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如下:
1. 养犬登记:居民在淄博市养犬,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并领取养犬登记证。
2. 规定犬只品种:淄博市对允许养殖和饲养的犬只品种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饲养和养殖危险、凶猛犬种。
3. 犬只活动范围:在淄博市内的公共场所,禁止犬只进入操场、游泳池、健身区、儿童游乐区、商业场所、特定行政区域等场所。
4. 出门时犬只控制:出门时,犬只必须使用牵引绳,并由成年人控制在1.2米以内;禁止犬只在行人道、车行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上大小便。
5. 犬只遛放:犬只遛放应在规定的犬只遛放区内进行,禁止犬只在单位楼院、居民小区、公共道路上遛放。
6. 犬只排泄物清理:养犬人和遛犬人应主动清理犬只排泄物,禁止将犬只排泄物随意乱扔。
7. 监督举报:居民可报告未按规定管理的犬只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处理。
以上是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以当地政府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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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养犬登记: 居民养犬需要到居住地社区或乡镇政府登记,提交养犬人的身份证明、犬只信息等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养犬登记费用。
2. 犬只数量限制: 市区居民每户限养犬只数一只,农村居民每户限养犬只数不超过三只。
超过限养数量的需进行相应处理。
3. 犬只品种限制: 禁止养犬的品种包括狼犬、斗犬、猎犬等凶猛品种,以及因品种特点容易引发恶性事件的犬只。
4. 犬只管理要求: 养犬人应当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犬只必须接种狂犬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和驱虫等。
5. 犬只携带要求: 出门遛狗时必须使用牵引绳,并随身携带犬只的养犬登记证明。
禁止将犬只放养,犬只在公共场所应当使用口罩。
6. 犬只繁殖管理: 繁殖犬只需办理犬只繁殖许可证,并符合相关繁殖标准。
禁止无证繁殖犬只。
7. 犬只行为管理: 禁止犬只扰民、攻击他人或其他动物等危害行为,犬只肇事的养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仅为概述,具体的淄博市养犬管理规定可根据当地法规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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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根据济南市相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如下:1. 登记注册:养犬人必须将犬只在养犬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办理养犬证。
2. 犬只种类限制:禁止养殖和饲养恶性攻击性犬种,如斗牛犬、罗威纳犬、杜宾犬等。
3. 养犬限量:根据居住小区或住宅楼的规定,对养犬数量进行限制。
4. 犬只管理:养犬人应保持犬只的健康、干净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让犬只任意出入他人房屋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5. 犬只出门:犬只必须牵引或使用犬绳,并由成年人陪同,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
6. 犬只卫生:养犬人应随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
7. 犬只接种疫苗:养犬人应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定期进行兽医检查。
8. 损害赔偿:如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济南市养犬管理的主要规定,具体执行细则还需参考相关地方政府的规定。
请养犬者遵守相关规定,做到文明养犬,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维护公共秩序,增强市民的文明意识和养犬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的所有犬只的养殖、管理和行为。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文明养犬、有序管理、依法办理手续、消除噪声污染、确保公共卫生。
第二章养犬证管理第四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满30天龄的前提下,向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动物防疫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办理养犬证。
第五条办理养犬证时,养犬人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犬只疫苗接种证明、犬只健康证明、犬只照片等。
第六条养犬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定期带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并在养犬证上注明接种时间。
第三章养犬管理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保证犬只的日常生活环境干净卫生,每周至少清理犬舍或犬笼一次,保持室内和室外无尿液、粪便留存。
第九条养犬人应当每天定期遛犬,不得将犬只长时间绑在固定地点,不得将犬只放飞,确保犬只的正常运动量。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遵守社区或居民楼的规定,确保犬只不会扰乱社区秩序并造成噪声污染。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垃圾袋,在遛犬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将其乱扔。
第四章犬只管控第十二条生育期间的犬只应当定期进行避孕措施,禁止私自繁殖犬只。
第十三条散养犬只不得超过3只,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疫苗接种。
第十四条犬只不得携带传染性疾病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犬只不得随意攻击、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动物防疫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第十七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养犬证,并没收其犬只。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动物防疫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养犬文明意识。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二)一、引言养犬是一种常见的宠物养殖方式,但由于一些犬只饲养者的管理不当,导致了一系列养犬问题的出现。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一、引言在济南市,养犬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狗狗陪伴着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了欢乐和安慰。
然而,随着养犬人数的增加,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犬只咬人事件的增多、狗狗滥繁殖等。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政府决定制定养犬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确保人与狗的和谐相处,促进公共空间的安全与卫生。
二、养犬基本规定1. 养犬人应当依法登记并持证养犬,方可在济南市范围内养犬。
2. 养犬人应严格遵守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犬只的合法、健康养护。
3. 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养犬,必须在家长或监护人的监管下饲养。
4. 无论是否饲养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残害犬只,不得进行非法繁殖和销售犬只。
三、养犬环境要求1. 养犬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建议定期进行消毒,定期清理犬只排泄物。
2. 养犬场所应有合适的阳光照射和通风条件,保证犬只在室内、室外有合适的活动空间。
3. 养犬人应妥善安排犬只的休息和活动时间,不能长时间绑缚、禁锢犬只。
4. 室内养犬时,应采取防止犬只噪声扩散的措施,以避免对邻居产生影响。
四、养犬管理要求1.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驱虫,确保犬只不患病传染给他人。
2. 养犬人要保证犬只的出入户、遛犬等行为不会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3. 养犬人在家养犬时,应设置围墙或栅栏,防止犬只外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 养犬人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应当使用牵引绳,避免犬只随意奔跑、咬伤他人。
5. 养犬人应主动为犬只收集和清理犬只的粪便,维护公共空间的清洁卫生。
养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保障市民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也是为了宠物犬的自身健康和幸福。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同时也呼吁养犬人士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共同推动养犬文明化进程。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1. 未按照规定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罚款。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宠物管理和养护规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宠物管理和养护规定1. 引言宠物作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伙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和重视。
然而,在物业管理中,宠物带来的噪音、污染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社区秩序,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宠物管理和养护规定》来规范宠物的管理和养护行为。
2. 宠物的定义根据本规定,宠物指的是在住宅区域内被饲养并与人类共同生活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猫、狗、鸟类、鱼类等。
3. 宠物的管理3.1 宠物登记和证件3.2 宠物的限制1.某些特殊种类的宠物,如蛇、大型犬等,禁止在住宅区域内饲养或放养;2.宠物不得离开其主人或监护人的控制范围,且不得在公共区域遛放。
3.3 宠物的噪音控制居民在饲养宠物时应注意防止宠物的噪音扰民。
禁止在夜间或他人休息时间过度喂食或激活宠物,导致噪音扰民的情况。
3.4 宠物的清洁和卫生养宠物的居民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并保持其所在环境的清洁和卫生,以防止污染和滋生害虫。
4. 宠物的养护4.1 宠物的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居民应当定期带宠物到兽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宠物的健康状况。
同时,居民还需要按时给宠物进行疫苗接种,以防止疾病传播。
4.2 宠物的遛放和散步居民可以带着宠物到划定的宠物活动区域进行遛放和散步。
在活动区域内,居民需要注意遵守规定并确保宠物的安全。
4.3 宠物的训练和社交宠物需要进行基本的训练和社交,以减少其对他人和其他宠物的不适应和攻击性行为。
居民可以通过参加宠物训练班和社交活动来提高宠物的社交能力。
5. 宠物养护的违规处理1.警告并要求整改;2.对违规居民进行罚款;3.拒绝领取或取消宠物饲养证。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处还可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追究法律责任。
6. 结语《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宠物管理和养护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的安全秩序。
居民在养宠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宠物的养护责任。
只有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宠物和人类和谐共处的美好社区环境。
济南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济南市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犬单位和个人。
三、养犬规定1.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饲养禁养犬种。
2. 禁养犬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种:(1)大型犬:体高超过60厘米的犬种;(2)烈性犬:具有攻击性、易发怒、难以驯服的犬种;(3)其他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犬种。
3.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犬只管理费。
4. 每户居民最多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小型犬的身高和体长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
5.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定期免疫和驱虫,确保犬只健康。
6.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放任犬只出户;(2)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学校、医院等场所;(3)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他人住宅;(5)不得携带犬只乘坐电梯;(6)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餐馆、茶座、咖啡馆等公共场所;(7)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咬物。
四、养犬管理1.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2. 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和驱虫工作,对犬只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
3.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4.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兽医部门进行养犬管理。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细则规定,饲养禁养犬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办理犬只登记、未缴纳犬只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 违反本细则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学校、医院等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三篇)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1.潍坊市养犬必须持有犬只登记证,未经登记的犬只禁止养殖、饲养和赠送。
2.养犬者必须确保犬只的充分饲养、健康与疫病控制,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并进行体检。
3.禁止养殖行为不当,包括违反动物保护法规和道德规范。
4.严禁放养犬只,养犬者必须使用牵引绳、项圈等工具控制犬只的行动范围。
5.在公共场所,养犬者必须使用口罩,并保持犬只清洁、无恶臭气味。
6.养犬者应该依法负责处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随意抛弃。
7.禁止携带攻击性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保证犬只的安全性和社会适应能力。
8.针对养犬管理不当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违规者做出处罚和行政处罚。
9.养犬者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犬只登记、养犬规范教育和疫病防治工作。
10.养犬者应妥善解决与邻居间的犬只噪音和感染问题,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宁和健康。
以上是潍坊市养犬管理的一些规定,养犬者应当遵守这些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二)据我所了解,潍坊市的养犬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养犬登记:潍坊市居民养犬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获得养犬许可证。
2. 按规定容量养犬:潍坊市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允许养犬的最大数量。
超过该数量限制的居民需办理合法手续或将犬只转移到合适场所。
3. 拴犬要求:在公共场所,犬只必须佩戴牵引带,由养犬人控制,并且需要注意犬只的行为,以确保公共安全。
4. 防疫要求:养犬人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驱虫等防疫措施,保障犬只的健康,并随身携带相关防疫证明。
5. 规避犬只行为:养犬人须确保犬只不对他人施加伤害,避免咬伤、攻击等行为。
如有犬只出现攻击他人的情况,养犬人需负主要责任。
6. 养犬环境要求:养犬人需提供适宜的饮水、食物和休息环境,保持犬只的良好生活状态,并负责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请注意,以上仅是我对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简要描述,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动,请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得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烟台养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烟台市养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严格的原则,加强对养犬行为的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五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后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和犬只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犬只免疫登记。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进行免疫,并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和犬牌。
第七条犬只免疫证明和犬牌应当载明犬只品种、数量、免疫证明编号、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免疫证明和犬牌悬挂于住所明显位置,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九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单位内部等区域饲养犬只;(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四)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仓储区等区域;(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犬只的除外;(六)不得随意抛弃或者丢弃犬只;(七)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犬只免疫证明和犬牌;(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犬只免疫登记,并定期携犬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受犬只免疫。
第十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使用牵引绳或者笼子等约束装置,防止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损坏公共设施;(三)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四)在犬只吠叫或者恐吓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五)不得携犬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卫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所有养犬人和犬只。
第三条在济南市养犬,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济南市将加强养犬管理,提高养犬人的责任意识和文明素质,促进养犬行为与公共环境的和谐共存。
第五条养犬人应当尊重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卫生,养犬行为应当合法、文明、有序。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体系,加强养犬宣传教育,落实养犬责任制,加大养犬执法力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养犬申请与登记第七条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养犬申请与登记。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居住社区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养犬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居住地址、养犬人及家属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就养犬条件无特殊规定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养犬登记。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养犬登记证明标识在犬只身上,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三章养犬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保证犬只日常饮食和生活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及时清理犬只粪便,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染病传播。
(二)不得将犬只外出途中随地大小便,应当使用专用的养犬用品。
(三)不得将犬只长时间绑定或关在狭小的空间内,应当保证犬只的舒适和健康。
(四)不得将犬只捆绑、施暴或者其他虐待行为。
(五)犬只不得扰民。
不得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产生噪声、恶臭等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
(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免疫力。
(七)养犬人应当及时就犬只的疾病进行治疗和管理,不得对生病的犬只进行随意处理或者抛弃。
第四章养犬责任和处罚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保管好自己的犬只,确保其不会对他人或者其他动物造成损害。
(二)教育和管理好犬只,不断提高其素质,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和与他人和谐相处。
(三)遵守规定的养犬要求,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青岛养狗新规定
青岛养狗新规定近日,青岛市发布了新的养狗新规定,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养犬人士的管理,提高社会公共安全环境,并且对狗狗的生活质量也有很大的保障。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些新规定。
首先,根据新规定,青岛市将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狗人士需要前往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派出所进行登记,必须提供狗狗的品种、年龄、性别等相关信息。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确保街道居民对养狗人士的信息了解,方便管理,也能对市内养犬数量进行合理控制,避免繁衍过多,导致环境问题。
其次,新规定中还规定了养狗人士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
例如,不允许将狗狗带入公共场所,如商场、餐厅等。
这是为了避免养狗人士和非养狗人士之间的冲突,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此外,不准在小区内或公共区域放养狗狗,必须使用牵引带将狗狗控制在自己的身边。
这样不仅能避免狗狗随意乱跑导致交通事故,也能减少养狗人士与其他居民的矛盾。
再次,为了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新规定对狗狗的品种和尺寸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禁止养宠物犬进入市区的恶意攻击犬、大型犬,如斗牛犬、罗威纳、德国牧羊犬等。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降低恶性事件的发生率。
同时,针对一些易攻击人的小型犬,要求养犬人士使用口套,避免发生咬伤事件。
最后,新规定还对不爱护、虐待狗狗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对于存在无端殴打、虐待、遗弃狗狗的行为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发现有狗狗生病或受伤的情况,养狗人士也将被要求及时就医,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总的来说,新的养狗新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市内养犬人士的管理,提高社会公共安全环境,也为狗狗的生活质量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让我们一起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一个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济南市对养犬行为实行严格管理。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犬只登记:市民在养犬前需将犬只登记,取得犬只登记证。
未登记的犬只不得养育。
2. 养犬限制:市区居民家庭每户仅限养1犬,城郊和乡镇居民家庭每户仅限养2犬。
涉及导盲犬、残疾人扶助犬、公安部门特种犬等特殊用途犬的,可按规定允许养犬。
3. 犬只品种限制:禁止养育犬只品种名录将根据当地需求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需要遵守禁止养育的品种。
4. 犬只管理:养犬人需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必要的饲养管理,包括定期为犬只进行兽医检查、接种疫苗、进行防疫等。
禁止将犬只出门散养。
5. 犬只安全:养犬人需采取措施确保所养犬只不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损害公共卫生和安全,不对他人造成噪音、恐惧等影响。
6. 犬只散步:养犬人需在指定地点遛狗,严禁在他人住所、公共场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地遛狗。
7. 犬只驯养:犬只必须经过驯养,听从指挥,不得咬伤或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
8. 犬只责任:养犬人应对犬只的行为负责,若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以上是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以当地政府公布的规定为准。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如下:
1. 限制养犬区域:淄博市内划定了部分区域为限制养犬区域,禁止养大型犬和攻击性犬,只能养小型犬和非攻击性犬。
2. 养犬登记:凡在淄博市养犬的居民,必须向所在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数量、性别、年龄等信息。
3. 犬只鉴定和登记:所有养犬人员需将犬只带至指定地点进行犬只鉴定,验明犬只品种、性别、年龄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和注射疫苗证明。
通过鉴定后,养犬人员需将犬只信息登记备案。
4. 犬只管控:养犬人员需要保证犬只在居住区内活动,遵守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犬只管控规定,如牵犬、佩戴犬牌等。
禁止自由放养,并且不得出现犬只逃跑、扰民等问题。
5. 犬只喂养和清理:养犬人员应当负责定时喂养犬只,并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与卫生。
6. 防疫和免疫:养犬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防疫措施,并保持犬只的健康状态。
7. 听证和处罚: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人员,可以进行听证并处以罚款、罚款扣留犬只或者强制养犬等行政处罚。
以上是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
2023年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的养犬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包括犬只饲养、繁殖、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犬只的管理责任,依法保证养犬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养犬人应当爱护犬只,保证其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二章养犬登记与管理第五条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养犬登记。
犬只的饲养地点和数量应当符合规定。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正确并及时进行犬只的登记登记,登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犬只登记后,应当全程携带犬只身份证明进行管理。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接种犬只的疫苗,定期进行犬只的健康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维护犬只的清洁卫生,定期清理犬舍、犬场,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
第三章犬只交通和活动管理第九条养犬人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使用犬只专用链条,遛犬人应当时刻保持管束犬只,严禁犬只无人看管。
第十条犬只必须在场所范围内活动,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通行的场所,如学校、医院等。
第十一条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养犬人应当及时清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骑行或驾驶机动车辆牵引犬只。
第十三条公共交通工具和场所经营管理者有权制定犬只进入和使用的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
第四章养犬责任与处罚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的保管责任,妥善保管犬只,防止犬只伤人或造成任何其他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养犬人发现自家犬只有患传染病或者咬伤他人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查处后,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罚款、暂扣犬只证件、责令停止养犬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屡次违反养犬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养犬人,相关部门还可以采取查封犬只、没收犬只等强制措施。
第五章养犬社区管理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应当共同维护养犬活动的安全和秩序,及时向社区报告犬只异常行为。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10•【字号】鲁政发[1989]136号•【施行日期】1989.1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传染病防控正文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鲁政发[1989]136号1989年11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游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和机场周围严禁养犬;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和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用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试验用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农村养犬,需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养区内禁止进行养犬交易。
第九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一)满两个半月龄的幼犬;(二)免疫后满一年的养犬。
对接受免疫注射的养犬,由免疫注射部门进行登记、挂牌、并发给免疫证,每只每次收费五元。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的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犬只饲养和犬只管理。
第三条犬只饲养人应如实登记、注射犬只防疫接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咬伤他人。
犬只饲养人发现犬只无故咬伤他人,应立即报警,并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犬只饲养人应善待犬只,保障犬只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不得虐待、遗弃或者任意放养犬只。
犬只饲养人应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随地排泄。
第五条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循公共场所禁养宠物犬的规定,不得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
第六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使用犬只专用项圈,牵引犬只时必须使用牵引绳,确保犬只不会咬伤他人或者干扰公共秩序。
第七条犬只饲养人应当及时将犬只接种犬只狂犬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犬只的健康状况。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定期带犬只进行洗澡和除虫工作,确保犬只的卫生和健康。
第九条犬只饲养人不得将犬只绑在公共设施、楼道、绿化带等地方,不得将犬只关在阳台或者扔掉,不得擅自销售或者送人。
第十条犬只饲养人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因犬只引发纠纷。
如邻居因犬只引发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物业或相关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犬只饲养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犬只抽血、检疫、免疫等工作。
第十二条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犬只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并定期进行犬只登记更新。
第十三条在公园、广场、小区等公共区域遛犬时,犬只饲养人应当注意犬只行为,不得让犬只自由奔跑,必要时应当使用牵引绳牵住犬只。
第十四条犬只饲养人应当定期将犬只带往指定的犬只医院进行体检和疫苗接种等工作,并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犬只的,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2篇)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一、基本原则1. 保护公共利益。
养犬人应尊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合理妥善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安全。
2. 爱护动物福利。
养犬人应充分关注犬只的健康和福利,提供充足的食物、水源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3. 尊重法律法规。
养犬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养犬行为。
二、养犬准入条件1. 具备养犬能力。
养犬人应具备相应的养犬知识和技能,能够妥善照料和管理犬只。
2. 家庭条件符合要求。
养犬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应具备合适的室内或室外养犬环境,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遵守限养规定。
养犬人应遵守潍坊市犬只限养的规定,不超过规定的数量。
三、养犬责任与义务1. 完善养犬登记。
养犬人应将犬只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品种、年龄、性别、颜色、斑点等。
2. 实施免疫接种。
养犬人应按时给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确保犬只不患传染性疾病,并及时进行更新。
3. 维持良好卫生环境。
养犬人应定期清理犬舍和周围环境,并负责犬只排泄物的处理。
4. 遛犬有序。
养犬人应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遛犬,必要时使用犬链,并防止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
5. 接受犬只抽验。
养犬人应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犬只抽验工作,确保犬只的健康状况。
四、犬只管控措施1. 做好犬只标识。
养犬人应为犬只配备有效的标识,包括颈圈、牌照等,以便管理部门进行识别和管理。
2. 实施绝育措施。
养犬人应将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如不符合绝育条件的,需进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3. 控制犬只噪音。
养犬人应妥善控制犬只的叫声,防止造成噪音扰民的情况发生。
4. 管理犬只行为。
养犬人应教育和训练犬只,防止其攻击他人或伤害公共设施。
五、养犬违规处理1. 警告和处罚。
对于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2. 暂扣犬只。
对于持续违规或涉嫌咬伤他人的犬只,管理部门有权暂扣犬只,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 强制收容和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养犬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对犬只进行强制收容和处理,以维护公共安全。
烟台养犬规章制度最新
烟台养犬规章制度最新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市民健康权益,根据《烟台市动物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区内养犬的居民,须在当地派出所登记注册并领取有效养犬证,方可
合法养犬。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严格遵守养犬规章,不得违规养犬。
第四条:养犬人应当爱护犬只,保证其生活质量,确保其健康、安全。
第五条: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犬只排泄物,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丢弃,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理。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控制犬只的行为,确保其不攻击人员、其他犬只或动物,不扰民。
第七条:犬只应当定期进行免疫注射和体检,养犬人应当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第八条:对于养犬人因故放弃犬只的,应当将其送至指定的收容所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如有发现恶性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条:对于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养犬人,相关部门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养犬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烟台市政府将定期对养犬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处理并通报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因违反养犬规定导致的事故,养犬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烟台市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养犬行为的认识和规范。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另行通知。
烟台市养犬管理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市民权益,
敬请遵守。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威海市养犬管理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范围内的养犬行为及管理工作,包括养犬人、养犬场、养犬机构和其他与养犬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犬,是指用于休闲、娱乐、安防、残疾人助行、辅助农耕和科学实验等目的,饲养、繁殖和饲养销售的犬只行为。
第四条养犬应遵循“科学养殖、合理饲养、文明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发挥犬只在人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并保障犬只的福利和健康。
第五条养犬人、养犬场、养犬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威海市的动物防疫、禽畜养殖稍苗、卫生、环保和公安等相关规定,遵守养犬行为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养犬许可和登记第六条凡有养犬需求的居民,应当向所在地的社区登记,并按照规定进行养犬许可申请。
第七条养犬许可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住址证明、户口簿、养犬场所及设施的照片、养犬知识培训证书等。
第八条社区收到养犬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核实养犬场所,并对养犬人进行养犬知识培训。
第九条社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并将养犬许可证发放给合格申请人。
第十条养犬人必须按照养犬许可证的规定办理犬只登记,并定期进行犬只接种疫苗等防疫措施。
第三章养犬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对其养犬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利用犬只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保障其犬只的安全和福利,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和饲养条件,不得虐待、遗弃、伤害或者乱扔犬只。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犬只的粪便,不得随地弃置。
在公共场所遛犬,必须使用犬只牵引绳,且犬只必须佩戴口罩。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和有关部门的兽医、环保、公安等工作人员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犬只的体检和疫苗接种。
第十五条养犬人不得将犬只无故带至人多的公共场所,特别是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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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
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游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和机场周围严禁养犬;
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和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用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试验用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农村养犬,需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养区内禁止进行养犬交易。
第九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满两个半月龄的幼犬;
(2)免疫后满一年的养犬。
对接受免疫注射的养犬,由免疫注射部门进行登记、挂牌、并发给免疫证,每只每次收费五元。
第十条饲养人应妥善保管准养证和免疫证,不得转让或冒用。
如有损毁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有效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同时收回养犬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凡未挂犬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野犬进行捕杀。
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业、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捕杀。
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杀。
第十三条任何公民发现狂犬,应立即捕杀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的农业、卫生部门,一旦发现狂犬病,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迅速逐级上报,同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对疫点周围五公里以内范围的养犬一律捕杀;对十五公里以内范围的养犬施行紧急免疫注射;
对被犬咬伤的人员,应立即做好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
对被狂犬咬伤的家畜,要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畜用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条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十七条养犬咬伤人或家畜后,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1)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的,在禁养区内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在县以下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或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2)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的,除限期进行免疫注射外,并处以十元罚款。
(3)未实行拴养、圈养或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的,由公安部门或乡、镇人
民政府责成改正、补办牌证,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条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