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津国税征[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2008〕1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略)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二○○八年十月六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两年评定一次,即以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为考核评定期。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II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一)切实强化权利保障。
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
事前保障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拟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保障异议权,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及时受理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二)严格约束执法行为。
全面规范失信主体确定、失信惩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关执法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权,细化失信主体确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复等环节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 副本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人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成文日期:199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8﹞211号【发文日期】1998-12-09【实施时间】1998-12-09【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纳税服务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通知略)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17•【文号】国税发[1998]53号•【施行日期】199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国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津地税稽[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的通知(津地税稽〔2010〕16号)地税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对涉税举报人的服务工作,使其明确在涉税举报工作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市局对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以下简称《举报须知》)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2月正式对外使用,原《举报须知》同时废止。
《举报须知》是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的一项措施,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
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在受理涉税举报时,主动向举报人出示《举报须知》,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受理地税部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涉及国税部门管辖的业务问题,应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举报。
二、涉税举报方式可采用电话、直接上门、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
举报人可自愿采取实名或匿名举报。
三、举报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实事求是,对举报涉税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中涉及税务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四、为使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开展检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手段等有关线索或证据。
五、举报人应遵守举报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12-02字体:【大】【中】【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改财金〔2014〕3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9.11•【文号】国税发[2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2000年9月11日国税发〔200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的主要范围:(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案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案件的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七)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八)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十一)案件反映和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十二)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九)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举报奖励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稽﹝1999﹞3号【发文日期】1999-04-16【实施时间】199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7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税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税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扣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它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下适用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经核对笔迹、录音、相貌和举报内容等情况确属本人举报的,可以给予奖励,但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1、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内容不具体、线索不明确、内容不属实的案件。
2、检查举报内容以外的问题或扩大线索查补入库的悦款和罚款。
3、举报案件属于税务机关正在检查中的案件。
4、税务机关认为其它不予奖励的案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基金由举报案件查处税务机关经费中支付,每半年各举报中心将举报奖励支付情况汇总报市局举报中心门举损税务违法案件奖励汇总表》见附件1),由市局酌情给予补助。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标 签】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具体规定【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稽﹝2007﹞5号【发文日期】2007-05-31【实施时间】2007-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举奖金由收缴入库税款的单位支付,并在市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单位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市局(稽查局)。
第三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以1亿元为起点,每递增2500元,奖金在6万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以5000万元为起点,每递增2500元,奖金在4万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为起点,每递增2000元,奖金在2万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起点,每递增500元,奖金在1万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以100万元为起点,每递增800元,奖金在5000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不足1OO万元的,按入库税款的0.5%计发奖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稽﹝2001﹞9号【发文日期】2001-04-03【实施时间】2001-04-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举报奖励按照举报查补入库税款的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为了便于各地方税务分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市局先行向各地方税务分局预拨周转金,用于支付举报奖励之用。
该周转金由各地方税务分局计会科管理,只能用于举报奖励,不准挪作他用。
三、对举报人的奖励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的规定,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四、对既补税(费)又罚款或加收滞纳金的举报案件,仅就查补税(费)金额提奖。
五、我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每案奖金可在超出上限20%的幅度内掌握。
六、发放举报奖励前应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信访案件阅办单》、《举报信函》(或口述举报记录)、《税务检查报告》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
七、举报奖励每案奖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由各分局局长审批;每案奖金数额超过1万元,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报市局稽查处审批;每案奖金数额超过5万元的,由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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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稽﹝2007﹞9号
【发文日期】2007-12-26
【实施时间】2007-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执行《》(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2007〕39号),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只发电子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第三条 市局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的有关工作,由市局稽查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局组织查办案件的标准及形式
(一)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市内多个地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市局认为需
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二)对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由市局稽查局组织成立专案组,制定具体查办方案并报市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情况需要时,与案件有关的单位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按照市局的部署和查处方案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专案组成员以从全市国税系统稽查人才库中抽调为主,由市局稽查局根据案件的规模和时间要求拟定抽调人员名单及到岗时间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
专案结束后,对参加专案组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由市局稽查局对其工作表现作出鉴定。
第五条 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以及市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九)涉税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涉税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各单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区、县,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市局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擅自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报请市局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的案件,应提交《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提请督办/组织查办申请书》报市局审批。
对基层单位提请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市局稽查局可根据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查办,或向基层单位派员参与案件的查办。
第七条 各单位查办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要组织专案组、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报市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列为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市局稽查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案发地税务机关发
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相关单位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填报《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并每15日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对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各单位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
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局提交《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结案申请书》,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局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市局收到基层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结案申请书》后,一般在5日内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申请延期结案批复》形式作出回复。
第十条 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各单位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市局。
市局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
上报内容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涉税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
第十一条 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本系统其他单位协助查办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
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 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
第十三条 向市局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
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向市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
及时与地方税务局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第十五条 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
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主管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单位或者案件
查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各单位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市局每3个月进行一次通报,并将视情况需要,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和通报。
第十七条 查办案件的单位或者案件查办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人员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
凡拟给予通报表扬和嘉奖的,由市局稽查局拟定名单、嘉奖数额,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给予通报表扬和嘉奖。
所需奖励资金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凡拟给予记功的,由市局稽查局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局党组批准后给予记功。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2.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提请督办/组织查办申请书
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结案申请
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申请延期结案批复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