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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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检查内容
检查脚手架的稳定性,确保其不会倒塌或倾斜 检查脚手架的连接部位,确保其牢固可靠 检查脚手架的承重能力,确保其能够承受施工荷载 检查脚手架的防滑措施,确保其不会滑落或滑动 检查脚手架的防火措施,确保其不会引发火灾 检查脚手架的防雷措施,确保其不会受到雷击影响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验收标准
事件
应急预案的主 要内容:明确 应急组织、应 急流程、救援 措施和事后处
理方案等
应急预案的实 施要求:加强 培训和演练, 确保相关人员 熟悉应急预案, 提高应对能力
定期评估与更 新:对应急预 案进行定期评 估,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更新
和完善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事故 的调查
脚手架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 设计要求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施工方 案和规范要求
脚手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不得有松动、滑移现象
脚手架的防护设施应齐全有 效,不得有破损、缺失现象
脚手架的拆除应按照施工方 案和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 自拆除或改变拆除顺序
脚手架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 进行,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维护要求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定期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脚手架的安全性 隐患排查:对脚手架的各个部位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处理,确保脚手架的安全使用 记录存档:对检查和治理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防倾覆措施
脚手架基础必 须坚实、平整, 不得有松动、
下沉现象
脚手架立杆必 须垂直,不得
有倾斜现象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word1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word2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中,钢管扣件是一种常用的连接材料,用于固定和支撑梁柱之间的结构,承受侧紧要的气力和荷载。

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建筑结构的稳定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材料选用1.1 钢管扣件质量:在施工中,必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质量钢管扣件,保证其质量达标,具备硬度和强度等必要的物理性能。

1.2 钢管直径:所使用的钢管直径必需符合计算和设计要求,不得随便更改直径和规格,避开造成结构失稳。

二、安全使用2.1 安全防护:在施工中,必需为高处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带、安全网等,避开发生坠落事故。

2.2 填充土方工作:在进行填充土方工作时,必需使用充足的钢管扣件并保证各个钢管间距合理,避开因挤压变形导致事故。

2.3 连接紧固:在安装钢管扣件时,必需保证全部零部件的角度、方向、位置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精准,适时紧固,避开因脱落等安全事故。

2.4 挂设重物:在使用钢管扣件作为吊装支撑和临时支撑时,必需严格依照相关的荷载要求进行安装,避开超限挂重物。

三、检查和维护和修理3.1 检查要求:在使用钢管扣件之前,必需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零部件没有缺陷、损坏、变形和裂纹等,碰到发觉问题必需适时更换。

3.2 维护和修理保养:在使用过程中,钢管扣件需要常常进行清洗、保养和涂漆等,避开因腐蚀和锈蚀等导致的结构失稳。

3.3 保存要求:在施工完毕后,必需将钢管扣件清洗、归总并分类储存,避开受阳光、雨水、火源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四、施工人员要求4.1 认真学习:在进行钢管扣件操作和维护时,工人必需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学习,谙习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把握必要的安全技能、学问和方法。

4.2 确认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必需时刻关注安全问题,坚决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坚守以人为本的宗旨,确保全部人的安全。

4.3 合理组织:在进行钢管扣件作业时,必需严格依照施工计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有序、合理、安全的施工,防止因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3.1.32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6.2.2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

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a(图5.2.4)不应大于0.4l,且不应大于500mm;6.2.32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图6.2.3a);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图6.2.3b)。

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6.3.4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

6.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1. 前言钢管扣件是建筑施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连接材料,也是施工安全中容易出现事故的一种装置。

因此,建立起合理的钢管扣件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阐述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2. 一般规定1.钢管扣件的采购、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设计要求。

在采购钢管扣件时要购买有厂家生产和检测报告的钢管扣件产品。

2.对于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查和验收。

检查钢管扣件的外观和质量,并进行抽检。

如果发现问题,应当检查整个批次的产品。

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无腐蚀性气体、不接触有害物质的库房或仓库中。

4.钢管扣件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不得使用有损伤、变形等缺陷的钢管扣件。

5.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分类摆放。

同一产品系列的钢管扣件应当放在一起,严禁混用不同产品系列的钢管扣件。

3. 安全技术措施1.钢管扣件的加工和安装必须按照施工图纸、标准和要求进行,要注意钢管扣件的型号、规格、特性以及受力状况和连接方式,要遵循钢管扣件的使用标准。

2.钢管扣件的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包括扣件内径,母扣和子扣磨损程度、扣件端面焊接牢固性和管子垂直度等安全问题。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进行更换。

3.在钢管扣件的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滑措施,防止因为扣件不固定而导致施工人员的不安全事故。

4.钢管扣件在组装过程中,应该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的组装流程,不允许省略节点。

如发现某个节点装配不当要停工及时更换钢管扣件。

4. 管理要求1.施工现场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登记簿,应当记录钢管扣件的型号、数量、使用时间等信息,出库和入库记录应该及时登记。

2.对于钢管扣件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上报,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检测资料。

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钢管扣件的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降低使用风险。

4.对于施工现场中提供的钢管扣件,应当保持其清洁、无腐蚀、结构完好、适用型式、外观美观的状态。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旗下全部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各项目部负责人为本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安全措施的订立、执行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在施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应与设计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施工钢管扣件的使用方案。

2.依据使用方案,编制认真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审批。

3.在施工前,必需对施工场合及设备进行检查,并除去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含禁止吸烟、脚手架禁止悬挂物等。

2.确保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损坏的或有质量问题的钢管扣件。

3.施工现场必需配备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包含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

4.在高空施工时,必需设置安全网,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5.定期对施工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6.施工现场必需保持清洁整齐,防止杂物堆放,确保通道畅通。

第六条施工后的整理工作1.施工结束后,项目部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完好,并清理现场。

2.将不再使用的施工钢管扣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妥当存放。

3.将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除,保持施工现场的乾净。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

2.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施工现场是否保持清洁整齐,是否及时清理施工完成后的现场。

4.项目部负责人对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和相关记录。

第八条考核方式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举办安全培训班,培训施工人员关于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新版)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新版)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新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是一种常见的施工搭建工具,广泛应用于现代的建筑施工中。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具有易于安装、可重复使用、结构牢固等特点,但在使用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确保施工中的安全性,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技术规范。

一、前期准备1. 在启动施工前,必须对脚手架材料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

2. 在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制定施工工艺,进行技术交底,并严格遵循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3. 根据脚手架的使用条件,在建设前对场地进行地形分析,制定对应的设计方案。

二、脚手架搭设1. 所选用的钢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构件长度须适合脚手架的高度和结构要求,钢管接口要插进构件内,插入深度不少于50%和1-2个节点。

2. 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必须按照现场设计要求进行组合,构建结构牢固、平稳,拆卸脚手架钢管时,必须按照上一段进退的原则,不能单独拆除某一节,拆卸前要检查当地状态、结构安全。

3. 搭设脚手架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和稳定性能测试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中,应不断进行检查及调整。

三、施工中安全防护措施1. 施工中必须使用防摔安全带,必要时采用网绳等辅助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机械操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安全。

2. 工人在脚手架上操作时,必须穿防滑鞋,不能随意丢弃材料,并应保持平稳,不得做出任何危险举动。

3. 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拆卸脚手架,恢复场地原状,保持清洁卫生。

拆卸时应按规定先解开脚手架配件,再由下向上依次拆卸钢管,并在整个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四、脚手架管理1. 脚手架的现场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 对脚手架所在位置,必须指派专人负责,钢管的归置和配件的使用必须加以管理,并进行登记。

3. 对使用过的脚手架配件和钢管做好统计,分类管理、检修维护。

总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施工工具,安全性是施工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024年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2024年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脚手架纵向两端立杆外皮间的水平距离。
22.
脚手架宽度 scaffold width
脚手架横向两端立杆外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单排脚手架为立杆外皮至墙面的距
离。
23.
步距 lift height
上下水平杆轴线间的距离。
24.
立杆纵(跨)距 longitudinal spacing of tube
脚手架纵向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12.
可调托撑 adjustable forkhead
插入立杆钢管顶部,可调节高度的顶撑。
13.
水平杆 horizomtal tube
脚手架中的水平杆件。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为纵向水平杆;油墨脚手架
横向设置的水平杆为横向水平杆。
14.
扫地杆 bottom reinforcing tube
贴近楼(地)面,连接立杆根部的纵、横向水平杆件;包括
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
15.
连墙件 tie member
将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物主体构件连接,能够传递拉力和压力的构件。
5
16.
连墙件间距 spacing of tie member
脚手架相邻连墙件之间的距离。包括连墙件竖距、连墙件横距。
17.
横向斜撑 diagonal brace
与双排脚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
3
1 总则
1.0.1 为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确保 施工人员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用落地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 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 支撑架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对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 进行设计计算,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0.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当选用高质量的钢管和优质的脚手架配件,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施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质量标准。

第五条建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安装、使用和拆卸,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安装工作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评估,并确定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

第七条安装工作前,应对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和配件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材料和配件应及时退换。

第八条拆卸工作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卸,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整理。

第二章施工前安全措施第九条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评估,确定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装位置、使用时间和拆卸时间计划。

第十条施工前,必须将周围的设施、建筑物和人员全部标注并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安装施工前必须通过技术验收,并确保施工措施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遵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

在出现问题时,应随时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培训和技能,避免出现事故和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使用安全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使用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向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操作培训,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时必须检查配件的连接和安全性,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滑措施、扶手和安全网。

第十七条使用过程中必须及时清理和排除管道内的杂物,保持通畅。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要求一、构配件质量管理(一)对施工单位自行购置的构配件,由施工单位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施工单位租赁的构配件,由施工及租赁单位共同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二)构配件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构配件;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所出租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关质量证明材料.(三)对每批次进场的构配件,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附录D的要求,对其质量情况进行进场验收,并重点检查下列项目:1。

钢管应使用Q235普通钢管,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钢管外径应为48.3mm,壁厚应为3。

6 mm,每米自重应为39。

7N,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底漆及黄色面漆,严禁在钢管上打孔.2.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并应按规定对其力学性能进行抽样复试.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3。

2N/个,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4。

6N/个,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8。

4N/个,扣件在使用前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破坏。

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螺母厚度不应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螺杆与支托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严禁使用。

(四)构配件使用过程中,施工及租赁单位应严格维护保养及报废制度,应及时对构配件进行防锈、除锈、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护保养,对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构配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管理,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专业资料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专业资料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环线以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环专业资料至外环线以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施工过程中使用钢管扣件的所有施工工人。

第三条钢管扣件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并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所有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本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买和验收第六条购买钢管扣件前,必须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的合法资质。

第七条钢管扣件的供应商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钢管扣件的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购买的钢管扣件质量合格。

第三章钢管扣件的使用和保养第九条在使用钢管扣件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条使用钢管扣件时,应注意防止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已损坏或变形的钢管扣件。

第十一条在拆除钢管扣件之前,应及时检查扣件的牢固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应及时进行清洗和保养,严禁将钢管扣件翻扔或随意堆放。

第四章钢管扣件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在使用钢管扣件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护目镜、手套和耳塞等。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安全网和防护栏杆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钢管扣件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严禁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第五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发生钢管扣件相关事故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要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责任的追究将依法进行,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欢迎共阅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欢迎共阅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8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容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钢管、扣件的监管: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涉及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名词解释1.建筑施工钢管扣件:指用于构造支撑的、由钢材加工而成的连接件,包含扣件、螺栓等。

2.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对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

第二章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管理标准第四条施工前准备1.开展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培训,确保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具备必需的技术和安全操作知识。

2.订立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工作。

3.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建立进货台账,确保质量可控。

4.定期对建筑施工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过程管理1.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装、拆卸、使用等操作必需由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件的人员进行,禁止未经培训人员从事相关操作。

2.施工现场应进行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并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3.钢管扣件使用过程中,应遵从相关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过度振动、超出工作高度等违法操作,确保钢管扣件的安全性能。

4.施工现场应具备有效的紧急救援措施和设备,定期进行演练,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六条施工后管理1.施工结束后,进行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清点和统计,确保数量准确,并报告给安全管理责任人。

2.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应依照规范进行储存,避开暴露在潮湿或酸碱环境中,以免影响使用寿命。

3.对没有实现要求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及时修理或淘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进行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考核。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范本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范本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范本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搭建工具,它具有结构稳定、承载能力强、安全性好等特点。

在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安全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1. 设计与规划要求(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需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并且经过专业工程设计师的审核。

(2) 搭建前需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审核与确认。

2. 工人要求(1) 所有参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建与拆除的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且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

(2) 工人在搭建与拆除时必须进行个人防护,包括佩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

3. 材料与设备要求(1) 使用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需要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与更换。

(2) 使用的钢管脚手架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并在搭建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试验。

4. 扣件安装要求(1) 所有扣件的安装必须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并确保扣紧。

(2) 在扣件连接处应连续使用2个以上的扣件,以增加连接的稳定性。

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建要求(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建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搭建人员进行。

(2) 搭建前需进行地基的检查与处理,确保地基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3) 搭建时要按照搭建方案依次进行,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搭建高度超过2米的框架脚手架,应使用水平杆进行加强,以提高整体结构的稳定性。

(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竖立杆要沉入地基至少600mm,并采取防滑措施。

6.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2)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材料,以免造成人员伤害。

(3) 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必须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4)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巡视员,进行现场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危险情况。

7. 施工中的注意事项(1) 在施工中严禁随意更改或拆除已搭建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结构,如需更改,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同意。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页脚内容1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 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页脚内容2页脚内容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 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按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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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79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通用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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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
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
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
(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
(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
(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
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
时,不得发生破坏。

第八条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螺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型螺纹》(GB/T 5796.2、GB/T 5796.3)规定,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支托板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

第三章购置租赁管理
第九条钢管扣件的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十条产权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种类齐全,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和维修人员,并具有固定的钢管扣件存放场地。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钢管扣件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可以加入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产权单位实行安全资信等级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产权
单位的注册资本、产品数量、场地规模、管理与技术人员配备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安全资信等级评定,经评审合格后颁发《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购置前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购买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人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产权单位应当在钢管扣件表面采取印记产权单位名称或标贴企业防伪标志等措施,便于辨别钢管扣件的归属。

第十七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他资料。

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变更时,应当将技术管理档案一并
移交。

第十八条钢管扣件租赁前,产权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和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产权单位应当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对产权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和租赁合同等进行核查,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本批次钢管扣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扣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可调托撑现场抽检数量为千分之三,其检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当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按照不同产权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分类堆放,安排专人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力矩板手、游标卡尺和电子秤等常用检测工具。

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对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产权单位对施工现场返还的产品应当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标明检查日期和产品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产品及时做报废处理。

检查
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钢管扣件进行维修保养,包括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

第三十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淘汰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的;
(二)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的;
(四)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
(五)可调托撑支托板厚小于5mm,变形大于1mm 的;
(六)可调托撑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
(七)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八)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各项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

第三十二条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应当引导钢
管扣件行业规范,开展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评定,促进钢管扣件租赁业的合法有序发展。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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