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与产学官合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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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与产学官合作(图)来源: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网

图1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概念图

图2 日本的创新体系与政策课题

图3 从基础研究到市场的完整价值链之概念图

图4 TLO组织产生的历史必然图5 大学、TLO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图6 日本TLO业务运作概要图

前不久,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组织的中国科学院首期“赴日本科研管理高级培训班”圆满地完成了赴日培训。本次培训恰值温家宝总理赴日进行“融冰之旅”友好访问,培训班所到之处受到日本有关方面的热情接待。在日期间,学员们听取了来自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13次讲座(报告);参观了丰田、松下、东芝和岛津等4个世界500强企业;访问了理化学研究所、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物质材料研究机构和著名的私立庆应义塾大学,并同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和讨论,

收获颇丰。

日本以其占世界0.3%的国土面积和2%的人口,创造了每年占世界16%的GDP,成为世界第二经济科技强国,已有9人获得诺贝尔自然科学奖,这些都给学员们带来许多思考和启发。其中感触最深的一是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二是日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中完整价值链的建立;三是国立研究机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的引领作用和企业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这些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中国科学院创新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

1995年日本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提出将“科学技术创造立国”作为基本国策,这可以视为日本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开端,它改变了以往偏重引进和消化国外技术、开发应用技术的做法,转而注重基础理论和基础技术的研究开发,用具有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持续推动经济发展。为此,自1996年起,日本连续制订了3个为期5年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这与中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的时间大体相当。目前正在实施的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与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

的时间完全一致。

在本次培训过程中,我们对日本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图1是日本国家创新体系概念图,它从日本的自然条件、文化传统以及国民性等国家、社会的最基础层面出发,层层演进,通过科学技术及产业两方面的发展最终让市场进行检验,形象地说明了国家创

新体系的各个环节。

如果说图1表示的仅仅是创新体系的概念,那么图2就是从组织单元结构方面表明了日本创新体系各个单元(机构组织、政策法规等)发挥的作用和相互关系,也就是产(企业)、学(大学和科研机构)、官(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以及技术转移机构在其中所

起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日本,企业早已确立了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提供了日本全部R&D经费的60%以上,市场机制是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方式。大学(包括科研机构)在为社会提供研究成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培养大批量的优秀工程师。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法规和资金支持,对国家创新活动进行引导、扶持和干预,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多方面强有力的

保障。

首先,一个完善的自主创新体系需要正确的战略导向和法律保障。继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之后,2002年日本又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成立了以首相为“议长”的高规格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此后,日本还新制定或修改了21项知识产权相关法案,使日本成为全球迄今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国家。

其次,日本政府历来重视制定科技发展计划。继第一、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后,自2006年度起实施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在预算方面重点支持生命科学、信息通信、环境、纳米技术和材料等4个高

科技领域。

再者,来自日本政府和企业在科学技术相关领域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1993年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经济出现停滞,政府财政困难,但科学技术相关的经费却稳步增长。从1995年起,民间企业科研投入连续9年增长。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统计,近几年日本每年研究经费的总投入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3%,在全球保持着最高水平。

国家创新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的成长也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日本国家创新体系建立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独特

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环境。

产学官合作是日本经济发展的法宝,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过程中,产学官合作又开始不断探索新的形式,建立国家级的技术转移机构

就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技术转移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日本自1999年开始设立国家级的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TLO)。至今不过10年时间,截至到今年4月,被官方批准的TLO共有43家,遍布全国。从图3可以看出日本通过重树完整的价值链的相互关系,理清了成果转换中从Science-Technology-Business的各个环节。

TLO的主要作用是:

(1)发掘、评价大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

(2)在向专利局申请的同时使之专利权化;

(3)让企业使用这些专利权(实施许可);

(4)作为对等条件从企业收取使用费,并把它作为研究费返还

给大学及其研究者(发明者)。

1998年5月,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旨在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简称《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该法的核心内容是推进将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确立政府从制度与资金方面对科技成果转让机构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据。以期通过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来配合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创造出新的高技术企业,使大学的研究更加富有活力,为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做出贡献。图4从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角度,

表明了TLO产生的历史必然。

通过颁布和实施《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直接导致了TLO的诞生和发展,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让,推进新兴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水平的作用;同时,大学也取得了适当的经济回报,充实了科研经费。大学(包括科研机构)、TLO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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