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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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了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等,根据不同的管辖可以确定不同的受案法院。

那到底刑事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呢?今天,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给⼤家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被告⼈居住地,包括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民法院管辖;上⼀级⼈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民法院管辖。

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岸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刑事立案管辖原则有哪些

刑事立案管辖原则有哪些

刑事立案管辖原则有哪些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一)属地原则(二)属人原则(三)保护原则(四)普遍原则。

上述原则,都有其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

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步就是需要确定管辖,我们知道刑事诉讼管辖有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它们是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来区分的,即刑事立案管辖原则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刑事立案管辖原则有哪些(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处理阶段比较多,一般一开始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审查,最后才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审理判决。

而在涉及到管辖的时候,其中就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等原则要求,这里面的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

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由居住地监督改造的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便利诉讼时,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其中所说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

在改革开放、人口大流动的今天,许多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仅仅理解为户籍所在地。

小编就介绍到此。

结合《刑事诉讼法》当中第24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的,当然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话,那也是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刑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涉及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案件,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本讲堂将围绕刑事案件的定义、犯罪构成、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二、刑事案件的定义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违反刑法,触犯国家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1. 公诉案件:指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2.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轻微的犯罪行为,如侮辱、诽谤、虐待等。

三、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 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 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四、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查明真相、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活动的总称。

1. 侦查程序: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调查取证、拘留、逮捕等。

2. 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技术侦查、通缉、搜查、扣押等。

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活动。

1. 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起诉程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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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级别管辖
• (1)级别管辖的概念: • 又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
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的权限分工。

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
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
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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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原因:


①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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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刑事案件的管辖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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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辖
• 1.管辖的概念: • 是指侦查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和审判机关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制度。 •
2
2.立法意义

主要解决某类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个部门受理,以及应由哪一级法院或者哪个法院负
责审判的问题 。
3
2. 刑事管辖的分类
• (1)立案管辖:是指对国家专门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进行分工。
(1)基层法院

普通管辖 1.级别管辖 (2)中院

(3)高院

(4)最高院

(1)犯罪地为主

审判管辖
2.地区管辖 (2)或最先受理地
为主

(3)指定管辖 (管

辖权不明;或因

故改变管辖权)

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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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管辖的划分
• (一)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流程

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流程

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流程
(一)立案
1.构成刑事案件:由于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当事
人或者其他有关方面报案或者提出刑事控告,检察机关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检察建议或者决定,对具有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
诉讼。

2.移送案件:案件移送是指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犯
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移送受理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律行为,依法将
审查起诉案件移送给法院。

案件移送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有所不同,但统一的原则是应当依法移送案件。

(二)立案审查
1.立案检查:立案检查是指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事实进行检查,同时鉴定他的刑事责任问题,并
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2.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移送的审查结果,
根据受移送案件的管辖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
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机关。

(三)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的程序:当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后,依法
履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热门城市:周口律师平凉律师焦作律师广元律师上虞律师永州律师商洛律师信阳律师自贡律师针对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但有些案件也是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

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将围绕这一问题为大家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情形都有哪些?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5、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6、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7、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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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部门对于一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到位,对此特别是在一些职能管辖内,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在下文章中为大家一一介绍了,请大家详细阅读。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谈谈刑事自诉案件

谈谈刑事自诉案件

谈谈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二是指被害人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身体、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审判,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作法,有必要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什么是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涉及到人身、财产的案件都应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控告权力,比如:强奸案、抢劫案、抢夺案等。

这些是错误的认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身体、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侵犯人身、财产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一、告诉才处理,被害人遭到不法侵害时,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任何法律部门没有任何权力干涉。

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一定有证据证明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情节严重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处理或法院判决,不属于自诉案件。

只有公、检、法三机关都不认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即一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到被告人侵害,一定要有证据证明。

二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自诉制度。

根据立法精神,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公然侮辱、诽谤案,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第二类是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害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遗弃案等。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冲突及解决机制刍议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冲突及解决机制刍议

事管辖权的前提下, 根据刑事案件 的不同情况和司法部 门的职权 , 确
定具体案件应 由哪一个 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 起诉和审判 的制度 。 以 可
第三,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由于对犯罪主体身份以及犯罪情节的
认知产生冲突而导致立案管辖冲突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中的规 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而根据有关司 法解释 , 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还包括在 国有企 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国家派到其他企业 中从事公务 的工作人
说刑事诉讼管辖权比刑事管辖权更微观。
从横向来看, 形事诉讼管辖包含着几个前后相互衔接的概念 , 是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侦查管辖 , 刑事诉讼审判管辖等许多部
分所构成 的一个有机概念体。在刑事案件复杂多变的情况下 , 立案、
突而对于侦查管辖 , 审判管辖 的有关 问题不过多的展开讨论。 二、 司法实践 中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冲突的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冲突也可 以说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受理司法 案件 的权限及分工上发生了问题, 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形式:
侦查、 审判等环节均有可能发生管辖冲突。 本文主要讨论立案管辖冲 增加 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这样很容易对 司法机关理解犯罪嫌疑
( ) 一 由于案件 的复杂性而引起立案管辖上的权限不明
在实践中, 复杂案件所带来的情况主要有下面几种:
第一 , 一人犯数罪 , 既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行 为, 又有属于
的角 度对 于 我 国 刑 事诉 讼 所 在 的 管辖 冲 突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有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权 。 然而在 日常生活 中, 公检法三机关对 而 达 不 到 惩 治犯 罪 之 目的 。 第二, 数人共同犯罪 , 由于不 同的身份而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 但 关管辖。比如说公务员张某和其好友林某( 非公务员) 利用张某的职 务便利共 同走私, 数额 巨大, 构成 了走私罪的共犯 。如果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 , 张某应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而林某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罪犯 的身份不同而导致一个案子由不同司法机关管辖 的情况十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般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关于刑事审判管辖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如下:1、级别管理:(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法院⼀审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2、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五条。

⼆、刑事⽴案管辖是怎样的1、⽴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个机关⽴案受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由⼈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2、⽴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其⼀,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但是依照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

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

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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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实务指南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实务指南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实务指南一、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1: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1、被害人告诉或代为告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要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刑事自诉案件要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刑事自诉案件要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受害人或其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而就需要当事人自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才行能进行诉讼,若没有找准法院,那起诉也是不会得到受理的。

那么怎么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刑事自诉案件要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问题进
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中有部分属于自诉案件,即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是与公诉案件相对的。

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首先还是要搞清楚究竟这个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刑事自诉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刑事自诉案件注意什么(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立案管辖是怎么划分的

立案管辖是怎么划分的

立案管辖是怎么划分的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在最开始应该由那个机关来立案侦查呢?很多人在这方面都是不清楚的,其实针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立案管辖不同。

接下来,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立案管辖是怎么划分的吧。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立案。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具体有:(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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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告诉的主体问题。

就是说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刑诉法第八十八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人是:第一,被害人本人;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第三,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第四,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自诉与公诉的交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

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是自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能按自诉案件来对待。

一是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指:第一,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第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第三,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吊打、不给吃饭、喝水、不让休息等手段,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或长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残,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时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让被害人放弃自由的婚姻,但使用的手段却未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死亡”既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还要看暴力手段。

如果暴力手段是采用杀伤的工具而不顾被害人死活直接实施这种杀伤行为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

三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

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健康逐渐被损害,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或者是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的痛苦而自杀的。

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不是行为所追求的,却与虐待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公安、检察没有受理,而被害人告到法院,人民法院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六部门联合规定第四条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第一,故意伤害案(轻伤);第二,重婚案;第三,遗弃案;第四,妨害通信自由案;第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第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部门联合规定中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是199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同类案件的范围相比,有四点变化。

一是将侵犯著作权案与假冒注册商标案扩展到整个侵犯知识产权案,罪名由2个增加到7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是增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是取消了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新刑法确立的罪名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四是明确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上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第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自诉案件。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9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中没有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规定,只有“销售金额”、“对人体健康等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等规定。

所以,如何确定法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范围。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第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数量特别巨大、涉及的面广,跨省、市、区的;第二,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如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的;第三,造成的损失严重,如造成大面积农田绝收;第四,非法获利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获取非法收入巨大的;第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跨国或跨境实施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六,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如偷税罪妨碍公务罪等。

在确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从法定刑来考虑划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

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9个罪名中,有6个罪名的法定刑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档次。

有3个罪名的法定刑中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档次。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用最低法定刑即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作为划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标准。

也就是说凡是可能判处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凡是可能判处3年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

第二,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自诉案件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7个罪名中,均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规定。

六部门联合规定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关于直接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规定的,那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何理解?《解释》未予以明确。

我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第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第二,侵犯国家重要知识产权,如国内国际驰名商标,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专著造成恶劣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的;第三,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虽经处罚仍不思悔改,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第五,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社会动荡的;第六,侵犯知识产权时间长、手段隐蔽、跨地区进行,造成的危害涉及面广的。

在划分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有直接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上的分工时,以法定刑为标准。

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凡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凡是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这是因为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7个罪名中都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一量刑档次,而且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罪的最高法定刑就是3年有期徒刑。

所以,我们可以采用这个便于操作的标准。

事实上,六部门联合规定的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上是按3年有期徒刑为分水岭,确定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上的分工。

第三,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包括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这是六部门联合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的主要是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刑法第四、五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需要侦查机关的侦查的是指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自诉人提不出证据的,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者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予受理。

在实践中尽管六部门联合规定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后,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经常发生,特别令人头痛的伤害案件,往往,法院以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侦查。

还有的是多名被害人,有的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有的向公安机关控告,同一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多头起诉权,两个机关都受理必然给侦查或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需要在今后立法中加以解决,目前只能是互相协调来解决。

第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再是法院自诉案件。

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条曾把“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规定为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的案件。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往往是自控自审,难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即使法院确实依法公正处理了案件也难以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心理,引起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

因此,六部门的联合规定明确指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认为这是必要的,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判,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心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第五,重婚案件。

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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