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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讲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讲  行政诉讼程序

(二)上诉的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 判决、裁定。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 当事人。 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4上诉的方式必须合法。 (三)提出上诉的程序
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
(一)审查的主体与内容 (二)审查的结果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起诉的程序
3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 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时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两者之间还存在下列区别
1引起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
2引起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3管辖的法院不同。 4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5审理期限不同。
二、上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请 求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 政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 诉讼权利。上诉的对象既可以是尚未生效 的一审判决,也可以是尚未生效的一审裁 定。
二、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 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 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服而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 政行为,原告不服而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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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行政处罚案件
总结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 戒的行为。
VS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对一家沿街商铺进行了行政处 罚,原因是该商铺在店外经营,违反了城 市管理规定。该商铺不服,认为城管局处 罚过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 审理认为,城管局处罚程序合法,但处罚 幅度略显不当,故对处罚进行了部分调整 。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依申请收集与保全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收集和保全证据,法院根据 申请进行调查和保全。
证据保全措施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法院可 以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关联性审查
对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进行审查,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
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
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
行政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 确定的管理目标,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强制 手段。
详细描述
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辆违法停车的车辆进 行了强制拖离。该车主不服,认为交通管理 部门强制拖离行为不当,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拖离行 为合法,但拖离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故对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 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方式 1.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二)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 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 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 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六讲)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六讲)行政诉讼的程序

3 审理
再审 ——提起人 ——诉讼对象 ——期限 ——审理方式 ——审理期限 ——法律效力
4.1 撤诉:自愿撤诉(和解)
被告改变被诉行为 ——原因 ——方式 原告撤回起诉 ——要求 法院裁定准许 ——条件 ——时机 ——内容
4.2 撤诉:不愿撤诉
对作为不愿撤诉 对不作为不愿撤诉 不撤诉并起诉新 “受”、“理”分离
3 审理
原则 ——没有调解程序(有例外) ——没有简易程序 一审 ——提起人 ——诉讼对象 ——期限 ——审理方式 ——审理期限 ——法律效力
3 审理
二审 ——提起人 ——诉讼对象 ——期限 ——审理方式 ——审理期限 ——法律效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讲 行政诉讼的程序
1.1 起诉:起诉时限
诉行政作为的计算 ——全知道 ——知一半 ——全不知 诉行政不作为的计算 ——有履行期 ——无履行期 ——紧急情况 诉经过复议的行为 ——复议作为 ——复议不作为
1.2 起诉: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被告明确 诉讼请求及其相应理由 受案范围和管辖准确
7 对其他问题的处理
对刑事犯罪的处理 对行政违纪的处理 对民事争议的处理 ——一般情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1)行政裁决形成的附带 (2)行政许可形成的附带
4.3 撤诉:视为撤诉
对象 ——原告 ——上诉人 条件 ——拒不到庭 ——中途退庭 ——诉讼费问题 后果 ——原则 ——例外
5 缺席判决
对被告缺席判决 ——条件 对原告和上诉人缺席判决 ——条件 缺席判决的效力
6 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多对一 ——一对多 ——一对一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03
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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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一)立法目的修改完善
n 立法目的:增加解决行政争议 n 将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n 删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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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监督不维护?
n 一是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 权的一种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使的侵害,为受到行政违 法行政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
2.0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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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4年首次修改
n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n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
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 n 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
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 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n 2014年1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改。修改 45条,增加33条,删除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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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胜诉难之道 n 1.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 n 2.完善诉讼程序,促进程序科学; n 3.完善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n 4.加大审查力度,实质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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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n 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 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 各方面干扰太多。
n 二是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由“人身权、 财产权”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如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国 家救助权、社会保障权、从事科研和文学艺术 创作自由权。
n 三是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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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辖(一增一删三改)
n 六是共同诉讼,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 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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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主讲人:雷 伟 红
应掌握的相关法律文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共75条)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共98条)
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 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80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公布 ,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共13条。
参考文献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 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
善》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 胡建淼等:《行政诉讼证据的实证与理论
区别: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性质
行政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
受理机关 行政机关
法院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案件 违法案件
审查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性 合法性
是否适用调解 适用
不适用
审理程序 :一级复议、书面复议
两审终审、公开审理
复议特点:程序简便、效率高、受案范围广、免费
复议缺点:复议决定不够公正
研究》
第1章 行政诉讼的概述
第1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案.ppt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 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 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或制度
(二)特点 1、解决的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2、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1)原告恒定为相对人,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原告享有起诉权、 撤诉权,被告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并对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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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意义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 职权,防止滥用权力。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新法优于旧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先适 用新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 先适用上位法。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的矛 盾、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规定与实际 情况之间的矛盾。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真实性审查
01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真实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
实可靠。
关联性审查
02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有
关联。
合法性审查
03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HAPTER
0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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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行政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行政诉讼的程序 •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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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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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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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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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 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l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三、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的主要功效在于:保障行政相对 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为参与行政和监督行政 提供制度保障;消除行政信息不对称,维护行政 程序的公正和行政行为的实体公正;提高行政过 程的透明度,避免行政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和其 他利益冲突,防止长官意志、权力专断和行政腐 败。
四、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四、行政程序的原则
(二)行政程序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之一,是指
行政主体在制定规范、政策和作出行政裁决、 决定过程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参与行政行为过程的机会和条件,以保证社 会公众的民主参与权利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 程序权益。
四、行政程序的原则
行政程序参与原则需要一系列行政程序制 度加以保障。
(三)普通行政程序与简易行政程序 普通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 的基本程序,是行政程序中最完整的程序,又称为标 准行政程序。 而简易行政程序是对普通行政程序的简化,是指行 政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行政事务给予简便处 理的程序,主要特点是简便易行,当时、当场即可完 成的程序。
二、行政程序的类型
一般行政行为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许 可、强制、征收等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
特别行政行为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合同、指 导等行政行为和行政裁决、复议等裁判型行政行为所 遵循的程序。
二、行政程序的类型
(五)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是规范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 程序,亦即行政主体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行为 所遵循的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不利 影响,是行政行为违法的主要表现之一。
三、行政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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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般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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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由 其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
2、有管辖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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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移转管辖。
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 意,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 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 院审判的制度。
第七讲 行 政 诉讼
1
主要内容: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2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 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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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商标纠纷案件和海 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4、反补贴、反倾销行政案件。 5、本辖区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3
行政诉讼的特点:
(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稳定性;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诉讼法(PPT 129页)

行政诉讼法(PPT 129页)

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释》第10条 第二款规定了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 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讲 行政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概念 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 讼程序发生的自然人或组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11999955年)粤深高圳法市行 初字第l号
是关键!
除中级、高级、最高以 外,均由基层管辖
法院级别
管辖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 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没有经过复议或复议 没有改变行政决定
最初作出行政决 定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的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 变行政决定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或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 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 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 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管辖权异议
指在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案件之后, 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认为该法院对案件 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表示不服 该法院的管辖行为,并主张变更管辖 的意见。

《行政诉讼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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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除了《行政诉讼法》,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的 法律体系。
详细描述
除了《行政诉讼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对行政诉讼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讼的法律体系。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简称,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所适用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作 出的解释。
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一审终审原则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基层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当 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 终审判决、裁定。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证 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
行政诉讼的程序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
总结词
作为行政诉讼最主要的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规则等相关内 容。
详细描述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它确立了行政 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规则等重要内容,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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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案例背景介绍 • 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 案例分析 • 案例总结与启示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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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条件: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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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间条件
1、 经过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一般时效: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或者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 定时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 规定除外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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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的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 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 长不得超过2年。
典 藏0P8P四T 川-99-任选. 甲与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产权证载明所 有权人为乙。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赠与女儿,甲可以 居住房屋至女儿满18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 久,乙与丙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将房屋抵押给丙,2005年10 月8日丙取得房产局发放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006年11月7 日,丙在联系不到乙的情况下,找到甲并出示抵押相关材料 和证书,甲才知该房屋已被抵押,遂要求房产局解决。未获 得满意答复后于2007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注销该证书 ,并同时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借 款协议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自2005年10月8日起计算
B.甲的起诉已过起诉期限
C.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D.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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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 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 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甲根本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因此,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 容之日起计算。即从2006年11月7日开始计算,期限是3个月 ,即到2007年2月7日到期。因此,A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
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
审结的;……。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典藏0P6P-T47-单选. 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 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 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 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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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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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概念
二、起诉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诉讼法第41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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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解释第37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 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 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 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 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第38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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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 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 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 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4、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 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涉及不 动产的,最长不超过20年,涉及其他财产的,最 长不得超过5年。
5、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从知道行政 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60日内。
6、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32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 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 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 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 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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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 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 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 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 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 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 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解释第40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 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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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解释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 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 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 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 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 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 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 政诉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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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一)受理(解释第3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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