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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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外 适 用原 则 的规 定 为 案例 进 行 分 析 , 以期 寻 求 其对 我 国反 垄 断 的 域 外适 用原 则 可 资借 鉴之 处 。 关键 词 反 垄 断 法 效 果 原 则 域 外适 用
中图 分 类 号
D 44 F 1
文 献标 识 码

经济全球 化使国家 间贸易壁垒减 少 ,
越 来越 大 。不 少 国 家为 保 护 本 国利 益 。 纷纷 在 其 反 垄 断 法 中规 定 了域 外 效 力 . 是对 其 合 理 性 与 弊 端 的争 论 却 一 但 直 存 在 。为此 , 实践 中不 断 完 善域 外适 用 的 效 果原 则 , 挥 其 最 大功 效 则 是 必要 之 举 。以美 国和 欧共 体 关 于 域 在 发
的具 体 标 准 、 式 、 罚 力 度 也 会 有 很 大 的 美 国市 场 竞 争 产 生不 良影 响 ,美 国 就 有管 确反 映 出“ 方 惩 效果 原 则 ” 的痕 迹 , 出 “ 映 了 指 反
差异 。从 而 决定 了很 难 快 速形 成一 部 统 一 辖 权 。 由于 美 国 的效 果 原 则 与 传统 的 国 际 这 样 一 个 政 策 。即竞 争 规 则 必 须 是 一 视 同 的 国际 反 垄 断 法 。所 以 寄 希望 于统 一 的反 法 中 “ 地 原 则 ” 突 , 及 此 原 则 由于 没 仁 的 适 用 所 有 在 共 同体 内 从 事 经 营 的 企 属 冲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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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娟
4 07 ) 3 0 9 ( 中师 范大 学政 法 学院 湖北 武 汉 华
摘 要
随 着 经 济 全球 化 趋 势的 加 剧 。 国 的 经 济 依 存 度 不 断 增 强 . 跨 国 垄断 行 为对 国 内的 消 极 影 响 也 各 而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对发 生于国外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只要其结果影响了国内市场竞争 , 不管行为主体 的国籍如何 , 国内反垄断机构都 可以依蠢本 国的反垄 断法行使管辖权 。这就是反垄断法 的域外效力原则或 域外适用制度。我国于 20 0 7年 8月 3 0日通过 的《 反 垄断法》 2条第 2 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 第 款 力原则。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在 司法实践中有多种 形式 , 其核心在于确定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 的性质 。
n ’ sa t —t s lw mu t o d o t r v n h n e n t n a tl ’n g t e i a to h n .Th a ni r t a s o s o p e e tt e i tr a i a c r s e ai mp c n C i a u t ol e v e Ami r s a —t tlw’ se t ・ u xr a
t ro a ap ct ni d i rc c a a e r .T e oeo eat—t slwit eie h an r c l o ・ e i r pl ai j i a pat e s vr t o f m h r fh ni r ta d  ̄ em pi i e f x rti l i o n u cl i h a i yf o c t u so dt n p e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 , 反垄断法作为国内法 , 其效力 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和 贸易 自由化浪潮的高涨 , 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限制 跨 竞争的行为 日益普遍 , 在一 国境 外发生的限制竞争行
为可 能对 国 内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在 此 情 况 下 , 些 国家 一 在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纷 纷 突破 传 统 的管 辖 范 围 , 张 主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啦!你准备好了吗?下面,就和店铺一起来看一看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考点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拒绝交易;(3)独家交易;(4)搭售;(5)差别待遇;(6)掠夺性定价。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考点2】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

(4)不当技术联合。

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考点3】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申报实体条件(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在国际贸易规则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与规则,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家单独制定。

本文将分析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措施,探讨其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措施反垄断是指防止垄断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措施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以及《竞争政策协定》等文件中。

首先,《反倾销协议》规定了针对倾销行为的惩罚性关税措施,以确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贸易的公平性。

该协议要求成员国对于倾销行为的调查具有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于倾销产品可以采取临时关税保护措施等。

这样一方面,反倾销协议保障了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了垄断企业通过倾销手段破坏市场竞争。

其次,《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处理贸易补贴的程序和原则,以促进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该协议主要针对政府对于出口企业提供的补贴措施,要求成员国对于补贴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贴的反倾销行动。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防止不正当的补贴导致市场扭曲,同时也保护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再次,WTO的《竞争政策协定》鼓励成员国建立和加强反垄断法律和机构,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该协定强调消除垄断和反竞争行为的重要性,要求成员国建立适当的反垄断机构,并加强对于垄断行为的打击。

通过反垄断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可以遏制垄断行为对于市场和消费者的不利影响,同时保持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是指保护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不正当竞争协定》和相关国家单独制定的法规。

首先,《不正当竞争协定》旨在保护商业主体的知识产权和经营秩序,防止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不正当影响。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适用,也将用于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以及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国际合作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种突破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行为必定会引起各国法律之间的激烈碰撞,并且在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可行的全球性法律文件、条约甚至法律框架去指导各当事方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法。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尽管在1909年的美国香蕉公司诉美国水果公司一案中,美国反托拉斯法还被认为只能适用于美国市场上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然而在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在美国以外订立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该合同或行为享有管辖权,根据谢尔曼法追究有关公司的法律责任。

②该案确立了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主要依据的“效果原则”(effectsdoctrine),由此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便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

根据这个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有管辖权。

反垄断案件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法律困境解析

反垄断案件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法律困境解析
国展 开 营 业 活 动 的英 国公 民 和英 国企 业 受 到 外 国 法 院
传统意义上私法领域 的问题 。具体来讲 ,虽然纯私人
之 间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表面看起来只涉及平等主体间 的财产利益 ,但在实 际上 ,这种损害得以确认的依据
来 越 多地 涉及 域 外 承认 和执 行 问题 。 由于 反 垄 断法 是 晚 近 随着 市场 经 济 的高 度 发 展 才逐 渐 兴起 的新 兴 法 律
和执行比一般 民商事案件裁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困难 事裁决 “ 民商事”性质 的质疑 ;二是各 国一般对惩罚
性 民事 裁决 的域 外承 认 和执行 持 否定 态度 。 ( “ 一) 民商 事” 性质 被 否 定与公 共秩 序 保 留 首 先 ,反垄 断 民事 案件 的范 围在 不 同 国家 有不 同
范 围之 外 。这 种认 识 的依 据 主要 来 自对 反 垄 断 法旨在 于保 护 一 国 国 内
实际损失或损 害的范围外可拒绝承认或执行。从这里 我们可以看 出 ,世界各 国还是大多对惩罚性 民事赔偿
的 承 认 和 执行 有 所 保 留 。 具 体 到反 垄 断 民 事 案 件
的含义 。英美法 国家中 ,国家主管反垄断行政事务 的 机关可 以作 为原告 向法 院提 起 民事诉 讼 。以美 国为 例 ,美国司法部仅仪享有调查权和起诉权 ,而裁决权
归于 法 院 。联 邦 贸 易委 员 会 虽 然依 法 被 定性 为准 司 法
行都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


反 垄 断 民事 裁 决域 外 承认 和 执行 的 法律 困境
垒 在 20 05年通 过正式 文 本 时也将 之 明确 地排 除 r 公
的行政庭负责审理。因此 ,在英美等 国看来 ,除刑事 范畴 ,而这种观点在德 、法等传统大陆法 国家被认为 是不可接受的。其次 ,即使是纯私人之间的反垄断民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实务探讨
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模 式与选择
1 双边协商模式
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竞争法 适用的双边合作
2 区域性统一立法模式
欧共体竞争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解决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方面主要采取两种重要
方法:一是欧共体竞争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 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
首先,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作 为两套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制度模式,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与共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深受美国的 影响,并吸取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实施中的 经验与教训,努力通过判例实践对效果原则予以修 正,尽可能避免美国做法所造成的麻烦。
三、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
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 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 互协调的问题
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用国 内反垄断法对国外企业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 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判决,但这些决定 和判决执行起来却有相当大的困难
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据此规 定,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 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 。
从目前《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情况 来看,它只是为管辖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 国境内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一 个基础性的、概括性的依据,并不涉及具体 规则以及实施的标准或要求
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 助条约进行;
二是依据国际惯例; 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反垄断法论文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顾名思义,反垄断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反对垄断,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效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因此,认清《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基本功能法的功能,是指法按固有的特性必然具有的能作用于其外部事物从而发生一定功效的技(2)能,它是蕴藏于特定法之中的一种内在能量。

法的功能其外部表现就是法的作用和任务,二者在内在的本质上是统一的。

《反垄断法》是适应国家反垄断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垄断经济和垄断组织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

《反垄断法》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承担起了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任。

一、《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性、开放性。

而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机制是竞争机制。

垄断最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企业的数目,限制竞争。

这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3)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

而反垄断法抑制了垄断行为,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发挥,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内国市场对于国际经济的敏感度进一步增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受本国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国以外实施的影响一国国内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

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从立法和判例上对反垄断法规制和域外效力的适用进行了相关的实践。

本文着重探讨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以及我国反垄断行政审查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垄断与反垄断在私权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经济环境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逐渐产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垄断作为市场失灵的产物,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和不充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利用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形式进行反垄断才能维护一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已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各国都纷纷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形式来遏制这种市场之厄。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念本文认为,在反垄断法项下,所谓域外即指一国领域之外,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应该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和本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两种,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并且域外适用的法律不是外国的民商事法律而是内国的反垄断法。

分析和判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首先应该遵循行为地标准,也就是说要区分垄断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还要看当事人的国籍。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国市场竞争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享有的管辖权,并对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的规制。

三、反垄断域外效力的法理探源反垄断域外效力的适用首先是国际合作、安全本位、秩序本位和社会本位等经济法一般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是经济法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决定了其国际化趋势,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可持续发展。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

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

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

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司法管辖上存在冲突。

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反垄断法并要求形式管辖权,所以必然会导致管辖冲突。

所以,如何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正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域外执行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一国对某垄断案件做出判决,但需要到外国执行,而该外国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承认或不执行该判决,该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实践中,能在一国形成垄断或对一国市场竞争形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两拓的合资正是典型。

此外,反垄断法具有的公法性质也加重了域外执行的难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美国在《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中采取了“合理的效果原则”。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敏荣副教授关键词: 国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理论容提要: 在国际反垄断领域,由于形成国际反垄断统一法的困难,各国都借助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存在不少的不足。

根据这种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由于跨国公司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际性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不断增多。

以国际航空业为例,1997年一年就有多起大型的跨国兼并。

在众多的兼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波音和麦道两家飞机制造公司的合并,该合并大提高了美国在国际飞机制造业中的竞争力。

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法的管制,这些企业兼并既不能认为是合法,亦不能认为是非法,它处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利益相关国的观点分歧很大,经济问题常演化为政治问题,导致国际关系紧。

对于不断突出的国际垄断问题和国际统一法的空缺,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法来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或限制性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会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是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但在国完成,或利用分支机构在国进行的垄断;二是分别位于境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在国进行的垄断;三是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进行的垄断对国构成影响,但该企业在国无任何行动。

前二种情况的国法的域外适用有相应的国际法基础。

第一种情况依属地管辖原则可成立东道国的管辖权。

第二种情况依各国实践中所形成的单一体论也可以成立受害国的管辖权。

第三种情况下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能否成立是有问题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仅凭效果可成立本国的管辖权。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整个反托拉斯法都适用“效果理论”。

依据这个原则,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的国市场上产生了影响,就可以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但是,效果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依据的。

许多国家拒绝承认只凭单独的经济效果的管辖权主(即效果理论),其中以英国为典型。

由于效果理论缺乏明确的国际法基础,就使依此理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产生困难。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垄断行为也呈现出跨国化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逐渐凸显,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境外企业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体现。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非易事。

它需要平衡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与尊重他国主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也需要考虑国际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际垄断行为的不断演变和复杂化,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概念及背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反垄断法》可对其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律机制。

这是一种超越国境界限,针对国外某些影响到国内利益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也日益紧密。

这种联系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跨国垄断行为的出现。

这些行为往往通过价格操纵、市场分割、技术垄断等手段,限制或排除竞争,进而对国内的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将反垄断法的触角延伸到境外,对境外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任何法 律都是 只在一定 的地域范 围内有效 , 被称 为 这 法 的空 间效力 。一国 的法律一般 只在其本 国领域 内有 约束 力 , 是法 的域 内效力 。 这 当一 国的法律超 出其本 国领域 之外
发 生 约 束 力 时 , 产 生 法 的域 外 效 力 问 题 。在 反 垄 断 法 当 即
张 爽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 摘
10 8 ) 0 0 8
要] 在我 国加入 WOT, 与世界 经济融为一体 , 跨国公司长足发展 的大环境 下 , 而且
在 目前缺乏 国际统一反 垄断法的情 况下 , 在反 垄断法 中规 定域外效 力可以对 国内市场产生
影 响 的 国外 垄 断行 为 产 生震 慑 作 用 。我 国应 该 综 合 蔓欧 等 国关 于反 垄 断 法域 外 适 用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 对 不 同情 况采 取 不 同原 则 , 针 以效 果 原 则 为 基 本 和 最 终 原 则 。 外 。 可 以通 过 承 认 另 还 和 执 行 外 国判 决 的程 序 阻却 对 我 国不 利 的 国 外不 合 理 的反 垄 断法 域 外 效 力 的适 用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2月
理 论 观 察
Th o y t b e v to e r ei c s r ain
Au . 2 0 g ,0 6
Se i lNo. 2 No. ra 4 6
总第 4 2期 第 6期
试 论 反垄断 法 的域 外效 力
域外效力的阻却。
( ) 予反 垄 断 法 域 外 效 力 是 我 国加 入 W T 。 一 赋 O 市场 经 济 国际 化 的 需 要 。
从 14 95年“ 国铝公 司案” 即 Al a案) 立 了完 整 美 ( e o 确 意义上 的现 代反垄 断法域外适用制 度 后 , 越来越多 的国家 级 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 以域外效力 。 比如德 国 19 9 8年 的《 反对 限制竞争法 》 第一百 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 : 本法 适用 于一切 在本法适用 范围 内产 生影响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即使 限制竞争行为是本法适用范围 以外 的原 因所致的 , 同。 亦 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卡特尔(国际垄断协议)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国际卡特尔不仅限制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阻碍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域外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卡特尔的概念、特点、形成原因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深入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法律依据、实践经验和挑战。

文章将首先概述国际卡特尔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形式。

然后,通过对比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立法历程和实践经验,探讨我国在应对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接着,文章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评估其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有效应对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国际卡特尔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全球反垄断合作与发展。

二、国际卡特尔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卡特尔,即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行动,在国际市场上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实行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垄断行为。

这种组织形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变得越来越普遍且复杂。

国际卡特尔的形成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保持或提升市场份额和利润,寻求通过合作来增强自身实力;二是科技进步和通讯手段的发展,使得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作者:彭劭慧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在世界经济自由化的浪潮中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然而,为保护国内经济产业的发展、遏制我国产业的竞争,作为新型贸易壁垒手段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正受一些发达经济体的青睐,频繁的运用在贸易保护之中,我国不少的出口企业深受其害。

出口企业和行会如何提高应对反垄断域外管辖的安全意识,如何应对与日俱增的反垄断诉讼。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有助于维护我国出口贸易产业的生存、发展,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安全。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贸易的增多,反垄断诉讼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国内经济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05年至今,我国企业连续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国维生素生产企业串通操纵维生素C出口价格与数量案。

这也是中国企业首次面对美国的反垄断诉讼的域外管辖的经典案例。

然而八年诉讼,中国维生素企业以10亿元的赔偿结果,终败诉美国。

研究该案例,对于考察国外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具有深刻的意义。

一、案件简介加入WTO后,中国维生素出口行业贸易量急剧增加,凭借低廉的价格优势,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在相继击败了瑞士和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产能迅速占据了全球68%的份额。

在美国,更是将85%的维生素C市场牢牢占据。

无序的低价竞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致使美国商务部发起对中国维生素企业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2001年11月16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牵头并主持,中国的几大维生素C企业召开了一次行业会议。

这次会议决定:达成行业的一个稳定和提高出口价格的自律协议,严格控制出口数量以及进度。

为了防止国外提出反倾销调查,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维生素C分会。

同时,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36号令,并公布《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规定维生素C为预核签章商品。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1. 内容概括该文档内容概括主要探讨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冲突法基础。

文章首先介绍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和域外适用的概念,然后重点分析了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包括国际法原则、国内法规授权以及国际商业利益等因素。

文章详细探讨了美国如何依据其冲突法原则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畴扩展至国外,特别是在跨国商业活动和国际贸易领域的运用。

文章还指出了在这一领域存在的争议和可能的法律冲突点,包括外国企业的应对策略以及对未来法律趋势的预测。

文章总结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重要性及其对国际商业环境的影响。

通过这一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复杂性和互动性,对于指导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合理应对反垄断风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1 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际间的适用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世界上最早、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法国家之一,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科技巨头的崛起和跨国经营的发展,美国反垄断法在域外的适用冲突愈发凸显,不仅给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律挑战,也给美国本土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美国国内,反垄断法主要依附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立法。

由于美国采用的是联邦制结构,各州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各州的反垄断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为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了可能。

美国反垄断法还深受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影响,这些判例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国际层面,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冲突。

美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等方式,试图将其反垄断法原则和规则推广到全球范围;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则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对美国反垄断法进行审查和适应。

这种国际层面的法律冲突不仅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给跨国经营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法律风险。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美 国法 院在一 系列 案件 中 , 此原 则作 了“ 对 考虑 周延 ” 的修 正和 完 在 欧盟 市场 内的支 配地 位 , 反 了《 违 欧共体 条 约》 8 第 6条 的规定 ,
但这 一 原则 本 身 固有 的缺 点仍 然 是不 可 能改 掉 的。效 果 原则 充 是 否对 其它 实体拥 有并 且实 际行使 了控 制权 , 来确 定母 公 司是 否 分体 现 了美 国的霸 权主 义思 想 , 意指 一个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只 要 它 对美 国有 影 响 , 就有 权进 行 管辖 。在 10 年 美 国香蕉 公 司诉 它 99 美 国水 果公 司一 案 中 , 国最 高法 院 的法 官 H me 认 为 , 一个 美 d s “ 行 为是合 法还 是违 法 , 只能 依据行 为地 国家 的法律 来判 断 。这 即 ”
而 维护 了本 国 的经济 利 益 , 进 了贸 易与 投资 自由化 , 同时 效 业 溶 剂案, 促 但 欧盟 委员 会把 C m ri S le t 和 I 两 者 分别 为 o mec lovns C( a 果主 义 原则 正是 因 为这 种宽 泛 的管辖 权而 遭 到非议 。 在这 之后 , 善。 尽管 这些 修 正和 完善 在一 定程 度 上纠 正 了效果 原则 的缺 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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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论我国《 垄断 莹》 反 的域外 遣用
杨 美 荣
摘 要 《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但是世界经济的发展不会 因此 而放 慢脚步。 我国必须确立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制度 , 并且应该积极的促进双边、 区域 内合作机制, 致力于国际反 垄断统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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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摘要:今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十年,这十年来由于wto的相关政策以及中国的新成员和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当今全球经济化背景下一国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从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实施中的做法出发,并结合各个理论进行分析。

最后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对我国现存的域外效力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效力;wto2001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成为了wto成员。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十年,这十年来,得益于wto,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在这全球贸易的浪潮中仍然显得不够完善,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案件,还有一些国家为了限制我国的低价产品而采取的各种不正当措施,都给我国的利益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我国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的过程相当漫长。

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之前,有关规制反竞争行为的规定散布在若干法律中。

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关于保护市场竞争的最早的行政性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

可以看出,受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法律这几年的发展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域内和域外效力的衔接方面还是产生了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是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力度不够,而对国外企业的管辖力度又稍显不足,特别是反垄断和反不当的域外效力规定太少,仅体现在《反垄断法》的第二条中。

域外效力也称域外适用,就是国外企业发生在本国的经营行为或国外企业行为的结果对本国市场竞争有不利影响导致本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域外效力不是反垄断法规定之初就存在的一种制度,它的产生与特定的国际经济背景和本国的经济状况相联系。

下面就来看一些域外效力适用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做法,从而探讨各种理论的实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规定及相关案例域外效力是一国主权权利的海外延伸,往往也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种,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开始于美国法判例。

①在立法方面,最能体现《谢尔曼法》的域外适用可见于该法的第七条。

然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始于1945年,美国的alcoa案,该案改变了美国之前严格遵守的地域原则,开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在该案中,alcoa公司的加拿大子公司参与了一个主要由瑞士生产商组成的卡特尔,其限制对美国出口铝锭的数量,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hand法官认为虽然他们之间的协议是在美国境外签订的,但是对美国的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因此认为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

法院的判决中写到:如果一个行为试图并且实际影响到美国的商业,那么美国的发托拉斯法可以使用与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也即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产生了一定的域外效力。

这种形式被成为”效果原则”,此后该原则便成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依据。

根据这项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而与美国反垄断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只要该项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美国法院对此事就有管辖权。

显然,这样的规定无异于”霸王条款”,因此20世纪50年代以后,各国都掀起了抵制美国该原则的浪潮。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直接通过国内的立法来限制或禁止美国国内立法对其国民的适用。

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两起案件,对美国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timeberlane案和mannington案。

在timeberlane案中,美国公司timberlane lumber认为美国企业美国银行的子公司在洪都拉斯进行行贿并妨碍了timberlane公司在该地的经营,因而起诉美国银行公司。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仅仅依据后果来确定域外管辖过于狭窄,从而创设了”合理管辖原则”,法院认为确定重大的影响是认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最低要求,但是法院在确定管辖权的时候,应当考虑礼让和其他国家的要求,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平衡因素。

②主审法官choy认为,由于主要被告是外国人,案件发生与国外且直接影响到外国政府的重大利益,法院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放弃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③在mannington案中,该案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将国际礼让和国际关系的因素考虑在内,最终放弃了管辖权。

这样,这种基于利益的平衡导致了”利益平衡”原则的产生,从而取代了”效果原则”。

这也体现了国际交往中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的精神,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立法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本条原则性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在空间效力上不仅及于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及于发生我国境外而对境内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

也就是说,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市场上产生的或者将要产生的限制竞争,而不管行为人国籍、住所,也管限制竞争行为的策源地在哪个国家。

由此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适用原则。

在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时候,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前提就是该境外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如果没有产生这样的后果,就不应该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

即,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适用的原因,是由于域外行为产生了域内效果。

显然,这一规定借鉴了美国的”效果原则”。

关于本法应当对哪些人有效,即所适用的主体。

虽然本条没有明确我国《反垄断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不过从本法第12条规定中对于”经营者”的定义可以看出,本法并不区分中国经营者和外国经营者,而统一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此,不管经营者的国籍、住所如何,只要其从事的垄断行为符合本条空间效力的规定,都适用我国《反垄断法》。

(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适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关于域外效力最有影响力的案件恐怕非2008年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莫属了。

2008年9月3日,汇源发布公告,荷兰银行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以约24亿美金的价格收购汇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并注销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未行使股权。

2008年11月,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并购申请材料,并通过初步审查。

同年12月,商务部对此案进一步审查。

2009年3月,商务部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④据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联合公布的信息披露,可口可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商务部给出的理由如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可见该案的主体均为外国经营者,但争议发生在我国境内,对我国的社会产生的重大的影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我国对此案有管辖权。

(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规定的缺陷及建议然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这一制度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了,体现出以下两个缺点:1)域外效力的程度没有明确,即当垄断达到何种程度时才能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

美国的”效果原则”在开始之初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反对,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它严重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2)没有结合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这必将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定其域外适用效力时,既要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同时也要顾及别国的主权、经济利益和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尽量避免片面的、极端的做法而引起不应有的法律冲突。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效果原则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主要原因是效果原则不仅简单而且更有利于保护本国的利益。

若适用履行地原则,则要对”履行地”做出相应的解释,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等等。

若适用统一经济体原则即行为规则原则则要对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推定,在推定的过程中还可能产生域外管辖的限制等问题。

效果原则强调了两方面的关联:当事人在境外的行为和该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的不利后果,这就避免了扩张解释和关系推定等程序。

在效果原则的大框架下结合我国选择冲突解决的方式进行立法。

目前解决冲突的方式分为单边主义、双边主义和多边主义。

我国没有采取单边主义的经济基础。

作为适用标准的单边主义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后盾,否则,在他国没有法律义务的前提下适用单边主义不会产生相应的制裁效果。

这种经济基础主要是他国对本国存在市场依赖、投资依赖、技术依赖等等。

符合这样条件的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

当然,也没有必要完全排斥单边主义。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经济利益都有权对外国的垄断行为采取措施。

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都要用立法加以规制,这也是许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立法国家虽不具备相应的的经济条件,但仍然在制定或修改反垄断法时纷纷效仿美国法律宣布本法具有域外效力的理由。

我国应该坚持双边主义为主、多边主义为辅的原则,并注重在发挥竞争法的积极功能的同时应对经济全球化下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除了遵循效果原则,还要适当结合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

此外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任何贸易都离不开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不仅能够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国际环境还能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冲突和过分的国家保护主义。

从国内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区际合作,也就是大陆同香港、澳门、台湾的合作。

用统一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来规制贸易区内的垄断行为。

其次,要广泛的与其他国家在对外贸易领域进行反垄断双边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和多边协议,解决各个经济体在国际反垄断管辖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第三,要发挥我国在各个区域合作中的作用,比如亚太经合组织和其他一些经济组织,协调好各组织之间出现的反垄断域外管辖的相关问题。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的制定,在wto中发挥自己的话语权,维护好国家利益。

注释:①《竞争法学》何国华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9年7月北京第一版 p49②timberlane lumber co. v. bank of america, 549f.2d 597 (9th cir.1976)③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彭兴华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08月第一版④/zt/2008/kola/腾讯网财经频道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专栏参考文献:[1]彭兴华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2]戴龙日本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3]黄勇国际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 2003[4]何国华竞争法学【m】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9[5]刘宁远国际反垄断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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