用车。
2.探索推广公务用车的共享使用模式,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成本。
八、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是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细则,可以更好地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提高管理效率,防止滥用和浪费。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行为,加强对公车的使用监管,提高公车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定期组织公车的检修和维护,并负责公车的保险和年检等事项。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严禁超范围使用公车。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报废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公车的数量。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经费制度进行安排,不得违规使用其他资金进行购置。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应当依法进行,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废弃车辆的合理利用和环保处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出租、转借或变相使用公车。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公车,并对车辆进行保管。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等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违规报销或私自支出。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轮换使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和里程数进行,避免过度使用。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和报备,确保公车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车辆的保护,防止车辆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车使用人员考核制度,对违规使用公车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将其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对严重违规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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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本着安全、规范、节俭用车的原则,需要有公务车管理规定作为指标。
zw234作文网://.zw234 WTT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二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20〕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XX〕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
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
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
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
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
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
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
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
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