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资料目录(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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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资料目录

一、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瓦斯超限作业情形。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4、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经论证并批复同意可以不建的除外),瓦斯抽采达标。

5、通风系统独立,完善,可靠。

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反风设施;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7、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测定瓦斯涌出量,并按相应瓦斯等级管理。

二、基本要求

㈠通风系统

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4、通风系统隐患排查、反风设施检查记录及整改验收记录。

5、通风防爆门检查记录。

6、风演习方案、反风演习记录、反风演习总结资料。

7、通风机性能测定资料。

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

9、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资料;矿井配风标准和配风计划,矿井测风制度、测风报表,矿井通风月报表。

10、矿井每月有效风量率计算资料。

11、回风巷失修率;巷道维修计划、验收记录。

12、外部漏风率计算资料。

13、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停止运转或改变转速或调整叶片角度时,必须编制措施。

14、主要通风机设备运转记录。

15、主要通风机检查、维修记录。

㈡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记录或台帐。

2、掘进工作面主、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试验。

3、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检查记录。

4、局部通风机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控系统联网,记录资料。

5、局部通风机指定人员负责、挂牌管理,检查记录;局部通风机计划停风安全措施。

㈢通风设施

1、密闭施工质量标准;建立密闭施工、质检、验收台帐。

2、密闭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示标志,有相关记录。

3、风门施工质量标准;建立风门施工、质检、验收台帐。

4、风桥施工质量标准;建立风桥施工、质检、验收台帐。

5、测风站施工记录。

6、通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

㈣瓦斯防治

1、矿井有瓦斯工作防治领导小组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矿井总工程师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

2、矿井每个采掘头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交接班记录。

3、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措施。

4、测定煤层的瓦斯、二氧化碳参数资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5、矿井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

6、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专项措施,瓦斯治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7、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矿井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

8、井下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有记录。

9、瓦斯排放及密闭启封,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有记录。

10、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必须每日上报技术负责人、矿长审阅签字。

11、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台帐,校正和检定记录。

㈤瓦斯抽采

1、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队,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人员和瓦斯抽采工培训记录。

2、矿井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3、瓦斯抽采工程必须编制设计,批准后按计划施工;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对钻孔应每孔验收其方位、倾角、长度并绘制钻孔竣工图。

4、瓦斯抽采检测装置齐全,定期校正,台账、记录齐全。

5、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测定制度、测定记录。

6、瓦斯抽采泵站运行记录;主、干、支管及抽放钻场每周测定记录。

7、定期对抽采系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账。

8、矿井必须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价评判细则;矿井瓦斯抽采三量平衡。

9、矿井瓦斯抽采月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㈥安全监控

1、矿井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测员、检修工等人员应持证上岗;建立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2、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台帐;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便携式瓦检仪台帐。

3、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记录;每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记录;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检定记录。

4、安全监测系统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瓦斯超限处理等记录,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

㈦防灭火

1、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源、水池及管路系统满足消防灭火要求,相关记录。

2、建立防火责任制和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

3、井下火电焊作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规格容量记录;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5、矿井地面和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并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消防器材台帐,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6、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的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建立台帐。

㈧粉尘防治

1、矿井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

2、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系统,设备仪器台账。

3、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隔爆设置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且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水袋台帐。

4、喷雾装置、净化水幕台帐。

5、矿井应编制洗尘计划,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并有记录。

6、矿井应按相关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建立记录台帐。

7、测尘仪器、仪表台帐,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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