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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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公平、透明,保障各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相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其他有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包括集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服务等交易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协调委员会全面管理、协调、监督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协调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总体协议和有关指导意见,签订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协议;2、对公司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进行决策;3、裁定公司三个板块之间日常关联交易争议;4、办理集团公司下达的其他关联交易工作。
第六条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关联交易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如下:1、组织起草、签定、变更三个板块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协议,监督关联交易的执行,定期汇总关联交易的数据,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月报》,上报公司协调委员会;2、根据需要组织起草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决策;3、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三个板块之间互供产品、原材料、能源、劳务的数量、价格及结算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纠纷进行调研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裁决;4、其他关联交易日常工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2、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原则、依据和程序;3、关联交易的年度、月度计划;4、关联交易的统计及结算;5、关联交易的披露.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1、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2、分公司、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他所属的存续企业之间的交易;3、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及其他分立的股份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4、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5、公司主体与集体企业的交易视同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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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四)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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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配套执行。
2适用范围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3.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3.2《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4释义4.1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分为持续关联交易和单次关联交易。
持续关联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通常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
单次关联交易是指非持续或非重复发生的关联交易。
4.2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4.3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4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5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4.6豁免额度:经独立股东批准的每年度公司所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最高限额。
5职责分工5.1计划财务部a)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上级公司确定并实时更新关联方清单,组织公司关联交易豁免额度申报、超豁免额度追加申请及公司关联交易日常管控工作;b)负责公司所有涉及关联交易合同的专项审核;c)负责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额统计与分析、配合内外部审计对本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计;d)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绩效的考核工作、协助上级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5.2审计监察部a)负责提供关联交易的法律支持;b)开展关联交易内部审计。
5.3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上报及关联交易日常管控工作。
6管理流程6.1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分为单次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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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附件3: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一.《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披露及审批规则1.《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第14A章规定了关于关联交易的适用规则。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所有的关联交易中与相关方签订书面协议。
上市发行人应以“百分比率”中适用的测试确定特定交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详情如下: n 资产总值测试 (assets ratio)注:分母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内或中期报告所披露的资产总额的账面值;分子为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总值。
例如:在购买股权的情况下,若不涉及并表变化,则资产总值为交易股本对应的总资产账面值;若涉及并表变化(如从并表变为不并表),则资产总值为涉及标的100%资产总值。
具体请参见《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四章(特别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2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n 盈利测试 (profits ratio)在一般情况下,此测试不适用于关连交易。
注:分母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内所披露的盈利的账面值;分子为作为交易标的的盈利。
例如:在购买股权的情况下,若不涉及并表变化,则资产总值为交易股本对应的盈利账面值;若涉及并表变化(如从并表变为不并表),则盈利为涉及标的的100%盈利。
具体请参见《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四章(特别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2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n 收入测试 (revenue ratio)注:分母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内所披露的收益的账面值;分子为作为交易标的的收益。
例如:在购买股权的情况下,若不涉及并表变化,则收益值为交易股本对应的收益的账面值;若涉及并表变化(如从并表变为不并表),则收益为涉及标的100%的收益值。
具体请参见《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四章(特别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2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n 代价测试 (consideration ratio)注:此处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是指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乘以该交易发生前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平均收市价。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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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披露标准关联交易是指在交易当事人具有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涉及利益输送、利益侵占等问题,对公司治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潜在影响。
为了促进透明度和公平性,许多国家都发布了关联交易披露标准,要求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关联交易披露的重要性关联交易披露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潜在影响,投资者有权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和风险,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因此,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二、关联交易披露标准的主要内容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披露范围:标准要求企业对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披露,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对象、交易时间及相关方的关联关系等。
2. 披露方式:标准要求企业通过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公告等渠道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备查文件:标准通常要求企业保留关联交易的备查文件,并在需要时向监管机构提供。
4. 独立审查:标准要求企业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关联交易的审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5. 准则制定:标准要求企业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准则,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避免利益输送和关联方优先。
三、关联交易披露标准的意义与影响1.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关联交易披露标准有助于规范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 提高信息透明度:标准要求企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性质和风险,提高信息透明度。
3. 防范利益冲突: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防范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
4.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关联交易披露标准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的稳定性与健康发展,提高投资者信心。
四、关联交易披露标准的完善与应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关联交易披露的效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应用: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披露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披露,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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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附件5: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一.《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豁免的分类及具体要求1.《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豁免大致分为两类:§ 全面豁免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及§ 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2.关联交易一般性豁免的具体规定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财务资助;§ 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新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公司或其子公司回购证券;§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与子公司有关联的人士进行交易。
上述豁免的详情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此项豁免适用于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发行新证券除外)。
(1)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a)低于0.1%;(b)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联交易,纯粹因为涉及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或 (c)低于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300万港元。
(2)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低于5%;或 (b)低于2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1,000 万港元。
§ 财务资助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对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公司或其子公司本身是银行.《银行条例》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据海外适当的海外法例或权力成立的银行),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1)如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2)如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a)低于0.1%;(b)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联交易,纯粹因为涉及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或 (c)低于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300 万港元。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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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披露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准确和全面的披露。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一、背景介绍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披露标准。
二、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1. 披露对象:上市公司应对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进行披露,并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价格等相关信息。
2. 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和全面的披露。
包括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价格、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依据等。
3. 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对投资者具有合理的价值。
4. 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网站披露等方式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三、问题与挑战1. 披露不及时:部分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存在时间上的滞后现象,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2. 披露不准确:部分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遗漏信息等问题,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真实状况的判断出现偏差。
3. 披露不全面:部分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不全面,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供投资者进行判断和决策。
四、建议与展望1.加强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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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第13.07条】4、联交所所对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使信息披露维持在高水平,交易所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发行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的规定,但在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实施的规定前,有关发行人可作出申述。
港交所关联交易相关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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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国内A股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规定的范围比A股更广,监管更为复杂。
现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相关规定,就H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一、关联人士的范围关联人士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指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行政总裁(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含发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联系人及推定联系人。
“主要股东”是指有权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层股东(仅适用于创业板公司)(有权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实际上有能力指导或影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的人士)联系人如为公司主要指: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该公司及/或上述所指的其他公司(见第1项)合并控制的公司;该公司本身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即指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受托人权益);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及此等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推定联系人主要指:推定联系人是指就有关交易,相关人士或实体与关联人达成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的行为,因上述行为被香港联交所认定为有关联的关联人士或实体。
对非全资附属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全资附属公司可能因第①、②、③类关联人士的联系人或推定联系人而成为关联人士。
如一个非全资附属公司的大股东(10%或以上)纯粹因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或大股东而成为关联人士,该非全资附属公司不被视为大股东的联系人(即不成为关联人士)。
二、关联交易的内容与上述人士进行交易均为关联交易,内容上包括“资本性质的交易”和“收益性质的交易”。
1、关联交易的具体范围主要有: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视同出售)交易涉及有关购入/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的选择权融资租赁安排经营租赁或分租安排成立合营实体的协议或安排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就贷款提供保证或作出担保)发行新证券*提供或接受服务*共享服务*(如共享中央计算机系统、共享秘书服务等)提供(购入)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2、关联交易的分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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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020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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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咨询·企业制度
2020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公司相关关联交易豁免按照关联交易审核及披露的行为,保证公司经营依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相关关联交易豁免的,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存在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第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联交所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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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章节 事项 内容
关联交易以披露为原则,以豁免披露为例外。关联交易一般须予披露并经独立股东批准。 基本分类 14A.74 分类 豁免大致分为两类:(1)全面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及 (2)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适用于以下类别的交易: (1)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上市规则》第 14A.76条); (2) 财务资助(《上市规则》第 14A.87至 14A.91条); (3) 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92条); (4)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93条); (5) 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回购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94条); (6)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上市规则》第 14A.95及 14A.96条); (7)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上市规则》第 14A.97条); (8)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上市规则》第 14A.98条); (9)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上市规则》第 14A.99及 14A.100条);及 (10) 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交易(《上市规则》第 14A.101条)。 14A.74 本交易所有权指明豁免不适用于个别交易。 此项豁免适用于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除外)。 (1) 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a) 低于 0.1%; (b) 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一项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或 (c) 低于 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 益)亦低于 3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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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公平、合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交易内容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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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六条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关联人;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关联人;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八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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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摘录1、公司法(2005.10)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证券法(2005。
10)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9)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10。
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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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可以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法人。
由于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制定相应的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的当事方、交易的性质、标的物或者服务的数量、交易价格或者计价基准、交易完成的时间等详细信息。
同时,还需要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风险因素、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公平性等相关信息。
2.披露时机: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交易的情况。
具体披露时机可以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一般要求在交易发生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进行披露。
3.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期报告、公告、年度报告等形式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同时要确保披露信息能够便于投资者获取和理解。
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设立相应的板块,提供关联交易披露的相关文件下载。
4.独立性审核:上市公司应该委任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独立性审核,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审核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中立性,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相应的独立意见。
总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的基础。
通过制定明确的披露内容、披露时机、披露方式以及进行独立性审核,可以有效减少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信誉度。
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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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什么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
合作共赢一直是各家企业在进行合作的时候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少不了要和其他企业进行一些产业上的共享或者其他,营过程当中也会发生一些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
下文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什么?▲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连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规定按必须披露交易的程序办理,同时规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豁免。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2、种类。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 8条按交易的内容不同列举了11种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产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成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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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附件5: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一.《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豁免的分类及具体要求1.《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豁免大致分为两类:§ 全面豁免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及§ 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2.关联交易一般性豁免的具体规定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财务资助;§ 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新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公司或其子公司回购证券;§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与子公司有关联的人士进行交易。
上述豁免的详情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此项豁免适用于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发行新证券除外)。
(1)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a)低于0.1%;(b)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联交易,纯粹因为涉及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或 (c)低于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300万港元。
(2)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低于5%;或 (b)低于2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1,000 万港元。
§ 财务资助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对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公司或其子公司本身是银行.《银行条例》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据海外适当的海外法例或权力成立的银行),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1)如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2)如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a)低于0.1%;(b)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联交易,纯粹因为涉及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或 (c)低于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300 万港元。
(3)如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低于5%;或 (b)低于2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1,000 万港元。
如属以下情况,公司向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财务资助将获全面豁免: (1)有关资助是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及 (2)所提供的有关资助,符合公司或其子公司于该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直接持有股本权益的比例。
任何由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为个别担保(而非共同及个别担保)。
公司收取的财务资助如属以下情况,公司从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收取的财务资助将获全面豁免: (1)有关资助是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及 (2)有关资助并无以公司的资产作抵押。
§ 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新证券如属以下情况,公司或其子公司向关联人士发行新证券将获全面豁免: (1)该关联人士以股东身份,接受按其股权比例所应得的证券;(2)关联人士在供股或公开发售中透过以下方式认购证券: (a)透过额外申请(见《香港上市规则》第 7.21(1)或7.26A(1)条);或 (b)以本身作为供股或公开发售包销商或分包销商的身份,并已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7.21或7.26A条(出售任何额外证券安排)的规定。
在这情况下,上市文件须载有包销安排的条款及条件;注: 任何公司就包销安排向关联人士缴付的佣金或费用都不可按此豁免条文获得豁免。
(3)证券乃根据以下计划发行予关联人士: (a)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股份期权计划;或 (b)公司在其证券首次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前已经采纳的股份期权计划,而联交所已批准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证券上市;或 (4)证券乃根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先旧后新的配售及认购」而发行: (a)新证券发行予关联人士的时间如下: (i)在该关联人士根据配售协议向独立第三者配售证券减持其于该类证券的持股之后;及 (ii)在配售协议日期起计14天内;(b)发行予该关联人士的新证券数目不超过其配售的证券数目;及 (c)该等新证券的发行价不低于配售价。
配售价可因应配售费用作出调整。
注:公司旗下子公司发行新证券,可通过作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而获全面或部分豁免。
§ 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如符合以下条件,公司买卖目标公司的证券将获全面豁免: (1)有关交易属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证券交易;(2)有关证券是在联交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3)有关交易是在联交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进行;若非如此,关联人士并无收取或支付任何代价;及 (4)交易的目的并非为了向本身是目标公司主要股东的关联人士授予直接或间接利益。
§ 购回本身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向关联人士购回本身证券如符合以下条件,将获全面豁免: (1)该证券购回是在联交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进行(除非关联人士明知而将该等证券售予公司);或 (2)该证券购回是根据按《股份购回守则》所提出全面收购建议而进行。
§ 董事服务合约及保险 (1)董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订立的服务合约及为董事购买的保险将获全面豁免。
(2)公司就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可能因履行职责而引致的第三者责任,因而为其购买保险及安排续期可获得全面豁免,但相关保险的形式必须是香港法律及(若购买保险的公司注册成立所在司法权区在香港境外)该公司注册成立地的法律所容许的。
§ 购入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以顾客身份向关联人士购买消费品或消费服务,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如符合以下条件,将获全面豁免: (1)相关货品或服务必须属一般供应自用或消费的类别;(2)相关货品或服务必须是由买方自用,而不得: (a)加工成买方的产品或作转售;或 (b)由买方用于本身任何业务或计划业务。
若公司是买方,及有关消费品或消费服务有公开市场,而定价具有透明度,此条件并不适用;(3)由买方消费或使用相关货品或服务时的状态,须与买方购买时相同;(4)消费品或消费服务的总代价或价值,占公司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账目所示总收益或购货总额的百分比必须少于1%;及 (5)有关交易的条款对关联人士而言,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可得的条款,或对公司而言,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可提供的条款。
以下是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的例子: (1)董事在公司经营的餐厅用餐。
(2)董事在公司经营的零售商店为自用用途购买日用品。
(3)公司为董事寓所提供水电服务。
(4)关联人士向公司提供水电服务,而价格经已对外公布或公开报价,并适用于其他独立消费者。
§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按成本基准共享行政管理服务将获全面豁免,但相关成本可予识别,并由各方按公平合理的基准分摊。
以下是共享行政管理服务的例子: 秘书服务.法律服务及员工培训服务。
§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如符合以下条件,公司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1)该被动投资者是一名关联人士,纯粹是因为它是公司及╱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主要股东;(2)该被动投资者 (a)并不是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控股股东;(b)没有委派代表加入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会,亦无参与公司的管理(包括通过对公司重大事宜的否定控制权(譬如否决权)而对公司管理层有任何影响力);(c)是独立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股东及任何其他主要股东;及 (3)有关交易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收益性质交易。
“被动投资者”指符合下述条件的公司及╱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主要股东: (1)该主要股东属主权基金,或香港证监会或合适的海外机构认可的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及 (2)除持有公司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联系人的证券之外,该主要股东亦拥有其他多样化的投资。
§ 与子公司有关联的人士进行交易公司与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之间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关联交易,若符合以下情况,可获得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1)公司董事会已批准交易;及 (2)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
3.关联交易个别豁免的具体规定如下:联交所可在个别情况下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四A章关于关联交易的任何规定,并就相关豁免设定任何条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新申请人向联交所申请的持续关联交易豁免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05条,香港联交所可豁免新上市申请人或其子公司所订立的持续关联交易遵守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新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保荐人对有关交易的意见:有关交易是否属上市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交易,以及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具体而言,就上市公司预期上市后将持续进行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司可在上市前与关联方签订为期至多三年的书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列明该等关联交易的主要条款以及预计交易额度,并就此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于上市后在申请的额度内与该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而豁免关联交易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要求限制。
公司同时应在招股说明书的关联交易章节就该等持续关联交易的详情进行披露并说明:有关交易是否属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以及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2)有关非执行董事的交易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进行的关联交易如属以下情况,联交所可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有关交易仅因一名非执行董事占有利益而成为关联交易;§ 该名董事并无控制公司,而该董事在公司的权益,并非其主要业务权益;及如有关交易根据上述条款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香港联交所可能会要求发行人的审计师(或一名香港联交所可接受的财务顾问)提出意见,说明有关交易对上市公司所有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3)就经投标方式判出之公营机构合约/向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保证公司如就关联子公司或共同持有的实体的责任,向第三者债权人提供共同及个别的担保或赔偿保证,联交所可按以下情况豁免所有或部分关联交易规定:§ 有关担保╱赔偿保证是按经投标方式判出之政府或公营机构合约所需而提供;§ 该关联子公司或共同持有的实体的每名其他股东,亦向该第三者债权人作出相若的共同及个别担保或赔偿保证;及§ 该关联子公司或共同持有的实体的每名其他股东,均同意就所担保债务向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至少按其于该子公司或实体之股本权益百分比作出赔偿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