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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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

二、从2002年4月1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八、从2002年4月1日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取代目前我市实行的“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的商品住宅除外)。

九、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所述附表作了必要调整,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表格填报即可(表格调整情况参见说明)。

附件:1、说明

2、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OO二年三月七日附件1:

说明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

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所述附表作了必要的调整,详述如下:

一、第八条㈠《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保持不变;

二、第八条㈡《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取消,分别由本文件附表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代替。

三、第八条㈡《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由原来附表四变更为附表六。并增加《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为附表五。

四、第八条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我市暂不使用。

五、第十条所述之验收程序中,勘察单位可不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第十条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附表八变为附表二,并取消勘察签名盖章一栏。

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使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使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面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面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

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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