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2012 宣贯讲座
新《住宅设计规范》主要注意的问题

新《住宅设计规范》主要注意的问题2012年6月15日至17日,我受派参加《住宅设计规范》学习,讲课的是主要起草人中国建科院林建平和王贺,讲的比较细,也比较透彻,现将学习的一些应主要注意的问题列示出来,虽然我们不是设计单位,但我们也要懂得对与不对,指导我们的施工。
1、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全楼的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这种规定明确了住宅楼的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2、阳台无论是否封闭都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3、可踏面只有高度小于0.45m规定,取消了大于0.22m的宽度要求,要求较《设计通则》严格,也就是说,栏杆下只要有低于0.45m的台,就是可踏面,再窄也不是理由,在法律上不支持。
另外,阳台栏杆的高度是指栏杆本身,把窗户中横作为栏杆高度的一部分是不允许的,这对于内开的平开窗来说,一定要注意栏杆的高度,防止栏杆高度够了,窗户开不了。
4、楼梯井净宽由原来不大于0.22m改为0.11m,大于0.11m要有防攀滑措施。
施工时要注意采用栏杆在楼梯井内,这样可以一举两得。
5、从节能和安全方面考虑,设计凸窗的行为不被鼓励。
下一步对设计凸窗的工程在图审方面要严格起来。
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通过相邻墙面开洞采光是不允许的。
7、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换句话说,下一步外墙要有防水设计,有防水设计的外墙渗漏保修期为5年,无防水设计的外墙渗漏保修期为2年。
8、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这是强条,但在条文解释时,提出采用每户按装热量表和在热力入口设表按户分摊都作为是分户热计量,换句话说,在国家层面上,对每户都设热量表的要求没有强制性,遵循各地区要求。
2012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宣讲课件

察水位变化、抽水量变化等确认帷幕的止水效果和质量; 3 当隔水帷幕不能有效切断基坑深部承压含水层时,可在承 压含水层中设置减压井,通过设计计算,控制承压含水层的 减压水头,按需减压,确保坑底土不发生突涌。对承压水进 行减压控制时,因降水减压引起的坑外地面沉降不得超过环 境控制要求的地面变形允许值。 9.9.5 基坑地下水控制设计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统一考虑, 由降、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沉陷 不应大于变形允许值。 9.9.6 高地下水位地区,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周边环 境保护要求高,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地下水 控制专项设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具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查资料、基坑周边环境调查报告 及现场抽水试验资料; 2 基坑降水风险分析及降水设计; 3 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计算及环境保护措施; 4 基坑渗漏的风险预测及抢险措施; 5 降水运营、监测与管理措施。
若溶洞位于单独基础重心一侧,可按偏心荷载设计基础。
1.13 增加对高地下水位地区,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基坑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 应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的要求; 9.1.5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支护结构设计均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计算以及土体稳 定性验算的要求;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土方开挖、 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计算; 3 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本规 范第9.9节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建筑物是指不良地质现象强烈发育的场地如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土洞塌陷等或地质环境恶劣的场地如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地区等复杂地基是指地基岩土种类和性质变化很大有古河道或暗浜分布地基为特殊性岩土如膨胀土湿陷性土等以及地下水对工程影响很大需特殊处理等情况上述情况均增加了地基基础设计的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
2012最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女墙、栏.杆、阳.台等)解析

2012最新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女墙、栏.杆、阳.台部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11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规范》GB50846-2012—宣贯培训

各国纷纷出台宽带发展战略或计划 美国、欧盟、韩国、日本……
住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规范宣贯培训
4
总述——背景介绍
我国现状——机遇与挑战
“最后一公里” 建设难点
上网速度慢、下载 流量低等问题
云计算、物联网 等新兴技术发展
需求
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用户数量最多的国家 2012年底,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1.75亿户,FTTH
工信部(信部规(2005)330号)《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
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
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住宅目光概纤到算户,通信并设由施工建程设规范项宣目贯培出训资人负责投资。
(一)依据与原因: 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规定中“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和“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范围,其目的在于“将通信设施作为住宅建筑的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设施的工程质量,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 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规范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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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强制性条文
1.0.7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
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
1.0.3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2012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传贯彻讲座2011年10月28日规范修订的原因:1. 《住宅设计规范》2003 年版执行至今已有7 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2. 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3. 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4. 本次修订规范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讲座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的概念;• 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概念;• 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 本次修订修改的条文;• 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条文。
1 总则停止使用的的概念:原总则由9条减为4条,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大部分内容移入新增的第三章:“3基本规定”中。
原总则中: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
2 术语增加的概念:2.0.15凸窗: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
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9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12版宣贯

1.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总体情况
十个重要变化:
(1)丰富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和内容 (2)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内涵和范围 (3)强调了双方义务而不再提权利 (4)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5)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新示范文本(GF-2012-0202) (6 )细化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2.监理人的义务 (7)取消了监理人过失责任的赔偿限额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8)考虑了服务范围、时间及酬金的动态调整 (22项)编制监理规划→编制、整理工程监理文档资料并 (9)统一了合同中相关时间约定(以“ 7天”) 报委托人 (10)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12版宣贯
1.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总体情况
十个重要变化:
(1)丰富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和内容 (2)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内涵和范围 (3)强调了双方义务而不再提权利 (4)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5)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6)细化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新示范文本(GF-2012-0202) (7)取消了监理人过失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协议书 (8 )考虑了服务范围、时间及酬金的动态调整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 (9 )统一了合同中相关时间约定(以“ 7天”) 注册号: 。 (10)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文本2012版宣贯
主要内容
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总体情况
2.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主要内容
3.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12版宣贯
新2012住宅设计规范学习

• 计算公式表达为: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 面积之和
• 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的规定:第4.0.3条
• ⑴壁柜: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其使 用面积应只计算落地部分的净面积。
四.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应计算的技术经济指标:
• 2.计算时应符合的规定:第4.0.2条 • 本次修编取消了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这
项指标。该指标过去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 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 定误差。因此,本次不再继续使用。 •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之中有关阳 台面积计算方法,对原规范中套型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进 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其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 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 积一半计算。
4.对最小套型面积标准进行修改
积极配合中小套型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国策。
取消套型分类条文和套型分类面积规定。
将“套型面积”、“低限面积”等具体设计指标进行论证并向下调整 。
5.剔除不属于单体设计的内容 剔除了原规范中“日照间距”、“垃圾道设置”、“地下 车库”等不属于住宅单体设计的内容。
6.重点增加的内容 增加“层数计算”、“信报箱设置”、“排气道”等。
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计算方法,全楼建筑 层数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它功能空间的层数, 其层高超过3m时,应将该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高 超过了3m高的这些层数的高度叠加起来的总高除以 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高的不计入建筑层 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高时则高出部分按1层计算 。架空层或设备层高小于2.2m时不计入自然层数。 半地下室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m高时不计入地上自 然层数。
2012年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新旧比较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 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 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 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新规范)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 等基本功能空间。
5.3.2 宜布置在近入口处。 (此条厨房天然采光放在第7章
7.1.3条和7.2.1条)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 台、炉灶几排油烟机等设 施或 为其预留位置。
面积减小了。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 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 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 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 便于检修的措施。
新、老规范强制性条文比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 等基本空间。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进 入口处。
3.3.4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 案台、炉灶几排油烟机等 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 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 长不应小于2.1m.
注:《住宅建筑规范》9.5.1-2(同)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 积大于 650 ㎡ ,或任一套 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大于 15m 时,该住宅单元 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 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 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 ㎡ ,或任一套房的 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文名住宅设计规范外文名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公告第1093号目录.1规范.22003年版.31999年版.4规范内容.▪前言.▪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5附录.6其他说明住宅设计规范规范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1]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43157-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解读讲课资料

二、基本规定
4、施工注意事项 (1)防水、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
(2)材一料进、场建检立验健报全告质的全量部保项证目体指系标及均达制到度技术标准
规定应为合格,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 层施工前完成; (4)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等有损屋面的作业。
三、各子分部工程
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布均匀。 4、隔离层 (1)主控项目:所用材料的质量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有一破、损建和立漏铺健现全象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
(2)一般项目:塑料膜、土工布、卷材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50mm;外观质量应压实、平整。 5、保护层 (1)主控项目:所用材料的质量及配合比、强度等级应符 合设计要求;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一般项目:采用块体材料宜设置分格缝,纵横间距不
程质量验一收、规建范立”名健称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
执行新修订《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12有关屋面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的规定; 修订后规范共9章及2个附录、正文333条,第3.0.6、 3.0.12、5.1.7、7.2.7条为强制性条文; 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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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子分部工程
(2)一般项目:板状保温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铺平垫稳 ,拼缝应严密,粘贴应牢固;固定件的规格、数量和位置应 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接缝高 低差允许偏差为2mm。 3、纤维材料保温层 (1)主控项目:保温材料质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 度正偏差应不限,毡不得有负偏差,板负偏差应为4%,且不 得大于3mm ;热桥部位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一般项目:纤维保温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拼缝应严 密,表面平整;固定件的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屋面坡度较大时,宜采用金属或塑料专用固定件;装配式
2012住宅设计规范

8.2 给水排水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 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 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 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1.20m。
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 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 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 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8.2 给水排水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 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 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 出。
8.2.12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 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 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 水管连接。
8.3 采暖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 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 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 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 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 热负荷计算。
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
《建筑设计部分》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筑设计部分》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林建平(2014年3月南京)“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新动向4、“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专题报告:1、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例,分析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3、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4、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5、关于住宅窗台与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6、住宅设置凸窗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专题1、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例,分析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
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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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传贯彻讲座2011年10月28日规范修订的原因:1.《住宅设计规范》 2003 年版执行至今已有7 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2.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3.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4.本次修订规范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讲座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增加的概念;•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概念;•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本次修订修改的条文;•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条文。
1 总则停止使用的的概念:原总则由9条减为4条,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大部分内容移入新增的第三章:“3 基本规定”中。
原总则中: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0.3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
2 术语增加的概念:2.0.15 凸窗: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
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9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5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产生噪声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
2.0.26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停止使用的的概念:原规范中:2.0.9 标准层2.0.16 吊柜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2.0.21 塔式高层住宅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这些概念停止使用。
3 基本规定新规范增加了 第三章 “3 基本规定” 的内容该章包含了原规范“1 总则”中的部分条文内容,并对部分条文中的词语进行了修改。
其中:将原总则1.0.5中“城市规划”修改为 3.0.1中的“城镇规划”;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原总则1.0.6条修改增加了3.0.6条“模数化”、“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我国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工业化与产业化是住宅发展的趋势,只有推行建筑主体、建筑设备与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模数化,才能适应工业化生产。
新增的条文新增5条:主要强调了住宅建筑在室内物理环境质量、节能、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
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我国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
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足节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设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积极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系统与设备。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的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进入21 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著增加。
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原规范“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调整为第四章)停止使用的的概念:本次修编对“技术经济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1.原规范的七项经济指标简化为五项;2.停止使用三项指标: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
原规范中与标准层面积相关的各种计算和指标不再使用。
3.增加一项指标: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 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新的计算方法保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会产生数值偏差。
4.修改一项指标:原规范 套型建筑面积(m²/套)新规范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总套内使用面积 /住宅楼建筑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原规范中“套型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
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
其中住宅楼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套型总建筑面积 = 通过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反算出的相应的套型建筑面积 + 套型阳台面积。
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1.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原规范条文: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新规范明确了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
2.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原规范条文: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规定将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加大了计算比值,将利用坡屋顶所获得的使用面积惠及全楼各套型,更好地体现公平性。
同时,可以准确计算出参与公共面积分摊后的该套型总建筑面积。
关于住宅楼层数的计算方法: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 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 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 时,多出部分按1 层计算;本条规定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衔接,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折算方法。
3. 层高小于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与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定》的衔接,规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5 套内空间原规范条文: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
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
停止使用的概念:表3.1.2 套型分类684四类563三类453二类342一类使用面积(m²)居住空间数(个)套型增加的条文:新规范给出住宅套型面积的下限值:5.1.2 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 套内空间”中修改的条文: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9㎡; (原规范:10㎡)2.单人卧室为5㎡; (原规范:6㎡)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原规范:12㎡)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
原规范: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