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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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

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


( ) 一 中小企业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为银行在 金融脱媒化 日 明显 的环境下新业务 的增长点 。而 益 中小企业是与所 处行 业的大企 业相 比人员规 模 、资产规 我国银行 员工认 为风险管理 与业 务发展是相矛盾的 ,风险管 模与经营规 模都 比较小 的经济单位 。不同国家 、 不同经济发展 理会 阻碍业务的发展。 正是在这一理念的驱使下 , 多规章制 很 阶段 、 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 不尽相 同 ,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 度都 变成 了一纸空 文 , 违规操作等风险随之产生。因此 , 构建 而动态变化 ,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 以风险控 制为核心 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 已迫在眉睫 ,重塑风 义。 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 、 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 险文化应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的 自觉行动 。 地位等 , 量的指标 则主要包括雇 员人数 、 实收资本 、 资产 总值 3经营信息不对称 . 等, 量的指标比质 的指标更为直观 , 据选取容易 , 多数国 数 大 商业银行从上至下 的行业信 息发 布还不够及时 、 直接和 家都以量 的标准进行划分。 全面 , 得直接面对客 户的基层机构人 员 , 使 过度地依赖 来 自企 中小企业 的特点主要有 : 业的 、 的 、 的信息 , 地方 局部 造成信贷判断和 决策上的失误 。 况 1 . 管理模式简单 , 决策迅速 。主要体现在企业规模小 、 经 且尚未形成银行业务以风险管理为主导 ,做 好银 行风 险数据 营决策权高度集 中 , 干变万化 的市场反应灵敏 , 对 实行所有权 收集工作的意识 , 是一个需长期努力的方 向。 这将 与经营管理权合 一 , 既可以节约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 又有利 于 4 . 信贷人 员素质有待提高 企业快速做 出决策。其次 , 中小企业员工人数较少 , 织结 构 组 目前 ,商业银行从事信贷工作 的人 员包括信 贷审 查 、 审 简单 ,在 经营决策和 人员激励 上与大企 业相 比具 有更大的弹 批人 员普遍缺 乏对贷款 企业的专业背景和 行业特点 的了解 , 性 和灵活性 , 因而能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做 出迅速反应。 特别是 中小企业行业涉及面广 、 经营灵活 , 对信贷人员的知识 2 . 市场反映灵敏 , 灵活性 高。 虽然 中小企业作为个体普遍 面要求高 , 以一个标准衡量所有 的贷款企业 , 如果 不是放过 了 存在经营 品种单一 、 生产能力较低的缺点。但 从整体上看 , 风险就是矫枉过正失去了发展机会 。同时信贷审批人 员变动 由 于量大 、 点多 , 且行业和地域分布面广 , 它们又具有贴近 市场 、 较大也导致信贷资产质量难以保证 ,尤其是风险管理人才极 靠近顾客和机制灵活 、 反应快捷的经营优势 。 因此利于适应 多 为短缺 , 给做好信 贷风险管理工作带来相 当大的难度 。 况且 由 姿 多态 、 干变万化 的消 费需求。小企 业灵 活性 高 , 行业特征不 于体制性的问题 没有得 到较好解决 ,一 些业务骨干因无法实 是很明显 , 经常在 不同行业中转换 的特 点 , 规模小 的企业更为 现 其职业发展而流失。 明显 。 5 理工具相对短缺 管 3注重市场细分 , . 又专又精 。中小企 业由于自身规模 小 . 我国多数商 业银行 的风险控 制水平仍停 留在 国外先进 人、 、 财 物等资源相对有限 , 无力经 营多种产 品以分散风险 。 银 行上 世纪 8 年代后期 、O 既 O 9 年代初期 的水平。 究其原 因 , 是缺 也无法在某一产品的大规模生产上与大企业竞争 ,因而往往 乏先进 的分析工具 、 管理流程 和信息系统。大部分 国有商业银 将有限 的人力 、财力和物力投向那些被大企业所忽略的细小 行 仍沿用 对 国有大型企 业 的贷款管理 办法 来管理小 企业 贷 市场 , 专注于某一细小产 品的经营 上来不断改进产 品质量 , 提 款 。因此不能全面 、 客观的反映中小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风 高生产效率 , 以求在 市场 竞争中站稳脚跟 , 进而获得更大的发 险等级 。 展。 二、 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对策 加强 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是一个 系统工程 。我国商业 4 . 生命周期较短 , 波动性大。 小企业的发 展具有很大的波 动性 , 立初期实现 的业务高速增长很难得到持续 , 建 与大企业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体制还有着很大 的差距 。 首先 , 公司治理 结 相比 , 更容易受市场波 动的影响 , 生命 周期较短 , 很难对 中小 构 尚不 完善 。公 司治理结构是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 和权 力 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 预测 。 分配体 系的具体体 现形式 ,而我国商业银行产权性质大多属 ( ) 二 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存在 问题 于 国有产权 ,这就出现了银行内部所有者缺位和 内部人控 制 1 . 管理体系不适 应 问题 。其次 。 信贷风险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商业银 信 贷风险管理 的 目的是要将 商业银 行总行 一级 法人 的 行是以分行为经营单位的体制。银 行的信贷 风险管理体制都 信贷政 策、 措施 , 通过 以条线 为主的有效 的管理体 系垂 直贯彻 是横向的 , 这使得风险管理部门工作的独立性与垂直性不够 , 落 实到位 , 确保信 贷投 向的准确和投量 的适度 , 达到低风 险 、 造成了管理 的低效率 。 第三 ,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客户评级体 系 高收益和流动性 的商业银行经营 目标 。然而 , 由于传统 经营管 还不完善 , 有的数据库 、 现 银行信息系统 。不能满足复杂 的风 理体 制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 的全流程风险控 制 险计量 要求 , 数据储 备不足且质量较低 。 体 系中尚缺乏对专门 中小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别是金融 ( ) 一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架构 危机爆发以来 , 要求银行加大对 中小企 业的支持 力度 , 国家 监 商业银行风 险管理 的体 系架构 是建立在 商业银行整 体 管层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 业务大 上快 上的同时 , 适合 中小企 组 织结 构上。组 织结构 反映了银行经营风格和经营战略的特 业信贷业务管理特点 的风险管理体 制安排 明显滞后 。 点, 合理的组织结构是现代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基础 。 一个成 2 . 风险管理文化 的“ 缺失” 功 的风 险管理架构首先要有好 的风险管理环境 ,其次 是要合 我国银行 业风险管 理水平 固然与风 险管理 策略和风 险 理设置风险管理部 门 , 并保证主要职责分工明确 。同时, 商业 控制流程有关 , 但在更大程度 上在于风险管理文化 。其实 , 就 银行风 险管理 的基本 流程也是实施 有效管理 的重要 环节 , 为 是银行员工对风险管理的认 识和理 念。西方 商业银行 通过对 有效 的风险管理 活动提供了基本的顺 序与框架 。

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社会,中小企业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们是经济持续增长的推动力量,也是就业增长和创新的主要源泉。

由于中小企业通常具有规模小、资金紧张、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它们在融资过程中更容易面临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是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但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过程中,银行也面临着种种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如何有效管理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平衡风险与回报,提高银行的信贷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成为了商业银行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还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稳定。

1.2 研究意义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创新动力。

由于其规模小、信用记录不足、经营不稳定等特点,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商业银行是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但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一直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难题。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提升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进一步验证提出的风险管理策略的有效性,为商业银行实际工作中的中小企业信贷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的意义在于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了解和应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推动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研究的深入探讨,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贡献力量。

2. 正文2.1 小企业信贷风险的特点1.信用风险:小企业通常缺乏资信记录,信用评级不高,容易导致借款人无法如约还款,从而带来信用风险。

2.经营风险:小企业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稳定,面临行业波动和市场冲击,容易导致经营风险增加。

山西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式创新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式创新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式创新作者:史正义来源:《现代企业文化》2019年第27期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9-091-02摘要中小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主体,在国民经济增长中占据重要地位。

但受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单一信贷成本较高等因素的制约,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支持作用,需创新信贷管理模式,通过开展个性化、多样化的信贷服务,满足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管理模式创新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解决就业、活跃市场、实现科技创新有重要推进作用,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健全、担保物较少、信用意识较差等问题。

当前国家对中小企業信贷管理问题非常重视,各地也纷纷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基于现实需求和政策导向,如何平衡好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特征我国中小企业出现的时间较晚,当前中小企业一般生命周期都较短,投资主体多是以个人为主,风险意识较差,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家族式管理模式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投资主体多以个人为主。

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由民间资本组建而成,从整体看,中小企业分布并不均衡,东部地区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地区。

虽然当前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但在法律、财税、融资、外贸等方面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

特别是在财务管理和引导方面的规范引导不足,许多中小企业也由于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其自身在融资方面占弱势地位。

我国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短,抗风险能力较弱。

许多中小企业都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家族式为主的治理结构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截至201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3000万家,个体工商户数量超过7000万户,但我国中小企业均寿命为2~3年,很多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很容易在短期内被淘汰,加之当前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之中,能够生产的产品附加值相对较低,一旦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中小企业将面临破产风险[1]。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锡政办发〔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企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8日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29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作用,规范信保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信贷融资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推进“拨改贷”,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政、银、企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信保基金贷款的放大倍数原则上达到10倍以上,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累计带动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达到500亿元以上。

第三条信保基金原则上采用契约制。

当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发生损失时,信保基金按照贷款业务本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并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承担有限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和统筹推进信保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部门职责3第三章情景分析4第四章授信调查5第五章授信审批6第六章授信发放13第七章集团授信14第八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1.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确保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及其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1.3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遵循合法、合规、及时、便捷的原则。

二、支付期限2.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应明确款项支付期限。

2.2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期限,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最长不得超过60天。

2.3 支付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支付方式3.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采用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便捷、安全的支付方式。

3.2 禁止采用现金、支票等易造成支付风险的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3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

四、支付保障4.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2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支付。

4.3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支付担保。

五、监督检查5.1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管。

5.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3 中小企业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按时支付款项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6.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相关部门应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

6.3 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支付流程7.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a. 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款项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b. 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办理款项支付手续;c. 保留支付凭证,以备查验。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信贷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并与负债规模匹配;5、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和市场网络;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贷款用途1、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2、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组织的合法资金需求,用于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及其它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业清晰的中小企业;3、小额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等、期货交易市场;不得用于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4、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5、禁止向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第八条贷款币种:本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九条小额贷款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长期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法人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共同借款人年龄,以最小年龄计算之和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贷款支用方式为直接支用,直接支用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完成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签署完成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小额货款额度是在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已有融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第十三条法人客户评级的基本概念和规定1、法人客户评级是对法人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反映其一年期违约概率;2、客户评级范围,在我司办理融资业务和为我司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审慎性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借款人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级我公司可直接认可;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定义、评分办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未达到信用评级条件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主要依照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以及提供的担保条件,确定其贷款准入资格和授信额度;第五章统一授信第十六条统一授信的基本概念1、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司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司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司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受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3、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司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4、客户授信额度:是我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第十七条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司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司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第十八条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企业的基本资料、贷款需要的资料、担保的资料等;借款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本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提供担保情况等;二、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环保是否达标、综合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借款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等;2、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调查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发展前景;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经过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章程、特种经营许可证等;5、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负债结构、付息负债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主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环保是否达标;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7、借款人的综合收益能力、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状况;8、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9、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方式等明确意见,送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初审;三、对小额贷款应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在业务操作时应分别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和相关企业在各家银行间的贷款情况,防范借款人融资过渡的风险;四、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理性、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的状况,贷款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客户经理调查情况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送风险控制部门审查;第二十条贷款审查风险控制部门应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信息、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有效;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贷款人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融资金额是否适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条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负责撰写详细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符合审议标准的贷款实行董事会会议和贷审会会议审批制度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不符合标准的贷款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但必须完成审批前的全部审查、审核程序;第七章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信用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信用贷款的基本依据;二、不得对我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禁止向根据银监会规则界定的我司关联自然人和我司在职员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三、发放信用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信用贷款的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我司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基期信用评级在AA -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含;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不适用第3条的规定,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二、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有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严格管理;同一笔贷款既采用信用方式又设定了担保的,和借款人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贷款金额;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25含到55含周岁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巴中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且在巴中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第八章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一、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和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四、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司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七、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八、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保证人;1、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2、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7无重大经济纠纷;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4、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1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4我司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为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章程;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预留印鉴卡;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11我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贷款抵押担保一、抵押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实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合理规范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原则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贷款行为应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防范信贷风险。

2.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中小企业应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企业。

3. 透明度原则: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应具有透明度,信息公开,避免不正当行为。

4. 支持创新原则:支持符合政策导向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流程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阶段: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 审批阶段:金融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合同签订:达成贷款协议,签订贷款合同。

4. 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

5. 还款管理:中小企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6.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

四、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注意事项1. 资金用途:中小企业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等合法用途。

2. 还款能力:中小企业应根据经营状况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

3. 信息披露:中小企业应向金融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信息。

4. 风险防范:中小企业需注意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

5. 税务合规:中小企业需遵守税法规定,合规经营。

五、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政策支持为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贷款支持,政府可以推出一系列政策:1. 设立中小企业专门贷款机构,提供更灵活的贷款服务。

2. 减免中小企业贷款利息,降低融资成本。

3. 政府担保机制,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六、结语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

各方应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工商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工商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工商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政策一、中小企业的界这定分类管理1、中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1)中型企业,指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2)小型企业,指不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和融资总余额超过200万元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3)微型企业,指个体工商户和融资总余额低于200万元(含)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

根据信贷管理水平、小企业信贷资源等情况,将全行二级分行分为四类,一杰行(即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重点投放行),二类行9即全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适度投放行),三类行(即全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谨慎投放行),四类行(即全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限制投放行)。

按照以上政策界限,甘肃省金昌分行为三类全外,其余各行均为四类行。

二、小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条件(一)小型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条件1、办理信贷业务的小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有一定的存款或国际结算业务;(2)经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6)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7)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8)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小型企业办理全额低风险担保方式下的信贷业务可不受客户分类的限制,办理非低风险担保方式下信贷业务的客户分类条件为:(1)a级(含)以上小型企业可疑办理以下业务:①贷款业务,包括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②银行承兑汇票;③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④进口开立信用证;⑤出口押汇(含出口贴现);⑥国内回购型保理业务;⑦提供担保;⑧进口押汇;⑨贴现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⑩国内信用证;⑾总行创新并允许其办理的其他业务。

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分行中小企业授信机制体制,规范分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中小企业授信各流程要求,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ⅩⅩ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流程规定》(ⅩⅩ银发〔2006〕621号)、《ⅩⅩ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机制和审批流程规定》(ⅩⅩ银发〔2009〕724号)的相关精神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的“六项机制”精神,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将实行有别于传统公司业务以及个人业务的专营模式开展。

在中小企业业务上建立明确的以市场为导向战略,所有流程、定价、业务准入标准、授信模板、组合限额等都应服人和服务于这一战略。

第三条制定《ⅩⅩ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中小企业专营模式下授信业务的流程界定,明晰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的职能,确定授信业务流程下企划、营销、风险审查、审批和信用运营的作业规范和岗位尽职要求,规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

第二章授信流程制定的基本前提第四条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流程应有别于大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的共性特点是:资本实力小、市场竞争力弱、财务制度不规范、公司治理缺失、客户数量多但在同一细分市场内企业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对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多为我行现有的标准化产品组合。

因此,对中小企业的授信管理应实行有别于大中型企业的差异化模式。

第五条中小业务授信强调流程管控以提高经营效率。

针对中小企业业务面广、量大的特点,分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的作业流程突出了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原则。

在保证经营效率的同时,确保全面、全流程的风险管控,确保风险管理内控制约,确保风险管理不留死角。

第三章授信客户的筛选和授信调查第六条中心企划团队、经办部门(业务部门、中心营销团队和各支行)进行客户筛选和前期营销。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引导银行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保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贷通”)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总规模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2年内达到省市(县)联动科贷补偿金额度的10倍及以上。

第三条省科贷补偿金从省财政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滚存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设立科贷补偿金。

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等与合作银行签署“江西省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联动开展“科贷通”业务。

省科贷补偿金与市县区及开发区科贷补偿金分别存入合作银行对应的资金池,专门用于“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

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也可自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科贷通”业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科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省科贷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2.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并审定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3.审定省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第五条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中心)作为“科贷通”管理机构,负责“科贷通”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事务。

委托管理费每年按当年管理的省科贷补偿金总额1%提取,金额不超过80万元,用于开展科贷通业务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条件第六条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我省境内注册,经营1年以上,企业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属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扶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应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二)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七)计入担保额度后,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八)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九)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贷款对象和条件3.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4. 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5. 贷款用途与还款方式6. 贷款风险控制与贷后管理7.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8. 附则1. 总则1.1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特制定本办法,规范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助保金贷款”)的管理。

1.2 助保金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的,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的贷款业务。

1.3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贷后管理。

2. 贷款对象和条件2.1 贷款对象:依法设立、经营正常、具有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

2.2 贷款条件: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企业具备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具备还款能力;(4)企业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和行业投向要求。

3.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3.1 贷款额度: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3 贷款利率:执行我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利率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4. 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4.1 企业向我行提交助保金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4.2 我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审核企业资质和贷款条件。

4.3 审核通过后,我行与贷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4 贷款发放:我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企业在建行开立的账户。

5. 贷款用途与还款方式5.1 贷款用途: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等合法经营活动。

5.2 还款方式:贷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6. 贷款风险控制与贷后管理6.1 我行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安全。

浅析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管理纵横浅析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王冠(西安交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摘要:近年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要地位,中小企业存在资产规模小、经营风险高、财务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担保机制都不够完善,导致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仍存在很大的风险。

本文通过分析商业银行在处理中小企业信贷过程中的信贷风险和对应防控措施,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此降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一、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特征在上个世纪中期,由于我国的经济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很多中小企业纷纷建立了,这些中小企业在企业管理、企业财务以及员工素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与大型企业存在很大差距。

同时,中小企业资金储备有限,主要获得资金的方式就是长期借贷,与商业银行打交道必不可少,而在商业银行分析这些中小企业的运营情况时,上述问题都导致商业银行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也无法有效评价企业的还款能力,对中小企业的资金进行监管时面临较大困境,中小企业自身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现状在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商业银行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后,在信贷回收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风险。

商业银行为了降低其潜在的坏账风险,提高金融资产质量,往往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工作,包括实地调查、客户交流以及借助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等等,这些都会付出很更高的成本,导致得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的交易成本远远高于国有大中企业。

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一般选取财务报表数据和定性指标进行分析,过于重视对企业的定量分析,往往会忽视不同规模企业存在的误差。

此外,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没有上市,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可能不真实,导致商业银行很难判断中小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得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用评级结果,甚至会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好的影响。

银行如何加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银行如何加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2012年第2期/终一槌定音。

3.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在制定评标方法时,一是设定上、下限控制价,并在开标三天前向投标人公布,以避免投标人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有效制止恶性竞争,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二是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对各项费用进行分项评审,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影响,并明确规定各种规费不允许竞争;三是积极推行电子评标,通过计算机按照设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标,减少评标的人力、财力消耗和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评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4.规范合同条款制定完善的施工合同文本,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明确的界定,对风险的分担也要有明确约定;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防止施工单位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

5.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大部分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将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招投标各方需要最新信息引导计价活动。

因此,政府造价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部门,应当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传递手段,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系统,以最新的价格信息为工程计价各方服务。

综上所述,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深化工程造价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适应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它对促进招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二公司一分公司)编辑贾树海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有些中小企业通过对外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正在成长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但在当前,不少中小企业在快速发展中却面临着严重的投资和融资困难,其中信贷风险较高是造成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原因。

信贷风险,是指信贷资金安全系数具有不确定性,即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和清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致使银行的贷款无法及时收回而形成呆账损失。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篇一: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产品分类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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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

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

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授信期限1年以上的循环授信实行年审制度。

该类授信需在每个授信年度到期日时进行年审,年审是对企业差不多经营状况和抵押物情况的核查,不需要按照授信审查审批流程进行,由客户经理发起,团队负责人复核后提交原额度审查部门,由授信审查部门审查人员核查相关信息并提交该层级中小企业授信审查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通过。

七、要紧风险点和操纵措施
(一)、风险点1:合规风险、操作风险。

申请人、抵押人提供的资料已过期、不符合要求或提供其他虚假申请资料。

操纵措施:双人实地对申请人、抵押人进行调查。

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二)、风险点2:不符合我行抵押物要求的抵押物通过审查、抵押物价值认定发生偏差
不符合我行银行标准化房地产抵押类授信业务条件的客户通过审查、审批。

(三)、风险点3、未能按要求签订法律文本,导致业务存在潜在法律隐患。

操纵措施:
1、实地上门签署合同并核保
2、专人进行合同文本治理
3、分行合规部法律岗人员对所需签订的非标准合同协议进行审核确认,关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应坚决予以制止。

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签订程序操作,幸免出现文本签订环节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风险点4:抵押登记手续不落实
操纵措施:客户经理和申请人一起办理,专人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

确保登记、保险等手段有效落实。

(五)、风险点5:到期不能收回授信
操纵措施:客户经理、中小企业风险治理岗加强贷后检查,紧密关注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情况到期收回。

八、业务操作流程相关规定和要紧治理要求
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流程包括受理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手续落实、授信发放、贷后治理5个时期。

(一)受理调查
1、业务申请
授信企业应提供书面授信申请书和基础信贷资料和抵押人资料,关于授信企业与抵押人为同一人的,资料的提供可合并执行;如以上资料已向我行提供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要求授信企业、
抵押人重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猎取有关资料,并与原件核实。

2、贷前调查
在与客户接触的初期时期,就应明确告知客户可能需要的资料;关于预备齐全的资料,各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调查到审批的流程。

关于首次发生授信的企业,客户经理须上门现场调查。

(二)授信审查审批
授信审查审批在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审查的同时加强对抵押物的审查,关于变现能力强、抵押率充足的抵押物,能够作为授信审查审批的依据。

1、授信审查
●资料及调查手续完备性审查:
●对阻碍客户财务状况的要紧因素、非财务状况等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

●依照企业财务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推断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的还款能力。

●对抵押物的审查。

●完成有关审查意见及必要手续。

2、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人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最终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方案的业务品种(是否循环)、金额(敞口否)、保证金比例、用途、利率、收费(额度费、保函开立手续费等)、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明确抵押物的坐落地址、部位以及面积、抵押率、计算抵押率时所依据的抵押物价值)、授信条件(如:保险、公证)等。

(三)手续落实
1、合同签订
依照我行相关制度签订授信合同和抵押合同。

关于采纳非标准版本的法律文本和协议的,应依照有关职责权限的规定,请合规部和公银业务治理部审核确认后签署。

2、抵押登记等授信条件落实
(1)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起按规定办理以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将他项权证原件留存我行。

(2)客户经理应督促并确认抵押人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并使我行成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办理完毕后将保险单、批单原件留存我行;对授信及抵押合同按规定需办理公证的,调查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一起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3)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并传递给信用运营部门,信用运营部门将他项权证、保险单等抵押登记手续落实的材料封包入库。

抵押办理过程需注意事项:
(1)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租赁协议和已通知承租方抵押的书面文件。

(2)国有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治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治理规定。

(3)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经董事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经企业职工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

(6)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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