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

合集下载

重磅发布《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

重磅发布《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

重磅发布《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是中国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推动我国法治建设。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该文件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引言、总则、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评估、法律职业资格培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监管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保障等。

引言部分指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加强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同时,也强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总则部分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

目标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服务群众的高素质法律队伍;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科学、透明;基本框架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评估、法律职业资格培养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四个环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部分明确了考试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目标是考察考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能力,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程序包括报名、笔试、面试和体检等。

法律职业资格评估部分强调了对已经从事法律工作且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评估的重要性。

评估内容包括从业年限、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法律职业资格培养部分提出了培养目标、培养途径和培养措施。

培养目标是发展全面素质、掌握实用技能和提高根本素养;培养途径包括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措施包括专业课程设置、实践环节开展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部分明确了证书的颁发程序和管理要求。

证书颁发程序包括报名、考试、评估、复审和颁发等环节;管理要求涉及证书的保管、使用和失效等方面。

法律职业资格监管部分强调了监管的重要性和方式。

监管方式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

同时,还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明确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并具体规定了考试、评估、培养、证书、监管和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发布时间:2020-03-0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引起社会的关注,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参考人员以后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三种人可以考试。

建议通过自考获得学位的学生去提意见。

这是对自考的歧视。

既然国家允许自考,并且发本科文凭有学位,就不应该这样歧视。

二、什么人要考试不仅是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要考试,而且以后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人也要考试。

公安人员以后还是考一个为妙。

不然就会越来越落伍了。

三、考试内容估计要加大案例分析题了。

现在的题目也是以案例题为主的,只不过是用的选择题的方式。

以后恐怕要以卷四为主了。

四、多久改变?意见最后一句说: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202X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所以,202X、202X应该还可以苟延残喘两年。

202X应该是不变。

202X也许考试风格就会变,但可能暂时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意见办,大三的学生是不能考试的。

但也许还跟现在一样,大三考试,拿到毕业证后再去领证。

因为这个牵涉到大三学生的就业,所以建议大三学生都去提提意见。

现在这样先考到资格,然后再去换证对就业是相当好的。

如果改过来,法学学生、硕士生都得晚一年就业。

这个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都是相当大的。

所以,党中央现在只是出台了意见,尚无具体细则。

各种可能被涉及到的人都要抓紧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以后在出台细则时,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提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整体规划;坚持遵循规律,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下面是关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及要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产生三变化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产生三变化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产生三变化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产生三变化在今天上午司法部举行“2017年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现行国家司法考试有什么不同”回答记者提问。

贾丽群表示,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意见》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标、任务和举措,也是根据我国法治队伍建设的需要,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体现状,以及当前法学教育供给的情况,在总结提炼司法考试成功的做法基础之上做出的,是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在司法考试基础之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

那么,它与现在的考试制度有哪些不同呢?对此,贾丽群认为,首先是法律职业的内涵有所不同。

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必须参加司法考试,《意见》进一步明确涉及到公民、法****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范围内,范围有所扩大。

这有利于法律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也会促动立法、司法、执法工作队伍,以及相关法律职业人员的交流机制的形成。

二是明确了准入条件。

围绕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强、职业操守正的优秀法治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岗位,《意见》从思想政治、专业条件等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当中提出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才能够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而促动提升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水平。

三是提升了准入标准。

按照打造过硬法治队伍的要求,着眼于提升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意见》强调要增强对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水平的考查,增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增大案例测试分值,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水平水平,提升考试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性。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范文最新推荐------------------------------------------------------《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1 / 36——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发布时间:202X-11-24制度是存在于每个行业的,我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年1月1日起,司考正式改为“法考”,进来看看都有什么变化!

2018年1月1日起,司考正式改为“法考”,进来看看都有什么变化!

2018年1月1日起,司考正式改为“法考”,进来看看都有
什么变化!
从2018年1月1日起,司考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考”时代来临。

此前中国人大网发布了相关修法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公布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从此以后,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
类),都将参加参加“法考”,成为法律职业人员。

对于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之前取得的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的问题,此次也明确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同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018年法考解读提示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的最后一年,2018年起司法考试将正式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今后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
值。

”案例题增多,意味着主观题题量扩大,选择题等客观题题量缩小,它更强调对法律技能的考察。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的贾丽群司长划出法考“三大要点”:
9月16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巡察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时指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突出考题的实践性,突出考题的‘无标准答案’特征,让考生能运用所学的法理结合中国国情,在中华法文化的引领下,在实践中具体运用好法律知识。

”。

最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精品

最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精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national unified legal profess 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complete version)《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章2:《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改意见有何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呢?下面一起了解详情吧!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发布时间:202X-12-0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2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2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2篇Interpretation document of 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n ational unified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2、篇章2:《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部分内容的解读文档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制度是存在于每个行业的,小泰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关于司法考试改革的建议

关于司法考试改革的建议

关于司法考试改革的建议司法考试,前身是律师职业资格考试,2002年更名为司法考试。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中的改革举措将于2017年底前落实。

按照《意见》中提出的思路,司法考试将改名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考试内容的侧重点将从以往的选择题,改为案例题等更能考验法律技术的题目,同时还将提高考试参与资格的门槛“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也就是说未来将会限制非法学本科又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人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我认为司法考试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但是改革不应该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的门槛作为方向。

因为一旦限制了法律职业资格,则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作为法律本身就更加注重公平,如此改革将会对我国司法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从宪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鼓励自学成才。

“我们都知道宪法是人的权利保障书,它所规定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我们还知道,发展权是人权的应有内容。

不言自明,通过自学成才的人既是在享受着宪法的权利也是在不断的追求自我进步和发展。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限制非全日制法本参加考试和取得资格证书,就是不正当的在阻止人的发展权。

其次从法治队伍建设视角看。

中国的法治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究其原因,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政治方面的更有文化传统方面的低水平的法治状况确实亟需提升。

但是一旦上层决策者把非全日制法本考生限制在外,这恰恰就是反其道而行之,此行为的本身就是在阻碍法治建设进程的的步伐。

文件中要求,我们要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这当然是好事!提高法律队伍的法律素养,也是正当之举。

但我们仔细堪酌之,难道通过自考获得法本的人你能说他们不具备法律素养嘛!我们也承认非全日制考生没有全日制法本生那样可以享有学校提供的良好的教育资源,但我们反思之,这种责任不在自考生身上,而是在于国家和政府没有在自考学历教育中提供这样一个条件和机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我认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在这样的环境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可以为行业提供更为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保障公众利益。

首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可以统一全国范围内律师和法律相关职业资格要求和考试标准。

现有的各省份律师资格考试标准参差不齐,导致全国律师之间的资质相差甚远。

有的地区可以通过“蹭热度”、利用社会关系等方法通过考试,而有的地区则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备考才能考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让所有的律师和法律从业者都在同等的起跑线上竞争,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

其次,在保障公众利益方面,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规定从业者应当遵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挥,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规定从业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保守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等。

这些规定可以保证从业者在代理案件时不会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行为,从而保障公众利益。

此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有助于规范法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在某些地区或行业这样的制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这种制度建立后,就能有效规范市场,统一资格、标准、职业道德等。

这帮助打击那些故意违反法律、做不法勾当,影响整个行业的不正之风和行业秩序上的混乱。

不过,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也会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例如,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考试标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需要重要的政治举措和全国范围内的制度改造。

此外,不同地域法律背景和行业发展不平衡问题也需要综合考虑,不能简单地照搬模板实施。

总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是行业发展的趋势,并且具有积极意义。

从维护公众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从业者职业素质等方面考虑,希望我国能早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_规章制度_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_规章制度_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引起社会的关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参考人员以后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3)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三种人可以考试。

建议通过自考获得学位的学生去提意见。

这是对自考的歧视。

既然国家允许自考,并且发本科文凭有学位,就不应该这样歧视。

二、什么人要考试不仅是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要考试,而且以后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人也要考试。

公安人员以后还是考一个为妙。

不然就会越来越落伍了。

三、考试内容估计要加大案例分析题了。

现在的题目也是以案例题为主的,只不过是用的选择题的方式。

以后恐怕要以卷四为主了。

四、多久改变?意见最后一句说: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2019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所以,2019、2019应该还可以苟延残喘两年。

2019应该是不变。

2019也许考试风格就会变,但可能暂时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意见办,大三的学生是不能考试的。

但也许还跟现在一样,大三考试,拿到毕业证后再去领证。

因为这个牵涉到大三学生的就业,所以建议大三学生都去提提意见。

现在这样先考到资格,然后再去换证对就业是相当好的。

如果改过来,法学学生、硕士生都得晚一年就业。

这个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都是相当大的。

所以,党中央现在只是出台了意见,尚无具体细则。

各种可能被涉及到的人都要抓紧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以后在出台细则时,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

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

【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法律人才质量和职业素养的提升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法律服务质量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势在必行。

为此,制定和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标1.建立全面、科学、准确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为法律服务行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支持;2.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3.促进法律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4.建立多层次、分类管理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适应不同领域和层次的需求。

三、制度内容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考试科目设置应综合考虑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科目设置应适应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避免内容过于繁杂,偏离实际需求。

(2)考试形式可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考察法律基础知识,面试则更注重应试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考试应定期进行,以保证考试内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中心或授权机构颁发,具备统一的标准和权威性,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证书应包括持有人的基本信息、所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有效期等内容,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层次进行分类和细分。

(3)证书应设立有效期,根据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同等级和特点,设定相应的有效期限和延续机制。

3.法律职业人员注册管理(1)设立法律职业人员注册制度,要求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以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注册管理应采取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领域和层次的法律职业人员进行区分和管理,既保障职业人员权益,又保证了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

(3)注册管理应设立监管机构,负责对法律职业人员的注册审核、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的合规运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 B C
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其他相应学位
┼ 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取得资格的条件
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但没有学位的, 努力拿“学位”吧,如考在职硕士、博士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 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解读声明
只基于《意见》现已广为传阅的部分内容 进行解读;
对上述部分内容中关键字词按照通常意义 解读 ;
《意见》的落实到位,须等待“国家统一方文件为准。
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服务人员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公证员
法律顾问
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
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育研究的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法律教育研 究工作者 在科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律教育研
究的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
副研究员、研究员
应当取得资格的人员
试的。
取得资格的条件
02 学历学位条件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
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 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
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
上。 预测:对特殊区域,仍会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取得资格的条件
《意见》落地后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公证员 法律顾问
现有人员
仲裁员(法律类)
新增人员 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 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 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裁决的人员
鼓励取得资格的人员
《意见》落地后鼓励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 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 ……
教育学院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主要学习方式:一是进入高
校全日制脱产学习;二是进入高校以业余面授方式学习;三 是进入普通高校设立的函授站以函授形式业余学习。
取得资格的条件
如何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以下内容摘自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常 识问答》:
(3)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
解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文件源流
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
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文件源流
2015年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
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国
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
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法律或 法制委员会的专职委员 立法工作者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
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中负责法律
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工作人员
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
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负责行政执法的警察 城管执法人员
负责税务稽查的税务、海关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负责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 负责工商执法的工作人员 负责食药执法的工作人员 ……
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司法工作者
法官
检察官
从事侦查等刑事 司法活动的警察
仲裁员(法律类)
(5)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历文凭入学考试(或由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在当年普通高考录取分数线下确定学历
文凭考试学校的录取线)并被实施学历文凭考试学校录取, 取得正式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6)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以现代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
教育班,入学时只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测试,经学校录取 后,学员在学校设立的教学中心组班学习。
鼓励取得资格的人员
可能的鼓励方式 优先录用取得资格人员 取得资格人员工资晋升 取得资格人员职位晋升优先 对取得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 对“老人”报考参加培训提供时间、物质便利
取得资格的条件
思想政治条件
学历学位条件
参加考试并通过条件
取得资格的条件
01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
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落实时间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 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 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预测,2016年是现行司考制度运行的最后一年 预测,2017年是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制度运行的第一年
取得资格的条件
没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但有其他高 等教育学历的,考“双证”研究生 没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也没有其他 高等教育学历的,先拿其他高等教育学历,再考 “双证”研究生
取得资格的条件
学历学位条件
法学类本科学历
非法学类本科 及以上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学士及以上学位
取得资格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 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
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 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
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对口招生学校
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力量助学单
位组织的辅导,定期参加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课程
考试。
取得资格的条件
如何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以下内容摘自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常 识问答》:
如何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以下内容摘自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常 识问答》: (1)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一级招 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生所报考的普通高校录取后正式取得
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2)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一级招 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员所报考的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成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