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地的污染源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关环保政策和措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被提上日程。
本方案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污染源的存在情况、排放情况以及治理现状,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调查范围涵盖了全国的工业、农业、城市和农村污染源,主要调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居民区和农村村庄等。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1. 污染源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存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污水处理厂、废物处理厂等。
2. 排放情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弃物排放等。
3. 污染治理状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治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排放控制装置等。
4. 数据采集方法:采用现场勘查、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和现场监测等多种调查方法,确保收集到准确可靠的数据。
四、调查任务和进度安排1. 调查任务:- 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指导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收集和整理调查数据,并进行质量控制;- 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2. 进度安排:- 2022年1月-3月: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2022年4月-6月: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2022年7月-9月:收集、整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数据;- 2022年10月-12月: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五、数据分析和利用1. 数据分析: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形成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污染源排放的情况和趋势分析。
2. 数据利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为环保部门和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数据公开和信息共享,促进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4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X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X园、X园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我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各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各县(市、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1篇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为全面掌握我国污染源状况,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源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本方案旨在明确普查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及保障措施,确保普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3.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普查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4.经费保障:合理配置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技术支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6.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方案旨在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果。
1.准备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
2.实施阶段: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
3.成果编制阶段: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4.总结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
八、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1.组织架构:成立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人员培训:对普查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c.污染物产生及处理情况: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等。
d.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
2.农业污染源: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生活污染等。
a.种植业:作物种类、种植面积、施肥量、农药使用量等。
b.养殖业: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便处理方式、粪便资源化利用情况等。
c.农村生活污染:生活污水排放量、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等。
二、普查目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实施方案的通知》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各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年X月X日,时期资料为20X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59号)、《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赣府字〔20XX〕22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吉府字〔20XX〕159号)和《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府字〔20XX〕236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X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县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重点对县工业园区(一区、二区)、XX赣泉啤酒有限公司、XX永华嘉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XX立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XX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X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XX县中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型砖瓦厂等工业和企业进行各项污染物产生源、产生量进行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1)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为XX县垃圾填埋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内容普查对象为X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普查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普查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五)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从1996年开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压力对环境施加了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二、目标及意义本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目标是全面了解我国现阶段主要污染源的分布、类型和排放情况,从而为制定环保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准确和可靠的数据支持。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全面了解污染源的分布情况。
通过普查,可以准确掌握各地区、各行业不同类型污染源的分布情况,为环境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区域性的环保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2. 深入研究污染源的类型和特点。
针对各行业的不同类型污染源,可以分析其排放特点,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 了解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通过普查,可以了解各种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和排放规模等信息,为制定减排目标和减排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 为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通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数据,可以及时了解环保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政府制定更加精细化的环保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普查内容及方法1. 普查内容(1)污染源类型:以工业污染源为主,包括工业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等。
(2)污染源分布:普查各地区不同类型污染源的分布情况。
(3)污染源排放:普查各种类型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包括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和排放规模等。
(4)污染源减排措施:普查各种类型污染源采取的减排措施情况,包括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
2. 普查方法(1)组织调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定点走访调研,对各地区的污染源进行登记和记录。
(2)数据统计:通过汇总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对污染源的分布、排放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调研报告:根据普查数据和统计分析结果,编写调研报告,对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5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x府字〔xx〕2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x年x月x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吉安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59号) 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规〔20XX〕45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82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XX〕4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时点和工作目标(一)普查时点。
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XX年度资料。
(二)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二、普查对象、时间安排(一)普查对象。
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二)时间安排。
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阶段组织实施。
20XX年为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XX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完成全面普查;20XX年为总结发布阶段,完成成果总结和发布。
1.前期准备。
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完成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
整合污染源名录信息,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校核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组织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
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采集普查数据,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各环节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普查数据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建立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办函〔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
准确分析当前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xx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x,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xx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市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 2 —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 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国污普〔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污普〔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现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送给你们,请有关单位与各试点地区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试点各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张震电话:(010)50911106传真:(010)5091110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2月1日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二、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如下:(一)选取河北省武安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河南省荥阳市、湖南省衡阳市、重庆市北碚区、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某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某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X〕72号)和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XX〕6号)精神,指导XX区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通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XX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个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段为XX年1月1日——12月31日,为XX年度整年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全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染物的设施。
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目录,根据国家下发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由XX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污普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统一下发。
区污普办严格按市级下发名录,严格督促责任单位执行,主要分类有: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工业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调查。
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普查清查工作和XX区实际情况确定。
对全区产业园区,含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X〕8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201X〕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各类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XX市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统计数据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X年12 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区、县城、乡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59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规〔20XX〕45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XX〕4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8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20XX〕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时点和工作目标(一)普查时点。
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XX年度资料。
(二)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时间安排(一)普查对象。
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二)时间安排。
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
20XX年为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XX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完成全面普查;20XX年为总结发布阶段,完成成果总结和发布。
1.前期准备。
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完成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的为了全面了解我省污染源现状,制定综合治理对策,加强环境生态保护,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省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的实施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督导工作。
(三)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普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居民参与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五)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三、普查范围本次普查对象为工业、农业、交通、居民、医疗等各类污染源,包括本省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商场、宾馆、酒店、餐饮企业、烧烤摊等。
普查范围包括污染源名称、地址、产生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详细信息,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取样方法和标准。
四、普查方式(一)问卷调查。
通过向污染源单位发放统一的问卷,了解其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相关情况。
(二)现场测量。
对于重点污染源和大型企业,组织专门的现场测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测量其排放物质的浓度、流量、温度等参数。
(三)实地核查。
对于普查数据不清晰或有疑问的污染源,组织现场实地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工作步骤(一)组织筹备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将进行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编制调查表格和样本、配备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培训普查人员等。
(二)普查前期工作。
各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普查实施方案初步了解本地污染源情况,制定本地污染源清单和工作计划,为后续的调查做好准备。
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82 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1 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24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市XX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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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沈阳市境内各类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以及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信息,根据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分别核算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所产生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全国、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制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年度监测结果。
鼓励各区、县(市)确定的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其他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工作。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经费渠道,制定普查相关工作制度,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聘,确保市、区县(市)普查机构全部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
2.清查建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等要求,利用现有行政管理记录,组织对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含农业污染源)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结合实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清单,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统一划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区;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制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配合国家做好相关区域试点和行业抽样测试工作。
3.全面普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全面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由省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如需我市补充相关数据,再另行布置工作任务;逐级开展数据审核和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包括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按照国家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建立动态比对分析系统。
(四)普查培训。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省普查机构举办的培训;负责对全市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进行培训。
各区、县(市)普查机构根据工作情况,开展本地区相关培训工作。
(五)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区、县(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购置,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表格印制,市政入河排污口复查、监测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污染源抽样监测,全市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区、县(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购置,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指导)人员经费补助,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各区、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