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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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三农”,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当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就如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议

一、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调整农村金融组织职能

首先,调整商业银行农村分支机构的网点及职能,设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应以“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为防止各机构成为“吸储点”,人民银行有必要为农村金融机构设定一个合理的存贷比,不符合经营要求的机构可要求其从市场退出。

其次要继续深化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使之向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制股份银行发展。目前,农村信用社已不再是合作经营的模式,通过改革使之向地方性的股份制银行发展是大势所趋。改革应分步进行,逐步推进二级社向一级社过渡。通过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健全风险抵御功能、增强服务功能,有效提高信用社管理水平,继续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三,继续调整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范围,推进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对农业的支持不仅国内如此,国外也一样,许多国家都设立了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以农业为主的政策性

银行,其功能定位应围绕财政投入、政策引导、低息扶持的原则进行,紧紧把握住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最终走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之路这个方向,拓展业务范围,找准业务领域和支持重点,增强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支持民间融资机构的建立,加快立法,规范市场运作

探索设立一种合适的民间融资组织框架,成立诸如民间借贷服务社、互助合作会等融资机构。民间借贷服务社以盈利为目的,采取合作制形式,以合作人出资为资金来源,从事借贷活动。互助合作会,以合作经营方式设立,采取会员制方式经营,可以设定某会员的入会份额及返贷份额,以互助使用为目的,实行低息借款。可以考虑成立地方性的农村合作协会,该组织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政府出资,以政府出资为主,实行保息经营政策,重点支持农户和农村种植、养殖户。

改革必须要有法律的保证,农村金融行业也不例外,没有法律作保证的改革,往往会导致难以承受的改革成本。目前金融行业除了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外,农村金融领域立法还是个空白。这种法律滞后的现状客观上要求国家必须把农村金融立法提上日程,抓紧制定各种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合作金融方面,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进行明确界定。这使得我国农村信用社往往在“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这两种模式之间摇摆,十分不利于信用社的规范发展。各国的合作金融都有明确立法,对信用

合作社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做到有法可依。所以,我国应该尽早制定一部《农村合作金融法》,以填补这个法律空白。

对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小额信贷组织也应该有明确的立法。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复杂多样,既有带有互助性质的“会”,也有规模比较大的农村基金会、互助储金会,还有一些较为规范的典当行和钱庄。这些金融机构对我国的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很容易被取缔。同时,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保障,这些金融机构往往会有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这就累积了大量风险,甚至有可能影响到社区稳定。一些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的运作目前也缺少一部法律来规范,央行进行的五省区小额信贷试点目前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央行和银监会对小额信贷的有效监管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理顺邮政储蓄银行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

理顺邮政储蓄银行管理体制,尽快为农村金融市场“输血”。需要加快乡镇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进度,保证邮政储蓄业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邮储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不断扩大信贷业务的覆盖面,使这一机制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次,要加快信贷制度创新,切实满足不同客户需求。放宽质押品范围,开办跨地区的邮储存单及其他银行业机构的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把国债、保险单及其它有价证券均纳入质押范畴,增加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农业小额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等放贷方式,以适应农户

的各种资金需求。三是借鉴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经验,尽快建立健全邮储机构的信贷“三查”制度、授权授信制度、信贷人员业绩考核制度等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发放业务操作规程。通过严格授权,规范业务处理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和风险防范责任制,消除业务风险防范盲区。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多样化的农业保险组织。这些组织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制定强制性险种的条款和费率,为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再保险,负责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代表政府具体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采取地方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政府参与经营,或由地方保险公司出资、政府通过协议予以财政和政策支持的方式建立,在当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公司除了经营全国性农业保险险种外,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发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业务。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保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成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道德风险。这是符合我国各地生产力水平不同、农业风险程度各异的具体国情的一种较灵活的方式。四、建立和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提供金融生态制度保障

一是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业务对象主要是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政策

性扶持的方式管理,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二是成立商业化担保机构,以法人、自然人为主要出资者,按公司法要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商业化运作,坚持市场化原则,为“三农”融资提供担保业务。三是建立互助型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运作。各会员根据自愿原则,组建担保机构,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会员自主认定缴纳份额时,可以获得数倍于缴纳份额的担保贷款额度。四是可设立地方性的担保专项发展基金。由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专门划拨出一部分资金设立,专门用于解决商业担保机构在农村担保过程中的风险损失。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离不开农村信用的构建。目前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全面推进信用建设。加快信用网络平台建设,在政府各种购销招投标活动中,逐步利用银行征信系统采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出具信用报告。试行客户保险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确定保费标准的重要依据。抓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的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配合金融部门做好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工作。加快构建金融部门与经济主管部门联网的征信联合数据库,完善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对不守银行信用的“黑名单”予以通报或曝光,强化金融同业联合制裁力度。其次,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文化,组织开展信用企业、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评选活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社会信用意识,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自律机制。第三,明确政府职责,肩负起构建良好金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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