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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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并购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
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前期项目开发权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所属法人主体依据集团公司出具的决策意见,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以及采取竞拍、投标和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并购体系管理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职责定位和管理界
面的划分,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按照“三级管理体系”实施。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作为并购行为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购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修订并购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的技术、经济标准;
(3)对并购行为做出决策;
(4)指导、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
(5)负责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协调组织和其他相关工作;
(6)对集团公司选聘目录中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分、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进行审查;
(7)负责实施对并购项目的后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是并购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权限划分提供专业意见,开展并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是并购工作的第二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在集团公司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的并购工作;
(2)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并购投资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3)组织实施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并购项目;
(4)参与集团公司并购投资规划及相关方案的编制工作;
(5)负责基层单位并购方案的审核、归口上报,以及对基层单位的并购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6)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审查所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