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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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章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9.1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原则在确定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遵循以下原则:1、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标准。

2、各污染源所排污染物,其贡献浓度与环境背景值叠加后,应符合即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3、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使排污处于较低的水平。

4、各污染源所排放污染物以采取治理措施后实际所能达到的排放水平为基准,确定总量控制指标。

9.2 水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9.2.1水污染物环境容量及削减量水质监测表明,目前大门口水道的水质较差,污染物超标较严重,已没有水环境容量。

需要对沿岸排入水道的污染物进行大力消减。

一、三灶阳光嘴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可截引流入南、北排河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水经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后在排入大门口水道,这样可大大减少污染物入河量,净化河流水质。

在阳光嘴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前,首先要消减进入大门口水道的污染物量,才能允许本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

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

要使处理达标后的废污水排入大门口水道,必须首先削减排入大门口水道的污染物量。

经预测计算,水污染物削减量分别为CODcr1.07t/d(321t/a)、BOD50.13t/d (39t/a)。

9.2.2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目前大门口水道水质严重超标,若要使今后大门口水道保持二类水质功能目标,必须削减CODcr和BOD5排入该河段的污染物的量,尤其在项目建成运行前必须大量削减CODcr和BOD5的排放量。

根据区域发展必须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及按国家“增产不增污”的原则,三灶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可以削减当前排入大门口水道CODcr和BOD5的排放量。

根据估算,当进入大门口水道的污染物CODcr、BOD5分别消减1.07t/d (321t/a)、0.13t/d(39t/a),则大门口水道的水质可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79-1997)二类标准要求。

20230301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20230301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 提升监管能力留出时间。
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
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
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
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
重点管控新 污染物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十七氟癸酯(1996-88-9);
物实施环境管理。
19)2-丙烯酸-γ-ω-全氟-C8-14 烷基酯(85631-54-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
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重点管控新 污染物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说明
一 《关于持久 性有机污染 物的斯德哥 尔摩公约》 明确的持久 性有机污染 物(POPs)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 盐类和全氟辛基磺 酰氟 (PFOS 类)
4
说明
重点管控新 污染物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二十五氟代十四烷基酯和 2-丙烯酸 -3,3,4,4,5,5,6,6,7,7,8,8,8 -十三氟代辛基酯的聚合物(115592-83-1); 27)2-甲基-2-丙烯酸 -3,3,4,4,5,5,6,6,7,7,8,8,9, 9,10,10,11,11,12,12,12 -二十一氟十二烷基酯与 2-甲基-2-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10 -十七氟癸基酯、2-甲基-2-丙烯酸甲酯、 2-甲基-2-丙烯酸-3,3,4,4,5,5,6,6,7,7,8,8, 9,9,10,10,11,11,12,12,13,13,14,14,14 -二十五氟十四烷基酯和 2-甲基-2-丙烯酸 -3,3,4,4,5,5,6,6,7,7,8,8,8 -十三氟辛基酯的聚合物(65104-45-2); 28)2-甲基 2-丙烯酸2,2,3,3,4,4,5,5,6,6,7,7,8,8,8 -十五氟辛基酯与 2-丙烯酸的聚合物 (53515-73-4); 29)聚环氧乙烷[(十五氟代辛酰氨基)乙基]醚 (93480-00-3); 30)N-[3-[二(2-羟乙基)氨基]丙基] -2,2,3,3,4,4,5,5,6,6,7,7,8,8,8 -十五氟辛酰胺(41358-63-8); 31)全氟十二烷基碘(307-60-8); 32)全氟十四烷基碘(307-63-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须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物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二、申报材料1、施工单位提报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申请报告2、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受理2、现场勘查3、审批四、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五、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六、联系电话************拆除(关闭)、闲置或者因检修暂时停用污染防治设施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申报材料1、排污者按规定提报拆除2、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三、办理程序1、受理2、现场勘查3、审批四、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五、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六、联系电话************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申报材料1、《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三同时”验收报告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属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6、具有相应资质部门的危险废物主要成分的监测报告。

7、企业内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1、受理2、现场勘查3、审核4、转报四、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五、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辐射安全许可证一、办理依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二、申报材料1、环评材料(5份)2、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带编号的红头文件)3、许可证申请表4、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6、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企业环保批复文件(包括登记表、报告表及报告书等)88、专兼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毕业证书)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必须是本科(理工类)以上学历,其它涉源单位必须是专科以上学历9、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持证率达到100%)10、各项规章制度(设施安全防护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使用登记制度)1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2、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13、关于处置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承诺14、人员培训计划15、《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核查表三、办理程序1、受理规范化排污口审批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申报材料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三、办理程序1、受理2、现场勘查3、审批四、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五、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六、联系电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一、办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申报材料1、验收申请报告2、验收监测报告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三、办理程序1、受理2、现场勘查3、审批四、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五、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六、联系电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一、办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立项文件三、办理程序1、受理2、现场勘查3、审批四、承诺时限报告书22个工作日,报告表9个工作日,登记表7个工作日五、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六、联系电话************煤炭经营中的环境保护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申报材料1、企业经营煤炭的工商营业执照;场地示意图及租赁合同2、煤质化验报告3、煤炭质检部门资质证明4、煤炭经营资格环境保护审查意见三、办理程序1、受理2、现场勘查3、审查4、转报四、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五、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六、联系电话************排污许可一、办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申报材料(一)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2、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3、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4、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5、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新版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新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项目名称: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申报时间:2011年6月20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附件1: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1页2页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

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附件2:××市××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填报单位:(盖章)截止时间:年月日3页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吨/年填表说明:1、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总量指标+总量控制指标余量;2、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所有已分配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的总和(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3、生活总量指标≥上年环境统计生活COD排放量- 新建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4、第二项中每一个企业应对应一个固定的序号,作为企业的代码,原则上企业对应的序号不应随意调动,若因关停而总量指标收回的,企业名称和序号保留。

本表以企业为单位,企业的不同项目分配总量情况可在备注中注明;5、因企业关停、执行新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原由被调整总量或收回总量指标的企业,在备注中应注明具体情况,附相关文件。

总量计算过程生活污水①污染源本项目无生产污水产生,废水主要来自员工的生活污水,项目有30人在厂内食宿,用水定额按150L/人·d计,则项目总年用水量为:30×150×300×10-3=1350t/a。

排水系数按80%,则项目废水产生量为1080t/a。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2)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

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3)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

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制浆企业

制浆和造纸联合 浆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5—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
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
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步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作的通知精品2020年关于进⼀步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作的通知精品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

从⽬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发挥了应有的作⽤。

但在实际⼯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法及指标来源不统⼀等问题,如有的地⽅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不分配留⾜⽣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将电⼒SO2和⾮电SO2总量指标擅⾃转换等;还有的地⽅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作的严肃性,擅⾃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作的深⼊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作规范、有序、深⼊,现将进⼀步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均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量低于10吨或SO2产⽣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以及没有废⽔或SO2排放的新建项⽬,暂时不⾛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再⾏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

⼆、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总量控制指标解释

总量控制指标解释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简介水环境一、水污染指标1理化指标:水温、色度、臭、浊度、透明度、PH值、残渣、矿化度、电导率、酸度、碱度和二氧化碳。

2、无机阴离子:硫化物、氰化物、硫酸盐、硼、游离氯和总氯、氯化物、氟化物、碘化物。

3、营养盐及有机污染综合指标:溶解氧、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磷、凯氏氮、总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和氨氮。

4、金属及其化合物:银、铝、砷、钡、铍、铋、镉、钴、铬、铜、汞、铁、锰、镍、钼、铅、锑、硒、锌、钒、钾和钠及钙、镁。

5、有机污染物:挥发性酚、苯胺、可吸附有机卤素、总有机卤素、石油类、有机质和特定有机物(笨系物、甲醛、有机磷农药和阴离子洗涤剂等、。

二、水污染总量指标1、现已实施的:COD2、十二五期间:COD 氨氮三、COD1 COD勺意思⑴字面意思:即Chemical Oxygen Dema nd 化学需氧量⑵广义的:是指水体中易被强氧化剂氧化的还原性物质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结果折算成氧勺量(以mg/L 计、。

COD勺测定方法主要以氧化剂的类型来分类,最常见的是重铬酸钾法(Dichromate Method)和高锰酸钾法(Dermanganate Method),前者在欧美国家多为采用,后者在日本广为采用。

国外也有用高锰酸钾、臭氧、羟基作为氧化剂的方法体系。

COD的定量方法因氧化剂的种类和浓度、氧化酸度、反应温度及时间等条件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另一方面,在同样条件下也会因水体中还原性物质的种类与浓度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氧化程度。

因此,对于COD来说,它并不是单一含义的指标,随着测定方法的不同,测定值也不同,它是水体中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综合性指标,主要是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的综合性指标。

⑶我国的规定:是指在强酸并加热条件下,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氧化剂的量,以氧的mg/L来表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GB383—88)。

(以高锰酸钾为氧化剂的,称为高锰酸盐指数)2、化学需氧量是表征水体中还原性物质的综合性指标。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总量控制指标解释

总量控制指标解释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简介水环境一、水污染指标1、理化指标:水温、色度、臭、浊度、透明度、PH值、残渣、矿化度、电导率、酸度、碱度和二氧化碳。

2、无机阴离子:硫化物、氰化物、硫酸盐、硼、游离氯和总氯、氯化物、氟化物、碘化物。

3、营养盐及有机污染综合指标:溶解氧、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磷、凯氏氮、总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和氨氮。

4、金属及其化合物:银、铝、砷、钡、铍、铋、镉、钴、铬、铜、汞、铁、锰、镍、钼、铅、锑、硒、锌、钒、钾和钠及钙、镁。

5、有机污染物:挥发性酚、苯胺、可吸附有机卤素、总有机卤素、石油类、有机质和特定有机物(笨系物、甲醛、有机磷农药和阴离子洗涤剂等)。

二、水污染总量指标1、现已实施的:COD2、十二五期间:COD 氨氮三、COD1、COD的意思⑴字面意思:即Chemical Oxygen Demand 化学需氧量⑵广义的:是指水体中易被强氧化剂氧化的还原性物质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结果折算成氧的量(以mg/L计)。

COD的测定方法主要以氧化剂的类型来分类,最常见的是重铬酸钾法(Dichromate Method)和高锰酸钾法(Dermanganate Method),前者在欧美国家多为采用,后者在日本广为采用。

国外也有用高锰酸钾、臭氧、羟基作为氧化剂的方法体系。

COD的定量方法因氧化剂的种类和浓度、氧化酸度、反应温度及时间等条件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另一方面,在同样条件下也会因水体中还原性物质的种类与浓度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氧化程度。

因此,对于COD来说,它并不是单一含义的指标,随着测定方法的不同,测定值也不同,它是水体中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综合性指标,主要是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的综合性指标。

⑶我国的规定:是指在强酸并加热条件下,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氧化剂的量,以氧的mg/L来表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GB3838—88)。

(以高锰酸钾为氧化剂的,称为高锰酸盐指数)2、化学需氧量是表征水体中还原性物质的综合性指标。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 4 —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可替代总量指标”为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 (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 放量的差值。 (二)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 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 火电机组 “可 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 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 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 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 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 5 —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交易到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 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 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具体实施 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四、指标审核 (一)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二)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 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 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 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 (燃 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 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 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地方有更严格倍量替代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建设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i H i 0.278 0.3
(2)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1
地 区
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绩效值(克/千瓦时) 0.70 0.175 0.35
高硫煤地区 重点地区 其他地区
2
— 8 —
注: 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区、市)。 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 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 9 —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梅江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

梅江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

SO2(t/a)
NH3-N(t/a)
NOX(t/a)
五、上级政府分配的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t/a)
COD 总 量 其中:生活
余量
火电 SO2
SO2 非电 SO2
按实填写
NH3-N
NOX
总 量 其中:生活 余 量 火电 NOX 非电 NOX
按实填写
六、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t/a)
环评核算
COD NH3-N
按实填写
SO2 NOX
环保部门核定
COD NH3-N
区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意见:
按实填写
SO2 NOX
余量 余量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2
附件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审批表
项目名称
XX 项目
(一)
建设单位名称
XX 公司
项目详细地址
梅江区 XX 街道(镇)XX 居委会(村)
简要说明
主要 产品 产量
名称 如实填写
年产量
名称
年产量
经营范围 如实填写
其中 其中
给排水情况
总用水量
如实填写(吨/日) 电
新鲜生产用水
(吨/日) 煤
生活用水
(吨/日) 柴油
总排水量
(吨/日) 气体燃料
生产污水排放量
(吨/日) 重油
生活污水排放量
(吨/日) 其他
排水去向
如实填写
计划能耗 (万度/年) (吨/年) (吨/年) (吨/年) (吨/年) (吨/年)
8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占地面积 总投资
主要 原材料 用量
XX 项目

济宁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济宁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济宁市建设工程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编号:JNZL(2022 ) 号济宁市建设工程污染物总量确认书〔试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总投资〔万元〕投资方案投产日期主要产品环评单位一、主要建设内容二、水及能源消耗情况名称水〔吨/年〕燃煤〔吨/年〕燃油〔吨/年〕联系人传真新建□改扩建□技改□环保行业类别环保投资比例年工作时间产量〔吨/年〕环评评估单位年月消耗量 2名称电〔千瓦时/年〕燃煤硫分〔%〕其它消耗量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要素废水废气 1. 2. 1. 2. 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年排放量排放去向——固废〔危废〕 1. 备注: 2. 四、总量指标调剂及“以新带老〞情况 3五、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指标〔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六、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七、县市区环保局初审总量指标〔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县市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公章〕年月日 4八、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确认总量指标〔吨/年〕化学需氧量 0 氨氮 __ 二氧化硫 0 烟尘 __ 工业粉尘 __ 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意见: 5 有关说明1.为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和总量减排的部署要求,省、市环保局特制定《总量确认书》,主要适用于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并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

2.建设单位需认真填写建设工程总量指标等相关内容,经县市区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确认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对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总量管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总量指标确认。

“总量指标调剂及以新带老情况〞的填写内容主要包括: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及数量;2、替代工程削减总量的工程措施、主要工艺、削减能力及完成时限;3、相关企业纳入《“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省、市、县污染治理方案的工程工程完成情况等。

(省)总量确认书

(省)总量确认书
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环评预测〕
污染因子
污染物类型
排放量
执行排放标准
排放去向
废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废气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①使用已认定的减排量,需详细说明置换减排项目的减排类型、实施时间、国家认定情况、已使用减排量(请逐项目说明)和剩余减排量。②使用预支减排量,通过结构减排削减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和企业承诺;通过工程减排削减的,需要提供工程减排项目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减排计划的文件,并预测减排量,明确完成时间):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年月
主要产品
年产量
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资源统计情况〔环评预测〕
工业用水量
(吨/年)
取水量
(吨/年)
重复用水量(吨/年)
用电量
(千瓦时/年)
网电量
(千瓦时/年)
自备电厂电量(千瓦时/年)
自备电厂燃料类型
燃煤
(吨/年)
燃煤硫份
(%)
燃煤挥发分
(%)
燃气类型
燃气量
(立方米/年)
燃油
(吨/年)
总量确认(/号)
省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
(试行)
建设单位(章):
建设项目类别:
建设项目名称:
省环境保护厅制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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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
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
(试行)
项目名称: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1年6月20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
附件1:
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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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

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附件2:
××市××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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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吨/年 填表说明:
1、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总量指标+总量控制指标余量;
2、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所有已分配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的总和(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3、生活总量指标≥上年环境统计生活COD 排放量- 新建污水处理厂COD 削减量;
4、第二项中每一个企业应对应一个固定的序号,作为企业的代码,原则上企业对应的序号不应随意调动,若因关停而总量指标收回的,企业名称和序号保留。

本表以企业为单位,企业的不同项目分配总量情况可在备注中注明;
5、因企业关停、执行新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原由被调整总量或收回总量指标的企业,在备注中应注明具体情况,附相关文件。

总量计算过程
生活污水 ①污染源
本项目无生产污水产生,废水主要来自员工的生活污水,项目有30人在厂内食宿,用水定额按150L/人·d 计,则项目总年用水量为:30×150×300×10-3=1350t/a 。

排水系数按80%,则项目废水产生量为1080t/a 。

②达标排放情况
项目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全部排入工业园污水管网,再排入南丰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盱江,厂内接管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中表4中三级标准。

经过预处理后的废水COD 浓度为130mg/l ,即COD 排放总量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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