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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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01、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阳光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管理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 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四条业主可以请求辖区街道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定。

02、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如下:物业管理区域名称:阳光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1路;南至2路;西至3路;北至4路。

本物业管理区域目前采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模式管理。

业主提议变更物业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会议确定。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下:(一)共用部位: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

(二)共用设施: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游泳池、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规定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使用物业,并对物业的维护、保养、修缮等工作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损害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扔杂物、乱涂乱画,不得在楼道内堆放物品,不得在阳台外挂晾衣物,不得在室内使用违禁物品等。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的钥匙、门禁卡等物品,不得私自转借或丢失。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扔烟蒂、纸屑等易燃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室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环境卫生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扔垃圾,不得在室内倒排污水等。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停车、乱摆放物品,不得在阳台外乱丢物品,不得在室内使用危险物品等。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给物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损害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导致物业发生火灾、水灾、电气事故等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导致物业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整改费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到期之日。

第二十条本规约的修改、补充和解释,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另行制定规定,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规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要求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为原则,处理好与相邻业主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住宅小区由_____开发建设,地址位于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应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住宅小区的车辆管理规定,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本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八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物业,不得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业主规约》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条业主应当爱护物业,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放杂物,不得在阳台、窗户外晾晒衣物,不得在楼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物业费用。

如有拖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催缴。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阻挠或干扰。

第十五条业主如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由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维修。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十六条业主应当共同维护物业的共同利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共同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宜。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第六章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3、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企业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4、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物业,不得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业主规约》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活动;3、爱护物业,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4、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物业费用。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约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座落:哈尔滨市(区、市、县)街道号;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及商业(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箱、避雷装置、通讯线路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围墙等。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秩序的重要法规。

下面是一个业主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供业主们参考。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约。

1.2 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租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1.3 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2.1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2 业主应当按时清理自家门前的卫生死角,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3.1 业主应当爱惜小区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挪用公共设施。

3.2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3.3 业主应当按规定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4.1 业主应当加强对家庭安全的意识,做好家庭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4.2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占用消防通道。

4.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安全巡逻和宣传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社区和谐管理5.1 业主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2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友好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5.3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扰乱社区秩序。

第六章违约责任6.1 对于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6.2 对于严重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甚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6.3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结语本规约是小区管理的基本法规,希望业主们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美好家园。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苏州工业园区海尚壹品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地域内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的管理,保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环境和序次,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立优异的居住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苏州市住处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拥有拘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苏州市住处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益,肩负义务;不得以放弃权益不履行义务。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第四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但不得阻挡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自觉保护物业的齐整、雅观,保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的圆满和道路的畅达。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民俗,互帮互爱,和平共处,共同创立优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纪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齐整以及公正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修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办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别状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赞成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赞成,并书面见告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不得违反罪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处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处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纪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赞成。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修装修房屋的,应早先见告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见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一、总则1.本规约是为了规范业主之间的行为,确保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谐和有序,保障业主权益,并促进小区的良好发展而制定的。

2.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全体业主,业主应当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

3.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规约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二、权利和义务1.业主有权享受与其住宅相关的合法权益,包括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管理委员会等。

2.业主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3.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积极参与小区维修和绿化等公共事务。

4.业主有义务保护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不乱堆放杂物。

5.业主有义务保持小区内的安全和治安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定1.业主可以按照小区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使用公共设施。

2.使用公共设施时,业主应当注意安全、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损坏设施。

3.使用公共设施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1.业主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停放。

2.车辆停放时应当设置好车位号码,便于管理和查找。

3.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道、绿化带等禁止停车的区域。

五、噪音污染管理规定1.业主应当尽量避免制造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和清晨应当保持安静。

2.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放音乐、施工噪音等扰乱他人生活的行为。

3.若有必要进行施工或其他噪音产生活动,应当提前通知并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

六、宠物管理规定1.养宠物的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宠物不对他人和小区环境造成危害。

2.养宠物的业主应当责任清理宠物排泄物,不得随地乱扔。

3.对于有攻击性的宠物,业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宠物不对他人构成威胁。

七、纠纷解决1.业主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调解。

2.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3.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进行纠纷调解和解决,确保业主权益得到维护。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业主们制定了以下临时管理规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1. 小区内禁止乱扔垃圾,所有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收集点。

禁止在小区内乱倒垃圾和倾倒污水。

2. 养宠物的业主须负责照顾好宠物,避免造成噪音、污染等问题。

狗主人应使用牵引绳带狗遛弯,并清理狗的排泄物。

禁止放养凶猛动物。

3. 禁止在小区内摆摊、拉客、乱贴广告等商业行为,以维护小区的安静和整洁。

4. 小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请抽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5. 严禁在楼道、公共区域乱摆放杂物,阻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6. 严禁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吵闹,尤其在夜间应尽量保持安静。

7. 禁止在小区内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行为,凡发生纠纷应积极通过和解、调解解决。

若有危险情况发生,应立即报警。

8. 禁止未经允许随意使用他人停车位,停放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其他业主的车位。

9. 业主有义务维护小区绿化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不得随意破坏花草树木。

10. 每位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议事,共同商议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并遵守小区内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星级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

希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上述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让小区成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

随着社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这些规约涵盖了小区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旨在为业主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每个业主都积极参与,共同遵守和落实规约。

首先,垃圾分类是小区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大家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这不仅能够减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能够为可回收物的再利用提供方便。

同时,禁止乱扔垃圾和倾倒污水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范本(Word版)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范本(Word版)

XXXX项目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物业面积:****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天台规划使用权;2.地下车库停车位;3.信息网络系统;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有产权或使用权的部分;5.其它由建设单位享有产权的部分。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遵守以下约定:1.业主应按《装修管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小区管理规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净化小区环境,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章小区业主第二条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即为小区业主,享有小区规定的权益和承担规约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小区环境第三条小区环境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业主有权利保持和改善小区环境。

第四章公共设施第四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电梯、门禁系统、车库等,业主有权利正常使用公共设施,并按照规约规定的使用方式和时间使用。

第五章卫生保洁第五条业主应当保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或者污染环境。

禁止在小区内堆放杂物或倾倒垃圾。

第六章车辆管理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停放车辆或妨碍其他车辆进出小区。

禁止在小区内进行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业主应当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带入小区。

禁止在小区内进行非法聚集或者携带危险物品。

第八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约规定,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九章争议解决第九条小区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以申请相关法律机构进行调解或者仲裁处理。

第十章管理规范第十条小区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但需要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通过。

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可以按照规约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或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规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

注:此为一般性的小区管理规约范本,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业主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的针对小区业主的管理规定。

业主们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

下面是一份基本的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业主的行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三条业主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保持团结友爱的精神,建设和谐社区,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宁。

第四条业主应当依法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按时交纳。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五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巡查、保洁、绿化、安全等工作。

如发现小区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配合解决。

第六条业主应当依法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严禁私自损坏或占用。

第七条对于固定资产、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应当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借、出租或变卖。

第八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电梯、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或窗口晾衣服和物品,不得乱拉乱挂乱贴。

第三章生活环境第九条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小区的卫生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小区内乱涂乱画,不得随地吐痰。

第十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噪音规定,不得大声喧哗,严禁在楼道、走廊、公共区域播放大音量音乐或电影等。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停车规定,不得在道路、通道等占用车位或随意停放,不得在小区内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不得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纠纷解决第十二条业主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映。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五章监督和惩处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规约的业主进行批评、警告、责令整改等纪律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业主管理规约的修改和解释,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全体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定本规约。

第一章基本情况名称:**小区业主委员会座落位置: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和未批准收费标准的,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一、业主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廊、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不得扳坏电梯、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道路、花基栏等公共设施;(四)不得制造超标准噪音,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五)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六)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舌L贴、乱写、乱画、乱挂等:(二)遵守保洁规定,自觉将垃圾、杂物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严禁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保持共用场所和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公共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本公约受中国法律、法规、政策所限制及约束,内容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有任何抵触,以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本公约对本物业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商、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公约涉及之对象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商及管理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内,下列用语(除公约中另有规定外)应具有以下含义:该土地(指:物业地址,占地面积)本物业指座落于该土地上的所有住宅建筑及相关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开发商指依据合法程序获取该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发建设本物业的*****开发公司。

业主指一切通过合法方式拥有本物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产权人。

使用人指依照合法程序向房屋产权人租赁或接受产权人馈赠,获得其产权名下物业面积使用权的一切自然人或法人。

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指在本物业内或该土地内由全体业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同拥有或使用的区域面积和为本物业的正常使用建造、安装的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园林景观、绿化及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以上包括公共建筑、公共园林小品、公共绿化、公共水系、公共道路;公共设备及设施、配电室及配电设施、各类机房、公用水池、化粪池、为各产权人和使用人设置并供其使用的其它交通设备设施、市政设备设施、环卫设备设施、绿化设备设施等。

所有机器、设备、仪器、装置,包括上水下水管道、水景景观设施及设备、照明线路、照明灯具、排水设施、公共智能化系统、公共保安监控系统、沟渠、井、池、槽沟、公用通告牌和其它机械设备等,及为本物业的使用人和访客而特别设立的共用区域或范围,但不包括业主、使用人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区域面积和业主、使用人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小区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小区管理规约适合于本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以及与小区管理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实施机构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本规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有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对小区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2. 参预小区的管理和决策;3. 了解小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4. 合法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场所;5. 共同享有小区的公共资源和服务;6. 参预小区的文体活动和社区建设;7. 按规定享受小区的优惠政策。

业主有义务履行以下责任: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遵守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各项规定;3. 积极参预小区的管理和公共事务;4. 爱护小区的环境和公共设施;5. 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6. 注重卫生,保持小区的清洁;7. 不扰民、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 小区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由所有业主共同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小区的管理、决策和执行负有监督责任。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对小区的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 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七条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给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

第八条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场所如停车场、绿化带、游乐场等,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业主需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物业公司要及时受理和回复。

第五章 小区安全管理第十条小区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保障小区的安全。

第十一条小区应建立完善的门禁系统,保证小区的出入口有序和安全。

第十二条小区要定期进行巡逻,防止不法份子进入小区,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 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 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 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 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 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 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五)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六) (七)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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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 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 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 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 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 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 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
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业主的正当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良好秩序,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业主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的业主、租户和使用者。

第三条本规约内容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物业服务、装修管理、噪音控制、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文化活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第四条业主、租户、使用者在小区公共区域应遵守交通秩序,不得私拉乱挂、占用或堵塞通道。

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吐痰及乱涂乱画。

第五条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业主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保养。

第六条禁止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严禁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如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等,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损坏或私自改造。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维修、清洁、保安、绿化等。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如发现物业服务不到位,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并要求改进。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员工,保证服务质量。

对于巡查不到位、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装修管理第十一条业主、租户在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公司提出装修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装修押金。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持施工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装修结束后,需由业主或租户向物业公司备案,并接受物业公司的验收。

第十四条如发现装修过程中对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造成损坏的,责任由装修人承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噪音控制第十五条居住人员在办公楼内及楼道内不得发出妨害其他居住人员正常生活的噪音。

第十六条晚上十点至早晨六点为静音时间,禁止进行制造噪音的活动。

第十七条使用音响、电视、乐器等设备应适度控制音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困扰。

第六章安全保卫第十八条居民楼入口、楼道、单元门、公共设施等地方,应加强安保工作,防止陌生人闯入。

第十九条业主、租户应加强个人和财产的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业主管理规约四篇

业主管理规约四篇

业主管理规约四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经XX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如本规约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XX小区座落位置:XX街(路)物业类型:XX小区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XX小区南至:XX街(路)西至:XX街(路)北至:XX街(路)第四条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栋之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邮编:联系电话: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配合物业服务活动;(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八)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九)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相关议案予以表决;(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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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海尚壹品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第四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3:00-17:00、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条业主应按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规则。

有不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规则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十五日内,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4、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装、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5、在非指定位置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排放污水、露天焚烧;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7、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设立广告牌;9、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0、饲养家禽或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动物;11、将车库用于生产、经营;12、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13、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14、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15、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六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绿化等管理。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承担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自用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九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因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毗邻物业,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指定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代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规劝、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费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所得收益作为物业维修更新费用、业委会办公活动经费后适当补贴物业服务费的方式处理。

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室外车位和临时停车场所等共用设施设备、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1、属规定的急修项目;2、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3、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4、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5、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2万元以下;第二十七条维修和更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费用分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或由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逾期三个月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业主因违反本规约或不遵守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1、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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