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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国外已经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也在刑法分则中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实践中以严格限制死刑为原则,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现状适合废除死刑。
2011年发生的李昌奎案经过三次审理,两次改判最终被执行死刑,判决过程一波三折,更引起社会热烈的讨论和对死刑问题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进行分析,浅谈死刑存废的问题。
关键字:死刑问题死刑存废限制死刑案例: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因两家纠纷与同村的王家红发生争吵并将其击昏后强奸,之后将王家红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二审法院认为李昌奎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
1一、死刑存废之争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基本内容。
由于其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死刑的使用,将它作为对付最严重犯罪和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死刑极其残酷,剥夺人类最根本最重要的生命权,从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开始,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他对死刑质疑的提出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并未引起人们关注,直到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代表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1参见李昌奎案百度百科。
李长奎案点评
李昌奎案死缓为什么受到质疑引起舆论哗然主要原因一是法官判决缺少法律依据,我国刑法没有废除死刑,法官仅凭自己想立“标杆”而硬性判决自然难服民众,二是废除死刑不符合中国民情,而法官硬性与国际“接轨”怎么会服众?三是,我国法律刑罚实行最高刑期制度,数罪并罚最高20年,没有终身监禁和更高刑罚,所以死缓的代名词实际就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我国司法猫腻潜规则了,对于李昌奎恶劣罪行来说就很难容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四是审判存在腐败民众司空见惯致使民众生疑,五是审判机关目前“少杀慎杀”普度论是对法律严肃性和稳定性的亵渎,情节都很恶劣的案件这个杀了,那个却没有杀,不能做到“按律当斩”显失公平啊怎么不让民众质疑呢?法官们现在都喜欢要裁量权,实质就是想扩大法律外自主权。
六是什么叫程序合法判决就成立啊,程序可以人为的使之合法,那么判决就合法了吗七是什么是“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而是云南高院的超常判决---这个判决是超越现行刑法的判决--才引起公众哗然,田成有院长是不是吃错药了?八是我们国家现实法官的水准和素质还没有达到国际发达国家法官水准,如果盲目扩大法官的自主裁量权就会发生更多的错案冤案的—这也是我国法律为什么限定裁量权的原因吧。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作者:王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一、案件回放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与陈礼金因为收取水管费发生争议,引发了一场惊天血案。
李昌国的弟弟从四川西昌赶回村里,找到陈家,发现家中只有陈的女儿王家飞和小儿子王家红在家中。
李昌奎和王家飞发生争执,随后,李撕烂王的裤裆,用手把王家飞掐昏后拖到厨房里实施了强奸。
王家飞醒后跑到堂屋,李昌奎抡起锄头把王家飞打昏在地,并且拖到另一个屋,并把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手脚拎起,用力撞向门方,撞昏后把小孩放在王家红旁边,用绳子把两人的头劲扎紧致人死亡。
在案件发生后,李昌奎逃逸,巧家县公安局发出通缉令,四天后,向四川普格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得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李昌奎上诉,经过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量刑过重。
以自首后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认为被告的是社会危害性不是最大,改判为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
许多媒体纷纷报道李昌奎案件。
网民对云南高级法院的判决骂声不断,言称中国的法律不公正。
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渲然大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社会公众解释:适用死刑是在对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衡量,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和如何适用死刑。
本着少杀和慎杀的原则,最后,经过审判委员会27人的投票表决通过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将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
面对这个案件,存在诸多的争议点,文章从以下几个争议点探讨“慎杀”和“限度”之间的距离和把握。
二、慎杀原则解读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个权威。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另一个成员科处刑罚。
李昌奎案别拿程序蒙蔽结果正义
李昌奎案别拿程序蒙蔽结果正义2011-07-09 07:33 华商报我说两句(1)单士兵媒体人背负两条人命的李昌奎到底有多凶残?7月8日《中国青年报》这样描述:“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裆撕烂,并用手将王掐晕后抱到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当场倒地,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框,并找来一根绳子分别将两人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两年前被强奸后杀死的王家飞只有19岁,被残忍摔死的王家红仅仅3岁。
杀人者李昌奎现在已经29岁。
他曾被云南昭通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但不久前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却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时间,民意汹涌,认为法律不应给予如此凶残者“免死牌”。
杀还是不杀?这是个问题。
连日来,围绕“死刑”与“死缓”,已经有太多关于死刑政策和法律规范的表述被铺陈,专家种种阐述,也清晰展示了法律在某些地带存在着模糊的“弹性”。
或许也正因如此,云南省高院在回应公众质疑的时候,才会理直气壮地扛出“符合程序”的旗号,认为二审判决改判死缓是按程序进行的,有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
“程序”的确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词,如果在后面加上两个字变成“程序正义”,估计更容易让质疑者闭上嘴巴。
不过,如果冷静下来想想这些年许多公共事件的“程序”和“结果”,恐怕公众内心又会泛溢起一种难言的苦涩,那就是为什么明明司法力量摆出了“程序正义”,可公众却无法感知到起码的“结果正义”呢?比如现在的李昌奎案。
对这种情况,我的看法是,这种“程序正义”本身往往就是值得怀疑的。
说得简单点,就是有“程序”没“正义”。
只要盘点一下此类案件的相关细节,就不难发现,很多所谓的“程序”,不过就是权力的自说自话,根本不受公众监督,甚至就是虚假制造的“程序”。
比如,在李昌奎案中,一边是云南省高院口口声声喊着“符合程序”,一边却是被害人家属王家崇强调,“整个审理判决过程没有通知我们受害人家属到场,直至今天判决文书都未送达我们手中”;一边是云南省高院称李昌奎家属“积极赔偿”受害家庭,一边却是受害家庭表示李家只是在行政手段干预下被迫付给王家适当的安葬费,而且现在连民事判决的3万元都没收到。
“李昌奎案”的生死判决
刑 ” 线希望 , 一 但如果 再 审依 旧是 以死 缓这样 的 刑事判决告终 , 他们将倾 家荡 产 , 抗诉 到底 。
死判决
卞瑞鹤 综 合报 道
7月初 , 生 在云南 省 巧家 县 的一起 奸 杀少 女 、 死 3 吵抓 打起来 。抓 打 过程 中 , 心病 狂 的李 吕奎将 王家 飞裤 发 杀 丧
发现 正 门前有 血 迹 , 进入 堂屋 左边 房 时 , 见到 家崇 , 犯罪嫌疑人李昌奎 的哥哥李 昌国、 姐姐李 昌芬以及 王 廷金 家后 , 王家飞、 王家红躺在地上 , 已经死亡。李昌芬也证实 , 李昌 放 牛 坪社 调解 员等 正在 一 棵 白杨树 下 开会 ,调解 前 天王 、
人李 昌奎 的量刑 偏轻 , 当予 以再 审。 应 被 害 者 家 属 表示 , 审 给 了“ 李 昌奎 死 刑 ” 再 判 一线 希
望 , 如果 再 审依 旧 是 以死缓 这 样 的刑 事 判决 告 终 , 们 但 他 将倾 家荡 产 , 诉 到底 。 抗
改判让 被 害人 家属 非常震 惊 , 们 与本村 2 0 他 0 多名 村 民联 名 向云南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提 起 申诉 。王家 人认 为 , 李 昌奎 的 自首是 一种 被动 的 自首行 为 。“ 安 已经 沿途层 层 公 设 卡 , 昌 奎根 本无 路 可逃 , 昌奎 四处 借钱 、 李 李 四处讨 饭 、
岁 幼 童 的恶性 案件 ( 简称 李 昌奎 案 )因为 云南 省 高级人 民 子撕烂 , , 将她掐晕后实施强奸 , 而后 , 他又用锄头将王家飞 法 院 的二 审死缓 判决 和媒 体 的介入 而成 为舆论 的焦 点 。 打死 , 提着 王家 红将其 摔死 在铁 门上 。 并倒 最后 , 昌奎用 李
教训案例十云南省李昌明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剖析
教训案例十云南省李昌明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剖析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李昌明,男,1976年4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文盲,家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莲城镇那们村。
2007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二、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昌明于2005年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银波金属制品厂打工期间,与其妻子卢娟租住在长坡一社107号出租房。
同年8月27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昌明下班回到住处时,受到其妻子卢娟长时间的无理谩骂,气愤之下在院子内抓住卢娟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上,16时许发现卢娟死亡。
犯罪嫌疑人李昌明于当晚11时许背着卢娟尸体藏至银波金属制品厂排烟道内。
2006年12月26日,厂方清理烟道时,才发现白骨尸体。
三、案件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李昌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报案人郭开芳于2006年12月26日报案至西山分局。
经审查,于2007年2月4日进行立案侦查。
4月27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主要证据情况(一)犯罪嫌疑人供述2007年2月3日,李昌明在西山分局刑警大队供述(第一次):其妻卢娟在2004年10月份来昆明打工,两人经常吵架,原因不确定。
2005年8月27日中午,因琐事与卢娟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昌明用手推了卢娟一下,卢娟被推得半蹲下,李昌明顺手揪住卢娟的头发往后用力扯,卢娟被扯得向后倒下,头重重地砸在水泥地上,后脑着地。
大约过了5分钟,卢娟慢慢爬起来,歪歪斜斜地走回房里,把门关上了。
李昌明下午4点多回到住处,见卢娟死在床上。
晚上12点多,李昌明把卢娟背到钢球厂,大烟筒检修口,先把卢娟的脚放下去,再把整个人放下去,然后李昌明也下去,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撬棍把卢娟的尸体向里推,大约推到检修口的中间,李昌明上来,然后把检修口盖好,撬棍(铁质,1米多长,粗处和20号的钢筋差不多,一头是扁形的,一头是秃的)没有带上来。
影响法律公正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未能达到法律公正的要求,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影响法律公正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影响法律公正的典型案件1. 云南晋宁李昌奎故意杀人案2008年,云南省晋宁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李昌奎因感情纠纷杀害妻子及妻子姐姐,一审被判处死刑。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李昌奎翻供,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其无期徒刑。
这一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质疑法院的公正性。
2. 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2013年,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
双方因红罐包装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加多宝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
然而,二审法院却改判加多宝无需赔偿。
这一判决结果使得人们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3. 福建念洲村拆迁案2015年,福建念洲村拆迁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该案中,村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以“未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为由,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使得人们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4. 四川“南充高考移民案”2018年,四川“南充高考移民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该案中,南充市部分高考移民被查处,但部分涉案人员却得到了轻判。
这一判决结果使得人们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三、影响法律公正的因素1.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2. 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对涉及本地的案件进行干预,影响司法公正。
3. 腐败现象部分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4. 证据不足在部分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5. 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李昌奎案分析
对李昌奎案的分析姓名:樊玉双学号:2011224018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一、对于本案自首认定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 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从学理上来讲, 前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自首;后一种情况属于特别自首。
如案件所述, 李昌奎是在犯罪逃跑后, 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 满足了自首的首要条件。
但是我认为, 司法解释对于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加以阐释就本案而言, 犯罪人虽然理论上仍存在逃出的可能但是实际上,想要在当时的情况下逃脱已经是异想天开的了,李昌奎的自首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其实是一种被逼无奈的选择。
而自首制度的本质意义在于促使罪犯认识自己的过错, 知晓有自首情形的益处, 从而产生趋向作用促使其归案, 其目的在于感化罪犯, 降低罪犯在未被抓捕过程中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司法成本。
在认定自首的时候, 虽然不要求自首必须出于悔罪的动机, 但是否悔罪以及悔罪的程度对于决定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 自首都是处于悔罪动机是为改过自新而自首。
李昌奎的行为虽然降低了司法成本, 也避免了其逃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更大社会危害, 但其自首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并不纯洁。
而针对此情形, 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二、对于本案二审判决中有关自首情节量刑的分析由于我国刑法对自首犯规定了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都要从宽处理, 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予从宽。
我国有学者认为, 不予从宽的特殊情况应当是于法、于情、于理都无从轻的情节,包括以下这些情况: (1) 首要分子在犯罪前即预谋好让犯罪人在犯罪后投案, 妄图蒙骗司法机关的审查。
请从李昌奎的案件入手谈谈你对司法公正性和司法独立性讲述讲解
浅谈李昌奎的案件司法公正性和司法独立性一、案件回放二、司法公正性1、实体公正2、程序公正三、司法独立性1、观念层面2、制度层面二、司法公正性1、司法公正的含义: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2、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3、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4、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5、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司法公正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1、实体公证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2、程序公正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
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就李昌奎案来说实体公正是指审判的结果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审判及审判之前的过程是否公正。
程序公正的两个基本功能司法程序公正包括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等基本要求。
就司法活动而言,程序公正具有两个基本功能:其一是保护诉讼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正当权利;其二是保障在诉讼中实现实体公正。
司法独立1、含义:“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2、基本要求1、观念层面2、制度层面1、观念层面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李昌奎案件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强奸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刑法适用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 案件背景李昌奎,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2011年4月,李昌奎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将其杀害。
随后,李昌奎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致其死亡。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争议焦点(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强奸罪的认定(3)法律适用问题(4)刑罚适用问题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从李昌奎的行为和动机来看,其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明显的威胁,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强奸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表明其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强奸行为。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3. 法律适用问题(1)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竞合。
在本案中,李昌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昌奎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昌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严重的犯罪性质,更因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昌奎与被害人陈某系同村村民。
2009年6月,李昌奎因琐事与陈某发生争执,持刀将陈某杀害。
同年8月,李昌奎又因强奸陈某的女儿而被捕。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昌奎持刀将陈某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昌奎故意杀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二)强奸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李昌奎因强奸陈某的女儿而被捕,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昌奎强奸陈某的女儿,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四、法律适用问题李昌奎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证据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部分物证未能得到有效证明等。
李昌奎案终审结果的政法考量——对云南高院改判原因的几点质疑
李昌奎案终审结果的政法考量——对云南高院改判原因的几点质疑李新福【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00)011【摘要】李昌奎案凸现了司法机关终审法院对立法宗旨、人权法律应用理解上的错误,以及贯彻国家"少杀、慎杀""宽严相济"司法原则认识上的偏差,终审法院改判原因应当从政治理论、法律理论两方面进行认真的辨析。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水平低下,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当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李昌奎案终审结果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或提审予以纠正。
%The Li Chang-kui′s case highlights that among the judicial departments and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s,there is a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application of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the human right law and there are errors in judgment on "be killed and allowed to kill",and "in the enforcers" in the justice principle.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s should consider the amended causes from two aspects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legal theory.Our country is still a developing country with low social and economical level and the improvement and 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should be in accord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The final result of the case should be judged again or be committed for trial under the procedures of judicial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correct the problem.【总页数】4页(P9-12)【作者】李新福【作者单位】莆田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福建莆田35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3【相关文献】1.自首并非免死:关于自首在中国当下死刑适用语境中的反思——以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为探究视角 [J], 潘庸鲁2.死刑执行的立法意志与司法中自首和立功情节的正确适用——兼谈李昌奎案判决质疑、监督和再审 [J], 王昌学3."闪盘缩水案"终审改判商家胜IT"行规"终获法律认可 [J], 阿修罗4.论李昌奎案再审改判的量刑问题 [J], 胡莎5.李昌奎案终审改判死刑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李昌奎奸杀案,死缓被质疑:药家鑫死了他凭啥活着
李昌奎奸杀案,死缓被质疑:药家鑫死了他凭啥活着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罪名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判决书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
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死,在此存而不论,但这话套在本案中,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现在,药家鑫已死,而“死缓”放在李昌奎身上,就像牛头安在马嘴上,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然法律有职业门槛,但其实许多东西并不复杂。
比如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罪行都不足以让罪犯去死,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
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不像李昌奎在出逃后第四天才自首。
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这方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
就算是吧,但要知道,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是被害人不愿与他家和解而已。
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被处死呢?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之处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
从云南李昌奎案谈刑事正义
从云南李昌奎案谈刑事正义作者:吴旭梦姜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本文以云南省李昌奎案为研究基础,依据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当前刑事政策对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进行探讨。
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必须以正当和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追求正义是法律的信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李昌奎案法的价值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作者简介:吴旭梦,贵州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姜懿,贵阳中医学院医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73-02一、案情简介李昌奎案,是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的简称。
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该案件从最终审结执行到现在已有一年之余,似乎已成为历史逐渐消失于人们的视野,但该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普通民众和法律本身对正义的理解,正义在我国未来法治进程中的走向等问题都具有进一步探讨的意义。
二、一审、二审和再审正义性解析(一)一审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民商法学院7班:王玉楠学号:20120113282013年4月1日时光荏苒,斗转星移,至今李昌奎案件已经过去了将近三年,罪犯李昌奎被执行死刑也已经一年多。
但是,案件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依然能够引人深思,让人们在唏嘘扼腕的同时也不禁在想:为什么在判决他罪名的时候会出现那么多的波折?中国的刑法规定及其实施过程又究竟有什么漏洞?这个案件的大致经过是这样: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到陈家(王家飞的姥姥家)说媒,但被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
由于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就回家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这个过程中他就把18岁的王家飞掐晕并强暴了她,强暴后李昌奎又用锄头把王家飞和她三岁的弟弟杀死并逃离现场。
这个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关注,并且派出警力全力追击罪犯,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李昌奎执行死刑,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判决李昌奎死刑,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就被判处缓期执行两年。
二审判决一出来,就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网民们开始讨论:是不是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啊?是不是其中存在着黑幕?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对此案件进行了再审,并撤消了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先不说这个案件的判决到底合不合理,但从判决的几番周折来看,我个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并没有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判决结果很容易受到民意的干扰。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却不能真正地贯彻宪法的要求。
第一次判决时,因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都很严重而判处死刑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审时因为考虑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又改为了死缓也无可厚非,因为遵守了法定程序,并且也按照了刑法的要求去判刑。
重审判决李昌奎死刑违反了刑法的那些原则?
重审判决李昌奎死刑违反了刑法的那些原则?在舆论的轰炸下,云南⾼院终于“顺应民意”,对李昌奎进⾏了再审,宣告其死刑等最⾼院复核。
很多⽹民终于舒了⼀⼝⽓,法院的“知错就改”并没有完全平息民愤,甚⾄有⼈还提出要追究“⽥标杆”的责任。
法学界的⼈,⼀直保持着沉默,⼤家的确⽆话可⾔,药家鑫死了,相⽐之下,更为凶残的李昌奎⼜有何理由能⽣存于⼈间?法院是不能抵抗民意的,再者,也犯不着为了⼀个⼩⼩的杀⼈犯李昌奎、药家鑫⽽触犯众怒。
如果说最初对李昌奎⼑下留⼈,或许是书⽣义⽓的结果,现在要其脑袋搬家更多的是有不得已的苦衷。
从刑事法学的⾓度看,重审并宣告李昌奎死刑会破坏哪些刑法的原则呢?其⼀,禁⽌双重危险原则。
即不得因⼀个⾏为⽽置当事⼈⾯对两次危险,理由很简单,李昌奎实施了杀⼈罪,并因此受到了指控,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不能推翻原来的判断⽽重新审判李昌奎。
其⼆,破坏法律判决终局性原则。
法律判决有稳定性,⾮依法定的理由,不得否定之。
那么,对李昌奎判处死缓,处罚较轻是否是量刑较轻呢?死缓也是死刑,其与死刑⽴即执⾏应当属于同⼀个刑种,只是执⾏⽅式不同,当然,后者会留被告⼈⼀条命。
死缓与死刑⽴即执⾏之间,怎么能是量刑的畸轻畸重呢?即⽤量刑畸轻来否定该判决,其实是很牵强的。
其三,⼈民法院独⽴审判原则。
这是宪法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个原则,这与国外的司法独⽴有所不同,但是这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个基本原则,即保持法院审判的独⽴性和专业性。
云南⾼院副院长以前所提出的标杆理论,基本上反映了该法院对该案的态度,但是,受到⽹民的质疑以后,法院⼜开庭重审该案,显然,这不是法院的初衷,这就意味着,就该案的判决⽽⾔,并⾮是法院的独⽴判决的结果。
以上法律原则的违反,恐怕很多法律⼯作者都会意识到的。
但是,很少有⼈持反对态度,原因很复杂,⼀则是法院的公信⼒的确不⾼,这与中国法院原先的所作所为有密切的关系;其⼆,⽼百姓才不管怎么法学理论的,主要根据道德直觉进⾏判断;再加上法院是否真的独⽴判案,有很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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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从云南李昌奎案谈刑事正义
摘要本文以云南省李昌奎案为研究基础,依据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当前刑事政策对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进行探讨。
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必须以正当和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追求正义是法律的信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李昌奎案法的价值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一、案情简介
李昌奎案,是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的简称。
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XX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
20XX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XX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XX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
院终审判决死刑。
该案件从最终审结执行到现在已有一年之余,似乎已成为历史逐渐消失于人们的视野,但该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普通民众和法律本身对正义的理解,正义在我国未来法治进程中的走向等问题都具有进一步探讨的意义。
二、一审、二审和再审正义性解析
(一)一审
20XX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该案看,该案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在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程序规定,实现了程序正义;该案犯罪嫌疑人犯故意杀人罪,况且有暴力强奸行为,还残害两命,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所以判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法律规定,实现了实体正义。
也符合普通老百姓一贯的想法,即杀人偿命。
这样的判决也对被害人家属心灵的告慰起到了安抚作用。
这份判决似乎在法内和法外都没有太多的争论。
(二)二审
一审判决后,李昌奎行使了自己的上诉权。
20XX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
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该判决作出后,引起受害人家属和广大民众一片哗然。
家属认为这一判决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是在为罪犯开脱罪责,有损法律尊严,也是损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
民众认为李昌奎把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了强奸,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导致王家姐弟死亡,这样恶劣行凶,自首、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这个“免死牌”有点依法无据,应当要依法严惩。
对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予以答复,认为该判决是经过审委会开会讨论慎重决定的结果。
可是,很多人仍然不以信服,甚至怀疑该案是否有行
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我们认为,单二审程序本身,被告人李昌奎提起上诉和二审开庭审理完全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只是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法律的选择适用与一审有所不同,至于怀疑行贿受贿导致裁判不公在没有确切证据和李家本身经济条件与人脉关系来看纯属无稽之谈,在这里出现了最大的矛盾就是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的矛盾,因为在很多人看来,二审这样的判决至少是对受害人是不正义的,也让广大民众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但事实上,云南省高院在审判是充分考虑了案件本身的性质属于邻里纠纷和熟人矛盾引起的杀人案件,并不像“药家鑫案”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民造成的伤害案件,还认真践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所以,二审中法院的审判并没有不当之处,是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法治精神及刑事政策下行使审判权的,符合刑事审判正义。
(三)再审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云南省高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云南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经审查,云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XX 年7月10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该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该审判程序看,被害人家属认为二审判决过轻,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检察建议,省高院院长也认为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的,符合刑事程序正义。
正如陈光中教授认为,本案再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人李昌奎强奸、杀害女青年后,又残杀另一无辜幼童,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后,被害人亲属提出申诉,社会反应强烈,检察机关也提出建议,云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决定再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李昌奎死刑,体现了罪刑相应,体现了有错必纠,体现了公平正义。
三、留下的思考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似乎看到云南省高院的二审与再审有矛盾之处,云南省法院系统内部有矛盾之处,笔者的论述观点也有矛盾之处。
单从形式上看,我们不否认是自相矛盾的,但从实质上看,正因为这些矛盾之处才让我们的讨论与解析更具有其本身的意义。
首先,三个审判在程序上没有不当之处,都符合我国刑事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刑事程序正义。
其次,三个审判结果都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下作出裁判的,具有刑事实体正义,即符合该刑事案件本身裁判结果的应然性。
最后,尽管裁判结果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死刑一波三折的过程,但都在追求法的价值“正义”本身,也最终实现了法的正义。
所以,导致以上的矛盾各方并没有过错,只是各方站的角度不同罢了,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但是,从该案最值得我们思考的应该是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适用法律的正当性。
如果一个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能独立于权贵金钱、独立于上级指示、独立于舆论言传,并且按照现有法律公平、公正和公开地作出裁判,他只在法律与案件间来回徘徊,他只信仰法律,而我们政府部门与普通民众也充分信任法官信任法律,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会令所有人满意,那也是公平正义的判决。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继续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不断提高普通公民的法
律素质,只要我们法律人为了建立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正义的阳光一定能普照到社会的每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