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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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扩 大 行 政 诉 讼 的 受案 范 围 , 全 面保 护 行政 相 x 人 的 合 法 t ,
权益
的含义 分离 ,例 如将 知识 产权 和受 教育 权 也包 括 在 内 ,这显 然符 合我 国行 政诉讼 法 保 障公 民权 利 的根本 精神 和我 国社会 主义法 冶 的发 展方 向。在 没有 修改 现行行 政诉 讼 法的情 况下 ,从 更 有效 保
范 围的 限制并 无 多少正 当性 可言 。 现 代社会 , 在 诸
如受 教 育权 、 治权 利 、 政 劳动权 和文 化 权 等对 公 民
同样 重 要 , 开这些 权利 , 民 的生存 与 全 面发 展 离 公 即面临 巨大 的威 胁 。 目前很 多 法院在 受 理案 件时 , 对 人身 权 和财产 权作扩 大 解释 ,并 将其 与 民法 上
范 围之 内 。
Hale Waihona Puke 和第 1 。 2条 以概 括 的方 式确 立行 政诉 讼 受 2条 第
案范 围的基 本 界 限 , 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即“ 法
认 为行 政机 关 和行政 机关 的工 作人 员 的具体 行 政 行为 侵犯其 合 法权 益 ,有权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行 政 诉讼 ” 。第 1 条在 第 1 中 以肯定 列举 的方 式列 1 款 出了属 于行 政诉 讼 受 案 范 围的 各 种 具体 行 政 , 并 在 其第 2款 中以概 括 的方式 将 难 以列举 全 面 、 今 后 将逐 步纳 入行 政诉讼 受 案范 围的作 为补 充 。第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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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救 济的权 利形 同虚设 ,行政 诉讼 制度 便 是保 障行 政相 对人 合法 权益 的一 个重 要 途径 。 目前 ,我 国的行 政诉讼 制度 还 存在许 多 不合 理 的情 形 , 要 在实践 中不断完 善 。 需

比较与反思:论我国行政诉讼体制的完善

比较与反思:论我国行政诉讼体制的完善
2 1年 第3 01 期 ( 卷 总第3 期 ) 第5 3
刨 新
I NNoVATI oN
No3 011 . 2
( 1 , u uai l o3 ) Vo. C m lt e N .3 5 vy
比较 与反 思: 国行政诉讼体制的完善 论我

[ 摘

要】 行政诉讼涉及到行政权与 司法权两种 国家基本权 力形 态, 是行政监督 中较 为重要的一种制度 。其监督 作用的
美 国的联邦法 院和各州法院是 审理行政 案件
典型 。我 国的 台湾地 区也 是 由行 政法 院来 审 理行 政 的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由具有一般管辖权 的法院和
案件 的 。三是 以普通 法 院 中设立 专 门行 政审 判庭 或 具 有专 门管辖 权 的法 院组 成 。具 有一 般管 辖权 的法 有 专 门行 政 诉 讼 机构 来 规 范 审理 行 政 案件 的类 型 , 院包 括 地 区法 院 、 诉法 院 和最 高法 院 。地 区法 院 上
讼 体 制相 关 状 况 , 过 比较 分 析 , 通 探讨 目前 我 国行 理 和 审查行 政 案件 适用 一 般 的 民事 程 序 。民事 系统
政 审判 组 织 的不 足 , 提 出完 善 的思路 。 并

法 院按 审 级 分 为 郡 法 院 、 等法 院 、 诉 法 院 民事 高 上 庭 和 上议 院 4个 审级 , 并 非 各 个 审级 的 法 院对 行 但 政 案 件都 有 管辖 权 。根 据英 国法 律 的规 定 , 只有 高
构、 审理 程 序 、 员 配置 对 司 法 审 查 的效 能 具 有 重 院 要 的影 响 。本 文 从 比较 法 的角 度 , 察 域外 行 政 诉 又包 括 民事法 院 和刑 事法 院两 个 系统 。普 通法 院受 考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前沿问题探索——《行政诉讼法》的历史贡献和完善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前沿问题探索——《行政诉讼法》的历史贡献和完善

《 行政 诉 讼法 》 的历 史 贡 献和 完 善
杨 寅


行政诉讼 法 的历史地位和贡献

115 .94年 ( ( 宪法 第 9 条 和现行 18 年 宪法 》第 5 7 92 4条均 规定 ,对 国 家机 关及 其工 作人 员的
违 法行 为 ,公 民有 控 告 、 申诉 和检 举 的权 利 。但 是 ,直 到 1 8 年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颁 99

般管辖 权 10 ;距 离 18 0年 7 9年法 国通 过 人权 宣言 20年 。历 史可 以让 我 们沉 思 1 0 2 公 民依 据 行 政诉 讼 法 ,通 过行 政诉 讼 制度 可 以实现 自身权 利 的救 济和保 障 ;司法 机关 可以 .
收 稿 日期 :2 0 一l —2 09 2 5
2000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牟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关于审理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2 卷第 1 5 期 21 1 0 0年 月
民的 自由、尊严和利益通过该部 法律得到 了尊 重和维护,这一切, 同 《 行政诉讼法 的观念影响和实践需
求 皆有 关联 。 值 此 部 法 律 实施 2 年 之 际 ,本 刊 编发 一 组 文 章 以 示 纪念 , 内容 涵及 《 政 诉 讼 法 》 的历 0周 行
史贡 献 、 行政 诉 讼 与行 政 复议 制度 的 关联 、行 政公 诉 制度 、行 政 诉 讼对 党组 织 的 监督 、 完 善被 告 举证 规 则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摘要:举证责任制度在三大诉讼法中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是证据规则的核心,是法院在遇到事实难以分辨以及无法做出裁定的情况下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构与相关的学术研究方面要有着不同的看待方式。

因此,本文欲从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角度去浅谈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完善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一次最早是在古罗马的法典中被记录的并且列举出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

在欧美国家,举证责任一词在英文中的表述为“burden of proof”,在英美证据法上经常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第一层为推进责任,第二层为说服责任。

通过对过往资料的查阅与学习,作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理解是,在对案件的事实不明朗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预先设定的,在原告与被告双方中,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若无法按照法律依据提供证明,以及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那么双方中的一方需要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推进责任有利于案件事实的确定,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之间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

举证责任的含义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证据由谁提出,另一方面应当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法律后果。

目前,我国的举证责任主要是从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裁决规则说这五个角度去论证的。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是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某些方面的继承,其法律精髓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是举证法规的核心所在,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权利在刑法中的应用是给予政府行政机关的特权,去分配特点的核心表现在于法律权利的举证责任。

其次,原告的诉权也受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限制。

最后,除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待证实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具体体现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存在问题《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的于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凸显出这部法律的一些问题,本文以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浅析应该如何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行政诉讼管辖涵义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个法院拥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该在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纵向的级别管辖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和审判任务的合理分配,确保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横向的地域管辖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的合理分工,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行政诉讼的管辖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行政诉讼中存在“官强民弱”的现实情况,现行管辖制度在行政审判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障碍,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大量案件由基础法院管辖导致行政效力低下。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都依赖于同级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当地行政机关存在疑虑。

一方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诉讼有所顾虑,有时即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存在也不敢起诉、不愿起诉的心理。

2003—200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338万件、民事案件2 200万件,而行政案件只有47万件,平均每年9万多件,这反映出我国依法执政能力增强的同时,也折射出人民而在不愿告的心理。

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在长期实践中,行政诉讼法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

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加强了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力度,以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行政诉讼法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可诉权利,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宪法基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起诉期限、受案程序、审判程序、审判机关以及执行程序等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四、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我国先后出台了多个修订版本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其中,2007年的修订增加了公开听证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程序。

2014年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效果,增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对非诉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

这些修订版本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并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五、其他相关法律依据除了行政诉讼法以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等。

这些相关法律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法合规。

六、总结行政诉讼法律依据的体系相对较为完善,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利益,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入手,接着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由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主体依法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在案件的公共利益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亮点在于其起源的公共利益非人身损害的利益,具有广泛的谅解及支持,同时也因此具有更加深刻的现实时间性。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 公益诉讼主体难以定位。

现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诉讼主体涉及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过于片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诉讼机制。

另一方面,草根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重要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诉讼能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维权作用。

2. 公益类别不清、范围狭窄。

目前国内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单一。

此外,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没办法全面覆盖所有公共利益行为。

3. 程序和立案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请求复杂,个人或机构起诉花费时间长、难度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支付所需成本,这也让公益诉讼难以成为容易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诉讼主体定位。

要发展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律师等草根组织的作用,让其成为公益维护、控制企业的力量。

可以通过指定专门的处理机关且令市民参与管制机构的组成来完善当前的公益诉讼主体定位和体系建设。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却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势在必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意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依据,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对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权力应受法院监督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是他们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行政权和公民权三者的关系。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水平,也体现了这个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

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无疑起重要作用。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根据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排除列举)的立法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新的行政争议不断涌现,彰显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显过窄,公民宪法层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略微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只是小范围的添补,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以至于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权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模式混乱《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以概括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十一条以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八项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于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涉及政治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则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变革

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变革

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变革从古至今,人类社会中总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其中之一便是行政诉讼制度,它是指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发生行政案件纠纷时,公民、法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起源及演化行政诉讼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明清时期。

当时,由于民间的矛盾纠纷较多,而地方官府治理无方,无法公正解决诉讼,于是群众自发地设立了一些“书院”,聚集了一些文化人士,来解决民间的矛盾纠纷。

慢慢地,这些书院逐渐形成了解决民间纠纷的“乡试”。

从此,人们可以通过参加乡试来解决矛盾纠纷。

到了民国时代,司法制度有了较为完备的规定,行政机关也开始出现了。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启用诉讼制度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首先,行政诉讼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庭,行政法庭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还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规定了司法机关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受理诉讼、作出判决等等,并对超时的情况有明确的后果。

这些措施都有效地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过,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程繁琐、时间长等,需要继续改革完善。

三、行政诉讼制度的未来未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逐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将不断健全和完善。

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使诉讼程序更加简单、便捷,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在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一些原则,比如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同时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应该加大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宣传,宣传公民维权的意义及其在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入推进“法治文化”,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和思想支持。

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试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当代中国行政法治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但是,另一方面,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还有一些缺陷,笔者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完善一、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依据,该法目前的主要不足在于:1.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不少公民告状无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

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将大部分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治、文化和其他非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等)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事务繁多复杂,行政纠纷也表现出多样性,传统的行政诉讼受案框架,已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诉讼需求,对诸如“教育类案件、平等权案件、劳动权案件”、“行政合同、程序性行为”等能否进入行政诉讼视野引起了广泛争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仍然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事实上,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在错误乃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指导下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无法审查其合法性。

2.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有诸多不明确之处。

法律未对限定原告的关键因素“合法权益”,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的关联性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只有被侵权人本人才享有原告资格,除非本人死亡,其近亲属才能获得原告资格,将许多被侵权人,如被拐卖者、下落不明者、被行政机关收容走失的人等,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同时行政诉讼中“谁当被告”的问题也很突出,行政机关种类繁多,机构性质差异很大,各机构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并不十分清晰,这给被告的确定带来了不少麻烦,特别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对于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还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合法权 益, 也维护 和支 持行政 执法 机关 依法行 使职 权 , 高行政 提
大量案件 是原 、 被告在法 院的默 许乃至动 员下通 过“ 协 行政行 为的合 法性进 行审 查; 民、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对具 体行 判 实践 中, 公 法
政 行为在法 定期限 内不起 诉 又不履 行, 行政 பைடு நூலகம்关可 以依法强 制执 调” 解决 的。 被告 改变 、 销被诉 的行 政行 为 , 者作 出原告 要求 撤 或 行, 等等 。 这些 规定 , 对维护 行政执 法机 关依 法 行使职权 , 高行 提

院承 担一 审 的主 要任 务 , 果必要 , 如 中级人 民法 院可 以派 出巡 回
行政 法庭 , 时受理 或审理 当地 的行政 案件 。 及 这样 做 能在相 当程 度上 避开 地方行 政干 预 。 其可行 性 , 们可 以从 目前 各地基 层人 我 近几年 来 , 地行 政庭 每年 各 行政机 关 的执法活 动 , 必须接 受来 自各方 面的监 督 , 这是 保 民法 院受 理案件 的数 量上验 证 出来 。

少的地方一 年只有 几件行 政案 证行 政机 关严 格执法 的重 要措施 。 列宁在 谈 到法律 实 施问题 时 受理案 件的 数量平均 是二十几 件 , 这 行政 庭审判 人 员帮 曾明确 指出 :一股 是用什 么来保 证法律 的实行 呢 ?第一 , “ 对法律 件 。 意 味着许 多行 政庭 的工作 量是 不饱 的,
执行 庭工 作的 有之 , 其他 审判 庭借 行政庭 的 审判 的实行 J 以监督 。第二 , 不执行 法律 的J 以惩 办 。 在我 国, J u 对 J u ” 各 助其他 审 判庭 、 级各类行 政执法机 关 , 要接 受多方 面的监 督 , 包括 党 的监 督、 力 权

试论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试论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行 使 的 弊 端 . 响 了行 政 案 件 的 公 正 审 理 和 裁 判 。 自 影 使

然人 、 人 和其他 组织 的权益 难 以得到法 律 的保护 。 法


我 国 行 政 诉 讼 级 别 管 辖 的 现 有 规 定
司 法 行 政 事 务 方 面 都 受 制 于 行 政 机 关 . 经 费 完 全 依 靠
行 欢 藩 研 究
竹t与强l
试 论 行 政 诉 讼 缎 管 辑 铋 度 的 完 善
口 翟 秀红
( 河南 财 经 学 院 。河 南 郑州 400 ) 50 2

要 :按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级 别 管 辖 的 规 定 。我 国绝 大 多数 的行 政 案 件 都 由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辖 。 这 种 级 别 管 辖 制 度
同 时 也 产 生 了不 少 问 题 .造 成 了行 政 审 判 权 不 能 独 立
诉 讼 、 团诉 讼 案 件 : 三 ) 大 涉 外 或 者 涉 及 香 港 特 别 集 ( 重
行 政 区 、 门特 别行 政 区 、 湾地 区的案 件 ;四 ) 他 澳 台 ( 其 重 大 、 杂案 件 。 复 二 、 国 行 政 诉 讼 级 别 管 辖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我 1 法 不 公 正 在 我 国 现 行 的 司 法 体 制 下 . 院 在 同 法 人 员 编 制 、 费 的预 算 和 拨 给 方 式 、 础 设 施 和 装 备 等 经 基
的 设 置会 导致 司 法 不公 正 、 司 法 资 源的 闲置 和 浪 费 、公 民 的诉 权 得 不 到 保 障 和 行 政 职 权 被 滥 用 等 问题 。 解 决 以 上 i题 ' - 1 的根 本 方 法是 提 高一 审案 件 的 管辖 级 别 .一 审案 件 由 中级 人 民 法 院 管辖 , 取 消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对行 政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相

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法治建议

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法治建议

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法治建议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诉讼程序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当前行政诉讼程序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审执分离不彻底、证据收集不完善、裁判结果难以执行等。

为此,本文将提出一些法治建议,以期完善行政诉讼程序。

首先,应加强审执分离,确保司法独立。

行政机关既是诉讼当事方又兼具裁判职能,容易导致利益冲突和司法资源浪费。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诉讼地位,限制其对案件的干预和操纵,确保审判机关的独立性。

同时,在涉及裁判结果执行时,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应加强证据收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对于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决定性作用。

因此,应当规范证据收集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和使用规则。

同时,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公正评估,排除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的干扰。

进一步建议,应加强行政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增加公开审理的机会,允许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参与与监督,确保诉讼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意识。

此外,行政诉讼程序还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的保障。

行政诉讼涉及的当事人多为弱势群体,他们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困难的问题,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应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结果执行机制。

行政裁判结果的执行问题一直是困扰行政诉讼制度的难题。

为了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建立健全的执行机构和程序,确保裁判结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同时,应加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保护当事人的执行权益。

综上所述,完善行政诉讼程序是落实法治原则、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审执分离、规范证据收集、增加透明性、保障法律援助和完善结果执行机制等方式,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程序的质量和效果,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反思与完善: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反思与完善: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对公共 利益 和私人利 益进行 权衡 的方 法 已落后于 实践 : 如 今的博
中依 1 日 忽视 对第 三人利 益 的考虑 。 3 . 程序 规制真 空 查 阅我 国《 行政诉 讼法》 及 其司法 解释可 以看到 , 我国停 止执 真 空 ,然而 程序 规则 对于 一个 制度 的重要 性是 不言 自明的 。因
关键 词 停止执 行制 度 制度 重塑 暂 时性 法律 保护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1 3 5 . O 3 践需要 在宪 法原则 的指 引下展 开 。 反观 我 国, 目前宪法及 宪法性 法律 中并未对 公 民诉讼 权利作 作者 简介 : 肖涵 , 西 南政法 大学 , 宪法 与行政 法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2 . 1
确 规 定诉讼 期 间不停 止具体 行政 行为 的执行 , 并 列 明三 条例 外 , 以此确 立行 政诉讼 “ 起 诉不停 止执 行” 原则 。 但 我 国“ 起 诉不停 止执行 原则” 有 关规定 在理论上 有所缺 失、 在 立法 上存 在缺 陷 , 还 在运行 层面 中 出现 了偏 差 。
我国《 行政 诉讼法 》 第4 4条奠 定了我 国“ 起 诉不 停止 执行 原 弈使 行政 机关 在裁 量时 需权衡 多方 利益 。而 在我 国的现有 规定 则” 的 基础 。然而 , 该制度 还存 在 问题 :
( 一) 理论 缺失
比较 分析 可见 暂 时性法律 保 护制度 皆建 立在 诉讼 类型划 分
基 于此 , 停止 执行制度 日渐成 为相对 人权利 保护体 系中不可 规 定于 《 行 政法 院法》 第8 O 条和 第 8 0 a 条 。 由此 , 德 国撤销 之诉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律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面临着一些难题与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

本文就行政诉讼法中的十大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以期达到更加严谨、完善、恰当的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行政诉讼范围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审查、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纠纷的调解等。

在现实中,行政诉讼范围的不清晰导致了一些行政案件的异议和纠纷,因此,立足于法律原则和实际需要,进一步界定和界定行政诉讼范围应成为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严密化行政诉讼程序是保障行政诉讼程序公正、公开的重要标志。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规范化、严密化的程序,导致行政诉讼的效力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程序,我们应该在程序设计和程式化操作方面更加严密与规范,确保裁判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例如,加强调查证据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查庭审程序,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等。

三、行政裁判的透明化行政裁判的透明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公信力的关键。

面对涉及社会生存权、公共利益等关键核心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判的透明度,以秉持司法公正、有效应对社会公众关切。

重点包括加强行政裁判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完善证据保护机制和微信、互联网等刊载审判结果权威平台建设等。

四、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的健全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信息是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完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科学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可控性,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关键。

因此,我们必须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人民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实现。

五、行政机关行政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行政机关安全管理机制正在逐渐丰富,应对突发事件严格科学化,搭建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公民安全知识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行政应急管理机制,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行政应急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安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保障。

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V o1 26 NO. . 3 Au g.2 0 06
论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东北财 经 大学
颖 , 张建 国
大连 1 6 2 ) 1 0 5
公 共管理 学 院 , 宁 辽
摘 要 : 国《 政 诉 讼 法 》 18 我 行 自 9 9年 1 O月 实行 以 来 , 对社 会 经 济 的 发展 和 法 治 政 府 的 建 设 作 出 了重 要 贡 献 , 但 由 于 法律 规 则 本 身 的 问题 和 行 政 诉 讼 体 制 方 面 的 弊 端 , 我 国的 行 政 诉 讼 陷入 了 困境 , 者 试 图从 国 内 外行 政 诉 使 作 讼 受 案 范 围 、 政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和 行 政 审 判 体 制 三 方 面进 行 比 较 分 析 . 过 学 习借 鉴 国 外 一 些 先 进 的行 政 诉 讼 制 行 通 度 . 完 善 我 国 的行 政 诉 讼 制 度 , 来 为建 设 和 谐 社 会提 供 重要 的 法律 保 障 。 关键 词 : 政诉 讼 ; 行 司法 独 立 ; 行政 审判 ; 立 法 院 独
定, 论采取何种形式 . 不 不论 是 采 用 口 头或 书 面 的 、 示 或 默 明
示 的 、 象 或 具 体 的 。 可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抽 均
4 德 国《 邦 行 政 法 院法 》 4 第 1 规 定 :所 有 不 、 联 第 0条 款 “ 属 于 宪法 范 围 的公 法 争 议 . 果 联 邦 法 院没 有 明 确 地 规 定 由 如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1 5 ( 0 6 0 —0 8 —0 1 0 — 42 0 )3 0 2 3 5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解决争议的制度。

在现行制度下,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与改进。

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和监督。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其行为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程序违法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的监督,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同时,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法审核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应当改变行政诉讼制度的被动性,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在现行制度下,许多公民对行政诉讼制度并不了解,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和方式也不清楚。

这导致了很多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不满和不服从,并未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普及行政诉讼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制度。

第三,应当改进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效率。

在现行制度下,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冗长,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给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改进行政诉讼的程序,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审理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同时,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滥用诉讼权力和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

最后,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的质量监督。

行政诉讼裁判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行政诉讼裁判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公正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政诉讼裁判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的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估,提高裁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试论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摘要]行政诉权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权利。

行政诉权的行使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虽确立了行政诉权,但由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

因此,我们应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化行政诉讼主体认定程序、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来加强对行政诉讼权的保障。

[关键词]行政诉权;保障;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以来,行政诉讼成为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行政诉权则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来源。

行政诉权体现了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对抗行政主体的权利,是公民在行政关系中诉讼人格的体现,对于公民维护其“行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受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不足。

鉴于此,笔者分析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诉权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权保障的建议,以期能有助于实践。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释义行政诉权与诉权是从属关系,行政诉权具有诉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诉权,应首先对诉权进行解析。

诉权的含义来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是指“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诉权最初是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体现。

诉权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二元诉权说等学说,这些学说对诉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诉权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诉权(right of action)定义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个人是否享有诉权,取决于他是否具有向他人要求给予救济或补偿、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对诉权的描述为:“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叫做诉权。

”[2]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作者:陈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7期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完善建议作者简介:陈倩,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3.009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该诉讼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限制政府的公权力滥用。

从限制公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来看,行政诉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其地位不言而喻。

立案作为行政诉讼程序的前端,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诉权能否有效行使,是当事人实体权益能否实现的重要一步。

行政诉讼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基本可归纳为“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之中的“立案难”首当其冲。

只有解决了行政诉讼中“立案难”的突出问题,当事人的诉权才有可能得到保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我国立案登记制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方式。

针对立案登记制的具体实施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又發布并于同日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比较多,比如一些行政案件存在“进来易,出去难”的问题。

对立案登记制如果不给予任何限制,就会使得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或不属于司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全部涌入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又不得不在“程序空转”后作出最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对于这一结果,现当下仍存在着缺乏现代程序法治意识的民众,他们或许会认为,法院的立案意味着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最终法院的裁决对其不利,则理所当然认为法院在“欺骗”他们,产生诸多涉诉涉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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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

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

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

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
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

3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均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下降。

在抽样调查中,有66%的群众对法律能够保障公民与政府地位平等表示怀疑;有25%的法官、40%的律师、21%的行政官员认为行政审判仅是一种形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诉讼处于困境之中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并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行政案件数量偏低,增幅减慢,部分地区出现负增长。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法院对有关起诉的规定又作了很多限制性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纠纷,如涉及农民负担、计划生育、企业经营自主权、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争议不能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解决5;因法律知识欠缺,有的相对人不知道运用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原告打击报复,相对人的诉讼安全得不到保
障,导致原告不敢告;行政审判公正性不能确保,导致原告不愿告等。

(2)行政案件撤诉率高,并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正常撤诉。

在近年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非正常撤诉,即原告撤诉并非因为其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或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有异议,而是基于外力的影响而不得不撤诉。

6(3)行政审判质量不高。

行政审判的重点应当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却常常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在法庭上一起审原告的场面;由于常常受到政府不适当的干预,行政审判的公正性难以保证;法院对行政行为在事实与法律问题上的审查力度缺乏明确的认识;行政判决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缺乏说理性和说服力。

(4)行政判决执行难。

执行是行政诉讼的最后一环,只有将判决的内容付诸实施,行政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但在实践中,行政判决常常得不到执行,有些行政官员甚至公然藐视法院判决。

因此,反思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在缺陷并提出改革的构想,是我们不能不重视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使命。

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将法律制度区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实在规则,由实体性规则以及有关机构运作的规则所组成;其二是结构,指一贯的、持久的法律制度框架,它是“持久
的模型,体制性的架构,是将程序保持在轨道之内的坚硬的骨骼”,笔者将其理解为体制问题;其三是法律文化,指全体或部分公众对法律的态度、评价、意见或预期,它是“一般文化中的习惯、意见、做法或想法,这些因素使社会势力以各种方式转向法律或背离法律”。

7笔者认为,弗里德曼的区分是具有启发性的,对于我们深入分析法律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下面笔者即主要依据这一框架,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则、体制和文化三个方面,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行政诉讼规则的缺陷及克服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来的实践表明,行政诉讼法的诸多具体规则存在缺陷;这其中的一部分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完善8,但尚有相当部分需要通过立法等方式进一步完善。

(一)受案范围的扩充
民众有获得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权威和尊严的力量来源。

9我国行
政诉讼法在制定时,考虑到行政诉讼制度处于初创时期,法院审判经验不足,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尚不完备,因而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实践证明,如果行政诉讼法对民众的行政诉权限制过严,对保障公民、法人正当权益和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

为了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相适应,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较大幅度调整。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仅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非为我国所独有,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如德国和日本等都曾长期将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限定在行政处理上,而行政处理的一个成立要件就是规制内容的具体性。

虽然在二战以后各国对受案范围一般改采概括性的规定,将所有公法上的争议在原则上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解释学上往往通过对法律争议概念的解释,将具有抽象性的法规命令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10但是我国目前行政立法较为混乱,迫切需要寻找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既有的监督方式由于多种原因并未能真正发挥功能。

法院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威机关,对于行政立法合法性的判断最具权威性,也比较超脱,能够更好地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应当允许相对人对
行政立法提起行政诉讼。

有的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损害,但实际上很多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对私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限制,并不需要具体行政行为的中介;11而且即使能够通过提起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由于只能针对个案而不能否定整个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并不是一种经济的制度选择。

12在外国法上,法国和英国的法院都可以对具有抽象性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13,取得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良好效果,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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