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伟超考古类型学与文化因素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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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伟超著;王然编《考古学是什么:俞伟超考古学理论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3
《关于“考古类型学”的问题——为北京大学七七至七九级青海、湖北考古实习同学而讲》P54-P107
一、“考古类型学”在我国的使用和发展概况
大体说,最初似乎有较多的人基本按照李济的那种方法去作类型学分析。

他们摒弃了以序数作标记的琐碎方法,首先是确定各种器物的器别,再比较每一种器别内部存在的形态差别,把形态基本一致的东西定为一个式别(也往往称型别),个别较特殊的、不宜和其他东西划为一个式别的,订为异式(或异型)。

各式别的号码次序,有的是表现一个形态的演化顺序,有的则是任意的。

这种划分法,有的是表现一个形态的演化顺序,有的则是任意的。

这种划分法,如果进行得很仔细,可以为别人提供一个分析全部器物形态变化序列的条件。

可是,使用这种划分法得到的式别符号,表达不出彼此是同时并存还是前后相承的关系,习惯于这种方法的工作者,就往往缺乏一种寻找同时并存几条演化轨道的紧迫感,从而在划分式别时就忽略了这种辨认,结果是很容易使别人难以根据报告上发表的材料来重作划分。

当然,这种分式结果,还是能把许多器物形态的显著差别揭示出来,只要考虑到彼此的共丰关系,若干遗物的演化顺序,仍能重新排列出来;若干遗迹单位的年代,亦能大体判断出来。

由苏秉琦先生首先使用的对器物进行分型、分式,并依据成组遗物、遗迹来判断文化性质及其期别、年代的方法,至五十年代后期以后,被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

苏秉琦先生自己在分析洛阳中州路的东周墓葬时,不仅划分了期别,而且对整个墓葬开始作了类别的划分,也可以说是对包括了成组器物、成组现象的遗迹单位,都综合成一个整体而进行型和式的划分,即型是分类,式是分期。

当类型学的运用从单种器物、单种遗迹现象的分型分式法,发展到包括成组器物、成组现象的遗迹单位的分型分式法以后,便可以在一些同时存在而内涵有别的单位中,看到一定的社会集团的划分情况,为研究当时的社会面貌,提供一个新发现的、真实的基础。

这无疑是类型学方法的重大进步。

……(略)
在运用类型学方法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发展系列及其相互关系方面,六十年代时苏秉琦先生又从分析仰韶文化开始,注意到对许多考古学文化要划分区域类型问题。

到八十年代,他又系统提出了要从“区系类型”角度来探索考古学文化发展谱系的原则;讲具体一点,就是要分区、分系,分类型地寻找各考古学遗存的来龙去脉、相互关系。

这又是我国类型学方法的新的重要发展。

二“考古类型学”的范畴及其作用
考古学中的类型学,最初是为解决年代学问题而产生的。

人们从排比钱币、武器、工具、容器、装饰品的形态和图案的变化序列而开始了类型学的研究。

直到现在,类型学方法还主要被用来研究器物的演化过程。

其实,这种方法不仅可研究器物的形态演化规律,人们制造的各种建筑(包括墓葬)、交通工具、服装,乃至雕塑、书画等等物品,都可以用它来研究其形态变化过程。

总之,人类制造的物品,只要有一定的形体,都可以用类型学方法来探索其形态变化过程(当然也包括上面的装饰图案);反之,凡是没有形体的东西(如思想、音乐等),就无法用类型学的方法来进行研究。

这种方法论所以是科学的,自然必须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即人类制造各种物品,其形态是沿着一定的轨道演化,而不是变幻不定、不可捉摸的。

对人们的日常概念来说,这好像是多么不可思议呀!可是大量类型学分析的实践,却一次又一次地表明这的确是事实。

为什么是这样呢?
正像任何事物都有因果关系那样,物品被做成某种特定形态,一定有其原因。

决定物品形态的原因,有些方面非常抽象,要十分具体地说清楚它是很困难的。

但概括来说,我想,物品所以做成某种形态,主要是由其用途、制作技术、使用者的生活或生产环境、制作和使用者的心理情况或审美观念这几种因素所决定的。

在历史上的任何时间、任何地区、任何人们集团中,客观存在的这几种因素,总是综合为一种特定的力量,决定着物品的特定形态。

在任何一个人们共同体内,已经形成的某一种综合力量,会成为牢固的传统,使得各种物品已经形成的形态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如果这些因素基本无变化,已有的形态就会基本稳定不变;如果这些因素(哪怕是其中的一处)有了变化,物品形态一定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由于人类社会总的来说是不停顿地前进的,因此,这些因素总是不断变化的,物品的形态也就不会在很长时间内稳定不变。

这些可以拿大家熟悉的我国古代的一些陶器、铜器和瓷器为例来略加说明。

1.关于用途同形态的关系(汲水器到平底罐、鬲到釜,略)
2.关于制法同形态的关系(泥片贴筑、泥条盘筑——圜底,轮制(线切)——平底,
略)
3.关于生活或生产环境同形态的关系
自古以来,不同的人们共同体,因生产能力、自然环境、风俗习惯的不同,往往有不同的生活方式。

为了适应各种生活方式的需要,就会出现不同特点的器物群。

例如在我国的晚期唐以前,人们皆席地而坐,于是,许多酒器就做得较高。

商代和西周的爵、角、斝等酒器所以带有高高的三足,对于坐在地上的使用者来说,这种高度不正是便于取用吗?东周时期已经有了放置杯、盘的案,放在案上的杯、盘,自然不需要高足,便都做成平底或略带矮圈足的形式。

像商、周至隋、唐时期那些盛酒的大件器皿如罍、壶、尊、四系罐等,都有数十厘米高,放在地上,亦便于人们弯腰用勺取酒,其陈设气氛同席地而坐的饮酒场面,该是我么协调啊!至了晚唐、五代以后,由于普遍使用桌、椅、凳子,如果继续使用像过去那样高大的酒食器,自然极不便。

因此,当人们坐在椅子、凳子上饮食的时候,高大的酒食器就会很快被排斥,一些尺寸类似于今天通行的饮食器那样的酒壶、水注以及带矮圈足的碗、盏、杯、盘等器皿,应运而生。

顺便说一下,那些碗、盏、杯、盘等器所以普遍带矮圈足,不在于加高,而是为了隔热。

总之,只要观察整个器物群形态特征的变化,并考虑到当时人们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的条件,这种关系是很容易理解的。

4.关于制作者和使用者的心理因素或审美观念同器物形态的关系
在制约器物形态的诸因素中,这是最难捉摸、最难具体说明的。

但大家都可以理解到,对任何一个人们共同体来说(即使不包括最早的原始群,后来的氏族——部落、部族、民族都应是这样),一定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和某些偶然因素,会造成他们特定的、共同的心理状态和风俗习惯、喜爱情绪、审美观念,而正是这种特定的精神因素,决定一些各人们共同体都使用的物品,尽管其用途、制法、使用者的生活环境非常类似,却分别出现自己的特殊形态。

说得略为具体一占为,就是自人类出现后,特别是到新石器时代以后,不同的氏族——部落、部族、民族,往往有各自的心理状态、风俗习惯、喜爱情绪、审美观念。

正是因为这些精神因素的差别,使得许许多多处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又有十分类似的自然环境的不同的人们共同体,使用着各具特征的器物群。

当然,这种精神因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的;但对某一人们共同体(或共同体集团)来说,只要这种状态一形成,就会成为本氏族——部落(准确说是部落集团)或部族、民族的历史传统,影响若干世代,从而会存在着延续若干世代的、有独特传统的器物群。

明白了这些关系,当能相信物品的形态变化是有一定轨道的。

既然物品的形态演化是有轨道可循的,能够找到这种轨道的类型学,至少可以有三大作用。

一是确定遗迹和遗物的三大作用。

……(略)
二是确定考古学遗存的文化性质。

……(略)
三“考古类型学”和“考古地层学”的关系
……(略)
应当认为,有了地层学,才可能科学地取得古代遗存的资料;有了类型学,才能够真正准确地认识到发掘品的共存关系和变化过程,从而把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认识清楚。

地层学和类型学对于考古研究来说,犹如人体上的两条腿,互相依赖,缺一条腿就是不能走路。

也就是说,没有地层学,类型学就无法开端,也无法得到证实;没有类型学,地层学也无法加以检验,更不能真正认识不同地层中内涵上的相互关系。

对于探索人类古文化的发展谱系和各文化在各阶段的社会面貌来说,如果缺掉类型学这条腿,地层学等于无用。

四进行“考古类型学”分析的一般步骤
物品形态变化顺序的确定:
1.确定物品的共存关系
2.归纳共存器物的组别
3.按层次关系初分各组别的早晚
4.确定器别和选择典型器物
5.确定各器别内的型别和式别
6.根据器物组合和各种类别的型、式变化来划分期别
拿一个遗存的成批东西来作分期研究,会见到器物组合上的不同和单种器物的型、式差别。

两种差别当然交织在一起。

一般讲,器物组合的变化发生得较慢,器别内的型、式变化,尤其是式别的变化比较频繁。

因此,通常把式别变化作为划分期别的基础,组合变化则认为是较大的期别之差,同一期别内部又可因变化程度不同而区分为期、段。

对遗址材料的分期方法,基本原理是一样的。

不过,因被整理的材料绝大部分是破碎陶片(动物骨骼不是类型学分析对象,故不计入),具体工作步骤当然有特点,主要是应尽可能搞清楚原来还是完整器时候的器物组合及其型、式情况。

工作可以大致这样来进行:
(1)区分陶系。

(2)复原和辨认每个陶系内的器别。

(3)统计各单位的器别种类及其个体数字。

7.寻找不同类型期别的对应关系
五和“考古类型学”研究有关的几个问题
对考古遗存要作类型学分析这个基本点,今天在专业工作队伍中,认识几乎是一致的;
但如何估计类型学的能力和对进行这项工作时经常遇到的一些概念,看法还是相当出入。

这自然影响到具体的工作方法和观察、解释若干现象的角度。

所以,在谈了上面讲到的类型学存在的根据、作用以及一般的工作方法之后,还要再谈几个和这些方面有关的问题。

1.关于器物的祖型、形态传播和形态发展谱系问题
……
如前所述,一种器物的出现,是为满足某种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做成何种形态,则是受到质料、审美观念等因素的制约。

这几种因素当然互为影响,而当制作技术比较原始的时候,器物形态受到技术能力和质料限制的影响会强烈。

到人们的智力大有发展后,使用上是否合理的因素,就能发生更大的作用。

至于审美观念对器物形态的影响,应当是
愈到人们支配自然的能力有充分发展的时候,就愈是发挥得多。

当然,不同的审美观念,本身就是受到生产力和不同的生活环境所制约的。

……
……(略)
2.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层次问题
所谓考古学文化,是一个包括一定空间、一定时间范畴的一个人群集团的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概念。

它虽以一群独具特征的遗迹和遗物为基本界限,但由这群遗迹和遗物所反映的各方面情况,都可以包括在内。

对这个总概念,现在似乎分歧不大,但怎样运用这个概念,因实际的考古学遗存极为复杂,还存在着很大差异。

一个考古学文化,如果单独存在,根本没有命名妥当不妥当的问题。

如果同时存在好几个考古学文化,任何一个文化就都有具体界限问题,只要同时并存的考古学文化曾发生过接触和彼此发生过影响,一个考古学文化的内部,就可能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考古学文化的因素。

……
一个考古学文化,如果分布区域较大,同一时期在不。

同的分布地点,由于和邻近其他文化相接触而互为影响,不同地点遗存内所含的文化因素,常常不完全一样。

……
看待考古学遗存,可以有微观和宏观两种态度。

微观可以找出细小差别,是进行分区、分类型、分期研究的基础。

如作极细微的分析,几乎每个遗址都能找到自身的特点。

宏观可以概括出规律性现象。

如作宏观的概括,可以把同一时期的各遗存,依其共同性和差异性在空间上划为若干大片,每在大片内又可再划分为若干小片,甚至有好几个层次。

……
在研究考古学文化的过程中,由于对许多问题的认识是随着资料的积累而逐步深化的,一度出现命名原则的不一致或某些具体命名的不妥,是历史的必然。

从现有对整个中国各考古学文化发展系列的知识来看,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是否可以有三个层次:一是包括了好向个具有相当类似性的考古学文化的层次,这个大层次,可拿其中的一个代表性文化为名,叫做某某文化区(或圈),例如仰韶文化圈(或区),就可以包括大汶口文化圈以西、大溪文化圈以北、石岭下——马家窑文化圈以东、红山文化圈以南的大片遗存;中间一个层次是一个考古学文化的本身,例如大汶口文化、大溪文化等,今天的仰韶文化也许要划分为几个文化;三是一个考古学文化内部的区域类型,例如前面讲过的东周楚文化的几个类型,这是最小的层次。

……
3.关于考古学文化和人们共同体的关系问题
所谓人们共同体,有原始群、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部落集团、部族、民族等范畴。

在历史记载中留有具体活动痕迹或大量具体事件的,主要是一些部落集团和后来的部族、民族,今天自然只能探索这些人们共同体同考古学文化的具体联系。

寻找这种联系,对于有大量文字记载的部族或民族来说,只要在考古遗存中找到了记录具体活动的文字材料,就可以解决;对于缺管文字记载的许多部落集团来说,则应当先把判断这种联系的一些条件明确起来。

这当然是一些需要经过长期讨论的理论概念问题,现在只能从已经遇到的某些现象出发,提出一些想法。

从考古学文化这些方面来考虑,一个考古学文化既是有一群共同特征的遗迹和遗物的遗存,而这种特征除了生产力水平和自然条件等原因外,又是由一定的心理状态、风俗传统、审美观念等因素造成的,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当然是由具有不同心理状态、不同风俗传统、不同审美观念的人们所遗留的。

从人们共同体这方面来考虑,各部落集团或部族、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心理因素、风俗习惯、喜爱传统,他(她)们的遗存,当然会和有自己的特点。

把这两方面结合来看,两个考古学文化如果反映出的是不同的生产条件或不同的经济活
动形态、不同的生活环境或生活方式、不同的心理特点、不同的传统习惯,岂不就是具有这些不同因素的不同部落集团或不同部族、不同民族所遗留的吗?如果两个考古学文化能反映出某些精神、心理因素的不同,对于区别它们是不同部落集团、不同部族的遗存来说,岂不也正是具有决定意义吗?
但不同的考古学文化之间所反映的各种因素的差别程度,有很大不同;不同人们共同体之间在这些方面的差别,程度也是很不一样的。

因此,从抽象的概念来讲,绝不能简单地说一个考古学文化或是其中的一个区域类型,应当是一个部落联盟、部落集团或是一个部族、一个民族特有的,还是更多的部落联盟、部落集团或部族、民族所共有的,抑或是两种情况兼而有之。

可是只要把不同考古学文化和不同人们共同体所表现的这些差别,分别规定在一个比较大的空间、时间和自身独有特征的范畴内,如考古学文化中的仰韶——河南龙山文化圈、石岭下——马厂文化圈、大汶口——龙山文化圈、大溪——屈家岭文化圈、石峡文化圈等等,古代部落集团中的华夏、羌戎、东夷、苗蛮、百越等等(当然包括历史记载中的这些部落集团的直系先祖),再把两者作时代的地域的对应比较,一些具体的推测或判断,应当是可以进行的。

如果承认这种考虑的合理性,确定各考古学文化及其不同区域类型的分布范围、期别及其来源和去向,搞清楚古代各部落集团的活动区域及大致时代、迁徙情况、基本经济内容,就是进行这种探索的前提,必须先做好。

只要认真做了这两项前提工作,就不应该把寻找考古学文化同古代部落集团(包括传说时代的)关系的工作,视若破坏考古严肃性的洪水猛兽。

……
在探索考古学文化和古代的部落集团或部族、民族这些共同体的关系时,考虑到民族学研究中“经济文化类型”和“历史民族区”这两个概念,对理解许多现象是会有启发的。

这是苏维埃民族学派提出的两个概念。

所谓经济文化类型,是指一些不同的人们共同体集团,如果处在大致相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相似的自然条件下,会产生类似的文化面貌。

所谓历史民族区,是讲在若干地区,由于居住的一些民族,因长期的交往和共同的历史命运,会形成一定的相似的文化共同体。

苏联民族学家托尔斯托夫还认为这两个概念可成功地用于解释考古资料。

……
经济文化类型这种概念,说明了人们的经济状态(包括自然条件)同文化面貌的必然关系。

一个人们共同体如果经济状态基本一样,应当是属于一个经济文化类型的;一个人们共同体如果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恐怕不一定只有一个经济文化类型。

例如后来的汉族,居住在海滨、岛屿上以捕鱼为生的,同以农为生的,就不是一种经济文化类型。

经济文化类型同人们共同体集团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这种概念,当然更不能引申为:一个人们共同体集团,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经济文化类型始终是相同的。

它恰恰说明如果这个人们共同体集团的经济类型发生变化,文化面貌一定也会跟着发生急剧变化。

……
历史民族区的理论,对理解考古遗存中所见若干长期存在的区域性和许多考古学文化有好几个层次的现象,亦能有直接的启发。

考古学文化所呈现出的区域性,会存在很长时间。

新石器时代的几个大区,几乎在整个新石器时代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区。

到三代时,随着商、周等文化的向外扩充和渗透,无论是具体的区域位置或是文化因素,虽曾不断发生变化,但即使到了周代,周文化在这些区域仍同当地的原有文化(不少区域已程度不同不等地渗入了商文化因素)相结合而形成了秦、楚、燕、齐、鲁、吴、百越和周晋文化本身(晋文化主要和周文化相似)。

这样一些有本身土著文化传统和相似面貌的区域,至少在新石器至青铜时期,正可理解为是一些不同的
历史民族区。

就任何一个区域来说,无论是新石器时代的诸文化系列还是以后的商、周、秦、楚、燕、齐、鲁、吴越(吴和百越)等文化系列,都存在着中心区及其外围这样两个圈圈。

大圈之内,一般又有好几个区域类型,反映出包含着不止一个部落联盟或部落集团、部族。

由这样一些经济、文化面貌相近的若干部落联盟、部落集团或部族活动的大圈圈,不也应理解为是一种历史民族区吗?
……
民族学主要是从现存民族中概括出历史民族区这个概念的,但历史民族区在历史上的情况,毕竟不是民族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考古学研究所涉及到的历史民族区则主要是后来已经发生变化或消逝的。

从考古学上观察到的现象看,一个特定的历史民族区,只存在于一定的时间范畴内,空间也是会发生变化的。

……
不久前,苏秉琦先生在我国新石器文化谱系的研究中,正式提出了考古学文化中的“区、系、类型”概念。

这种新概念,是在六十多年来我国考古学所积累的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又经过类型学方法的不断探索和大量具体的分析、比较才总结出来的。

它同历史民族区的概念,的确有许多地方是殊途同归,不谋而合。

考古学的研究和民族学的研究,本来都和研究各民族的历史有关,两个学科的理论和研究内容,当然会互相接近,彼此渗透,各有启发,起到共同促进的作用。

……
选自俞伟超主编《考古类型学的理论和实践》,文物出版社,1989年5月版
《楚文化的研究和文化因素的分析》P119-P132
一在楚文化研究中,“文化因素分析法”是怎样提出来的
所谓“文化因素分析法”,是近年在分析楚文化的区域类型和探索楚文化渊源的过程中,逐渐被明确提出来的。

其要义,简单讲就是分析出一个考古学遗存内部包含的不同文化因素的组成情况,以认识其文化属性,即确定它在考古学文化谱系中的位置。

这里讲的“不同文化因素”,就是指源自不同考古学文化的那些互相有区别的特征。

……这样,考古学中的楚文化,用我过去讲过的话来说,就是一种主要由楚人创造的、有自身特征的、延续了一千年左右而分布范围不断有所变化的考古学文化。

但任何考古学文化,至少自新石器时代以来,几乎都不是孤立地发展的,某一文化只要和其他文化发生一定的接触,就会相互影响,内部就会出现来自其他文化的因素。

所以,如果要把一个考古学文化的特征讲得很准确,应该是包括了一组以上的那些文化因素的一个总体概括,当然还应该是指出了各组文化因素所占比重的一种概括,也一定是自身文化的传统因素总要占主体位置的一种概括。

如果仅就其中某一组文化因素而言,则应该按其发生的源头,确定它是属于某某文化的因素。

总之,要真正把某个考古学遗存的属性或某个考古学文化的特征看明白,就必须对它进行仔细的文化因素的分析。

……(要把握考古学文化的总体发展过程,还必须分阶段地分析考古学文化所包含的各种文化因素)
这种方法本是考古类型学的一部分内容,并已体现在许多已有的考古类型学分析的实践之中。

但过去对这种方法的认识和运用,还局限在一种不很自觉的、缺乏系统理论指引的自发状态中,并因材料不足,对我国许多考古学文化的认识,往往还处在孤立地观察它们自身的境地,很容易把若干考古学文化当作一个个单纯的总体而寻找其单线条的变化序列。

……
对楚文化遗存或和楚文化有密切关系的那些遗存进行文化因素的分析,是到八十年代以来才逐渐引起注意的,而且,正迅速地受到重视和逐步把这种方法理论化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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