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

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

【标 签】普通发票犯罪案件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高法﹝2001﹞169号

【发文日期】2001-06-21

【实施时间】2001-06-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

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严厉打击伪造、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9条,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200份以上属于“数量巨大”;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除第一条规定以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情节严重”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数量在1000份以上的;

(2)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因伪造成、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伪造、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真版合法普通发票的,按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追究刑事责 任。

四、非法出售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真版合法普通发票的,按第二条规定的数额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擅自制造普通发票的数量,按实际制造数量计算。

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数量,是指有证据证明系行为人准备出售的发票数量,既包括已实际出售的数量(既遂),也包括尚未出售的数量(未遂)。

非法出售真版合法普通发票的,以实际出售数量计算。

六、变造普通发票的,按照伪造普通发票处理。

七、伪造、擅自制造并出售同一宗普通发票的,数量和票面金额不得重复计算。

八、本《意见》所称普通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办结的普通发票犯罪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