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武大 保送生条件
武大保送生条件
武大保送生条件
引言
武汉大学(武大)是中国著名的高等学府之一,其保送生项目备
受瞩目。
作为资深创作者,我们将详细探讨武大保送生的条件与要求,为考生提供参考。
一、学术要求
•学科成绩优异:武大保送生要求学术成绩在全年级中名列前茅。
•科研成果丰富: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实践经验,如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
二、综合素质评价
•学科竞赛:表现出色的考生在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创新创业:参与过科创项目或创业活动,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与创新能力。
•社会实践:具备广泛的社会实践经验,如参与公益活动、社团工作等。
三、品德要求
•诚实守信: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团结友善:善于团结合作,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
•社会责任感:关心国家和社会大事,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四、面试考核
•专业知识:通过面试考察考生对所申请专业的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综合能力: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沟通能力及领导潜力等。
五、备注
•武大保送生条件综合考量以上各方面,以确保学校的高质量培养计划。
•此外,武大还对自主招生、特殊类型考生等设立了相应的保送名额与条件。
以上就是针对武大保送生条件的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每年保送生名额有限,只有符合条件的优秀考生才能获得这一珍贵机会。
希望每一位考生都能为自己的梦想努力奋斗!。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92号发布时间: /9/10 15:00:51 访问次数: 24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 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工 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 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 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 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 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 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 纪律处分。
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系)核实后报校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四)休学、退学。 第十六条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系)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国 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还贷计划主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考勤第九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2009年6月修订)(武大学字〔2009〕24号,2009年7月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造就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设立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奖学金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或学院(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评定第五条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简称新生,下同)并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设有校长特别奖、优秀新生奖、基础学科奖。
优秀新生奖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
第七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成绩和表现评定,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评审条件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以后评定和发放,并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鼓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奖学金。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对于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我可以大致介绍一下:
1. 学术要求:学生须修完全部课程,取得学分满足学校要求,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2. 学分要求:学生的总学分须满足学校规定,并获得所需的必修课程学分。
3. 毕业论文:学生需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必要的答辩。
论文需做到内容充实、结构合理、语言通顺、数据真实,且未剽窃他人成果。
4.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将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指导教师、专业领域内的教授和学校领导组成。
委员会评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5. 学位授予:学生符合条件后,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并注明专业名称和获得学位的日期。
学生也可在学位授予仪式上领取学位证书。
综合测评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湖北师范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综合测评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四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根据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共总就业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领导审核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道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名单,报相关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八条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在内的6—7人的综合测评小组。
测评小组在测评过程中要接受学生监督,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系各专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习优秀奖学金第十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二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学金金额: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第十四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10年9月修订)
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
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2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计分,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武大绩点算法 -回复
武大绩点算法-回复武大绩点算法,是指中国最具声誉的大学之一——武汉大学采用的绩点计算方法。
作为一所重点高校,武大绩点算法的设计旨在公平、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术成绩和表现。
本文将为读者详细介绍武大绩点算法,并一步一步回答相关问题。
第一步,我们先来明确绩点的概念和重要性。
绩点是大学中常用的学分绩点制度,用于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并作为重要的选拔依据之一。
绩点的计算不仅与个人的学习成绩相关,也与学科的难度和学校特定规定有关。
第二步,我们继续进入武大绩点算法的具体介绍。
武大绩点算法分为两个阶段:绩点计算和综合绩点计算。
首先,我们来看看绩点计算。
在武大的绩点计算中,每门课都有一个相应的绩点。
具体来说,绩点的计算规则如下:- 优秀(90-100)对应的绩点为4.0- 良好(80-89)对应的绩点为3.7- 中等(70-79)对应的绩点为3.3- 合格(60-69)对应的绩点为2.7- 不合格(0-59)对应的绩点为0.0这些绩点是根据学生在每门课的得分水平而确定的。
例如,如果学生在某门课中得了85分,那么他将获得3.7的绩点。
此外,武大绩点算法还考虑了课程的学分,并通过学分加权的方式计算综合绩点。
学分是指课程的学时与难度的综合表现。
一般来说,每门课都有一个学分值,通常在1-5之间。
学分越高,说明该门课程的难度和工作量越大。
接下来,我们进入第三步,讨论如何计算综合绩点。
综合绩点是根据每门课程的绩点和学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综合绩点= (每门课的绩点× 对应的学分)之和÷ 总学分简单说来,综合绩点是各门课程绩点与对应学分的加权平均值。
这个值综合考虑了每门课的学术成绩和难度,并且可以反映出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
最后,我们来回答与武大绩点算法相关的问题。
1. 为什么要使用绩点计算方法?绩点计算方法可以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术成绩和表现,为录取、奖学金评定、学位授予等提供依据。
同时,绩点制度也促进了学生的学习动力和竞争意识。
本科生评优综合考评方案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评优综合考评方案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根据华中师范大学评优评先的相关规定,结合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第一条本方案是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各项评优、毕业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对本次“三好学生”的评选原则是自愿申请、奖励优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本方案采取量化的方式,由学习考评成绩(A),道德与身体素质(B)以及民意测评分(C)三部分组成,综合分P=A+B+C,且平均学分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同学才有资格参与评选。
第五条本方案是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评选三好学生的直接依据,三好学生(获奖学金)的人选和获得奖学金的等次,根据评审总成绩排名产生。
第六条三好学生推选名额按照比例分配到各年级各小班,由各班评优评先小组进行评选;积极分子由学生自愿申请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选出最终人选。
各等次获奖学金的名额、奖学金数额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学年内专业课、公共必修课成绩有不及格、严重违纪(考试作弊)的同学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八条所有加分项为该学年内所获得的荣誉日期为本学年九月一日到第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本方案旨在选择以专业素质为核心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考核综合能力,不做单方面的侧重。
第十条本学年内,志愿服务时间达到或超过二十小时的同学方可参加三好学生的评选。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制订,解释权归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二、细则一.评选时间:每年的九月份中下旬二.评选原则: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请、奖励优秀。
计算机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武大计学字〔2015〕4号计算机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激励计算机学院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武大学字[2012]32号)要求,结合《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计算机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标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年级前6%,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也必须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6%,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则该生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提出申请,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该类学生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评定组织学院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3名)、班主任代表(3名)、各年级学生代表(3名)为成员的计算机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
各年级成立国家奖学金年级评审小组,由学生干部(3名)、党支部书记(1名)、普通学生代表(3名)组成。
奖学金评审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关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政策,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名额分配根据学校下达的总名额以及各年级、各专业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若专业人数等于或小于60人的分配1个名额。
其中弘毅学堂计算机班、卓越工程师计算机班各视同为一个专业。
AA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AA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激励AA学院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武大学字[2012]32号)要求,结合《武汉大学AA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AA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标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年级前6%,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也必须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6%,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则该生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提出申请,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该类学生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评定组织学院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3名)、班主任代表(3名)、各年级学生代表(3名)为成员的AA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
各年级成立国家奖学金年级评审小组,由学生干部(3名)、党支部书记(1名)、普通学生代表(3名)组成。
奖学金评审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关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政策,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名额分配根据学校下达的总名额以及各年级、各专业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若专业人数等于或小于60人的分配1个名额。
其中弘毅学堂AA班、卓越工程师AA班各视同为一个专业。
若某一专业无符合评奖条件的参评学生,名额将收回至该年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重新分配,若该年级仍无符合评奖条件的参评学生,名额将收回至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重新分配。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规范程序,细化标准,现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定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
通过奖学金的评定,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奖学金评定,专指针对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由学校提供的其它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参评该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对在遵纪守法、安全稳定、考风考纪、学术道德方面有违纪处分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
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
对于本班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在班级导师的主持下,在全班范围内征集意见后,将意见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奖学金评定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班级测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分配各班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定工作和评定结果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各班在班级导师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
各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班级测评工作。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十大学习之星”评分细则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十大学习之星”评分细则说明:本次评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由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学习部成立的打分小组按照第一阶段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占总评70%。
第二部分为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团委老师组成的评审会根据2015年-2016年综合表现及第一阶段评选资料进行打分,占总评30%。
评分第一阶段(T、70%)一、课程学习成绩以及排名(八)课程学习成绩是指2015-2016年度中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专业全部必修课和各专业认定的指定选修课的首次成绩。
成绩评定根据2015-2016年度平均分进行评定。
计算公式如下:∑Xi11zA= ---------- (Xi为各科目成绩,m为相应科目的学分数,n为总学分数)n此部分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二、学术实践与创新(B)学术实践与创新是指学生在学习、科技和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实践、学科竞赛、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注:所有成果计算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2016年10月15Bo学术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⑴学术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Rl)注:1.本项主要是指科研立项后的成果等级评分,与R3不可重复记分。
2.必须自己注明队伍人数,是否为队长等相关信息,否则不予记分。
⑶科研实践成果计分(R3)①科研实践立项计分标准注:1.科研实践成果主要是指寒假回访母校以及暑假社会实践,每一项均只取本年度内的最高分。
2.必须自己注明队伍人数,是否为队长等相关信息,否则不予记分。
注:1.除了在科研实践成果备注中提到的比赛,其余学术性比赛算作学习竞赛类。
2.必须自己注明队伍人数,是否为队长等相关信息,否则不予记分。
3.若比赛成绩为名次,则按照如下表格⑸外语与计算机水平(R5)。
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或优秀证书以及在雅思托福考试中获得较优秀成绩者,按表五1加分,;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五2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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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09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0—75%、15—3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
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弹性区间内确定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所占的比例,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单位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实施。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1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一)必修课程成绩∑∑===mi mi iii YY X B B 1111111:)(其中,X 1i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 1i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 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nj j jY XB B 12222002.0:)(其中,X 2j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 2j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 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各学院可将部分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纳入B1评分,但不得超过4门。
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 2):F 2=B 1+B 2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一)出版著作(C 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一 出版著作评分(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2)。
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
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
表二 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三)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
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
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三科技发明评分(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四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7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
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五1加分;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五2加分。
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五 1.社会活动评分2.社会工作评分17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 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 校级学生社团、其他各单位的学生干部 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8—106—84—62—41—2(六)另10分(C6)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列相应项目和指标予以评分。
第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 3),其计算公式为:其中,Ci 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第十七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 )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F=F 1×10%+F 2×(60%-75%)+F 3×(15%—30%)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单位内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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