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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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海关总署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海关总署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正文:
----------------------------------------------------------------------------------------------------------------------------------------------------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4年11月2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第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8.1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以往所公布有关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海关不能通过的违禁品有哪些

海关不能通过的违禁品有哪些

海关不能通过的违禁品有哪些我国在改⾰开放后,和国外的交流越来越多,很多外国⼈来中国旅游学习和⼯作,很多中国⼈也到外国进⾏学习旅游。

⼀般出⼊境是要经过海关检查的,如果带有违禁品是禁⽌出⼊境的。

那么海关不能通过的违禁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海关不能通过的违禁品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违禁品主要分为以下⼏类:⼀、禁⽌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唱⽚、影⽚、录⾳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吗啡、海洛英、⼤⿇以及其它能使⼈成瘾的⿇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及其它有害⽣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畜健康的、来⾃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禁⽌出境物品1、列⼊禁⽌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稿、印刷品、胶卷、照⽚、唱⽚、影⽚、录⾳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物及其它禁⽌出境的⽂体;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和繁殖材料。

中华⼈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境物品1、⽆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1、⾦银等贵重⾦属及其制品;2、国家货币;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4、⽆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5、贵重中药材;6、⼀般⽂物;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为有效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赌博⽤筹码属于《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所列“对中国政治、经济、⽂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唱⽚、影⽚、录⾳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中的“其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9.11.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贸易货物目录

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贸易货物目录

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贸易货物目录
简介
这份文档旨在提供关于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贸易货物的目录。

该目录包含了一些受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以确保国家的安全、保护国内产业和环境。

所有进出口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熟悉这些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以下是中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的一些货物的例子:
- 国家机密文件和资料
- 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 毒品和精神药物
- 军事武器及其部件
- 混凝土通信设备
- 收容、保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设备
- 伪造货币、伪造证券和伪造印章
- 危险化学品
- 生物安全物质
- 外汇
- 政治宣传资料
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以下是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进行限制的一些货物的例子:
- 部分农产品和食品,需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要求
- 能源资源,需符合出口配额
- 文化艺术品和历史遗产,需申请出口许可证
- 特殊目的机械设备,需按规定获得进出口许可证
- 医疗器械,需符合注册要求
- 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需申请出口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些例子,实际禁止与限制的货物范围可能会随时间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

遵守规定的重要性
所有进出口企业和个人都有责任遵守中国海关的禁止与限制贸易货物规定。

违反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没收货物、法律起诉等处罚。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务必确保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确保合规操作。

参考资料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务必在进行相关进出口业务之前,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08.16
【实施日期】2013.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46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
关问题解释的公告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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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出口物品目录

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出口物品目录

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出口物品目录
本文档旨在提供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出口物品的目录,以帮助出口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下面列出的物品分为两类:禁止出口物品和限制出口物品。

一、禁止出口物品
1. 国家安全相关物品:
- 安全防卫装备和技术资料。

- 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武器、弹药、爆炸物等。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物品:
- 毒品、凶器、非法刊物等违禁品。

- 危害公众安全和道德的物品。

3. 文化和艺术保护物品:
- 国家重点文物及其他珍贵文化艺术品。

4.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物品:
-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涉及濒危物种。

- 污染环境的物品。

二、限制出口物品
1. 国家安全和军事装备:
- 与军事、核能、航天相关的装备和技术。

2. 双用途物品:
- 有军事用途的民用产品,如技术、核技术等。

3. 文化艺术品:
- 具有历史、艺术、考古价值的文物,需办理相关手续。

4. 工业产品和技术:
- 列入《出口管制目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

5. 农产品和食品:
- 涉及国家卫生安全、动植物检疫的农产品和食品。

6. 药品和医疗器械:
- 涉及国家药品监管法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请注意,以上目录仅供参考,具体禁止和限制出口物品以中国海关最新规定为准。

出口商在进行出口业务前,应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性。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中国海关或相关部门。

中国出入境规定

中国出入境规定

中国出入境相关规定出境登机一般流程:1、办理行李托运(不要将贵重物品进行托运),换取登机牌,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办理以上乘机手续2、前往通关柜台排队通关3、接受边防检查,在边防柜台前,请出示护照、登机牌4、接受安全检查(请将液体及危险物品等事先办理托运)5、前往登机牌上所写的登机口6、候机,登机出境携带钱币金额一般规定:海关规定每人最多可以携带人民币20000元或折合5000美金的等值外币,超出部分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请尽量不要超过规定,超出部分可能会面临征税、罚款或没收。

海关申报物品的一般规定:若携带单价超过5000元的摄像机、长镜头相机等贵重物品出关请在托运行李前向海关申报。

旅客携带液态物品规定: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

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液态物品包括1、饮品,例如矿泉水、饮料、汤及糖浆;2、乳霜、护肤液、护肤油、香水及化妆品;3、喷雾及压缩容器,例如剃须泡沫及香体喷雾;4、膏状物品,例如牙膏;5、隐形眼镜药水;6、凝胶,例如头发定型及沐浴用的凝胶产品;7、任何稠度相似的溶液及物品。

以下物品可以随身携带:(超过100毫升,必须接受X光检查)1、药物:只限旅程所需要数量,如糖尿病药物包等旅客必需的液态药品(需凭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2、婴儿食品:只限旅程所需要数量,如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婴儿随行)3、非液态化妆品:如固体止汗剂、唇膏、粉末状粉底入境一般规定:若在境外购买大件电器商品,携带入境时海关会依法收税。

其他禁止入境、限制入境、及需征税的物品规定请向海关部门了解。

类别品种限量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的其它生活用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的生活用品(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4、对不满16 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最新跨境电商基本知识资料

最新跨境电商基本知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国家货币;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5、贵重中药材;6、一般文物;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关于试点商品范围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关于征税问题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

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四、关于企业管理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五、海关统计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跨境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对于电商企业资格是否有要求?参与试点的电商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

各类跨境进口电商模式的优劣:1、M2C 模式:平台招商。

这一类的典型玩家如天猫国际,开放平台入驻国际品牌。

1) 优势是用户信任度高,商家需有海外零售资质和授权,商品海外直邮,并且提供本地退换货服务;2) 痛点在于大多为TP 代运营,价位高,品牌端管控力弱,正在不断改进完善模式中。

北京海关 邮政 出版物 免税规定

北京海关 邮政 出版物 免税规定

北京海关邮政出版物免税规定(一)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个人邮寄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验放标准,不受《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的免税额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的免税、征税数量予以验放。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3)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4)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超出上述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免税验放规定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上述进口货物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注意:禁止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禁止邮寄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修正)-海关总署第1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修正)-海关总署第1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3.04.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4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文号】总署公告〔2010〕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7-2【生效日期】2010-9-1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TOPdlyb入籍村友帖子68斗龄1烟草类型V藏玩方向无字号无注册时间2008-10-25 最后登录2011-3-8•发短消息•加为好友•我的相册•当前离线8#大中小发表于 2010-8-921:31 只看该作者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出入境货物目录

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出入境货物目录

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出入境货物目录
1. 简介
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出入境货物目录是由中国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出入境货物的控制措施的目录。

本目录包含了一系列禁止与限制出入境的货物及其相关要求。

2. 禁止出入境的货物
- 违禁物品:包括毒品、仿制药品、武器、爆炸物等危险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禁止出入境货物。

- 限制出入境的物品:包括国家重要文物、文化保护单位及其文物、涉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利益的货物等。

3. 进口货物的限制
- 进口许可证件要求:对于某些特定的货物,进口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如食品、药品、化工产品等。

- 进口关税:根据中国海关相关规定,进口货物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

4. 出口货物的限制
- 出口许可证件要求:对于某些特定的货物,出口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如军火、文化藏品等。

- 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某些出口货物可能受到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的限制。

5. 货物申报和查验
- 出入境货物需要进行申报,并接受海关的查验。

申报时需要准确提供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关税和费用。

请注意,这只是中国海关禁止与限制出入境货物目录的概述,具体的内容请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海关公告。

海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国家政策和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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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2005-09-29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3-03-01【生效日期】1993-03-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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