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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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2]0089号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6日生效日期:2003年08月26日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一)民族班中小学,县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

(二)寄宿制中小学,城市和县镇中小学寄宿生在300名以上、农村中小学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的学校。

(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如建有微机室、语音室、电化教育室、劳动技能室,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学校。

(四)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

(五)周边环境复杂,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较重,需要配备保卫人员的学校。

(六)经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需要配备相应人员的学校。

(七)为保证教学基本需要,中小学可适当核定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九)农村教学点,按《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不足时,可按包班核定编制。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中学,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4-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4-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5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3-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学,内设机构2-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1-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

设立团委的中学,配备专职团干部1名。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2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小学,一般不内设机构,必要时也可内设1个机构,核定校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小学可配备专、兼职少先队辅导员。

四、组织实施

《编制标准》下发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强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确定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

及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控编补员审批制度的通知》(省编发[1997]13号)及省编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字[2001]111号)的规定,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各学校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本校的机构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校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优进劣出、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和专任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备教职工。

五、工作要求

(一)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综合分析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趋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省中小学校定编定员工作要与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按需设岗、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和推行教师队伍和其他教育资源合理利用的新途径。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师资情况、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各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0号)精神,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班额、班级数和教职工结构,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科学确定教职工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职工、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对超编人员可结合本人和本地学校情况,一是调到缺编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二是不改变所属工作单位关系,抽调到相关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三是通过培训提高、知识更新和教师资格认定后从事相应的教学或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发展眼光和全局观念做好这项工作。

(四)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对停薪留职人员要让其尽快回学校工作,否则做辞退处理;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临时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五)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辞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严格把好进人关。编制不满员的学校主要用于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急需的教学人员和其他学校超编人员。超编的学校不准再调进人员,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分流工作。目前全省缺编中小学校和大量代课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资格认定和清退、补充工作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一要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保证社会稳定;二要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三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支教工作,努力改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不高的状况。

(六)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州、市)、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承担相应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教育辅导工作站,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行政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部门指导。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农村教学点的教师授课由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原教育辅导工作站在编人员,可分流到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对不适合在中小学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七)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定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幅

城市

高中1∶12——1∶15

高中1∶13——1∶16

小学1∶19——1∶22

县镇

高中1∶13——1∶16

初中1∶16——1∶19

小学1∶21——1∶24

农村

高中1∶13.5——1∶16.5

初中1∶18——1∶21

小学1∶23——1∶28

注:1“城市”指省辖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区。

贵州各少数民族介绍资料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居全国第二位。世居少数民族有土家族、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白族、瑶族、壮族、毛南族、蒙古族、仫佬族、羌族、满族、畲族等16个。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 今天生活在贵州的少数民族,多属汉藏语系,其下又分藏缅语族、壮侗语族和苗瑶语族以及仡拉语族。属藏缅语族的民族有彝族、白族、土家族等;属壮侗语的有布依族、侗族、水族、毛南族等,均出自“百越”;属苗瑶语族的有苗族、瑶族、畲族等,皆出自苗瑶族系;百濮族系,属汉藏语系中的仡基语族,如仡佬族、僰人、羿人等,是为古代的“濮人”。 在对贵州各大族系迁徙入黔的历史中发现,政治挤压,军事征服,制度嬗变等因素,是使四大族系进入贵州的主要动因。而贵州的历史即此亦可被视为一部移民史。民族对流与穿插的结果,造成了贵州境内民族区域分布中既有集中聚居,又交错杂居的情况。各个不同民族分化融合,四大族系,在长期的迁移中,逐渐分化成今天的各种不同民族。 贵州回族人口有16.87万人,,占全国回族总人口的1.72%。主要分布在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黔西南自治州兴仁县、安顺市平坝县、普定县,六盘水市各县,贵阳市。 贵州土家族人口有143.03万人,占全国土家族人口的17.82%,聚居在铜仁地区的沿河、印江、黔东南自治州的镇远、岑巩县、遵义县的道真自治县。 贵州的侗族有162.8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5.01%,主要聚居在黔东南各县和铜仁地区玉屏自治县、江口县、石阡县、万山特区。 贵州的毛南族有3.12万人,占全国毛南族总数的29.1%。是全国10个较少的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黔南自治州平塘县。 贵州的彝族人口有84.36万人,主要聚居在黔西北的毕节地区和六盘水市。 贵州畲族有4.49万人,主要聚居在黔东南州麻江县、凯里市,黔南自治州都匀市、福泉市。 贵州仡佬族人口55.9万人,占全国仡佬族总人口的96.48%,主要分布在遵义的务川、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安顺市平坝、普定县、关岭自治县、铜仁地区石阡县,毕节地区黔西县。

城容貌规范

城市容貌规范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内容和要求 附录A 主要道路与重点地区 附录B 附则15 前言 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规范根据GB 50449-2008《城市容貌标准》并结合广州市实际进行补充与细化。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廷贵、赵洪、魏树新、王宇雷、罗意琼、粱少钧、奚介鹏。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城市容貌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九大类的城市容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区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从化市、增城市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s 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 3.3

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0日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

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 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人行道铺设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无污水溢流。地下排 — 2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 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 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臵,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核定。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统筹兼顾,均衡配臵。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臵摆到重要位臵,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一、序论 解放前,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在文化、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严重滞后。在中国近代的历朝历代发展过程中,居住在贵州的少数民族屡屡受到其他民族的歧视、压迫,在过去的几百年中,他们不断的移居到比较偏僻、土壤比较贫瘠的地区,在文化、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严重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西部大开发在贵州实施以来,在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和扶植下,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经过50余年的奋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少、边、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与发达地区(沿海和中部地区)相比,差距仍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现今贵州全省共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45个民族乡。苗族最多,为412万人,其次是布依族,为247.8万。而最少的民族不到一万。少数民族分布具有成片区和交错杂居的特点。少数民族居住地一般在边远山区。 为实现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和推动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需从实际出发,结合贵州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紧抓改革开发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构成,人口素质构成,经济产业构成等方面思考分析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性。 二、本论 第一,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构成。 总的说来,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主体是一个隆起在四川盆地和广西丘陵之间的岩溶山原。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贵州高原山地居多,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全省地貌可概括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三种基本类型,其中92.5%的面积为山地和丘陵。那其中少数民族多分布在偏僻的山区。 这些地区环境秀美,地形多样,旅游资源丰富。 同时这些地区大多是岩溶山区和高寒山区,由于的自然环境相对比较复杂、自然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从种类上来看,既有气象灾害,也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其中以冰灾凝冻、泥石流最为突出。在时间上具有普遍性,在地区分布上具有广泛性,并且具有群发性。一方面,不同的灾害常交替出现,如大风、冰雹,洪与涝一般是同时出现,另一方面,又同时诱发病虫害。同时具有频率高的特点。从近几年贵州省自然灾害情况看,各种灾害平均每两周发生一次。高于全国每年平均的18.8次。并且灾害程度深。 由于贵州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独特的喀斯特地貌,造成了交通通信发展的瓶颈,虽然经过多年的建设交通通信得到不断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通信等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修通了经过黔东南、黔南、黔西南自治州的湘黔、黔桂、南昆干线铁路和经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的内昆铁路;所有民族区域实现乡乡通公路,其中黔南、黔东南通了一、二级公路;对经过民族地区的、乌江、清水江、都柳江、北盘江、红水河等河流进行了整治和疏浚,改善了航运条件;民族地区的本地通信网络的日益现代化,开通了程控电话,拥有了电子化邮局;但是总体上以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为主要载体的立体交通网仍然相当薄弱。交通不便仍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2]0089号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6日生效日期:2003年08月26日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关于规范方案中小学校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和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人事部门编制标准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顺应基础教育发展的形势,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的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各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武政办[2003]52号文件规定,按照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合理设置。 高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高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

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 初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初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 小学配备校长1名;12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小学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12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可设置政教处,配备主任1名;36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幼儿园结合实际参照小学执行。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三、教职工岗位设置及工作量标准 (一)教职工岗位设置 中小学教职工岗位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岗位。 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8贵州省5个主体少数民族简介

贵州省5个主体少数民族 (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简介 1、贵州苗族 贵州是苗族人口最多的省份,全国的苗族有60%住在贵州省,几乎所有县、市都有苗族聚居的村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苗族最集中的地区。此外,黔南、黔西南自治州和松桃、威宁自治县也有一定数量的苗族人口分布。 苗族的族源十分古老,因分布地域不同而各自称“蒙”、“模”、“毛”、“髦”、“雄”等。苗族有自己的语言,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过去没有文字,1949年后新创了苗文。苗族喜聚族而居,形成大小不同的村寨。村寨多依山建筑,有的靠河溪的山脚,有的在山腰,有的则靠近山顶。住房以木结构为主,多数为两层,少数为三层。在山腰上的多为吊脚楼式。苗族服饰差异较大。一般说来,男子蓄发包头巾,身穿无领、大袖、宽裤脚服装,腰带束身,冬天缠裹腿。妇女头顶束髻,包头巾、戴手钏、耳环和项圈、穿裙子。大多娄裙子为百为百褶裙,因居住地区不同,裙子的长短不一,颜色为青、蓝二色为主,也有其它颜色。上衣开襟,一般不用扣,多以花带束腰。苗族崇拜祖先,信鬼神,也有信其他宗教的。主要节日有:苗年、吃新节、四月八、芦笙节、端午节、龙船节等。

2、贵州布依族 布依族是少数民族人数在贵州仅次于苗族的又一主要民族,全国均布依族绝大部分聚居在贵州,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较集中,也有聚居在安顺市、铜仁市、遵义市、毕节市、六盘水市和贵阳市等的。布依族先民是古越人的一支,后称“僚人”,元明时期称“仲苗”、“青仲”或“仲家”。从史籍称布依族先民为“羊可僚”分析,布依族作为羊可江畔夜郎古域远古居民历史悠久。是贵州创造古夜郎文化的主体民族之一。 布依族有自己的语言,属于汉藏语系壮侗语壮傣语支,没有文字,1949年后创造了布依文。布依族素有“水稻民族”之称,居住环境依山傍水,河谷坝区土地肥沃、水源便利,传统农业以水稻耕作为主。民间文学有神话、诗歌、寓言、谚语等。民间歌曲有山歌、浪哨歌、酒歌、大歌、小歌、叙事歌、礼俗歌等。舞蹈有铙钹舞、转场舞、花棍舞、织布舞、响篙舞等。 戏剧有花灯戏和地戏。乐器有铜鼓、铜锣、皮鼓、唢呐、芦笙、姊妹箫等。布依族服饰千百年来逐渐演变,服饰多为青、蓝、白几种颜色。妇女着大襟短衣,部分着百褶长裙。男性老年人多穿长衫。婚姻实行自主婚。工艺品有蜡染、刺绣、织锦、竹编、陶器、雕刻等。传统节日有三月三、四月八、六月六、吃新节、七月半等。信仰多种神灵,崇拜祖先。少数人信仰佛教、道教、天主教。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

xxxx 容貌标准 2005年6月1日xx人民政府津政函 (2005)53 号批准发布 1.0 引言 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 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2.0 建筑景观 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檐再装饰的外型设计,体现建筑艺术、文化品位、外型美观和城市特点,其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xx设臵的围墙,符合下列形式: 2.2.1 透景围墙; 2.2.2半透景围墙; n n o 43^ 兽 2.2.3 绿篱。 2.3 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臵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美观,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 2.4 主干道、繁华区、商业街各商店设臵的橱窗内,安装照明设施,窗明通透,陈列物或宣传品摆放整齐。橱窗玻璃上无张贴物。 2.5 临街建筑物安装分体式空调的,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统一设臵的位臵上。原建筑物没有统一设臵空调外机位臵的,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 厘米以下的中央位臵。

2.6 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门窗安装的护栏,一律为内镶式护栏;无外跨式护栏、遮阳罩、卷帘门窗。 新建居住楼设臵护栏的,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栋楼房采用相同的颜色和式样。 2.7 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区和各种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无擅自拆改或搭建。 2.8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完好无损,无外墙皮脱落。玻璃幕、铝塑板等新型材料的墙体无明显污迹和灰尘。 2.9 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搭建的挂台、雨棚。临街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堆物或吊挂物品。 2.10 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整修、粉饰;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或隐蔽设臵。 2.11 无擅自拆墙改门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无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周及顶部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0 环境秩序 3.1 道路、公共场地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违章棚亭,无擅自堆放物品。 3.2 有关部门准予临时占路堆放的物料,堆放整齐,散体物料有防污染措施;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造型及色调不影响市容观瞻。 3.3 有关部门准予占用道路设臵的阅报栏、广告栏、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一律采用新型材料,外观设计新颖。 3.4 报刊亭、售货亭外无摆放商品,无经营活动。 3.5 沿街建筑施工工地,设有造型美观且不低于2.5 米高的实墙围挡。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设有专用的金属板材围挡。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无工程渣土堆存。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工程渣土,不超过实体围墙的高度。 3.6 主次道路、繁华地区,无占用道路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理、车辆冲洗等经营活动。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 (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 1、机构设置。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 1、机构设置。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I--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不配备校级专职领导,指定一名教师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中小学党群组织负责人,按照其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初级小学或分校、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贵州少数民族资料

贵州少数民族资料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居全国第二位。世居少数民族有土家族、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白族、瑶族、壮族、毛南族、蒙古族、仫佬族、羌族、满族、畲族等17个。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全国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人口分布主要在贵州。下面选择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在饮食、服饰、民居、信仰、禁忌等方面做一大概介绍: 1.苗族 分布:人们常说贵州是苗族的大本营,贵州苗族占全国苗族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最多,也最集中。 语言:苗语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1956年制定了苗文的拉丁字母拼音文字方案。 信仰:主要是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也有部分人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 服饰:苗族妇女上身一般穿窄袖、大领、对襟短衣,下身穿百褶裙。便装时则多在头上包头帕,上身大襟短衣,下身长裤,镶绣花边,系一幅绣花围腰,再加少许精致银饰衬托。苗族男子的装束比较简单,上装多为对襟短衣或右衽长衫,肩披织有几何图案的羊毛毡,头缠青色包头,小腿上缠裹绑腿。 饮食:以大米、小麦、包谷等为主食。苗族喜食酸味,制作的酸食有酸辣椒、酸菜、酸汤、酸汤鱼等。苗族还常以酒示敬,以酒传情,不同时间、地点,不同的对象,饮酒的礼俗也有所不同,如拦路酒、进门酒、双杯酒、交杯酒,不一而足,体现了苗族人民丰富多彩的酒文化。 民居:苗族地区盛产木材,因此,过去的房屋多为木结构。建筑在山区的吊脚楼,一般分为两层,上层住人,下层圈养牲畜或堆放杂物。 节日:苗族的传统节日有苗年、四月八、龙舟节、吃新节、赶秋节等,其中以过苗年最为隆重。苗年相当于汉族的春节,一般在秋后举行。节日早晨,人们将做好的美味佳肴摆在火塘边的灶上祭祖,在牛鼻子上抹酒以示对其辛苦劳作一年的酬谢。盛装的青年男女跳起踩堂。 歌舞:舞蹈有芦笙舞、板凳舞、铜鼓舞等,以芦笙舞最为普遍。芦笙舞在正月十五、三月三、重阳节等节日及建房、丰收、迎亲等日子里跳,舞姿多重下肢变化。 禁忌:做客的时候不能去夹鸡头吃。客人一般也不能夹鸡肝、鸡杂和鸡腿,鸡肝、鸡杂要敬老年妇女,鸡腿则是留给小孩的。忌跨小孩头顶,否则孩子长不高。禁忌妇女与长辈同坐一条长凳。忌杀狗、打狗,不吃狗肉;不能坐苗家祖先神位的地方,火炕上三角架不能用脚踩;不许在家或夜间吹口哨;不能拍了灰吃火烤的糍耙;嬉闹时不许用带捆苗家人;遇门上悬挂草帽、树枝或婚丧祭日,不要进屋;路遇新婚夫妇,不要从中间穿过等。 2.布依族 分布:主要聚居在贵州省黔南州、黔西南州及安顺地区和贵阳市,其余分布

贵州某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女青年早婚现象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居民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再加上计划生育工作在百姓间的不断深入开展,早婚现象在当今的中国已经不如以往那样普遍。但是笔者从一些相关的报道中发现在我国的贫困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该现象依旧是比较严重的,基于对这种现象产生及其成因的好奇,笔者着手进行了此项研究。在研究地点的选择上,基于地区经济因素的考虑,笔者选取了我国目前经济较为欠发达的贵州省。再基于少数民族这个群体的考虑,笔者选取了贵州省的铜仁地区下辖的一个乡镇,该乡为侗族自治乡,少数民族占到97%。通过定量以及质性两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手段,笔者对该乡的已婚妇女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不同的现象,由此透过该现象笔者进行一些解读,并给出几点不成熟的意见。希望能够对今后的此类相关的研究起到一个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早婚打工群体计划生育实际婚龄生殖健康

绪论 一、调查地背景介绍 本次调查的地点位于贵州省铜仁地区下属的一个县级市的一个侗族乡,该乡少数民族的数量占到总数的97%,主要由侗族以及苗族等少数民族构成(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该乡的少数民族有一部分是由汉族转变过来的,因为要申请民族乡所以有些汉族该变了民族属性)。在经济方面,据该乡的官方数据显示,该乡的人年均收入为1500元,属于贫困乡。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该乡现在年轻人多外出打工,而这些打工者中又以女性为主,男性在家务农的较女性要多。而据了解这群外出务工的女性正是早婚现象的集中群体。 二、文献综述 (一)概念界定 1、青年 对于青年的年龄界定,目前在国内外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人的心理、生理、社会等特征均有不同的划分①。在本次研究中鉴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采用的是联合国卫生组织1992年时对青年的年龄界定,即:18至44岁。 2、早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基于此,因此在本次调查中,笔者界定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女性为早婚。 (二)国内相关研究 1、我国目前早婚现象的分布情况 首先,从地理维度上分析,在我国早婚现象与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地区早婚比率高于城市地区,中西部地区早婚比率高于东部地区。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至19岁年龄组巳婚人口比重,市、镇、县分别为1.26%、1.59%、3.67%,农村早婚人口比重分别高于市、镇2.5%、2.17%②。另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东北区、华北区、华东区、中南区、西南区、西北区早婚比率分别为9.1%、8.9%、11.2%、12.5%、18.7%、 ①黄志坚.谁是青年?——关于青年年龄界定的研究报告.中国青年研究.2005-10-12 ②刘庆相.中国早婚人口状况的分析.人口学刊,Population Journal,编辑部邮箱1992年02期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调研汇报材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调研汇报材料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武山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调研 汇报材料 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一、学校基本情况: 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位于县城宁远大道中段(城关镇陈门新村4号),现为一所独立初级中学。目前全校共有24个教学班,学生总人数达1350人(寄宿生720 人)。现有教职工79人(50岁以上教师10人,40岁至50岁之间教师33人,30岁至40岁之间教师25人,30岁以下教师 11人),其中正副校长3人,支部书记1人,处室主任3人,专任教师 75人,专任教师中中学高级教师3人,中学一级教师24人,中学二级、三级教师48人;本科学历61人,专科学历16人。 二、学校核编定岗情况: 根据武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下达全县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编制的通知》(武机编发[2009]1号文件),全校共定编63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专业技术人员62人。 三、学校缺编情况: 按照武机编发[2011]59号文件核定编制数定岗85人,总体上缺编22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在册实际人数为79人(包括借调人员7人)实际在编人数72人,核定编制85人,按在编人数计算缺编13人,按在册人数计算缺编6人。 四、现有教职工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现核编办法不能满足现实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因为生源日渐增多,普遍班额较大,依照现行县镇学校的标准师生比核编,核定教师编制数较少,与教学实际需要差距较大,无法开齐国家教学大纲规定的的课程。 2、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现有师资结构不合理,呈总量缺编、结构性缺编,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学科结构不合理,部分学科富余、部分学科紧缺;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教师平均年龄40岁,40岁以下36人、40岁以上43人,特别是近两年年龄在50岁以上接近退休的教师近10名,更加剧了教师队伍年龄结构的失衡。 3、由于受武机编发[2009]1号文件岗位编制的影响(核定副高3人,中级25人,助理级35人),在职称评审当中造成中、高级教师岗位编制缺编较大。助理级教师晋升中级职称问题突出,不利于调动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4、对教职工大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未能充分考虑,近年来,一些教师因身患重病、意外事故需请假长期治疗,无法在岗;部分老教师因患病体质较差,难以承担满课时教学;

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建筑物附属设施,广告标志,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市场、便民服务点,建筑工地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三)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外墙面砖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5 年粉刷1次,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临街建筑物外墙和玻璃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语言。 (五)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外走廊,有条件的应当进行绿化,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主要道路临街阳台外不得吊挂衣服、晾晒被子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根据规划要求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七)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拆除。 三、建筑物附属设施 (一)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按规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5米,并按街景要求设置统一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室外机外罩予以遮挡,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 (二)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三)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要求。 (五)防盗窗应保持整洁完好,颜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锈蚀、变色、陈旧、破损的防盗窗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渝办发[2002]136号 发布日期:2002-11-26 执行日期:2002-11-2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 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

少数民族地区列表

附件 1 少数民族地区列表 少数民族自治区(5个):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少数民族自治州(30个):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僳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少数民族自治县(117个): 河北省(6个)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8个) 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3个) 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黑龙江省(1个) 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浙江省(1个) 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通告版)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城市道路 (4) 3. 1 路面养护 (4) 3.2 桥梁、隧道 (4) 3.3 公路、铁路、轨道 (5) 3.4 路桥名牌 (5) 3.5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 (5) 3.6 停车场所、洗车场所 (5) 3.7 机动车辆 (6) 4 建(构)筑物 (7) 4.1 居住小区 (7) 4.2 建筑单体 (7) 4.3 临街商铺 (7) 4.4 建筑外墙面 (7) 4.5 屋顶 (8)

4.6 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 (8) 4.7 空调架、空调外机 (8) 4.8 油烟排放口 (8) 4.9 遮阳(雨)蓬、遮阳(雨)伞 (9) 4.10 围墙(不含工地围墙) (9) 5 公共设施 (10) 5.1 供电、供气、供排水、邮政、通讯设施设备 (10) 5.2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 (10) 5.3 公共厕所 (11) 5.4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11) 5.5 环卫工作、生活场所 (12) 5.6 治安岗亭(交通、停车场及小区)与健身休闲设施 (12) 5.7 其它要求 (12) 6 园林绿化 (13) 6.1 规划设计 (13) 6.2 养护管理 (13) 7 城市照明 (15) 8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 (16) 9 城市雕塑 (17) 10 城市水域 (18) 11 公共场所 (19) 12 建设工地 (20)

1 总则 1. 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序化、洁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的生态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 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设施工场地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 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 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 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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