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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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监管:国际监管潮流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最根本特征就是吸收存款同时发放贷款,通过“杠杆化运作”和“期限转换”完成资金供给和需求的对接,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天然存在着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因此一直是商业银行日常营运中所关注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均出现了全局性的流动性危机,更使得在全球范围内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成为国际共识。受G20和金融稳定委员会委托,巴塞尔委员会在2009年12月发布了对全球银行业流动性监管的建议性文件《流动性风险的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文件在进一步修改定稿后于2012年付诸实施。

在此背景下,中国银监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指标体系标准化工作”,对此前的流动性管理指标和报表进行改善和优化,这对于未来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具有重大意义。

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监管发展

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关注由来已久。自1989年推出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以来,巴塞委员会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发布过三份文件,分别在1992年、2000年和2009年。

而作为此前监管思想的系统更新和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总结,体现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流动性监管思想的文件,是其在2009年12月完成的《流动性风险的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建议稿)》。虽仍为建议稿,但各方已就其原则和指标基本达成一致,预计未来正式文本较此不会出现根本变化。

该建议稿在简要提出五项流动性风险管理稳健框架的关键要素之后,主要详尽、系统、力求可操作性地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其中,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是未来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核心。

监管指标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LCR),另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前者的目标是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银行应对短期(3个月以内)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后者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1年以内)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所谓流动性覆盖率(LCR),是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该比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

的资金净流出量,或者说,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0。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监管指标,意在衡量在监管当局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机构是否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一般认为,如果足以支撑30天时间,届时管理层和监管当局能有足够的时间采取适当的行动,使这家银行的问题得到有序处置。

所谓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是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该比率的标准是应大于100%。引入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作为监管指标,意在对偏重短期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从更长期限方面形成补充,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特别是用于确保投行类产品、表外风险暴露、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和业务的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一部分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监测工具

巴塞尔委员提出的流动性监测工具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合同期限错配(Contractual Maturity Mismatch)、融资集中度(Concentration of Fnding)、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Available Uencumbered Assets)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Market-related Monitoring Tools)。

所谓合同期限错配,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合同约定的资金流入和流出之间的缺口。假定所有现金流都在约定的最早时间内发生,则这些到期日缺口就显示了银行在特定时间跨度内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该指标意在帮助监管当局发现银行在现有合同下对期限转换的依赖程度。

所谓融资集中度,是分别从三个角度进行度量的:一个是从交易对手角度进行度量,即从单个重要交易对手(提供的资金量超过银行总负债1%)所吸收的负债资金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之比;另一个是从金融工具角度进行度量,即通过单个重要产品或工具(超过银行总负债1%的产品或工具)所吸收的负债资金量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之比;再一个是币种角度进行度量,即每种重要货币(超过银行总负债1%的货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使用融资集中度指标的目的,是希望识别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来源,监管当局希望借此鼓励融资来源的多元化。

所谓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银行可以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和/或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

所谓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是指包括股票价格(股市整体表现以及与被监管银行业务有关的各个领域的数据)、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中期票据、长期债

务、衍生工具、政府债券市场、信用掉期互换的价差指数等)、外汇市场、商品市场,以及与某些与特定产品有关的指数(如某些证券化产品指数、信用违约掉期等)等在内的即时高频市场数据。这些数据可作为银行存在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

纵观上述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最新建议文本,不难发现以下几个特点相当突出:

第一,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地位。正如BIS

前总经理安德鲁·克罗克特在本轮危机后所说:流动性和资本要求“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它们应该成为“监管改革最重要的核心”。

第二,不遗余力地强化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可计量、可操作性和可监管性。文本对各项指标均提供了清晰的计算公式,对于加权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系数也明确给出了相应的赋值边界,显示出巴塞尔委员会整个报告均力求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可计量、可操作性和可监管性。

第三,负债的稳定性和资产的变现能力需根据各国情况和“实质特征”确定。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力求增强“流动性风险跨境监管的一致性”和在监管指标上取得一致标准,并给出了两大监管指标可为国际通用的具体参数的数量边界,但却同时不得不承认,“一些参数需要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定。如,零售存款的潜在流失率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只不过根据国情调整了的“参数应该具有透明度,并在各国的相关法规中予以说明”。

更为重要的是,在对不同资产、负债按要求进行分类并赋予相应系数计算指标数值的过程中,通过“实质特征”而非直观账户名称或会计分类来进行甄别,则是整个《流动性风险的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建议稿)》一以贯之的操作准则。

这意味着,在正式引入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监管规则之前,充分理解本国国情的独特之处,对于保证其监管准则在本国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新规在我国的适用

为保证巴塞尔流动性监管准则引入我国后的有效性,还应充分认识到中国银行业流动性波动不同于西方主流市场的若干特殊性。值得关注的中国国情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与经济景气的关系不同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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