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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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以创造健康文明的休闲娱乐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棋牌娱乐室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棋牌室是指全县范围内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棋牌室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不开办棋牌室或者在棋牌室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棋牌室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开展健康文明的棋牌娱乐活动。

第七条棋牌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棋牌室内的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棋牌室不得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三)棋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整洁、安静,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活动秩序;

(四)棋牌室不得因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棋牌室不得擅自变动场地;

(六)棋牌室不得容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七)棋牌室每日零时至8时不得营业;

(八)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营业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条棋牌室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九条棋牌室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十条棋牌室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如实记载经营活动情况,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十一条文化主管、公安、工商、消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娱乐场所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对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各部门的职责是:

文化主管部门:要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做好营业性棋牌室的审核、登记备案、注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营业性棋牌室经营场所打架斗殴、涉黄、涉赌、涉毒、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安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经营资格管理,对已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娱乐经营许

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的棋牌室进行注册、变更登记,对擅自无证照经营的棋牌室,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依法取缔。

消防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棋牌室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维护、更新设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对营业性棋牌室违反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棋牌室档案,与棋牌室负责人签订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责任书。棋牌室负责人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是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执法证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棋牌室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需要查阅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棋牌室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棋牌室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棋牌室因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棋牌室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的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棋牌室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棋牌室发生打架斗殴、涉黄、涉赌、涉毒、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安全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棋牌室娱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应注销的或者有违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吊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或者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注销、吊销或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棋牌室,应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文化主管、公安、工商、消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处理的权限,加强对棋牌室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与处罚,确保其合法经营。

此办法从二〇一四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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