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或经总行认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他空白凭证、实物等。
第三条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重要空白凭证、特殊空白凭证和实物,以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详见附件1。
第四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格式、防伪标识等。
总行具体负责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作废、销毁等。
各分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上缴、作废等。
各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使用、上缴、作废等。
各营业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及向客户出售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分配、作废、上缴等必须经有权人对实物数量、号码核对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授权。
第八条新增重要空白凭证,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需填制“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运营管-2-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增加相关凭证参数。
第九条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不得使用真实凭证,应使用印制有“测试”字样的样品,该样品按重要物品管理,使用完毕必须如数交回。
重要空白凭证样品领取、交回时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必须为独立房间或专用保险柜,统称凭证库。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对重要空白凭证的调缴管理工作,提高凭证管理的安全性和效率,保护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包括存款单、支票、汇票等与资金结算和融资交易有关的凭证,在银行日常经营中发生丢失、丢弃或其他原因造成遗失的情况下,应按照规定予以调缴。
第三条调缴是指银行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查找、收集和管理的过程,包括报失、停止支付、封存、销毁等操作。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全体员工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调缴流程第五条发现重要空白凭证遗失的员工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并填写《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申请表》。
第六条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对报告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将《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申请表》上报至综合管理部门。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受理《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申请表》后,组织查找重要空白凭证的工作。
如有需要,可以通知相关部门协助。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查找。
查找的结果应及时上报到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查找结果,将调缴凭证进行封存,并填写《重要空白凭证调缴清单》。
同时,将调缴凭证的信息录入系统,并进行相应的止付操作。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支付与调缴凭证相关的交易,并对清单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一条被调缴的重要空白凭证,经过核实后,可以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应按照文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调缴凭证进行安全保存和备案。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调缴工作进行统筹和指导,同时对调缴工作的结果进行复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所有部门负责人要组织员工按照规程执行调缴工作,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被调缴凭证的持有人要积极配合银行的调查和查找工作,确保调缴工作的及时完成。
第十六条凡是有关调缴工作的违规行为,综合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追责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调缴工作的管理不规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有价单证管理第四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章检查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是农业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设计审定,指定厂家印制,集中保管运送,会计部门主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或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对凭证要式要求,结合农业银行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设计。
会计部门依据会计核算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定。
第五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印制。
(一)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分行到总行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并提供辖内机构使用。
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二)印制计划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匡算凭证使用量,每半年或一年向同级会计部门报送一次。
会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印制数量,报送印制厂家。
第六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会计、出纳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由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组成。
其明细核算按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设置登记簿记载(登记簿见附表二、三),以表外科目传票作为记账依据,以“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领用单”(简称“出入库领用单”,见附表一)作表外科目传票附件;其综合核算使用表外科目,汇总表外科目传票数据,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以表外科目日结单作为登记总账的依据。
第八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九条建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报告表(见附表五),综合反映凭证期初库存、本期发生额、本期库存。
月末日,各营业机构编制报告表,月初报同级管辖行,管辖行凭报告表监督所辖机构凭证的领取、使用等情况。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准入与退出。
(一)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申请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基本概念。
2.重要性程度高,按风险控制要求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遗失后可能对我行或客户的财产、声誉造成较大损失且业务系统能够支持该凭证收、发、存、用的自动核算。
(二)退出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请不再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凭证所涉及业务已到期或终止。
2.因业务需要须进行凭证版式变更,原凭证作废。
3.因重要性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降低,运营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凭证不再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其他符合退出规定的情形。
(三)准入和退出程序。
1准入。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需新增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要求、监管要求、退出标准、是否允许跳号等报运营管理部门。
经运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准入标准的纳入相关种类进行管理。
未通过审核的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2.退出。
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的业务产品,对于符合退出标准的,应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凭证的退出处理申请。
经核准后,运营管理部门向营业机构发出停用和上缴通知,向库房管理部门发出销毁或退回通知。
3.全国统一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地方性重要空白凭证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报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条样式。
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样式。
一级分行只能设计辖内特色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代理重要空白凭证式样由被代理单位设计。
第三条印制。
一级分行应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供辖内机构使用。
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
第四条入库。
管库员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入库通知单”以及印制厂或合作方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后,应认真核对“签收单”与实物的种类、起讫号码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章,管库员凭“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由记账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整理版]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办理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保管、领用、注销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控制严密,账实相符。
一、有价单证的管理第三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国库券收款单等。
第四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调入、调出视同现金出入库办理。
有价单证出入库时,应凭印制厂家的发货清单或上级行的调拨单、领用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的保管应遵循“证、账分管”原则,需要签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实行“证、印分管”。
(二)发行库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对有价单证的调拔、保管、领用、销毁等事项进行记录。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领用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办理领取手续,并进行登记;使用有价单证时,应建立销号登记簿进行控制;营业终了,对未用完的有价单证应入库(柜)保管。
第七条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第八条有价单证的核算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实际金额记账。
己兑付、作废及停用的待销毁有价单证应单独核算。
第九条有价单证的核对(一)发行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管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实物与有关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和会计部门的表外科目余额核对。
(二)业务部门已领用未发出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账实核对相符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有价单证的注销和销毁(一)已兑付、停止使用或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注销标记后送交发行库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发行库管理部门造具清单,交业务部门审核后,经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销毁;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由行长批准,销毁后报总行备案。
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节选)第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收回、作废(一)存折1、办理客户存折销户、换折或对未正式签发存折作废时,柜员需对存折进行剪角处理及加盖注销、换折或作废章,对存折进行剪角时,应剪去封底的右下角,并必须破坏存折的磁条信息。
2、办理存折(定期一本通除外)换折、销户后,如客户要求返还存折内页的,可以在保留存折底面后,将内页返还给客户,并在留存的底面上填写“已取存折内页”字样交客户签名确认。
3、完成存折的换折或作废后,应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进行登记,已更换或作废的存折应按柜员业务流水顺序放置。
(二)存单1、办理客户存单销户、换单时,不需要剪角,只需在存单上加盖注销或换单章。
对未正式签发的存单作废时,需要剪去存单右上角,但必须注意不得把票面号码剪掉。
2、完成存单的换单或作废后,应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进行登记,已更换或作废的存单应按柜员业务流水顺序放置。
(三)支票、汇票1、客户交回的空白支票、作废支票、空白(或未用退回)汇票,在作废时,必须剪角及加盖作废章,剪角时应剪右上角,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
如客户销户时未将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网点的,必须出具责任证明,证明应注明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2、作废的支票、汇票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执行。
3、我行购入他行支票如需作废的,要剪右上角,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
如我行与他行有协议需交回他行的,则按相关协议处理。
(四)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其他的纸质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右上角及加盖作废章,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作废其他的非纸质重要空白凭证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和保管,带有磁条的还应及时剪角破坏磁条。
如我行与委托方有协议需交回的或另行处理的,则按相关协议或规定处理。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总17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操作规程目录:一、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及入总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一级支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二级支行(分理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重要空白凭证的上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重要空白凭证柜员尾箱间的调拨或交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客户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需手工登记的专用凭证的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为了加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操作,根据《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包括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领用、上缴、调拨、出售、作废等的操作细则。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及入总库(一)业务概述及相关规定。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安排印制,各支行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先入凭证总库,然后再下发到各支行。
(二)涉及交易及功能说明。
总库凭证入库(2201)交易功能:用于总行凭证总库库管员将印刷好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本交易由00004凭证总库的凭证库管员使用。
(三)业务审批及授权要求。
重要空白凭证的实物入库、综合业务系统的账务操作均须库管员双人操作。
操作“2201总库凭证入库”交易时,要求由00004凭证总库机构的库管员双人操作,库管员A操作交易,库管员B授权。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本行资金安全,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是银行凭以办理款项收付的重要书面依据。
本行的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单、汇票、本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二)二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支票、存折、银行卡;(三)三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密码信封、电子凭证、支票支付密码,代理第三方等外来企事业单位凭证(以下简称外来凭证,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
USBKEY、手机SD卡等作为有价物品管理,不纳入重空。
第三条总行凭证库、一级支行、营业网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领发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分管分用、专人管理〃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类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执行〃证印(业务公章)分管分用〃原则。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实现电子申请无纸化管理。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电子和纸质登记簿二种形式进行管理。
已纳入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电子登记簿使用、交接管理。
未纳入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物品应设置登记簿对凭证的领入、发出、使用保管和交接等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本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定购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样式由总行统一制定,以下凭证除外:(一)支票、汇票、本票由人行制定统一的票据格式;(二)外来凭证的格式由第三方单位制定;(三)异地机构单独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异地支行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制定。
第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购制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厂家集中采购统一印制。
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因组织专项性活动需要印制特定用途的凭证,须报总行同意后,自行组织印制。
某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9页word
Ⅹ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
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
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
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第六条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银发〔1997〕16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X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凭证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定义重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在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尚未填写具体内容,但具有法律效力的空白格式文件,如支票、汇票、存单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安全性:确保凭证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合规性:确保凭证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
可追溯性:确保凭证的发放、使用和销毁过程可追溯。
第二章凭证的印制与保管第五条印制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由信用社(银行)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制。
印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保密能力。
印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数量,避免超额印制。
第六条保管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的环境中。
设立专门的保管区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定期对保管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凭证安全。
第三章凭证的领用与发放第七条领用管理凭证的领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领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领用理由。
领用数量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确定。
第八条发放管理发放凭证时,应核对领用人的资格和领用数量。
发放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领用人信息、领用时间、领用数量等。
发放后,应及时更新凭证的库存记录。
第四章凭证的使用与核销第九条使用管理使用凭证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凭证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对于作废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条核销管理核销凭证时,应有明确的核销记录。
核销记录应包括核销时间、核销人、核销原因等。
核销后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章凭证的销毁第十一条销毁流程需要销毁的凭证应经过审批流程。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做好记录。
销毁后,应及时更新凭证的库存记录。
第十二条销毁方法采用安全、环保的方法进行凭证销毁。
销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焚烧、粉碎等。
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各类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充分发挥相关系统功能,保证业务顺利进行,切实保障我行资金安全,根据《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运行管理基本制度》、《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空白重要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
空白重要凭证种类包括由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空白重要凭证,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空白重要凭证。
第三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有关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办法、制度规定等由总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运行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各级运行管理部门职责。
省行运行管理部负责落实总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根据本省实际制订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监督检查;负责按总行授权监制空白重要凭证,负责省行本级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和各二级分行的凭证调拨。
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负责落实总、省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负责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负责辖内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级分行负责空白重要凭证的请调、发放、保管和核算;负责本级凭证库房的管理;负责作废空白重要凭证的收缴及销毁;负责按季编制空白重要凭证使用计划并上报;监测所辖机构空白重要凭证库存数量,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调拨凭证。
各营业网点负责落实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第五条使用空白重要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空白重要凭证种类按照总行要求执行。
各类具有二级分行特色代理业务所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种类由省行运行管理部确认并报请总行核准。
第七条空白重要凭证包括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代理业务类重要凭证均纳人会计要素管理系统管理,空白重要凭证的请领、调拨、使用、上缴、收回、挂失、作废、销毁等各环节均应通过会计要素管理系统及全功能银行系统核算管理,并以此作为空白重要凭证备查登记的依据。
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xx总发〔xx〕196号,xx年9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规范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核算和监督,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空白重要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
包括:各类存折、存单、汇票、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空白信用卡、空白储蓄卡、国库券收款凭证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对凭证要式要求,结合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设计。
会计部门依据会计核算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条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由总行运营部根据库存量和使用量向承印企业组织订货。
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印制空白重要凭证。
第五条总行空白重要凭证必须集中存放于总行库房,由总行运营部指定专人负责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
库房设《xx银行库箱寄存进出登记簿》(见附件1),详细记载出入库空白重要凭证的种类、数量、出入库时间等内容。
各分支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
空白重要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六条我行空白重要凭证的运送通过押运车送至各营业机构。
运送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
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第七条空白重要凭证经管人员变动时,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凭证经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各营业机构领取或上缴空白重要凭证时也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领取和使用空白重要凭证。
不得事先在空白重要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第九条空白重要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十条从外部购入自用的空白重要凭证的核算、保管和使用方法与自行印制的空白重要凭证相同。
第三章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第十一条空白重要凭证核算空白重要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严格核算手续,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印制、调用、领取、使用、保管、作废及销毁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以下简称“双证”)应严格管理,坚持“定点印制、调用保密、入库保管、保证安全、表外核算、手续严密、微机销号、使用规范、印押(机)证分管、账实相符、按期结报”的原则。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双证”的印制一、“双证”应由人民银行规定的厂家印制。
属于区域内使用的“双证”,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双证”的定购必须由总行统一进行,支行不得私自定购和相互调剂使用。
二、“双证”上应印具号码,使用时应按号码顺序使用和发售,不得跳号。
如“双证”在使用中发现整本中有缺号或其它缺陷时,应及时上交总行,统一保管,以备查考,不得拆本零散使用。
第五条“双证”的保管各支行应建立结构牢固,具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性能的专用保管库保管“双证”。
保管库中设保管柜,“双证”必须入库并入柜保管。
基层支行原则上也须设立保管库或将“双证”入保险柜保管。
各支行应指定思想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专人管理“双证”,并建立保管登记簿,及时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注销、销毁情况。
“双证”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印章,并实行“账证分管”。
柜员暂时离岗,需将使用的凭证锁入抽屉保管;中午休息及营业终了,日常使用的“双证”必须全部装箱上锁,入库保管。
支行、分理处的“双证”每日随现金入库保管,不得在本单位保管。
第六条“双证”的出入库“双证”的出入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行“双证”管理人员在收到印刷厂订购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双证”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xx总发〔xx〕196号,xx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规范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核算和监督,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空白重要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
包括:各类存折、存单、汇票、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空白信用卡、空白储蓄卡、国库券收款凭证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对凭证要式要求,结合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设计。
会计部门依据会计核算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条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由总行运营部根据库存量和使用量向承印企业组织订货。
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印制空白重要凭证。
第五条总行空白重要凭证必须集中存放于总行库房,由总行运营部指定专人负责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
库房设《xx银行库箱寄存进出登记簿》(见附件1),详细记载出入库空白重要凭证的种类、数量、出入库时间等内容。
各分支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
空白重要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六条我行空白重要凭证的运送通过押运车送至各营业机构。
运送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
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第七条空白重要凭证经管人员变动时,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凭证经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各营业机构领取或上缴空白重要凭证时也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领取和使用空白重要凭证。
不得事先在空白重要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第九条空白重要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十条从外部购入自用的空白重要凭证的核算、保管和使用方法与自行印制的空白重要凭证相同。
第三章空白重要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空白重要凭证核算
空白重要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第十二条空白重要凭证领取
(一)凭证入总库。
总行运管部收到印制公司提交的“签收单”和空白重要凭证实物,验收无误后,凭印制公司的“签收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办理入库。
(二)凭证配送。
分行本级机构、xx市辖机构由总行运管部负责凭证配送,分行下辖机构由分行运管部负责凭证配送。
配送频率为:分行、xx市辖县域机构每月一次,xx市区(含xx县)每周一
次,分行下辖机构由分行参照总行自行确定配送次数。
以下称负责配送凭证的部门为配送机构。
1、凭证领用请求
各营业机构凭证库管员应合理估计空白重要凭证使用量,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每周一营业结束前,遇节假日凭证申请时间由配送机构另行通知),登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向各自的配送机构进行凭证领用操作。
其中分行配送机构,既是申请人(向总行运管部发起请求),也是被申请人(接受下辖营业机构申请)。
2、凭证下发
配送机构库管员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每周三营业结束前,遇节假日凭证配送时间由配送机构另行通知),登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根据各营业机构的领用申请进行凭证下发处理,并打印一式二份的凭证下发记账凭证。
凭证下发记账凭证一份配送机构留做记账处理,一份随凭证配送箱传递到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将凭证入库后做记账凭证。
配送机构凭证库管员根据凭证下发记账凭证进行凭证配置,凭证配送复核员对凭证实物核对无误后,领用的凭证装入为各营业机构统一制作的凭证配送箱内。
3、凭证传递
全部凭证装配完成后,配送机构把凭证配送箱存放金库,次日早上,金库将凭证配送箱移交给押运公司,由押运车送至各营业机构。
交接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
营业机构在收到凭证配送箱后,营业机构凭证库管员与会计主管应共同在摄像头监控下进行开箱核对,核对无误后立即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凭证入库”操作。
核对不符,应将不符的凭证保持原封不动,并即时通知配送机构凭证库管员,等待处理。
第十三条空白重要凭证使用
(一)营业机构凭证库管员收到配送机构下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后,根据“凭证下发明细清单”登记入账,注明起止号码。
营业机构凭证库管员根据柜员业务需要将相关凭证调出,凭证库管员作凭证调出记账,柜员做凭证调入记账。
普通柜员之间不得擅自进行空白重要凭证的横向调剂,对交班或确属业务临时需要的,应经会计主管批准后办理调入调出业务。
(二)柜员签发空白重要凭证时,必须按顺序号使用,逐份销号,号码必须衔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办理业务时系统自动销记相关凭证,并于日终批量时自动登记表外付出账。
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戳记。
作废的凭证作当日表外付出传票附件。
午休或临时离开,空白重要凭证应装箱加锁入保险柜保管。
(四)营业终了,柜员需对未用的实物空白重要凭证与系统中尾箱库存数核对一致,凭证号码核对相符,无误后,空白重要凭证入库保管。
(五)属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得事先盖好印章备用;属于客户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不得由银行代为签发。
第十四条空白重要凭证出售
(一)开户单位申请购买空白重要凭证时,必须填写“票据凭证申购单”(一式二联),如为单位客户,应核对“票据凭证申购单”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并检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摘录其身份证件信息;如为个人客户,应检验申购人的身份证件,并摘录个人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信息,
审查无误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
根据“票据凭证申购单”,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开户单位账户中录入空白重要凭证号码。
客户须在柜面按类别逐项清点份数。
(二)营业机构向客户出售空白支票时,必须在凭证规定位置打印开户行全称、支付系统行号和开户单位账号,不得交由开户单位自行填写。
(三)开户单位账户撤销时,客户须填制《客户交回未使用空白重要凭证清单》(见附件2)连同剩余的空白重要凭证一并交回银行,银行经办人员根据清单所列凭证的数量、号码与退回重要空白凭证实物逐一清点核对,并与核心业务系统中客户的凭证库存核对。
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作相应核销处理,同时对实物凭证截右上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传票附件。
若收回空白重要凭证数量较多,可在传票后附交回清单,经会计主管签章,交凭证保管员,暂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集中清理销毁。
(四)本行员工不得为客户代购、保管和传递各类空白重要凭证。
第十五条空白重要凭证的销毁
(一)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在凭证上截角或打洞以示作废,并按柜员填写一式三份《xx银行凭证作废清单》(见附件3),其中一份连同停用作废的空白重要凭证上交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交接双方、监交人在《xx银行凭证作废清单》上签章确认。
另一份作当日传票附件。
(二)分支行运管部门对停用作废的空白重要凭证应封存保管,并填制一式三份《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销毁申请表》(见附件4)和《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销毁清单》(见附件5),上报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销毁由总行或分行运管部门牵头,会同会计、稽核、人保等部门共同实施,监销人员在监销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实物,严密监控销毁过程。
销毁申请表及销毁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四章检查与监管
第十六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级行涉及空白重要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每日营业终了,凭证经管人必须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每周,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必须对本营业机构的空白重要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每月,各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必须对所辖营业机构的空白重要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二)全面检查由总行会计部门会同运管部、个金部、稽核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应当检查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全面情况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空白重要凭证检查,包括对营业机构及柜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还包括对各级管理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十八条空白重要凭证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每次检查,都要作详细的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任何时间发现空白重要凭证实物与记账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上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银行库箱寄存进出登记簿
2.客户交回未使用空白重要凭证清单
3.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作废清单
4.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销毁申请表
5.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销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