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银行员工培训材料:担保法讲义讲课题纲
银行员工培训材料:担保法讲义讲课题纲第一部分:担保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主从关系1、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这里讲一下,但书部分。
我们可否在担保合同(银行通常是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中特别约定,即使借款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具有独立的效力,担保人是否仍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连带偿还责任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如果有此约定,既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如:借款人主体有欠缺,而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即担保合同本身没有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那么按照担保合同的特别约定,担保人就要承担借款人不能偿还部分的完全责任。
(这有实例1、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年审。
2、借款人本应是个人,却以未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借款人,这时担保人用自己的房产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就把贷款银行对借款审查不慎所造成的风险部分转移给担保人了。
二、合同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2、担保法相对于合同法,担保法是特别法,合同法是普通法,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同一事实和行为,普通法和特别法规定有异的,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合同法第198条就明确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3、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担保是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反之就是无效的担保合同。
(讲一下这里的法律、法规指什么)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培训课件)担保法
• • • • •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 证 第三节 抵 押 第四节 质 押 第五节 留 置 第六节 定 金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00 年 12 月13日起施 行。
第二节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保 证(1)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3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3篇篇1一、合同法概述本章节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等基础知识。
学习者将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思想。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本章节将详细介绍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形式等。
同时,还将讲解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规则。
2. 合同的效力本章节将讲解合同的效力类型,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无效的合同。
此外,还将介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等。
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的履行原则本章节将介绍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等。
2. 合同的履行方式讲解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金钱履行、实物履行、劳务履行等。
同时,还将介绍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讲解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以及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2. 合同的解除详细介绍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等。
同时,还将讲解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本章节将详细介绍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类型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此外,还将讲解违约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
六、合同的保全与救济1. 合同的保全讲解合同保全的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
2. 合同的救济详细介绍合同救济的途径,包括损害赔偿、履行请求权等。
同时,还将讲解不同救济途径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七、特殊类型的合同编写人:[您的名字] 审核人:[审核人的名字] 批准人:[批准人的名字] 日期:[填写日期] 版本号:[版本号] 版权信息:版权归本单位所有,仅供内部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外传。
本次教学大纲为初步草案,具体内容在实际应用中可能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
篇2一、合同法概述本章节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等基础知识。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体系,为后续学习打下基础。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第一部分《赢在合同兵法实战》一、合同商战有策略,兵法之道必掌握1、顺向思考难全面、合同目的先定盘,以终为始逆向推,环环相扣才防患。
2、以战止战争主动,违约赔偿订分明,对方如敢不诚信,付出代价到心痛!分组讨论:工作实务中思维模式应用:你能想到的业务风险有哪些?二、签约意向细考察,邀约承诺学问大,戒贪戒躁防欺诈。
1、知己知彼百战胜,资信调查要先行,条款策略先制定。
2、定订二字义不同,九“金”所指要分清。
案例释法1:说好的定金能实现吗?三、合同签订防陷阱,否则坑你没商量!—签订合同要“滴水不漏”1、张冠不可李戴!——合同主体要分清案例释法2:“子”债不还“父”担责吗?2、合同条款细思量,必备条款全列上,利己防他看攻防1)权利义务列分明,时间地点标注清;数量质量看清楚,验收付款重中重;违约损失怎么办?维权救济不可轻。
案例释法3:约定不明被违约,货款能否要回来?2)书面合同最可取,口头电子行为证;3)本人亲签或盖章,委托他人要授权,异地委托看公证。
案例释法4:四、合同履行风险多,步步为营固证据,三大权利要善用1、己履彼违不可测,中途变更也很多,环环相扣留证据,失诚信者付代价!案例释法5:2、同时不安先履行,三大抗辩怎么用?“察言观色”常关注,不好苗头早防控。
案例释法6:银行未足额放款,是否担责?五、违约损失怎救济?合同约定要清晰;定金违约或赔偿,争取利益最大化。
案例释法7:六、维护权益重证据,撤销代位多措举案例释法8:案例释法9:乾隆和珅讨债七、法律也有保质期,超期权益难支持第二部分:《物权法》一、《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1、《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2、《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担保法(培训课件)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THANK YOU
特点
物权法培训讲稿
物权法培训讲稿尊敬的各位参会人员:大家好!我是今天的培训讲师,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关于物权法的培训。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和调整人们对物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领有即得权。
领有即得权是指占有物的人享有在一定范围内排他性和不可抗拒性的权利。
第二、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赋予的领有权相同的情况下,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对领有权予以限制,或者对多个领有权之间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于别的领有权。
第三、老百姓有权。
老百姓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不受歧视。
第四、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重视保护他们对物的投资和劳动所形成的权益。
第五、物权登记原则。
物权登记原则是指依法建立物权登记制度,对物权事实和权利予以登记确认,保证物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以上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大家要牢记并根据原则开展工作。
再次,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包括:第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第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但要受到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将一定金额的金钱从抵押物上变现以偿还债权的物权。
第四、保留物权。
保留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留存对一定物权的全权管理。
第五、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别人的土地行使权利的物权。
以上是物权的基本种类,大家要理解并正确运用物权的种类,保障合法权益。
最后,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保护制度的建立。
国家通过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健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得到合理的保护。
第二、登记制度的建立。
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解读培训课件(学员版)
胡某投资宝石加工生意急需一笔前期资金,向柳
某借款,并以李某的一套住房抵押给柳某。 胡某、柳某、李某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约定柳某借款给胡某,借款期限为1年,李某用其 所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胡某未还款,在此期间,李某办理 抵押贷款,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手续。
问题: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关系法律风险点四
合同的履行:证据!证据!证据!
贷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1、检查 2、催收 3、诉讼: (1)证据 (2)诉讼时效 (3)合同权利:
抵销权; 撤销权; 代位权; 不安抗辩权
诉讼时效
1、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2、过时效债权的补救措施 3、落实担保责任,避免担 保权利丧失
1、借款合同签订—事前防范 2、借款合同担保—担保防范 3、借款合同履行—事中控制 4、借款合同诉讼—事后救济
合同关系法律风险点
1、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3、合同及其条款的效力 4、合同的履行 5、合同权利的救济
合同关系法律风险点一
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款的受理 2、贷款主体的审查 3、担保主体的审查 4、借款资料审核要求 5、贷前调查 6、担保的调查 7、贷款的审查审批 8、借款合同的签订 9、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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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法律风险
1、种类
(1)有约定,依约定 (2)未约定,法定6个月 (3)约定不明的,推定2年
2、起算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性质:不变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导致保证 人免责。 4、如何使保证期间不经过 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 仲裁 连带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降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担保法的历史发展
担保法的起源
担保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信 用问题。
我国担保法的发展
我国担保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到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等。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 产抵押。
指对动产进行的抵押,如 车辆、机械设备等。
指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 如房屋、土地等。
《担保法》规定,抵押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 进行登记。同时,抵押人 必须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所 有权或处分权。
质押
定义
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法律规定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 权人,并将该动产或权 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方式的种类及运用
保证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方式,但必须经过法律认可。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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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 得强制要求一方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及选择何 种担保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提供担 保。
公平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或歧视性规定。
担保法大纲
《担保法》选修课教学大纲说明《担保法》课程作为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其是系统阐述担保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本课程以《担保法》、《物权法》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实务中的新问题,对担保相关知识进行系统教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担保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特别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保证、定金等典型担保方式,理解担保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学会运用担保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担保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经济学等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孙鹏、王勤劳、范雪飞合著的《担保物权法原理》。
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
第一章担保法原理【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担保法的意义,明确《担保法》课程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的担保法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反担保等内容。
【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及特征二、担保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节担保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作用一、担保制度的沿革二、担保法的作用第三节担保方式一、担保方式的概念二、担保方式的种类第四节担保的设立与效力一、担保与担保合同二、担保合同的设立三、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反担保一、反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二、反担保的方"式三、反担保的效力范围第二章保证【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保证概念、类型、效力,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和消灭。
【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保证概述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二、保证的类型第二节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主体二、保证合同的形式三、保证合同的内容第三节保证的效力一、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节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间一、保证责任范畴的概念和特征二、保证责任范围的变动三、保证责任期间第五节保证责任的消灭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林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三、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四、主体债务消灭五、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六、主合同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七、保证合同的解除第三章定金【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定金概念、类型、设定一、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通知债务人
在实现担保权前,担保权人应当通 知债务人,告知其将实现担保权。
协商处理
通知中应当包含协商处理的方式和 时间等信息,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 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评估和拍卖
如果协商无果,担保权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对被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和 拍卖,以实现担保权。
分配财产
被担保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根 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比例进行 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 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担保法概述 •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与期间 • 担保权的实现
01
担保法概述
担保法的定义与特点
担保法定义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担保的方式、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效力及实现方式等。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概念
0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的范围
02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自愿协商担保条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自愿协商担保条款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 范围等。
公平原则
合理分担风险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 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责任大小,避 免出现不公平的负担。
公平合理分担责任
在实现债权时,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分担责 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责任负担。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一、引言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担保法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安全和可预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担保法的理解和应用变得尤为重要。
本次培训课程将深入浅出地讲解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担保法。
二、担保法的基本概念担保法是关于担保权益设立、实现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担保、人的担保、金钱担保等。
这些担保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确保债务的履行。
三、担保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关系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有特权或歧视。
2、自愿原则:是否提供担保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威胁。
3、公平原则:担保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诚信原则:担保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担保义务。
四、担保法的主要规则1、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
这些担保方式通常涉及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2、人的担保:包括保证、保险等。
这些担保方式通常涉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财务状况,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行为。
3、金钱担保:包括定金、押金等。
这些担保方式通常涉及金钱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五、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2、债权人保护:债权人应当了解并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债务的履行。
3、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应当遵守担保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六、结论通过本次培训课程,我们深入了解了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当遵守担保法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
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债务的履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担保法,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新安法培训课件一、引言新安法培训课件是为了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而设计的。
通过本次培训,员工将了解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个人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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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纲用大量的案例和讨论,讲解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贷款流程、担保风险等融入其中,既剖析了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又与工作实际结合,比较接地气,实操性也很强。
案例都来自于银行信贷业务实践,让我们感同身受,如同情境再现,深受感触和启发。
我们还学会了老师教授的“以终为始”和“以战止战”的风险防范思维模式与策略,把风险想在前面,找准风险点,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这是以前所不具备的。
还有合同法规定的几个权利,对于我们信贷维权,清收不良等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一部分《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一、《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部分《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一、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在银行原来的贷款担保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因担保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效的情况。
区分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担保物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二、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登记机关透明、规范的登记行为有利于合法有效的抵押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物权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有利于维护正当的交易安全,商业银行不必再对抵押物一一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查阅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基于公示所彰示的权利状况而从事交易就是完全安全可靠的。
五、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六、法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七、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物权法》赋予了贷款人在实现债权时更大的选择权。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如果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银行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存在物的担保而提出抗辨。
八、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种类不仅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也拓宽了银行贷款担保物的选择范围,有利于缓解“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矛盾,使银行债权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安全保障。
九、确定了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准则。
银行原来在房地产抵押中的一些瑕疵,如在房地产抵押时未将土地使用权列入抵押物清单、未将房屋、土地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等将得到弥补,这些情况下的抵押权将得到法律认可,银行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护。
十、最高额质押的贷款担保方式合法化第一,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的规定为贷款人通过最高额抵押形式为以前的贷款补办担保手续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灵活运用最高额抵押机制来实现相关利益的优化配置和平衡。
第二,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可转让。
《物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前禁止转让主合同债权以及抵押权的机械性,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实现。
第三,明确了抵押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1)银行可以运用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债权范围的相对灵活性,将设立抵押前的无担保债权纳入到抵押担保范围中来;(2)可以运用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可由当事人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机制,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债权,为未来债权和抵押权的转让留下相应空间。
十一、有效降低抵押实现的成本《物权法》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的经济价值,提高企业动产的利用率,简化抵押登记手续,降低抵押成本,补充传统抵押的不足。
十二、完善了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物权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可以从保护债权安全的角度出发,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条件。
这一变化无疑有利于商业银行权益的保护。
十三、明确了基金、股权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保障了质权告示性。
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
从其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规定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是较为科学、合理的。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权利的合法化,对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大为方便。
第三部分《物权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一、《物权法》与《担保法》并存,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二、有关主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新发放的贷款,银行必须更加慎重地签订借款合同,谨防出现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否则担保合同将无效,会对贷款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未明确规定普通债权可以质押“应收账款”的内涵不明确,没有将现行操作的各种收费权明确规定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四、规定独立担保条款无效.五、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将面临无效的风险六、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面临落空的风险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对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针对预告登记制度,银行必须注意并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对开发商先预售房屋,后欲以预售房屋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要坚决拒绝。
第二,开发商先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后预售房屋情况下,银行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第三,不能把同意转让抵押房屋与同意解除抵押相混淆。
第四、银行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时,应当予以特别记载和关注,并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以防抵押权落空。
七、法院裁定以物抵贷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处分。
八、缩短了担保物权行使的时间要求贷款人必须及时催收,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抵押权。
九、企业以将来的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存在落空的风险十、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新规定给贷款人增加了工作难度。
银行接受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应当先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
十一、动产质押范围的扩大以及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对银行的贷款决策和贷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部分《物权法》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具体运用一、灵活应用担保方式,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1、灵活运用最高额担保方式,简化循环贷款操作流程2、适当行使浮动抵押权,将企业期得经济利益纳入信贷监控范畴二、注重担保物权的落实,促进担保方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1、变房、地分离抵押为房、地合并抵押,合理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2、充分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理取消保证人先履行抗辩权。
3、对及时履行预告登记转登记手续,确保按揭抵押的有效性。
4、注重物权事前实践调查,切实防止担保的形而上。
三、切实履行物权担保公示制度,确保担保的合法性。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实现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1、将转让抵押物告知义务调整为强行同意,有利于抵押物的监管。
2、明确了担保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后的补偿金优先受偿,为商业银行依法享有相关追索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后,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物权法就可以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请求优先受偿。
3、赋予抵押权人有权享受抵押财产扣押后的孳息。
物权法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商业银行在使用该条款时,应当及时通知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4、银行在接受抵押物或质押物时应注意区分《物权法》关于担保物的不同规定,防止担保物权出现瑕疵,危害自身债权安全。
银行应区分不同权利质押的质权设立方式。
在接受已经实现无纸化而没有书面权利凭证的债券、电子仓单等设定质押时,为保证质权的效力,应及时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银行接受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应当先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
其中,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5、银行可以依据最高额质权的规定办理有关融资担保业务,大大简化了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了动产和权利质押贷款的循环操作,配合继续性交易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
贷款人可以充分利用最高额质权的规定办理有关信贷业务,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
第五部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1、审查基础关系或确认权属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如当事人对房屋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效力存在争议的,仍然应当“先民后行”。
二、异议登记失效后对当事人诉请确认物权归属的处理。
登记机关“三不”------不审查、不确认、不赔偿。
三、关于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法律效果的规定。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对外: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之时,登记具有公信力,不以实际权利状态为准而以登记为准。
3、对内:在处理不涉及第三人的内部关系时,登记的公信力不发生作用,实事求是,要用证据说话。
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五、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六、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七、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1、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否认这一消极事实的原权利人须承担举证责任。
2、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物,可认定其取得所有权3、签约付款购房入住多年,亦不能对抗善意抵押权人4、购买已设定抵押房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5、抵押权人不负有对抵押物产权证进行实质审查义务6、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抵押人以欺骗手段所得房产7、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担保法》培训课程提纲张绪才第一部分认识担保和担保法一、先天不足的担保法二、自成一体的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担保方式一、从“物权法定”到担保法定二、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3、金钱担保:定金第三部分反担保一、反担保的含义二、反担保的方式留置权和定金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
第四部分担保的设立与效力一、担保的设立(担保合同的订立)当事人约定担保的过程,也就是担保的设定过程。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2.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担保合同的订立一般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3.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二、担保的效力三、担保的无效及后果(一)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二)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第五部分人的担保一、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责任的内容1、代为履行。
以非专属性债务为限。
2、负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1、有限保证2、无限保证四、保证期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对立统一)五、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六、第四节最高额保证七、共同保证(按份保证、连带保证)八、其它保证(信用委托保证、见索即付保证、备用信用证等)第六部分抵押权一、抵押权的含义二、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动产抵押权三、抵押权的成立1、抵押合同2、抵押权登记四、抵押权的标的五、抵押权的实现六、抵押权的消灭七、特别抵押权1、共同抵押权2、所有人抵押权3、浮动抵押权4、最高额抵押权第七部分质权一、动产质权二、证券债权质权三、基金份额、股权质权四、知识产权质权五、应收账款质权六、一般债权质权第八部分留置权一、留置的概念二、留置权的取得三、留置权的实现第九部分金钱担保--定金一、定金的性质和分类二、定金的交付三、定金的效力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赢在合同实战兵法》培训课程提纲张绪才(一)合同商战有策略,兵法之道必掌握1、顺向思考难全面、合同目的先定盘,以终为始逆向推,环环相扣才防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