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整理
一、法理学的产生条件:(一)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产生;(二)法学学科的分工;(三)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出现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进展1、法的本质理论2、法治理论3、人权理论4、权利本位理论5、法制现代化理论6、法律移植论7、本土资源论8、法律多元论9、法律职业理论10、法律方法论11、法律程序理论12、法律全球化理论近几年理论热点:司法改革地方立法法治指数法律方法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1、理论与现实脱节2、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小(西方法理学“殖民化”)3、对人类知识总量的贡献小(其他学科“殖民化”)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二)法调整关系行为(交互行为)第一,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第二,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
(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第三,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二、国家意志性(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普遍性(一)对象的不特定性(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三)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
(四)法的普遍性=法的绝对性、无限性(错)四、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二)权利义务的利益导向性五、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
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如何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天、神权、权力、权利、社会舆论、程序六、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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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没有在形式上制作为法典文本的法则;
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构内部之间和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法律; 私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私法人之间、个人之间、私法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从法律关系的分布、划分的领域来考察,法的现象包括民事领域、婚姻家庭领域、侵权领域等
4.试述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权力创制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标识的社会规范
4)法是有国家强力保障的社会规范
5)法是有社会控制指向的社会规范
5.试述法的基本分类。
1.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这种特殊的社会存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乃是法学体系的研究对象的一个层面,也就是以一般意义上的法及其规律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基本范畴、重大观念、应有立场、思维方式等为研究对象,借助于对它们的研究,有助于发现法的理性因子,并有助于引领社会主体特别是法律职业群体和法学家群体张扬法的理性,推进制度的理性进程。
实体法:直接确定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划分与配置结构本身的法;
程序法:确定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手续或途径、方法的法,是确定民事、刑事和行政诸程序的法律规范系统;
国际法;
国内法;
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内容最重要、创制程序最为严格的法,它规定着一个国家的各项根本制度、根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具有根本意义与核心价值的内容; 普通法:地位次于根本法、内容旨在诠释根本法、创制程序较根本法宽松的,可以直接适用于各类纷争解决的法;
2.试论法理学的学科地位。
1)法理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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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学教育目标和功能1.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2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第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阶级分析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4实证研究方法4法理学概述1释义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方法第一,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5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本质1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理学整理
法理学整理1.P3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可称作“法律科学”。
2.P8 法学的研究对方法①阶级分析的方法②实证分析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
③价值分析方法3.P12 现代的公民基本素质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4.P13 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A 基础素质:①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
②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如外语、计算机操作、查询、服务等);人际沟通能力。
③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的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学生评价书)B 法律素质①法律思维能力: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这是法律思维的基础);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即形式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
②法律表达能力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
5.P41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一层的本质是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或说执政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
第二个层面法的本质的含义是: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6.P46 法的基本特征(分析)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7.P50 法的局限性(梁)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成本高,空间覆盖难以全面,时间上的滞后性,以及僵硬不够灵活,特别需要执法者司法者的高素质等。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汇总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本文将系统整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概述:法理学是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内容和适用原则来解释和评判法律现象的学科。
它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和法律解释的方法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法理学的五个大点,并进一步分析每个大点下的小点。
正文:一、法律的定义1.法律的概念和特征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3.法律的目的和功能4.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5.法律与其他规范体系的关系二、法律规则的解释1.法律解释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途径4.法律解释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解释的争议和处理方式三、法律原则的确定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内涵2.法律原则的种类和功能3.法律原则的确定方法和途径4.法律原则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原则的适用和解释四、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法2.逻辑解释法3.历史解释法4.制度解释法5.预期解释法五、法律解释的争议1.法律解释的权威性2.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3.法律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5.法律解释的纠错和修正总结:法理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解释的争议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每个大点下的相关知识点。
通过系统整理,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理学,提高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运用技巧。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学习和研究法律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法理学整理(删减版)
法学及其研究对象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即凡是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的社会现象都属于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是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是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简单的说,法律就是一些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文本,而法学就是研究和权利义务有关的一切食物。
)法学体系的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与之对应的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在后面的法律部门中会有详细阐述)2、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反映了法的几个最基本的方面: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一直具有整体性。
2、物质制约性: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不同时代的法律之所以拥有不同的内容,关键就在于它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对法的根本要求。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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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学教育目标和功能1.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2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第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阶级分析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4实证研究方法4法理学概述1释义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方法第一,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5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本质1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整理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律的划分1、广义的法律:就是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狭义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取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定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属性)1、法是调整人得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行为规范(区别于技术、自然)(2)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宗教)(3)法具有规范性:a、提供一种行为模式b、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可以被反复适用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创制:a、制定: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新的规范b、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存在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先前的判例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规定权利义务,道德、宗教规范是单向的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表现:国家暴力机器。
潜在的隐性存在国家强制力区别于无程序的暴力,遵循法律程序四、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能够形成统一的社会意志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3、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4、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一旦被上升为法律就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国家)意志存在(二)法所体现的额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a、地理环境b、人口状况c、生产力发展水平五、法律体系释义(一)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亦被称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a、一个国家b、全部的法律c、现行的2、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内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3、有机整体六、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定义: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主要标准:调整对象2、以调整手段为辅(刑法)七、我国当前的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部门:(1)起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2)凡是调整一个国家宪法关系的规范(3)宪法法典、宪法修正案及与宪法有关的附属性立法(4)规范国家行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国际条约2、民商法部门:(1)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2)民法通则、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3)单行的商事法规(4)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大量国际条约以及国家惯例3、行政法部门:(1)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对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给予救济(2)行政实体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3)签订的规范政府行为的国际条约4、刑法部门:(1)由于独特的调整手段(刑罚)使刑法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2)刑法典、最高立法机关单行刑事法规、非刑法法律中关于刑罚的条款、涉及刑事的所有司法解释(3)签订、缔约的在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条款5、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部门(程序法)(1)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2)非诉讼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仲裁程序法6、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法部门(1)所有调整对象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2)国际条约中有关内容八、法律要素的构成(一)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的行为规则。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A、坚持实事求是;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法理学完整版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大体相当而又略有区别的
一门学科,而在现代英语国家,法理学往往被当作法哲学的同义 词,都是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有别于对某一法的部门和特定法律 制度的研究。 二者有一定的差别: 1、法哲学注重从哲学方面研究、阐述法的一般问题 2、法理学则强调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 三、法理学的原理 1、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 识其基本原则,从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并根据法 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这种方法 有时又称作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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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概念及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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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 理论,或者说是以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 门社会科学,包括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法理学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其中 包括法律理论的哲学成分、社会成分、历史成分及分析 成分。”英国学者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 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袋中。 法律是干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 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消 失。”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的本质●初级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二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终极本质: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与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法产生的根源●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私有制的确立●阶级的分化●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资本主义宪法产生条件●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法律条件: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资本主义法律基本特征(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特征●以实现共同富裕、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①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②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③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④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①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②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③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神意论;神意论者认为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习惯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绪论
●法学
●概念与分类
●概念
●001、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学科类型
●学科性质
●产生与发展
●002、法学的产生条件
●003、法学的发展(中国、西方)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004、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5、分析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2019法学论述)
●006、社会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7、其他法学流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
●008、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009、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01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
●012、含义、研究对象、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01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0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2022非法学论述:法治与德
治)
●016、良法善治理论(2017非法学论述:如何打造良法)
●017、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018、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DAY1①法学是环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②强调: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讲算是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全然任务算是明确权力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使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进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经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别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办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日子中,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交错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日子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展,也会阻碍。
3、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去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进展水平。
4、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研究办法引入法学领域,能够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殊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办法更有助于讲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④法学和历史学的关系:1、法律是凝聚历史或者讲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2、法律的生命别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
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办法是法学能够借鉴的重要办法。
4、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讲,学派基本上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格老秀斯《战争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洛克《政府论》《人类明白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波斯人倍扎》、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别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边沁《政府片论》《刑罚与补偿理论》、约翰。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说义》、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和适应》、哈特《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富勒《法律在探讨自个儿》《法律的道德性》、庞德《经过法律的社操纵》《法律的任务》⑥法理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一)从统一进展走向多远进展与综合统一的彼此互动。
法理学要点整理
法理学要点整理法的价值一、概述(一)法的价值1、定义: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2、范围:(1)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保护或促进哪些价值——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都需要法律来维系和促进;(2)法本身所应当具备的本质和属性——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易懂;(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二)法的价值体系1、基本特征(1)价值属性: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2)价值主体: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3)价值体系的结构:由法的价值、形式价值和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A、目的价值:多元性、时代性——基础地位B、形式价值: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必要条件;C、评价标准:解决价值确认与确定价值位阶——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两者相互依存)·我国的法制建设应坚持的评价标准或原则:a、生产力标准: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b、人道主义标准:以人为本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提高c、现实主义原则:从社会实际出发d、历史主义原则:用历史的眼光看历史(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冲突:公平VS效率;自由VS秩序2、冲突的原因:(1)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价值目标的多元化;(2)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法的价值冲突更为常见和复杂3、解决法律价值冲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其中涉及的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具有优越性)(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的……,综合考虑需求和利益,使解决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该使被损害的价值减到最小限度二、法的基本价值(一)法与秩序1、“秩序”: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2、秩序观:(1)等级结构秩序观:把人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等级之间不得互相僭越,要求任何人不得破坏这种秩序;(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资产阶级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府干预、消除封建专制势力的愿望;(3)“社会本位”秩序观:强调“社会统治”“社会连带”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A、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B、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C、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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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民主国家,宪法是法律最重要的渊源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1)调整对象:普通法的调整对象是全方位,而衡平法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衡平法的程序简单
4)救济方法,普通法的救济只有损害赔偿,而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多样
法的一般分类:
1)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国内法和国际法
2)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以法的适用范围:实体法和程序法
经济特区的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可以单列为法的渊源
法规规制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在适用个案时,法律规制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授权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非规范性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制的三个部分可以省略,但规范性法律条文,假定部分和法律后果可以省略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国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制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部门法是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基本构成单位。
立法体系不仅包括现行法,也包括已经废止或自行失效的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有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违法道德,比如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物、人身、人格、行为、精神产品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主要有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惩罚、补偿、强制补偿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惩罚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违宪责任的类型:
1)立法机关违宪责任
2)司法机关违宪责任
3)国家重要领导人违宪责任
当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发生竞合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罚金属于刑事制裁,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刑事制裁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民事制裁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在程序外,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民事制裁一般由被侵害人提起诉讼。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契约自由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德国法系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典型,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其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而且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不具有阶级性
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根据法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划分法的历史类型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狭义的立法活动是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活动
立法程序: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法律
依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
注意:省级人民政府无权审查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依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执法的类型
1)行政机关的执法
2)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3)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2)由于惧怕法律制裁
3)出于心理的惯性
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适用法律时仍然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辩证推理——是指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只有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到不能满意的结论时,才用客观的目的解释
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古典自然法学派:法是人类理性和本性的体现
历史法学派: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自由主义法学家:法事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
分析法学派——主要强调对法进行规范分析
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理性论
萨维尼:民族精神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
托马斯.霍布斯:理性论和命令说
托马斯.阿奎那——神议论的代表,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奥斯丁——命令说的代表,法事主权者的命令
技术法规也是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属于宪法
英美法系中判例的方法是形式推理,大陆法系通常用演绎推理
注释法学派——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在法与国家关系中,对法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性质,对法的形式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
法学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律以人的行为为直接调整对象,并通过调整行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法学的划分——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制模式的主要设计师,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出现
《黑格尔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和惯例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和判例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法的实效——指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法的效力——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法的实效属于“应然”范畴,法的效力属于“实然”范畴
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首要的,基本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补充: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声明保留条款除外)
社会革命史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根本性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
1)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3)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
4)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由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