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限”避税新招:有限公司改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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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与避税策略

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与避税策略

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与避税策略在当今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选择以合伙形式组建,以在业务发展中实现更高的效益和灵活性。

然而,合伙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分析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与避税策略,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一、合伙企业的税务特点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其税务处理与其他企业形式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将利润和损失通过合伙协议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个人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

这种税务处理方式为合伙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优势。

二、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划1. 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征收不同的税率,因此,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利润和损失,将高收入合伙人的税负降低到最低限度。

例如,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将一部分利润分配给低收入合伙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资金流动,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将利润用于再投资或购买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或延缓缴纳的政策。

此外,合伙企业还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各种减免和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合伙企业的避税策略1.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例如,合伙企业可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2. 合理利用跨境税务规划对于涉及跨境业务的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跨境税务规划来降低税务负担。

例如,可以选择在税收较低的地区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海外,从而降低税务负担。

案例分析:某合伙企业由A、B两位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协议约定利润按照6:4的比例分配。

A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B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合伙企业全年利润为100万元。

根据合伙协议,将利润按照6:4的比例分配,A将获得60万元,B将获得4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国际商法》余晓婷 09级法学4班 09250701446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异同:不同点:首先,概念上来说,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所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组成,有明确的组织形式,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更有利于提高管理。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再次,两者在承担责任上不同。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而公司的财产却并不是由股东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在责任的承担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其应分担的债务负责。

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出资人或者股东也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其他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小企业如何避税和小企业避税实例

小企业如何避税和小企业避税实例

小企业如何避税和小企业避税实例小公司怎样合理避税?小公司提供的合理避税的方法如下:1.技术入股的合理避税,将技术专利作价投入公司,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作价入股以后,公司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可以进行合理摊销,可以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2.通过与比安财穗合作,节税少缴税。

网络已经非常普及的今天,企业完全可以放弃传统的经商模式,改为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的形式,所有订货过程都在网上完成,这样就可以节省印花税,并且对销售方、购货方都同样适用,就此一项,就可以将网络租赁的费用赚回一半;3.巧妙应对房产税,将租金分解成三部分,即房租、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并重新和客户签订合同,只对房租交房产税。

我的回答您是否明白?不明白的话,欢迎随时提问企业常见的合理避税方式有哪些?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但并不是所有的税都能规避,有些税是企业不得不交的,另外一些税是可以通过技术系统来操作少交或者不交的。

下面介绍一下如何避税,企业老板们应该知道的7个避税的方法!1,注册地避税注册地避税是根据其中一地区或城市的优惠政策,你可以去那个地区注册企业,这样,你就可以享受在那个城市的税务优惠政策。

在目前,只要是经济特区或者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或者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到较大的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避税优惠政策来说,要看国家的税务政策方法,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少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注意,如果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3,管理费用避税一个企业的经营,想要合理合法的避税,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

4,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避税a,每月开票额不超过十万,免收增值税及附加税。

关于设立基金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比较

关于设立基金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比较

关于设立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比较一、法律依据公司制:《公司法》;合伙制:《合伙企业法》。

结论: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设立与运作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均符合国家法律。

二、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的本源特点(一)合伙企业典型特征。

一是成立基础的人合性。

合伙企业的本质特点是全体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聚合在一起,由于它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故必须依附于参与合伙的各个合伙人才能存在。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点使得任何一个合伙人的退伙都会导致合伙解散,因此合伙企业的稳定性较差,通常难以长期存续。

此即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二是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所带来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的相对性和模糊性”。

由于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在实际运作中,只能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共同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这不仅导致每个合伙人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以及法律上的复杂性等问题,而且还导致所有合伙人的“吃大锅饭”心态。

一方面,在经营决策上,往往陷入“群龙无首、议而不决”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承担责任上,没有人真正承担责任。

另外,由于合伙企业是各个合伙人的聚合,一旦合伙企业侵害了某个合伙人的利益,该合伙人还无法对合伙企业提起诉讼(否则,就成了自己告自己)。

正是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权利与义务、责任的相对性和模糊性”特点,决定其主要适合于各合伙人之间可以独立作业,且权利、义务与责任比较容易划分的的合作关系(如合作从事法律事务、会计事务)等。

三是管理的人治性。

有限合伙将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成了两类,一类由于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只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类由于参与了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的最大优点,是排除了那些并不参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的合伙人可能需要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有利于吸引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对其进行投资。

但是,就典型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其制度优势仍主要局限于排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

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
3. Section 367(d) 在美国税法典Section367(d)下,如果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换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
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
第二步,荷兰设立荷兰子公司
苹果的利润最终去了哪里?
公司一般来说属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也税法上一般也只就自己的所得纳税。子公司的利润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给母公司之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进行纳税。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把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长期不汇回利润,各国税法一般均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如子公司)所得需要立即当期在母公司所在国纳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立法始于美国,后纷纷被各国效仿。
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
2
1.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SubpartF
在Subpart F规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要当期归属于美国母公司缴税。其中最重要的SubpartF所得类别是国外基地公司所得(ForeignBase Company Income, FBCI)。FBCI又可以分为四个类别,国外私人控股公司所得(Foreign Personal HoldingCompany Income, FPHCI),国外基地公司销售所得(Foreign BaseCompany Sales Income, FBCSI),国外基地公司服务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FBCSI), 国外基地公司石油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Oil-related Income, FBCOI)。美国Subpart F所得有些重要的例外如“同一国家所得排除”(same countryexclusion)规则,生产制造例外(manufacturing exception) 具体而言,和本案例相关是FPHCI和FBCSI的两个重要例外: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积极营业活动收取来自非关联人的特使权使用费不属于Subpart所得,受控外国公司自己制造产品然后销售获得的所得不属于SubpartF所得

从授薪合伙人、非权益合伙人及权益合伙人看中国合伙企业合伙人

从授薪合伙人、非权益合伙人及权益合伙人看中国合伙企业合伙人

从授薪合伙人、非权益合伙人及权益合伙人看中国合伙企业合伙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经常会出现授薪合伙人、非权益合伙人及权益合伙人或者地区合伙人、全球合伙人等先关概念,当然内资合伙企业中也会出现此类概念,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在很多合伙企业里,有授薪合伙人(salaried partner)和权益合伙人(equity partner)之分。

其中,授薪合伙人是较低级别,而权益合伙人是较高级别。

授薪合伙人:Wiki网络大百科全书解释说:”sometimes senior employees of the firm may have the title‘partner’(e.g.,‘salaried partner’)to indicate a profit sharing status;salaried partners are distinguished from equity partners,who own the business.”也就是说,授薪合伙人还不是事务所的老板,它是给予高级雇员的一个“头衔”。

授薪合伙人可以参与利润分享,但也有可能拿高于高级经理的薪水但不参与利润分享。

授薪合伙人可以作为权益合伙人的候选人。

非权益合伙人:履行出资、以普通合伙人名义在事务所执业、但不享受事务所经营决策权益。

非权益普通合伙人享受合伙人相应的税收待遇,不承担事务所经营风险,亦不享受事务所经营收益。

有人的时代就有合伙。

母系氏族的渔猎采集分工合作,可以宽松理解为一种原始状态的合伙;而《吕氏春秋》中所载管仲与鲍叔牙的合伙经营生意已是初具雏形,两人在“分金桥”上完成收益分配,并将合伙行为一直延续到之后的弃商从政。

合伙经营模式在明清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合伙人通过合伙契约的模式约定投资与利润分配,已然有一些现代企业的影子,当然那只是形似,在内部治理上完全缺乏相应的合伙人制衡机制,也缺乏相应的国家政策法规来引导。

企业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有哪些1.合理调整企业财务结构: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债务结构以及利润分配方式等,对企业的财务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例如,通过增加负债额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2.合理运用税收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例如,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3.合理设置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合理设置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利用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行业或地区来注册企业,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注册为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

4.利用差异化税率和外汇汇率:根据不同地区或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可以选择将利润转移至税率较低的地区或国家,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另外,利用外汇汇率的差异,可以将利润转移到外汇汇率较低的国家,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5.利用税收征收机关提供的相关规定:通过合理利用税收征收机关提供的相关规定,精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多交或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合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法、合规缴纳。

6.国际税收筹划:通过利用国际税收制度的差异,合理安排跨国公司的资金、利润流动,从而实现跨国公司避税的目的。

企业可以通过跨国转移定价、利息、利润转移、转口地转让等方式,合理规避国际范围内的税负。

7.法律合规运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法和相关法规,积极主动履行税务义务,并及时申报所得税。

通过规范运营,合规纳税,企业可以避免税务风险和税务纠纷,确保所得税的合法、合规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规运营,合理合法避税,不得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包括调整企业财务结构、利用税收政策优惠、合理设置企业组织形式、利用税率和外汇汇率差异、利用税收征收机关提供的相关规定、国际税收筹划以及法律合规运营等。

税点点股东分红如何避税

税点点股东分红如何避税

税点点股东分红如何避税创业过程中的投资入股、股权分配以及股权转让时,免不了要涉及税务问题。

但是,很多创业者往往会因为不懂税,而交了很多冤枉钱。

按照个税规定,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时,应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每次年底股东分红,表面上数字很(税点点原创)可观,可是扣税之后缩水很大。

税率这么高,股东分红如何避税呢?改变持股模式随着税务稽查的全面展开,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相对减小。

国内目前关于股东分红如何避税的回答基本都是倾向于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

我们可以先简单看下不同方式持股的税负差异:1、自然人直接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这种(税点点原创)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2、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

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点点原创)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3、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式多处于灰色地带,如果筹划不当,很容易造成税务风险。

学会合理转变商业模式,将自然人直接持股转变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就可以轻松解决股东分红如何避税的问题了。

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节税招数过招

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节税招数过招

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节税招数过招一、限售股征税的沿革(一)限售股不征税的漏洞我国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已无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只有限售股和非限售股之别。

限售股解禁后可以进入流通,但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取得成本很低,上市后溢价很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并没有明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股票”是限售股还是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

所以理论上讲只要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均可免税。

如果对限售股解禁后转让不征税,有违公平。

陈发树事件触发限售股征税政策的随即出台。

陈发树是紫金矿业的董事长,其通过三个关联公司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上市前,陈发树开始策划,受让前述三家公司持有的紫金矿业股份,从而实现其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权。

紫金矿业在2008年上市,经过一年的禁售期,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3亿股,套现27.3亿元,但是由于财税[1998]61号的税收政策漏洞,陈发树居然一分钱的个税税款都不用缴!(二)限售股政策的出台资本交易市场的愈演愈烈的避税现象,导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最后一天连夜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戏称“陈发树条款”),明确了将从2010年1月日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税。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又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二、限售股转让的节税招数(一)善用核定征收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买入价+合理税费)财税[2010]70号文规定,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是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是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又是如何合理避税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肯定需要向国家缴纳税费。

但有些时候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过多,就会选择各种方法来避税。

其实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帮助到大家合理避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那么有限合伙企业是如何纳税的?又是如何合理避税的呢?
首先跟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一个企业年销售收入是20万元(含税),那么它应该如何缴纳税费呢?
如果该企业为有限公司,它需要缴纳的税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000÷1.03×3%=5825元
公司所得税=194175×25%=19417元
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需缴纳:25242元
如果该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在金山园区注册的话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则它需要缴纳的税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000÷1.03×3%=5825元
个人所得税=200,000÷1.03×10% ×10%-750=1191元
需缴纳税费总额为:7016元
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比有限公司节税了18226元!!(在未计算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如果计算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则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节约会更多!)
看了以上内容,我们应该对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有所了解,同时也应该知道为什么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合理避税。

如果您想对有限合伙企业有深入的了解或者想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都可以来咨询我们,上海富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合伙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合伙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合伙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伙企业合理避税的案例:
资本结构优化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降低税负。

例如,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引入外部资金,减少自有资金占比。

这样可以减少企业的资本金利得税。

合法合规的税收减免
合伙企业可以利用政府的税收减免政策来减少税负。

例如,对于新设立的小型企业,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此外,对于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政府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合理运用税收抵扣
合伙企业可以合理运用税收抵扣政策,减少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将增值税抵扣与进项税额相结合,以减少企业的应缴税额。

此外,企业还可以将抵扣的税额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者进行技术研发等方面。

合理运用税收筹划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将一部分利润用于增资扩股,以降低企业的盈利水平。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将税负转移至租赁方或者融资租赁公司。

总之,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但是,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要交税吗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要交税吗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要交税吗?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原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6位自然人,其中1人持股50%,投资额(计税成本)500万元,另5人每人持股10%,每人投资(计税成本)100万元。

2020年5月,甲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股东仍为原有股东且持股比例不变。

改制前甲公司账面实收资本1000万元,留存收益3000万元,资本公积(非资本溢价)1000万元。

改制后账面股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0万元。

假设改制前后甲公司其他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延续。

一、增值税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法人主体是不变的,即改制前后属于同一法人的自然延续,在改制过程中不产生新的法人主体。

因此,甲公司的资产权属在改制前后未发生转移,不存在增值税问题。

二、土地增值税财税〔57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从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对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有条件的,即“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可以理解为改制前后股东不能增加,不能减少,但持股比例可以改变(原有股东可以相互交易,但不能与新股东交易,不能增加新股东)。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改制行为显然是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

但是假设甲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新增了股东,是否就应当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餐饮企业如何才能合理合法避税?

餐饮企业如何才能合理合法避税?

餐饮企业如何才能合理合法避税?崔永元举报范冰冰的事件进展如何不得⽽知,但是却给餐饮⼈提了个醒,很多⼈不清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税负差别,餐饮企业如何才能合理合法避税。

前⼏天我们接到⼀个朋友的朋友咨询。

这个朋友是做餐饮的,开放了⼏⼗家加盟店。

其中有个加盟商,交了20万加盟费,花了100多万把餐厅开起来,结果不到半年就倒闭了。

这个加盟商⾮常愤怒,认为都是总部的错,三番五次到总部讨要加盟费,还要赔偿损失。

总部不愿意赔偿,但这个加盟商坚持要赔,不赔的话就要去税务局实名举报总部逃税,让⽼板坐牢。

朋友问该怎么办?总部确实不规范,如果真的被实名举报,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个案例是不是有点眼熟,像崔永元举报范冰冰的翻版?别急,⽂末我再跟⼤家讲法律后果。

我们想借此机会提醒所有的餐饮⽼板,别只看范冰冰热闹,如果哪⼀天咱们的企业被实名举报了,咱们经得起税务稽查吗?如果你是案例中的加盟总部,⼜该怎么办?商业领域法税不分家。

我们长期跟税务师合作,向他们请教餐饮税务知识。

在此抛砖引⽟,希望餐饮⽼板们知法、守法、⽤法,避开坑坑洼洼,规规矩矩交税,合法合理避税。

1-餐厅要交那些税-餐厅交哪些税?餐厅注册为个体⼯商户、分公司、⼦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利弊?税收上有哪些区别?我们经常接到⽼板的咨询,到底我的餐厅都交哪些税?如果合法合规缴税,税负⾼吗?很多⽼板擅长经营,但确实对财税⼀窍不通,这也很正常。

其实,上述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取决于餐厅注册成什么形式。

⼀般来说,餐厅可以注册为个体⼯商户、分公司、⼦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这四种组织形式。

不同组织形式,缴纳的税收不⼀样。

1.餐厅注册为个体户。

个体户是草根创业餐饮⽼板的⾸选,因为个体户没有要求开对公账户,没有要求刻章,注册很⽅便;关键是税收政策⽐较宽松,定额定率纳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季度9万(⽉3万)营业额以下免增值税,增值税的附加税随着也免了。

但请⽼板注意,个体户有很多坑,没你想的那么简单!①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证有些餐饮⽼板认为⾃⼰就是⼩个体户,做点⼩⽣意,连税务登记证都不去办。

财务如何合理避税

财务如何合理避税

财务如何合理避税中国外企避税招数⏹中国经营报⏹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光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缺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

换句话说,跨国企业避税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这约相当于去年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这还仅仅是跨国企业避税,若加上内资企业的避税,数字将会十分惊人。

⏹300亿元如何算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工作处处长苏晓鲁进一步说明说,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

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能够补偿前年度的亏损。

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三分之一的亏损外企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缘故造成的,而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实质上是虚亏实赢。

照此推算,我国每年光外企所得税流失便达200亿元左右。

⏹⏹招数一:外企的转让定价直截了当侵犯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利益⏹外企的要紧避税手段是转让定价,这要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专家指出,所谓的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地操纵定价,这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等。

⏹跨国公司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方面有便利的条件。

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所形成的。

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能够便利地采纳转让定价方法,达到减少税负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

⏹转让定价在中国要紧表现为“高进低出”,即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贷款利率等多方面的价格要高于国际市场,而出口产品的价格却低于国际市场。

如此一来,跨国公司是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

⏹对中国来说,外企的转让定价无疑会损害国家的利益。

而对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的中方来说,转让定价将直截了当侵犯自己的利益⏹招数二:向银行贷款不仅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方法⏹目前,许多外企到中国投资前后,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闻名国际公司。

如何通过并购避税案例

如何通过并购避税案例

如何通过并购避税案例近年来,随着企业兼并重组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并购作为实现财务优化、避税减税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探究如何通过并购实现避税的方法和效果。

案例一:大师兄兼并喜助公司大师兄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传媒产业的投资和运营。

原有的业务模式基本上是通过逐步扩张,加大对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比例,实现对产业的横向整合。

在该模式下,公司业绩虽然有所提升,但是税负也相应增加。

为优化财务,大师兄策划了一次并购,兼并了一家地方上市公司——喜助公司。

在并购后,喜助公司成为大师兄的全资子公司,大师兄实现了对喜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面管控。

而喜助公司拥有在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和减税政策,此次并购不仅实现了业务的整合,更有效减轻了总公司税负。

在并购之前,喜助公司财务状况不是很理想,不过因为并购后一并纳入大师兄的账户,大师兄可以针对喜助公司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例如,喜助公司位于省级经济开发区,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大师兄可以通过将一些产业转移到喜助公司,申请暂停或延缓税款缴纳等手段,把喜助公司的税负降到最低。

该案例的效果很显然——通过并购,大师兄在避免被重复征税的同时,有效调整了公司整体的税负率,实现了财务的优化和税务的减轻。

同时,公司业务范围和客户资源也得到了拓展,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而且,喜助公司处于地方经济开发区,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还可以利用该区域的资源,来开拓新的市场和业务,实现整体效益的提升。

案例二:联想兼并IBM电脑业务2014年,联想国际以约2.385亿美元的价格完成了对IBM电脑业务的收购,并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了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这次跨国并购对于联想的经营发展和计划目标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首先,联想从IBM收购的电脑业务是高利润的,由此可以有效增加联想的盈利和利润。

而且,联想和IBM交易之后,很快就将今年的营收目标提高到了亿美元,这也契合了联想从国内企业向跨国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

最新企业组织形式案例

最新企业组织形式案例

案例分析1PLM国际有限公司从合伙制转变为公司的决策1972年,几个企业家同意创办一家名为PLM(Professional Lease Management,Inc,)的企业。

他们以购买和租赁交通设备为目的发起一个私人有限合伙制企业,创立了一家子公司,名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Financial Services,Inc.),作为各个合伙制企业的一般合伙人。

PLM 在早些年里取得了—定的成功,在1981~1986年间至少组建了27家公共合伙制企业。

每个合伙制企业建立后就购买和租赁交通设备给交通公司,如飞机、卡车、挂车、集装箱、火车等等。

在1986年税制改革法颁布前,PLM通过它的合伙制企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美国最大的设备租赁公司之一。

由于合伙制企业不同于公司,不需交纳公司所得税,所以合伙制对于高税收阶层很有吸引力。

合伙制企业成立后实行“自我变现”,即所有的剩余现金都分配给合伙人,因此没有进行再投资。

对于合伙制企业,没有现成的市场。

每个合伙制企业投资在交通设备中的一个狭小的领域。

PIM的成功取决于创造了由于加速折旧而产生的避税的现金流量和投资税收抵免。

但是,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对有限合伙制企业的避税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

税制改革从根本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取消了投资税收抵免,缩短折旧年限,同时建立了一个选择性最小税率。

新的税法导致PLM不得不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设备租赁企业。

实际上,企业所需的是有利其潜在增长和多元化机会,而不是完全基于避税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1987年,PLM在现已破产的Drexel Burnham Lambert投资银行的建议和帮助下,结束了合伙制,并同意将合伙制企业转变为一个新的伞型公司,称为“PLM国际有限公司”。

通过大量的法律操作,PLM国际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多数合伙制企业同意合作组建公司。

1988年2月2日,PLM国际有限公司的普通股开始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每股价格约8美元。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2012 年6 月7 日自上世纪末以来,随着合伙企业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

1997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000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调。

当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简称91 号文),做出相应具体征税规定。

2006 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现行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008 年,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简称159 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就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重新明确。

2011 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

上述有关合伙企业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律的基本架构体系。

应该说,这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借鉴了国际惯例,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

但是,迄今为止业界仍对其存在诸多误解,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

因此,亟待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促进社会各界的理解。

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还是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在国内,市场普遍认为,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必须缴税;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就无须缴税。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企业合理避税运用的各种方法

企业合理避税运用的各种方法

企业合理避税运用的各种方法企业合理避税是指依法合规地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负担的一种手段。

正确运用各种合理的避税方法,可以在保持合法性的前提下,为企业减少税务成本,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企业合理避税方法,并探讨其运用原理和注意事项。

一、开展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税收政策,通过合理的组织和安排,利用税收政策的漏洞和调整余地,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税务筹划:1. 合理利用税率差异: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税率的差异,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选择适宜的营业地点和经营范围,以享受低税率或税收优惠政策。

2. 合理规划投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投资项目结构优化等方式,减少税务成本。

比如,在投资项目结构上,合理安排资金的运作,降低资金利息支出等。

3.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了解并合规运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退税等。

企业可以通过商业额度配售等方式,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合理安排内部架构和业务流程,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组织形式,并合理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合理避税:1. 合理安排企业股权架构:通过调整企业的股权结构,实现税务优惠。

比如,对分红、股权转让等进行合理规划,避免过高的税务负担。

2. 合理利用税务递延政策: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势,合理运用税务递延政策,将税务负担推迟到未来。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运用资本金、利润留存等方式来推迟缴税,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三、合理运用税收调节方法税收调节是指利用税收政策和法规中的灰色地带,通过合理运用,达到税负的优化和降低。

具体的方法包括:1. 合理调整成本结构:合理调整企业的成本结构,尽可能将应纳税务计入成本中,减少应交税额。

2. 合理运用税收抵免措施:合理运用各项税收抵免政策,如投资抵免、研发费用抵扣等,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背后的闪转腾挪

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背后的闪转腾挪

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背后的闪转腾挪作者:知识星球“商业模式42章经”来源:《商界评论》2021年第08期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而如何依法纳税并从中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是企业需要思考的“理财”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那么就不能有效处理税务事项,难以达到企业的财务目标。

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仅能够让企业获得最大利益,还可以降低经营风险,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在资本顶层设计里,涉税场景主要有3个:1. 分红;2. 股权转让所涉个税;3. 股权转让所涉增值税。

如图1所示,在3种基本的持股结构下:自然人直接持股,控股公司持股,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税负各有不同。

1. 在取得分红时:控股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都体现了“资金池”的作用,分红在公司层面免税或不纳税,分红可以直接用于再投资。

而自然人直接持股,無论分红是否用于再投资,都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 在转让股权所涉个税方面: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税负都是20%。

控股公司首先需要缴纳25%的公司所得税,剩下部分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40%(25%+75%×20%)。

有限合伙企业在公司层面不纳税,个人按照地方税收政策的不同,缴纳20%或35%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低的地方我们称之为“税收洼地”。

3. 在转让股权所涉增值税方面:控股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限售股、非限售股时涉及征税。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能够得到一个基本结论:投资、短期持股、以追求投资收益为导向,更适用于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开设在税收洼地)持股;经营、长期持股、以持续分红收益为导向,更适用于控股公司持股。

对有志于创造一家上市公司的创业者而言,可以把股权分成2块:大的一块以控股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设计;小的一块以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架构进行设计。

由此实现“持续分红+套现+股权激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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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限”避税新招:有限公司改为合伙企业
2012-3-26 9:46【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有限公司还能改为合伙企业?”一位私募投资总监面对东方电热的一纸股东名称变更公告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疑惑的不仅是金融界人士,法律界人士也同样不解:有限责任公司仅通过更名就能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事情就是如此超乎想像。

这一在专业人士看来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已被A股市场上10余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完成。

业内人士分析,它们如此特立独行的做法背后只有一个动机——在减持限售股时实现避税。

西部某市高新区商务局的小许是完成这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的推手之一。

他对外的头衔是项目经理,虽然供职于商务局,但真正的工作是帮助外地企业迁址并做工商变更,这使他更像是一名工商局的员工。

“我们的政策主要是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高新区,它们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

”小许所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指的是上市公司“大小限”。

与某些地区吸引自然人股东的减税政策不同,小许所在高新区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公司制股东,最具竞争力的优惠是帮助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变更成为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的税负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减持限售股,不仅要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其个人股东还需上缴20%的股东个人红利税,公司还需承担其他相关营业税费。

一旦变成合伙制企业,在减持限售股时,合伙人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小许介绍,我们还会给为当地财政做出贡献的自然人给予一定奖励,合伙制企业自然人股东的个税实际税率将在20%以下。

不过,在具体操作上,有限公司要变成合伙制企业并非易事。

根据现行法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是这一公司架构上的不同,让有限公司不能以简单更名的方式变更成为合伙企业。

“理论上讲,有限公司如果想要变成合伙企业需注销后,再以其资产作为出资成立新的合伙企业。

”一位长期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表示,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时需要进行清算,并以清算所得为基数缴纳25%的所得税。

小许介绍,根据当地政策,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迁入高新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正是这一政策让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几乎不付出成本地从公司制变为合伙制。

“两免三减半”政策可以让企业在迁入后两年内免除企业所得税,如果此时将公司注销,则不需要在清缴税费时支付高达25%的企业所得税,其后再以原企业资产作为出资成立新的合伙企业。

“现在我们一般建议企业两步并作一步走,只要持股公司的自然人持股比例高于70%,就可以一次性完成迁入和更名。

”作为交换条件,上市公司股东成为合伙制企业后,其减持套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需在高新区完成。

正是经历了这样一番腾挪,上市公司的“大小限”们可以堂而皇之地避开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在减持套现时以更低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谓避税有道。

根据小许提供的名单,除东方电热外,已有天业通联、海康威视、章源钨业等10余家A股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如法炮制,完成了从“有限”到“合伙”的蜕变。

一些股东已享受到了避税的成果。

“这还仅仅是变更为合伙制企业的,现在高新区已引进38家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持股票市值在500亿元左右。

”小许在介绍其经办业务时不无得意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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