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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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扣分的规定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扣分的规定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监理扣分规定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 分:(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5 分:(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 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3 分:(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 分:(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5 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24•【字号】粤建管字[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0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将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单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审查及设备运行安全检查进行全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

对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操作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持有效的特种操作证上岗。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从事建筑工地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械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从事该项检测工作。

凡属以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核发“安全准用证”后方可运行使用;对初次使用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测,符合标准的方可使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粤建质函[2011]924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92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近年来,部分建筑施工对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够重视,企业没有出台有较强操作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没有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开展公司一级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有对所承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检查指导;施工现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项目部没有基本的教育培训教材,也没有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防范措施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应付检查;部分监理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派驻的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督促形同虚设。

为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工程监理企业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理的责任之一。

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一线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新入行和工作时间较短的建筑工人数量较多,不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将难以迅速提高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意识、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操作技能,近年来我省发生的多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都与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业务能力不强,一线作业人员没有受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对危险性的警觉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密切的关系。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广东省的分支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建管字[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

xx号:分类:发布机构: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文日期:2019-05-28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xx规范〔2019〕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24•【字号】粤建管字[2003]102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02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健全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的管理,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归口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全省各级安监机构的资格考核和确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安监机构的考核、复查工作,考核、复查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条未经考核或考核、复查不合格的安监机构,不得开展监督业务。

第二章安监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隶属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独立事业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建立了以下基本管理制度:1.《工作质量管理手册》;2.各岗位责任及考核制度;3.安全监督登记制度;4.安全监督制度和施工安全评价制度;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制度;6.安全监督工作档案制度;7.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制度;8.廉政建设、信访制度。

最新工程质量检查总结

最新工程质量检查总结

工程质量检查总结(精选10篇)自年初以来,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始终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调整和转变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从原来只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转变到对五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从原来重视观感检查转变到重视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

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1.上半年共监督巡查抽查64次,下整改通知单30次,终身责任档案签订37个,办理新建工程监督手续 12份。

监督竣工验收工程 19个。

2.为落实质量治理每年行动上半年组织春季检测1次,主体装饰检查各1个,配合市站检查3次,市优质结构杯1次、省优质结构杯检查1次,其中德百综合体住宅7# 、14#楼和社会福利中心获市优质结构杯,万宏国际12#、13#通过第一次省优质结构杯检查。

3.完成津东社区、福宁社区1-4#、馨宁小区、香榭丽小镇、福星家园1#等小区的分户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以下整改通知单。

4.召开全县建设(开发)单位工作会议,督查竣工工程组织验收工作5.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商品砼搅拌站进行检查,为落实建筑结构一体化工程,制定了《XX县自密实砼质量管理规定》文件,现在已有三家砼达到标准要求并在工程中使用。

针对XX市监督站下发的《砼试件管理规定》(暂行)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半年来,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8份,停产整改通知书1份。

6.检测工作,上半年共出具检测报告5998份,检测出不合格砼试件94组,不合格钢材26组,不合格砖2组,水泥3组。

消除了质量隐患,保证了工程质量结构安全。

6月份参加了全省的室内环境检测能力验证。

7.人员培训工作:参加了新标准50504-2015及内审员、技术负责人、砼、砂浆、新规程的培训。

二、工作不足1. 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律意识,在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组织竣工验收滞后,督查力度有待加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广东省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采取约谈、公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等措施的行为。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记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单位和人员违规量化记分第五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1、3、5、7、11、14。

第六条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2、4、6、8、9、10、12、13。

第三章量化记分的统计第七条一个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80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扣分的规定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扣分的规定

附件1《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监理扣分规定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八条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向项目评定主体提交下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二)项目自评的结果和自评的重点内容材料.项目自评结果包括项目月度检查自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带班检查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粤建办质函[2010]303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粤建办质函〔2010〕30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7〕379号),我省由原省建设厅制发的胸卡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证”,需换为原建设部规定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资格证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应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目前在岗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申请换发新证书的人员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原证书复印件、本人小1吋免冠数码照片。

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申请表》审核后,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于2010年7月10日以前报送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地级以上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机构《申请表》审核后,于7月10日前直接报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见附件2),连同个人提交的材料,于2010年8月1日以前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进行审核,同时一并报送人员名单和照片的电子文本。

四、对各市上报的换证人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进行审核后,于2010年9月1日以前报我厅审批,并按我厅审批名单于9月底以前完成新证书的制发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南省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现场以扣分形式进行的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累计扣分进行行政处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章企业行为量化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20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1-(2)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的;(3)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将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分开;(五)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6)总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施工作业的;或将整个工程或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或者专业项目未依法分包的;(7)风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计划,或专项施工计划未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和签字而实施的;(8)涉及深基坑、地下开挖工程、高切坡、高大模板、拆除工程等危险工程的特殊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九)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起重设备;(10)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设备;(十一)项目开工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的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5分:(1)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2)施工总承包商未能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未编制符合规范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4)施工现场未采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的;(5)建筑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未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备案的企业安装的;(6)建筑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安装设施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租赁、安装单位共同接受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未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每人);(8)未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者检查流于形式,或者检查不实、无记录的;(九)项目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不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者办公、生活区域的位置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工作人员的膳食、饮用水和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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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
(粤建安字[2008]6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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