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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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证明人员的资格与条件1. 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人员应具备正规医学院校的医学本科或护理本科学历,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人员应具备医学或护理背景,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程序1. 家属凭相关材料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进行申请。

2. 管理处审核申请人的联系明和相关材料真实性。

3. 管理处安排医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医学体检和相关检查。

4. 医务人员根据体检和检查结果,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5. 管理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签发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2.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享受相关婴幼儿保健政策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归档1. 出生医学证明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确保证明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接收和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保合法合规。

3.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体检和检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 管理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确保安全和完整。

5. 依法办理证明盖章和核发工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有效。

七、违规处罚任何涉嫌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出生医学证明对新生儿和家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重要身份证明,可以证实婴儿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性别等基本信息,为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

其次,出生医学证明还记录了婴儿的健康状况,包括出生时体重、身高、头围等生理特征,以及出生后的健康状况和必要的治疗情况,为今后健康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另外,对父母来说,出生医学证明也是重要的文件,可以确认他们是该婴儿的父母,为婴儿的监护权和继承权提供必要的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包括了证明的申领、制作、存档和使用等全过程管理,保障证明的真实、有效和安全。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阐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1、申领流程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流程应当规范和便捷,以方便新生儿家长在出生后及时获取证明。

通常情况下,新生儿在医院出生后,护士或医生会及时向家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等材料。

申请表应当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父母信息等必要内容,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2、制作标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作,保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明应当包括婴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以及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确保证明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证明应当由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生签字和盖章,并注明制作日期和有效期限,以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存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管理十分重要,可以确保证明的安全和查阅便捷。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档系统,对每一个出生的新生儿都应当建立档案,包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查阅和核对。

存档系统应当规范、有序,并严格保密,避免证明信息泄露和被篡改。

4、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可以避免证明被冒用或伪造。

只有在正规的医疗机构或相关机构需求时才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家长应当慎重保管证明,避免证明被他人盗用。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是指公民出生后,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将证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的过程。

这一管理措施对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推进出生人口管理以及儿童健康监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出生医学证明凭借其强制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使得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对婴幼儿的体格、营养、听力、视力、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方面进行监测和评估。

这不仅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的疾病和健康问题非常重要,也有利于及早进行相关疾病的干预和治疗,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同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也为社会公共卫生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通过这一管理措施,部门可以及时掌握出生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全面了解各类疾病的发病率和流行趋势。

这就有利于制定和调整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加强儿童健康服务,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另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也对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规定的时间限制,强制家长或监护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可以追踪和管理新生儿的健康状况,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医疗和健康保障。

这对于减少儿童疾病、降低儿童疾病致残率,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呢?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其次,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新生儿的健康状况。

同时,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质量和效能。

此外,还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化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提高管理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虽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在保障儿童健康、推进出生人口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例如,一些地区对于证明的办理流程和时间限制并不清楚,造成一定的不便和延误。

另外,一些家长对于办理证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一些新生儿没有及时办理证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和意识。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高、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的重要文件。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管理岗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变更、补发和作废等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签发与领取第七条婴儿出生后,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分娩医疗机构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2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需提交的材料:(一)家长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三)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家长或监护人保管,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给家长或监护人,副本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3篇)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给大家分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借鉴!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指由医疗机构颁发,证明新生儿在出生时的相关医学检查结果的文件。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户籍登记与社会福利保障等行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并符合医学科学规范。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4天内完成。

第七条政府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公民有权申请并获得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新生儿的个人身份信息;(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新生儿的户籍登记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亲自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代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一条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理服务,不得设置障碍或增加不必要的程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安排医学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对于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新生儿,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质量抽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工作,并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应当与户籍信息、计划生育信息等进行比对,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第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依据,应当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接受社会福利保障的依据,应当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及建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及建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出生医学证明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文书,是新生儿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件,包括计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

这些证明对于新生儿的身份确认、户口办理、社会福利享受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1.身份确认:出生医学证明是确认新生儿身份的重要证明,能够帮助新生儿及其家庭在后续的社会生活中能够便捷地确认其身份。

2.户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办理户口的必备材料,是新生儿进入社会的第一步。

3.社会福利享受:出生医学证明也是新生儿享受社会福利的重要证明,例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相关抚养费等。

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涉及到新生儿的身份确认、社会融入、以及相关福利权益。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问题也十分重要,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存在的问题1.证明真实性难以核实:有些地区的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制作过程不规范、设备技术滞后等问题,导致证明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2.管理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标准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在使用时存在不便。

3.制作流程不规范:有些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制作流程不规范,导致证明内容不准确、有误。

4.信息不完整:一些出生医学证明中的信息填写不完整,导致后续的户口办理和社会福利享受存在困难。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真实性核实、管理标准不统一、制作流程不规范、信息不完整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新生儿和家庭的正常生活,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治理和管理。

1.加强技术设备建设: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技术设备建设,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制作过程规范和真实性可核查。

4.加强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管理,确保证明中的信息填写准确、完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申领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2 入出库、保管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2、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3、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保管措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

4、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原因并做好调查取证。

5、领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3签发制度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500字出生医学证明是指记录新生儿出生时的相关医学信息的文件,通常包括出生日期、体重、身长、性别、母婴双方的医学情况等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在人口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安全、方便”的原则,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具体的操作。

三、证明申请与发放1. 证明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需在出生后的一周内,带着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新生儿的照片、住院医师或助产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3. 证明发放: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过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给申请人。

四、管理流程及责任1.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流程,并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执行情况。

2.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于核实通过的申请予以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3.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明的安全保存和隐私保护。

4.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制度完善1. 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卫生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时俱进。

3. 申请人和公众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及建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及建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及建议一、管理问题1.制作和颁发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制作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方要求红色封面,有的地方要求蓝色封面,有的地方要求写明出生孩子的性别、出生体重等信息,而有的地方并不要求这些信息。

这样就造成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统一性难以保障。

2.管理部门不统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部门多为妇幼保健机构,但由于各地区管理系统不统一,加之各个管理部门的监管程度不一,容易导致监管漏洞,给假证等不法行为提供了空间。

3.存在伪造风险由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存在问题,给了不法分子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机会,这种伪造行为可能会对社会治安和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

4.使用门槛不够清晰很多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时候并不清楚证明的具体使用范围,导致滥用和误用,进而影响了证明的真实性和使用价值。

二、建议1.统一制作标准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出生医学证明的制作标准,明确封面颜色和证明上需要写明的信息内容,并且建立相关的制作规范。

2.统一管理监管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部门由各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到地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和监管力度,避免监管漏洞。

3.加强安全防伪技术应当引进先进的防伪技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防止伪造行为的发生。

4.普及使用范围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让大众对出生医学证明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避免滥用。

5.建立统一查询平台建立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查询平台,便于公民及时准确地查询和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制作和颁发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7.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方便不同地区间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共享,有效减少证明的跨地域使用。

8.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颁发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权责,规范行为,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供更为严密的制度保障。

出生证明医院管理制度

出生证明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医院医务科负责出生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3. 产科负责出生证明的填写、签发和存档工作。

4. 检验科负责出生证明相关检验报告的审核和签发工作。

5. 财务科负责出生证明费用的收取和报销工作。

三、出生证明开具流程1. 新生儿出生后,产科医护人员负责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 检验科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至产科。

3. 产科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经审核无误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发。

5. 签发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并告知患者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生证明管理要求1. 严格审查新生儿出生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不得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3.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定的字体、字号和颜色,确保字迹清晰可辨。

4.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5.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签发、存档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监督与责任1.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产科、检验科、财务科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确保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出生的婴儿,包括内地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出生医学证明》,是指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书,用于办理户口登记、国籍申报、社会保障、入学、就业等事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核发、补发、回收、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对出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核发、补发、回收、销毁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出具与签发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或者儿科;(三)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四)具备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新生儿出生后,接生人员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二)接生人员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出生情况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由接生人员签字;(三)医疗保健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字;(四)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新生儿父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二)新生儿出生证明;(三)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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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

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
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

《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

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
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

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
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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