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新闻报道规定 [关于进一步改进领导活动新闻报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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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新闻报道规定[关于进一步改进领导活动新闻报道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改进领导活动新闻报道的规定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精简和改进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及活动的新闻报道,压缩篇幅和时段,更有效地发挥会议报道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道领导同志的活动,要讲究报道艺术、注重新闻价值,力求准确、鲜明、生动,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到基层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内容,减少单纯行踪性报道,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第三条县委全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县性会议活动,县委书记、县长出席的,《**新闻》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电视台的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3分钟;

其他县领导出席的,《**新闻》文字稿不超过800字,电视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2分钟。新闻单位可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和新闻价值适当把握。领导同志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

第四条县委常委、副县长听取部门行业汇报的会议和县委、县政府各类议事机构及其办公厅(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对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闻媒体可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及新闻价值决定是否报道。

第五条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进一步优化县级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要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增强传播效果。

第六条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到基层调研可安排随行记者,作一次性综合报道,《**新闻》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电视台播出时长不超过3分钟。

第七条县委常委、县人大副主任、副县长、政协副主席到基层考察调研,不派随行记者,活动内容有价值确需报道,由随行人员或当地媒体记者提供稿件,作一次性简要报道,《**新闻》文字稿不超过800字,电视新闻时长不超过2分钟。同一领导同志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不同活动可作一次性综合报道;

多个领导同志在一段时间内分头进行的检查、调研、慰问活动,不作单独报道,只发一次综合消息。

第八条规范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县级领导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到乡镇上指导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等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电视新闻不超过3分钟;上述工作转入常态后,一般只报道工作进展,不单独报领导活动或讲话,《**新闻》文字稿不超过800字,电视新闻不超过2分钟。

第九条县新闻媒体在安排会议报道和领导活动报道的内容时,要把住质量、把握数量、把握好度,《**新闻》每期头版以不超过四分之一版面、条数不超过5条为宜;

电视新闻以不超过节目时长的四分之一,消息量不超过5条为宜。《**新闻》头版信息量一般应保持在5条以上。电视新闻的信息量在10条以上,节目时长严格控制在15分钟。

第十条县级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由新闻单位根据报道内容重要程度按新闻规律决定播出时段.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向新闻单位提出延长播出时间的要求。

第十一条除上述规定外,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播出时间,由县委宣传部通知新闻单位及时调整、增强报道效果。

第十二条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发表指导全县工作的重要谈话、电视讲话,须本人签署意见,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十三条副县级领导同志一般不发表电视讲话;

凡配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战役确需发表电视讲话时,须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时间不超过3分钟为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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