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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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数量、结构和比例等方面进行规定和要求的标准。

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师生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

因此,制定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特点进行科学制定。

一所学校的规模和办学特点不同,对教职工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一些重点学校需要配备更多的教学骨干力量,而一些农村学校可能更需要专业的教学辅导员。

因此,编制标准应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制定,不能一刀切。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该注重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

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成长。

因此,编制标准应该合理安排各类教师的比例,包括教学骨干力量、中青年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同时,应该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避免盲目扩大编制规模而忽视教师素质的提升。

此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还应该充分考虑学校的财力和经济实力。

学校的编制规模应该与学校的财力和经济实力相适应,避免因编制过多而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

在制定编制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学校的经济来源和财政支持,避免给学校带来过大的财政压力。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应该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学校的规模和办学特点,注重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兼顾学校的财力和经济实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学校教学需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评职称黔人通[2007]86号87号88号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评职称黔人通[2007]86号87号88号

黔人通[2007]86号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中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二、基木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木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2年以上。

3、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高中教育教学岗位除外),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5年以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正>黔府办发[2011]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50-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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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2]46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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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黔府办函[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精神,落实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全覆盖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年内全面完成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建立完善校医配置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提升全省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村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配置标准每所农村中小学原则上配备1名校医。

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配备2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600名学生增配1名校医。

三、配置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级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医疗服务。

乡镇中小学校医由乡镇卫生院医生担任,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由村医担任。

(一)安排乡镇卫生院医师担任校医。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乡镇集镇所在地中小学校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乡镇卫生院安排医务人员担任校医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乡镇卫生院利用自身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定点、定时、定人巡诊或值班机制。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病情严重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医应第一时间赶赴学校并予以处置。

2022年贵州省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标准

2022年贵州省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标准

2022年贵州省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标准(一)单位性质与工作职能:我校为全民事业单位,九年制义务小学阶段教育教学工作。

机构规格:乡村完全小学。

经费形式:全额拨款。

(二)现有人员情况:全校现有在编人员20人,专业技术人员19人,工勤人员1人。

在专业技术人员中,获得中级职称14人,初级职称5人;已聘的中级职称10人,已聘初级职称9人。

(一)指导思想转换用人机制,建立适合我校实际的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定编设岗、以岗定责、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现教师结构的宏观调控和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1、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3、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4、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一)我校岗位设置情况:1、岗位类别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对照县实施方案,确定以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要求,我校小学专业教师编制数为19人,专业技术岗位19个。

2、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我校拟设专业技术岗位19个,其中中级岗位6个,按30%的比例设岗,8-10级分别按3:4:3的比例设置2个、2个、2个,岗位为小学高级教师;初级岗位13个,按60%的比例设岗,11-12级分别按5:5的比例设置7个、6个,岗位为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一)工作领导小组Xx(二)实施步骤1、动员宣传:及时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有关文件、传达县局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成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

2、制定方案: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核定编制数,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拟定出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并提交到学校教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委会集体议定通过上报。

贵州省中小学职称评定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中小学职称评定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履行任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及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经单位业务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二、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5分及以上。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指对于中小学教育机构进行编制工作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
范和要求。

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教学计划、教学资源、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教学计划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学计划要求学校根据
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教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注重学科间的整合和交叉,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教学计划还应当注重个性化教育,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其次,教学资源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
教学资源库,包括图书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教学评价也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学评价应当全面客观,注重发展性评价和多元化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包括日常评价、周期性评价和终期评价。

教学评价结果应当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编制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校对编制标准的认识和理解,推动中小学教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最新精选】黔教基[2010]193号

【最新精选】黔教基[2010]193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黔教基发…2010‟193号各市(州、地)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搞好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意见‣(黔党发[2010]5号)精神,省教育厅拟定了•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办学标准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附件:2、凡2010年及以后新建的学校,城市学校校舍建筑标准按教育部建标[2002]102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中的规划指标要求执行。

农村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按教育部建标109—2008“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要求执行。

3、必须保留的教学点参照非完全小学要求执行。

3、中小学校设置普通教室、教学辅助用房(包括实验室、图书室、音乐教室、技术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等)、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及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卫生保健室、少先队及共青团等社团办公室、总务仓库、传达室等)、生活用房(包括教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开水房、浴室等),其间数和建筑面积见附表。

4、学校有校园总体规划,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学校建筑整体协调,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净化,文化氛围浓。

校园主干道硬化。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能建在校园内。

5、学校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水设施。

有给排水条件的学校,应修建水冲式厕所,给排水条件较差的学校原则上应修建水循环式的沼气厕所。

女生厕所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厕所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黔府办发[2002]109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0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确保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意见我省农业人口众多,全省80%以上的人口、82.7%的中小学校、75.5%的中小学生、66.4%的中小学教职工在农村。

为了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形势,现对我省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一)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是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的进程中,以“普九”、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为契机,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舍的同时,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中小学传统办学模式形成的“多(校、点数多)、小(学校规模小)、缺(学校功能缺)、散(教育投资分散)、低(教育质量低)”的情况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5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八日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和学校所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绩效工资总量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

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学校机构编制方案

学校机构编制方案

铜仁市××××学校机构编制方案(样本)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现将本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实施××××(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职高)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业务范围:××××(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职高)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业务范围,××××学校设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内设机构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校各项工作;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拟定、打印有关报告、计划、总结;负责各种资料、数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保管;负责人事管理、职称评聘以及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填写并上报有关表册;负责报刊杂志的收发、交接;接待来信来访;负责校史编辑、整理;负责校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负责车辆派遣、维护等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教处负责班主任工作、学生工作;负责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健康教育,国防教育;负责班主任的任免、培训、奖惩、教育工作;组织管理学生的学籍、毕业、肄业、转学、休学、退学、复学以及招生等工作;领导年级组、班主任和教职工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检查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班级进行量化管理和评比;组织指导各班对学生的操行评定、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与表彰工作;负责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组织全校性的教活动和健康有益的其他活动;安排每周一次的国旗下讲话;负责德育方面的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德育研究工作;指导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法制宣传、禁毒防艾、防火防盗宣传工作。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指对中小学教学计划、教材、教学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和规定。

它是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
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的设定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中小学教学的核心,是
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依据。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内容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时代性和系统性。

再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中小学教学的手段和方式,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途径。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方法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最后,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中小学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评价的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推动中小学教
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小学编制标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中小学编制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小学编制标准,为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0•【字号】黔府办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9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对我省“两基”顺利通过国家督导检查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义务教育跨越式发展。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师资短缺、配备不平衡,城乡、区域、学校之间差距较大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

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一)逐步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工作。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国家对中小学教职工数量的规定和要求,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中小学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

学校规模越大,教学任务越重,对教职工的需求也就越多。

因此,编制标准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的大小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其次,编制标准应当考虑教育教学的需求和特点。

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教学特点各不相同,对教职工的需求也就不同。

例如,语文、数学等主干学科的教师需求会更大一些,而音乐、美术等特长教师的需求则会相对较少。

因此,编制标准应当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教职工编制比例。

再次,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

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编制标准应当注重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合理配置各类教师,保证教师队伍的结构合理、素质过硬。

最后,编制标准应当注重保障中小学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的重要政策目标。

因此,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保障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编制标准,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中小学教育的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中小学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国家对中小学教职工数量的规定和要求,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学生的教育质量。

下面将从编制标准的依据、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政策、学校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教学任务等因素。

国家教育政策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根本依据,它是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直接影响着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学校办学规模和学生数量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它们直接决定了教职工的需求量。

教学任务则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重要依据,它是衡量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和其他专任教职工编制等。

教师编制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教辅人员编制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环境的重要保障。

其他专任教职工编制则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补充内容,它是满足学校教学和管理需要的重要保障。

最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编制计划的执行和教职工编制的管理等方面。

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职工队伍建设。

编制计划的执行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落实情况和学校教学秩序。

教职工编制的管理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的重要保障,它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执行效果和学校教学管理水平。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认真执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学校教学和管理需要,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6•【字号】黔府办发[2002]0089号•【施行日期】200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2]0089号2002年8月26日)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

贵州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教人发[2004]367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燕尾服,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转换学校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需要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 [2002]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和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落实科教兴黔,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

2、深化中小小事制度改革目标: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薪随岗定、优绩优酬、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加快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建设一支数量适当,质量较高,能够担负起科教兴黔奠基工程重任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革校长的选拨任用和管理办法;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建立中小学基本的用人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4、严格编制管理。

认真执行《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2]89号)。

按照《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编制报告制度的通知》(教育人[2003]11号)要求,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建立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贵州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设定的指导意见 心得

贵州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设定的指导意见 心得

贵州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设定的指导意见心得20xx年秋季开学以来,每个师生就经历了几次课时调整、作息时间变动等,对于学生来说,有点难于适从。

然而,每次都调正好像都是以“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为出发点。

于是制定者似乎察觉了“问题的关键”,从源头上动“心思”。

于是,20xx年11月3日下午第三节,我校全体教师济济一堂,针对“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进行了分组讨论。

从讨论中,我个人的.感触是:如果教师工作量化的结果与实际相符合,能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而教师工作量化的结果与实际相差较大,容易引发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领导之间的矛盾,影响教师的情绪,降低教师的工作热情。

因此,一定要使教师工作量化的结果尽可能准确地反映教师的工作情况。

要想达到这一要求,在量化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讨论心得体会
一、教师工作的分类要科学。

二、工作换算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三、分解教师的工作。

四、按照某种属性划把教师工作分成若干个项目。

比如家访、家长接待等属于哪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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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2]0089号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6日生效日期:2003年08月26日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
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

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一)民族班中小学,县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

(二)寄宿制中小学,城市和县镇中小学寄宿生在300名以上、农村中小学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的学校。

(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如建有微机室、语音室、电化教育室、劳动技能室,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学校。

(四)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

(五)周边环境复杂,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较重,需要配备保卫人员的学校。

(六)经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需要配备相应人员的学校。

(七)为保证教学基本需要,中小学可适当核定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九)农村教学点,按《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不足时,可按包班核定编制。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中学,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4-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4-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5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3-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学,内设机构2-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1-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

设立团委的中学,配备专职团干部1名。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2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小学,一般不内设机构,必要时也可内设1个机构,核定校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小学可配备专、兼职少先队辅导员。

四、组织实施
《编制标准》下发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强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确定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及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控编补员审批制度的通知》(省编发[1997]13号)及省编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字[2001]111号)的规定,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各学校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本校的机构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校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优进劣出、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和专任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备教职工。

五、工作要求
(一)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综合分析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趋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省中小学校定编定员工作要与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逐步建立和完善按需设岗、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积极探索和推行教师队伍和其他教育资源合理利用的新途径。

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师资情况、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各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0号)精神,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班额、班级数和教职工结构,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科学确定教职工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职工、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对超编人员可结合本人和本地学校情况,一是调到缺编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二是不改变所属工作单位关系,抽调到相关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三是通过培训提高、知识更新和教师资格认定后从事相应的教学或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发展眼光和全局观念做好这项工作。

(四)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对停薪留职人员要让其尽快回学校工作,否则做辞退处理;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临时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五)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辞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严格把好进人关。

编制不满员的学校主要用于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急需的教学人员和其他学校超编人员。

超编的学校不准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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