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9.国家的构成要素P115
①定居的居民
②确定的领土
③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
④主权
10.国家的类型P116
①单一国
②复合国
③永久中立国
④附属国
1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利。
12.国家豁免
概念: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内容:(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后者同意。(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利。(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1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
政府承认:既存国家承认另一既存国家的新政府,即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14.联合国概述:P156
15.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P159
①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和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者外,
并可向成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
②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
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协调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的主要机关。
④托管理事会: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⑤国际法院: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⑥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16.安理会议事规则P162
①程序性事项:15个理事国中的任意9个同意投票即可通过。
②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以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决议。
17.联合国专门机构P167
概念:是指依据各国政府间协定所创立,并以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了关系的于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特征:(1)它们是政府间组织(2)它们是具有独立国际法律人格的组织(3)它们是在某一特定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全球性专门组织,因此不包括各种区域性的专门组织(4)它们是同联合国具有特殊法律关系的专门组织。
18.个人的国籍的概念/名词解释
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19.国籍的冲突及解决P184
国籍的积极抵触: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称为双重国籍,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称为多重国籍。产生国籍积极抵触的具体原因有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等,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解决双重国籍的问题,是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临的问题,国际私法侧重于当存在双重国籍时如何选择、确定相关个人的国籍,而国际法侧重于解决问题本身、避免发生,即消除已经存在的个人双重国籍以及防止今后产生双重国籍问题。
国籍的消极抵触:无国籍产生的具体原因有出生、婚姻、收养、国籍被剥夺等,根本原因也是各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解决无国籍问题,通常采用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方法。
20.中国的国籍法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为防止和消除双重国籍状态,《国籍法》规定:(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丧失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为避免产生无国籍问题,《国籍法》确立了几项措施:(1)对无国籍人,只要他们愿意遵守中国法律,具备一定条件且本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