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警示约谈 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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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 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 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    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    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

(4) 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能够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它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能够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领导人员是组织中的关键角色,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往往会对整个组织产生深远影响。

为了确保领导人员的行为符合组织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有时需要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下面是对这两种谈话的实施细则。

一、谈话提醒的实施细则:1.情境认定:在进行谈话提醒前,应当明确确定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或言论与组织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背离程度,以及其对组织的影响。

2.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一个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话提醒,保证谈话的私密性,并且在领导人员心情平静的时候进行。

3.表达方式:在谈话中,应当客观、明确地指出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或言论,并向其解释其行为或言论与组织价值观的冲突之处。

4.引导自省:在谈话过程中,要引导领导人员自省自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思考如何改正和提升自己。

5.给予支持与帮助:对于领导人员在谈话中表达的意愿和决心,应该给予理解、鼓励和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帮助他们实现改变。

6.谈话纪要和跟进:在谈话结束后,应当对谈话内容进行纪要,确保领导人员明确了改进的方向和措施。

随后,还需要进行定期的跟进,以确保改进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1.确定事实和证据:在进行诫勉谈话前,需要全面搜集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对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有充分的依据。

2.确定诫勉的必要性:在进行诫勉谈话前,应当评估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对组织的影响,以及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诫勉。

3.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一个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诫勉谈话,保证谈话的私密性,并且在领导人员心情平静的时候进行。

4.诫勉的表达方式:在诫勉谈话中,应当明确指出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以及其对组织的影响,并向其表达组织对其行为的不满和谴责。

5.强调改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谈话过程中,要强调领导人员改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指出如果不改进,将会带来的后果和影响。

6.给予支持与监督:对于领导人员表示的改进意愿和决心,应该给予理解和鼓励,并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改进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XX公司委员会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细则

XX公司委员会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细则

xx公司委员会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实施细则适用于XX公司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四条在日常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具有一般性,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应当对其提醒:(一)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或其它途径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二)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的。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按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通知书。

提醒对象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时到达约定的谈话场所接受谈话提醒。

谈话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确定由提醒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的,应提前把谈话要求通知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七条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向提醒对象说明提醒的原因和目的;(二)要求提醒对象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三)对提醒对象进行警示教育;(四)要求提醒对象表明态度。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背景为保证领导干部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防止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违规作为等问题的发生,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提醒函询和诫勉旨在引导干部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为干部成长提供帮助。

为了规范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组织人事部门对所辖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

实施原则1.依据事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等文件的规定。

2.依据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把握,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具有现实意义和实际效果。

3.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记录必要的事实情况和操作过程,便于复查和轨迹溯源。

4.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必须尊重干部人格尊严,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真正起到教育和改进作用而非惩戒作用。

实施步骤具体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步:收集材料并调查核实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材料收集和事实调查,查明问题的存在和主要原因。

收集材料可以通过调阅档案、检查工作日志、询问重要人员、查阅有关制度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步:制定提醒函询和诫勉方案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提醒函询和诫勉方案,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方式、内容、时间和场合等,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步: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经过制定方案和确认无误后,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干部人格尊严,以教育为主要目的,正确引导干部认识问题、改正行为。

第四步:做好记录和备案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完成后,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函询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函询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函询、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为了及时了解和澄清领导干部问题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队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

第二条在干部考察、考核、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群众举报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或无具体事实情节的匿名反映的除外),可采取组织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函询的问题,书面如实向党组织讲清楚。

对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应对其谈话教育,劝其改正。

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可直接给予诫勉:(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决议贯彻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上级有关廉洁勤政规定的;(3)不认真履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中制造矛盾,闹不团结,贻误工作的;(4)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未完成岗位目标的;(5)在干部考察和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达l/3的,经组织考察确有问题的;(6)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条例》,不坚持原则,不按标准,不遵守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7)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实行函询、谈话、诫勉由干部教育监督科、干部科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函询由部长或分管部长确定;谈话由部长办公会确定;诫勉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第四条接到函询通知书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对函询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并在15天内回复。

回复的内容包括:说明事实真相、情节、经过,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正措施。

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

第五条接到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故不按时参加谈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修改版]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修改版]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细则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组织人事部门(OM)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格执行有关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等事项的实施细则,确保公正、公平、有力地实施这些措施。

一、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有序有纪律地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纪律的行为实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 提醒: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的违反规定行为,应立即向其予以提醒,使其能够认清并改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函询: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较重型的违反规定行为,应依法向其函询,要求改正书面处分,使其能够认清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后果。

3. 诫勉:若函询改正措施无效,OM将给予领导干部书面诫勉,依法给予其处分,将其行为的严重性等级提升,以督促其及时认识并改正违规行为。

二、为了保证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的公平公正有效实行,OM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所有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均应以书面形式给予。

2. 严格按照所予措施的先后顺序给予领导干部。

3. 所有操作应当在相关记录地,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核查。

4. 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实行后,OM应及时监督领导干部的行为,确保措施生效。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作风,确保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这些措施。

OM需要严格遵守实施细则并保证一贯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实现“纪律严明、准则高标”的要求。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谈话提醒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

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诫勉谈话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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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

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
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
(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

第九条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函询
第十一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
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由专业部室、审计室提出函询意见,拟定《函询通知书》,报公司党委、纪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送。

第十三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或经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提出函询的部室,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向批准函询的公司领导报告情况。

函询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属纪检工作内容的,由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四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谈话的建议,由专业部室、监察审计室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二)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做出解释和
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

第十六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谈话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三)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谈话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警示约谈及诫勉谈话期限。

原则上警示约谈期限为1-3个月,诫勉谈话考核期限为3-6个月;
(二)明确考核意见。

诫勉谈话考核期内工资,按照公司相关
制度考核发放;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明确整改反馈要求。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内,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每月须把职责履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或领导;组织谈话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证,督促提醒谈话对象加快整改进度。

第十九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满后,被警示和诫勉对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对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单位批准后,由相关专业部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下发《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对警示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诫勉谈话;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延长诫勉期限,重新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诫勉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

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的,按程序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在警示改进期和诫勉考核期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批后,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一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呈报单位按照类别将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的拟办呈批表、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月度反馈情况报告、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材料,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要对问题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馈的,需明确反馈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内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密纪律。

谈话和记录人员不得向除被谈话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谈话内容。

第七章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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