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独立核算竟然也要汇总纳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摘要:1.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概述2.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3.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4.注意事项及建议正文:【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概述】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它们在法律上是分开的。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税务申报上是分开的。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它们在法律上是分开的,尽管它们在经济上是相互关联的。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
因此,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独立核算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和支出,以便确定其应纳税额。
2.独立纳税:分公司需要根据其核算的结果,独立纳税。
其纳税方式和总公司一样,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独立申报: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其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总公司一样,需要包括其纳税义务、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等信息。
【注意事项及建议】在进行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核算准确:分公司在进行独立核算时,需要确保其核算的准确性,以免影响其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遵守税收法律:分公司在进行独立纳税时,需要遵守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及时申报:分公司在进行独立纳税申报时,需要及时申报,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的费用。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把自己整体划分成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子
公司运营,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如果公司分立的数量较大,就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子公司的税务
子公司的税务是指子公司在收入、财务会计和资产交易等方面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的税务问题。
在公司分立时,每个子公司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
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
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是指子公司被允许合并纳税,在一个实体的指导下单独纳税的税务问题。
如果公司分立后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可以考虑在母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这样可以更全面地把握和管理子公司的税务状况,并降低纳税负担。
三、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
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是指父公司和子公司在税务上的相互
协作关系。
分立后,父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管理协调,尤其是在票据、会计凭证及税务申报等方面,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父公司和子公司要积极配合,确保按照有关税务法规及时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
本文对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总结,涉及子公司的税务、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以及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等。
公司分立时,
应全面考虑和管理相关税务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合理配置资金,保护企业利益。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分公司和办事处都是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过人们都不清楚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及能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缴税吓得不同。
分公司和办事处缴税的不同之处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 0.3。
对于境内总公司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中,部分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做法也有发生。
尤其,部分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选择采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是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流转税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但在我国税法上,通常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
当然,这里需要区分与“临时外出经营”的区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分公司怎么报税
分公司怎么报税随着⼀个企业的壮⼤、公司的发展会选择在各地开分公司以拓展业务,分公司分为两种,⼀种是独⽴核算、另外⼀种是与总公司在⼀起核算。
很多⼈对于分公司的财务⽅⾯并不是很了解,针对这个问题,以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关于分公司怎么报税的相关问题,⼀起来看看吧。
⼀、分公司单独报税流程1、税务登记等.税务登记证要跟营业执照⼀起,分公司的也要办税务登记证,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内办理.是否国地税都要办,视乎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如果是国税收,则国地税都要办;如果地税征收,则还要看经营项⽬,如果是营业税为主税种,则只办地税,如果增值税为主税种,则国地税都要办。
2、申报纳税.视乎税种.营业税在劳务发⽣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所得税由⽀付⼯薪的机构代扣缴.补充:1、是否独⽴核算是总机构说了算.判断是否独⽴核算主要有3点:⼀是是否独⽴开设银⾏账户;⼆是是否独⽴记账;三是是否⾃负盈亏.2、现在税务上也不⼤管你是否独⽴核算,该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要汇总缴纳,该就地缴纳的(营业税)都要就地缴纳.可以就地缴纳也可以汇总缴纳的(个⼈所得税),没经过审批,也就地缴纳.⼆、分公司独⽴核算流程1、独⽴核算分公司(即法⼈机构)和⾮独⽴核算的分公司(即⾮法⼈机构)在增值税征管上是⼀致的,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2、独⽴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单独核算缴纳的,⾮独⽴核算的分公司即是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分公司独⽴核算如何报税3、⾸先去银⾏开⽴⼀个扣税账户,然后去税所备案,以后就只需要在⽹上申报他会⾃动在银⾏扣款,所以你要保证那个扣税账号有⾜够的钱来扣款.4、增值税是按⽉申报的(国税局),不管是否有⽆收⼊,都必须申报,申报期⼀般是每个⽉的15号前,如有法定假⽇会顺延.5、企业所得税的话是实⾏季度预缴的在⽇常的⽣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与法律息息相关的事情,对于关乎⾃⼰合法权益的,我们要对基本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学会运⽤法律⼿段来保护⾃⼰,相信您对此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店铺的律师,希望⼩编整理的以上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摘要:
一、引言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差异
三、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
四、分公司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在我国税收法规中,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这与总公司的纳税申报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详细解释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及具体流程。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差异
1.纳税主体: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具备纳税主体资格;而总公司作为母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负责,但不直接参与纳税申报。
2.税收政策:分公司和总公司分别遵循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需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三、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
1.独立核算:分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等单独核算,以便于分摊利润和亏损,计算应纳税额。
2.税收管理:分公司的税收管理需遵循其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与总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
四、分公司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1.准备材料:分公司需要准备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2.填写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和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3.报送税务机关: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4.缴纳税款:根据税务机关的核算结果,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五、结论
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这是由于分公司的独立核算、税收管理以及遵循不同税收政策所决定的。
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
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第一篇: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你好,有问题需咨询,望解答:我公司欲在外地设分公司,请问:1.不跨区是否也可设立分公司?2.不跨区设立的分公司是否只能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3.是否只要跨区设立的分公司只能采用独立核算形式?4.采用独立核算形式的分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就是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与总公司的一样?如果是总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填什么?不填写,还是填写?如不填写,是否只填写未分配利润?5.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就地预缴,年底由总公司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执行国税发[2008]第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问题较多,谢谢!回复:你好:不跨区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由你们公司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决定,注册资本方面的问题应咨询工商局,分公司只有财务独立核算的应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第28号此文件现在还有效。
日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09-08-11 09:48:09第二篇:纳税申报(贵州省国税局)纳税申报(贵州省国税局)一、纳税申报的对象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分公司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分公司独⽴核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1、如果确实是分公司,⼀般说来,应当通过总公司汇总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是⼦公司(现在很多⼈分公司和⼦公司概念混淆,具有法⼈资格,⼀般说来,是就地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属于总公司的分⽀,是没有独⽴的法⼈资格的的分⽀,是没有独⽴的法⼈资格的。
纳。
属于总公司。
因此分不论是企业还是个⼈都要缴纳所得税是必须缴纳的税种,,不论是企业还是个⼈都要缴分公司独⽴核算企业所得税是如何申报的呢?律图为您解答。
是如何申报的呢?律图为您解答。
那么分公司独⽴核算企业所得税公司应当向总公司汇总上报公司应当向总公司汇总上报,,那么⼀、分公司企业是否确实具有法⼈资格1、如果确实是分公司,⼀般说来,应当通过总公司汇总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它涉及纳税所属地问题,以及事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标,情况有点复杂,尤其是分公司的规模⽐较⼤的时候。
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上的东西都是空的,只有与当地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协调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分割问题。
关系好了,如果不是当年任务完不成,税务机关不会太为难企业。
他们⼀般会要求分公司在当地预缴⼀部分所得税,然后在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多退少补”,所以,平时报送税务局的报表应做低利润,减少预缴税额,等汇算清缴时,再按实际来申报,尽量规避“多退”的问题。
2、如果是(现在很多⼈分公司和⼦公司概念混淆),具有法⼈资格,⼀般说来,是就地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如果需要母公司汇总缴纳,必须填写申请资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2000]185号⽂件)。
⼦公司预缴⽐例⼀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见国税发[2001]013号⽂件),实⾏“统⼀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的原则(见国税发[2001]013号)。
⼆、分公司独⽴核算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问题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份按上上年度,7-12⽉份按上年度)分⽀机构的经营收⼊、职⼯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表述,某分⽀机构分摊⽐例=0.35×(该分⽀机构营业收⼊/各分⽀机构营业收⼊之和)+0.35×(该分⽀机构⼯资总额/各分⽀机构⼯资总额和)+0.30×(该分⽀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机构,该税分摊⽐例按上述⽅法⼀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总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公司增值税为属地缴纳原则。
、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号《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 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发[]号第一条国税发[]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但由于国税发[]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年月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年月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总分机构核算及纳税问题
总分机构核算及纳税问题一、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旧表述已不适用)二、分公司的法律特点(公司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分公司流转税纳税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怎么缴纳所得税
独⽴核算的分公司怎么缴纳所得税很多企业都有⾃⼰的分公司,有的分公司在财务上有集团进⾏管理核算,有的则是独⽴核算。
那么,对于独⽴核算的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交纳上是怎么进⾏的呢这是很重要的⼀点,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独⽴核算的分公司怎么缴纳所得税⾸先需要清楚的是,⼀般的分公司是不具有独⽴法⼈资格,因此是不具备独⽴核算的主体,纳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起进⾏。
⼀、关于⼦公司与分公司法⼈地位的法律解释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不具有法⼈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具有法⼈资格,依法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分⽀机构,使其不具有法⼈资格,且不实⾏独⽴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3、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独⽴纳税⼈,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公司,⼦公司是独⽴纳税⼈,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类分⽀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银⾏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件规定,以下⼋类分⽀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三级及以下分⽀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职⼯⼯资和资产总额统⼀计⼊⼆级分⽀机构。
3.分⽀机构不具有独⽴⽣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机构具有独⽴⽣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职⼯⼯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个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与子公司到底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下彻底清楚了!!
分公司与子公司到底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下彻底清楚了!!展开全文俗话说:树大分枝,人大分家。
这是几千年来都不可避免的的一种规律,企业的发展过程也是如此。
当一家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会涉及到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情况。
这时,到底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其中涉及到很多因素,让人傻傻分不清楚谁好谁坏!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分公司与子公司在纳税方面对企业的总体发展有什么影响!首先,我们来看看分公司、子公司分别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在纳税上,分公司与子公司到底有何区别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需要独立核算。
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分公司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不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并不是说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总公司汇算清缴之后,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各分公司名下,由分公司自行在当地缴税。
增值税:(子公司/分公司)不管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哪类分支机构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哪类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应参加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
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 4家国有银行、铁路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流转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六)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七)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八)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九)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展开全文问题:接到会员咨询说我公司在省外建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针对该问题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独立核算,当然要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依据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关于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另一种观点认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只是会计核算办法,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
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关于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非独立核算与统一核算是一个概念。
所以才会依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认为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就不符合财务统一核算,所以不属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机构。
但是,统一核算真的等同于非独立核算,只要独立核算就不可能是统一核算吗?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明确“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统一核算”显然是统一计算。
而独立核算则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
分公司需要报税吗
分公司需要报税吗?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
1、税务登记等。
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国地税都要办,视乎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如果是国税收,则国地税都要办;如果地税征收,则还要看经营项目,如果是营业税为主税种,则只办地税,如果增值税为主税种,则国地税都要办。
2、申报纳税。
视乎税种。
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薪的机构代扣缴。
3、现在税务上也不大管你是否独立核算,该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要汇总缴纳,该就地缴纳的(营业税)都要就地缴纳。
可以就地缴纳也可以汇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经过审批,也就地缴纳。
4、建账问题: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核算:(1)一是独立核算,也就是单独建账,对分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2)二是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5、申报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需要申报吗?需要。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缴纳地税的税种,国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报表汇总申报。
分公司需申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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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独立核算竟然也要汇总纳税!!
作者:莫然导师:唐素玲财务老李最近很困惑,新设立的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方式好呢?如果选择“独立核算”,在税务征管上,是否就不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小编在这里澄清一下~
核算方式的选择
其实“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均属于会计层面的概念,无论选择哪种核算方式,都不会影响分公司的纳税情况。
两种核算方式特点如下:
也就是说,老李的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管理需求,如:管理的便捷程度、考核需要等,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实际上,税法有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无论怎么核算,都是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
分公司独自汇算清缴的误区
财务老李追问道: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分公司能够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呢?
其实,分支机构在无法向主管税局提供下列资料的情况下,是应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1)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总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如: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能够证明该分公司属分支机构身份的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而实务操作中,许多采用独立核算方式的分公司,就是由于进入了“核算方式影响纳税申报方式”的误区,以为独立核算则无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及所得税分配表,也就被税局视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看到这里,大家对分支机构选择何种核算方式,以及应适用怎样的纳税申报方式,是否心里有数了呢?如有不清晰的地方,欢迎来理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