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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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海尚壹品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
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3:00-17:00、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条业主应按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规则。有不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规则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十五日内,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
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装、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5、在非指定位置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排放污水、露天焚烧;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7、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设立广告牌;
9、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0、饲养家禽或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动物;
11、将车库用于生产、经营;
12、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13、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14、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15、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绿化等管理。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
律、法规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承担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自用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九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因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毗邻物业,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