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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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休息 (3)
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3)
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3)
第三章休假 (4)
第一节年休假 (4)
第二节探亲假 (5)
第三节婚假 (7)
第四节丧假 (7)
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 (8)
第六节病假 (8)
第七节工伤假 (10)
第八节事假 (10)
第九节公假 (10)
第四章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 (11)
第五章休息休假的管理及程序 (13)
第六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时制度分为:
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㈢不定时工作制:无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排班制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各项业务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休息
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第四条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日休息和周休息日可以灵活安排。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作。
第七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根据工作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时间。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作。
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八条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第九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㈠新年,放假1天,一月一日;
㈡春节,放假3天,除夕至正月初二;
㈢劳动节,放假1天,五月一日;
㈣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至三日;
㈤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十条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㈠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㈡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期间,参加社会活动或公司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为正常工作,不视为加班。
第三章休假
第一节年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达到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和条件后,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㈠事假累计20天以上;
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
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
㈣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五条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必须跨年度休假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同意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六条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且无法跨年度结转累积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节探亲假
第十七条员工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
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6小时)。
第十八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第十九条员工探亲假期:
㈠经员工配偶所在公司出具当年未休探亲假的证明,员工每年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20天的假期。如因为工作需要,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享受每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的探亲假。
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享受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即可探亲。
㈣员工的父母、配偶驻外工作超过一年且双方不能团聚的,视情况每满一年给员工一次探亲假。
㈤员工与父母、配偶三地分居的(包括员工的父亲与母亲两地分居),一个自然年度内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和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只能任选其一,不能两者都享受,假期也不能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员工探亲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遇到地震、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视为正常假期。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
㈠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员工当年不再享受;
㈡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期间或男员工到女员工生育地陪护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㈢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㈣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