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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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应提交的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备案机关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发布日期】2009-10-19【生效日期】2009-10-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行为,提高备案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省建设厅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就竣工验收备案制定如下工作程序:1. 备案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属、中央委托省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持以下文件到备案办公室申请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一);(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7)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9)规划验收许可文件;(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1)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14)《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1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所有报送的资料凡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的地方都须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二)、《施工安全评价书》(见附表三),和备案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见附表四)。

5.备案办公室在接到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的资料后,经审核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见附表五)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收讫单》(见附表六)。

6.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后,向备案办公室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七,该表复印无效)。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建管字[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0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0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0-4-7∙【失效时间】0:00:00∙【法规来源】/law/depart/2000041801.htm∙【全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0.19•【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01]142 号)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委员会直接负责,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具体办理。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料的工程,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六)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三)公安消防、环保、档案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第八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核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等资料文件(表格样式见附件)。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中建[2002]12号转发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区建委:现将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镇区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宣传建设部第78号令和粤建管字[2001]35号文的精神,要转变观念,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从2002年4月1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粤建管字[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0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0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0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查找问题阶段收集的情况反映,我省一些地区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仍存在不按规定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参加验收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使一些仍存在问题的房屋建筑工程通过验收,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群众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彻底纠正这种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住宅工程还应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将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内容、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采用标准、验收程序等)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具备验收条件方可正式组织验收。

二、严格执行验收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即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粤建市函[2013]1674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监管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对象(一)2013年1月1日以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二)2013年1月1日以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三)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检查发证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施工许可核发条件核发施工许可证;2.施工许可的台账、档案是否完整、齐全;3.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4.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5.施工许可工作是否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施工许可信息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二)工程项目管理1.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项目管理班子到位及管理情况(省外进粤企业应抽查备案管理信息);2.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3.工程项目监管信息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3.是否存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及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4.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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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二、从2002年4月1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八、从2002年4月1日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取代目前我市实行的“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的商品住宅除外)。

九、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所述附表作了必要调整,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表格填报即可(表格调整情况参见说明)。

附件:1、说明2、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二OO二年三月七日附件1:说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所述附表作了必要的调整,详述如下:一、第八条㈠《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保持不变;二、第八条㈡《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取消,分别由本文件附表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代替。

三、第八条㈡《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由原来附表四变更为附表六。

并增加《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为附表五。

四、第八条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我市暂不使用。

五、第十条所述之验收程序中,勘察单位可不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第十条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附表八变为附表二,并取消勘察签名盖章一栏。

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2]3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使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使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面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面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第九条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七);(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八)。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等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八)规划验收许可文件;(九)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附表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附表十);(十四)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十一)。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十二);(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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