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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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受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程序要求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三)制作要求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三部分。

1、封面。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当日日期。

2、申报表。

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

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设计情况如实填写。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质: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计划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

)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2(.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XX区1-5栋”,该栏基本信息需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如实填写。

储罐、堆场、建筑保温和装修工程涉及的表内内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如实填写,消防设施同样按照工程涉及的部分勾选,材料提交勾选栏按照建设单位自己提交的材料进行勾选,因工程类别不同则部分材料不需要提供。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以在尾栏进行填报。

3、填表说明。

该部分规定了填表的注意事项,以及采用的墨印和报表规格等。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消防行政许可,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有新建、扩建、改建(含改造、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活动的,都应该纳入消防备案监管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不适用住宅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常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及云南省政府规定,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以下的建设工程。

其中对工程规模的判断,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内容为准。

禁止将应当实施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拆分或变相拆分为几个项目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或者将应当进行备案的工程拆分为不需要备案的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予以备案,受理当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范围,且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人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指《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能组织施工;经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实施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和分级审核的权限,由市消防支队规定并报总队备案。

第四条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完善审核验收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服务。

第五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机关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审核意见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警务公开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受理第六条支(大)队应当将《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各种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消防网站公示。

办公场所公示可以选择设立警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申请需知资料薄以及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法律文书,以及监督检查形成的记录和处理法律文书,应当建立档案。

公众可以查阅。

支(大)队应当为公众查阅档案提供方便。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请,也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20年9月15日2020杭州消防设计审查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范围、审查工作程序、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档案管理及附件(技术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等)。

《指南》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

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健、许雷挺、杨毅、王靖华、吕敬建、赖庆林、杨彤、邵敏、颜晓强、李平、余俊祥、丁珊、易家松、袁松林、徐国忠、南博文、丁德、邵剑文、高蔚主要审查人:王宗存、黄晓家、王炯、杨茂成、景政治、蒋骥、项志峰、何江、刘莹、林鑫、王国钰1总则 (1)2审查范围 (2)3审查工作程序 (4)4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7)5技术审查内容 (11)6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13)7档案管理 (14)附件: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指南
一、总则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建筑防火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审查要点
1. 检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审查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泉水位设计是否合理。

3. 审查消防区域隔离与防火隔离设计是否规范。

4. 审查消防设施布置、消防电源及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是否合格。

5. 审查疏散設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考虑人性化因素。

三、验收流程
1. 开工前验收:确认施工是否按设计进行。

2. 中期验收:确认主体结构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3. 竣工验收:检查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成并能正常使用。

4. 抽查验收:不定期对部分项目现场进行抽查。

五、附则
本指南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如有修改请及时告知。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操作中还请结合各区(市)的具体法规政策执行。

建筑工程消防审查申报程序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审查申报程序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审查申报程序规定一、申报准备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消防设施装置图和技术资料等。

2. 火灾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建筑工程的火灾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3. 消防施工图纸:包括消防设施的布置图纸和施工工艺方案等。

4. 其他相关材料:如相关证件、资质证明、技术标准等。

二、申报方式1. 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录相关网站,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2. 纸质申报:将申报材料打印出来,并提交到相关部门的窗口进行申报。

三、申报流程1. 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或到相关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 填写申报表格: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如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图设计要求等。

3. 申报材料: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按照要求至系统或提交到相关部门窗口。

4. 审查审核: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5. 审查结论:审查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出具审查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四、申报注意事项1.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配合现场检查、提供补充材料等。

3. 申报人应密切关注审查进度,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了解申请情况。

4. 如有变更或撤销申报,申请人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审查结论的处理1. 审查通过:相关部门将出具审查通过证明,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

2. 审查不通过: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将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要求重新提交材料。

3. 审查延期:在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延长审查时间,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六、申报费用建筑工程消防审查申报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定,并在申报时向申请人明确告知。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申报指南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申报指南
在线申报
访问当地消防部门的官方网站,填写并提 交申报表格。
审批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备案 的决定。
受理审查
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 行现场核查。
申报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不同的事项,可能还需提供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 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业务需求,确定申报类型为消防行政许可 或备案。
了解申报类型定义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同申报类型的定义 和适用范围。
判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条件,判断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有哪些要求?
材料完整性
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无遗 漏。
材料真实性
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不提供虚假信息。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 申报指南
•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概述 •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案例分析 •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Part
01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是指相关行政部 门对特定活动或事项进行审查,符合 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准予其从事该活 动或实施该事项的行政行为。
分类
消防行政许可主要分为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类 别;消防备案则主要针对日常的消防 安全管理活动。
申报流程
领取证书
如获批准,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领取 相应的证书。
准备申报材料
根据不同的许可或备案事项,准备相应的 申报材料,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需提 供设计图纸、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GA1290-20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GA1290-2016

ICS 13.220.20C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Rules for examination of building fire safety design2016– 04 –08 发布2016 – 07 –0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Rules for examination of building fire safety design2016-04-08发布 2016-07-0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刘激扬、李彦军、韩子忠、吴和俊、倪照鹏、薛亚群、李悦、杨庆、王欣、杨栋、黄韬。

目录引言 (3)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3)4一般要求 (4)5审查内容 (4)6结果判定 (5)7档案管理 (6)附录A(规范性附录)记录表式样 (7)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11)B.1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1)B.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B.3 建筑防火构造 (12)B.4 安全疏散设施 (13)B.5 灭火救援设施 (13)B.6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14)B.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17)B.8 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18)B.9 建筑防爆 (18)B.10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19)参考文献 (21)引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盖单位工作
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
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
③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且由建设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
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且由设计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市消防局核准签字的红线图复印件)
⑤消防设计电子送审光盘
⑥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具体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送审的正式蓝图必须加盖居右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消防设计质量自审专用章;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必须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申报材料装入5厘米厚牛皮纸档案盒内,图纸送卷图。

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审核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盖公章并在申请中明确注明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全称
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
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
③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且由建设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内容
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具体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⑤消防设计店子送审光盘
⑥进行内装修的建筑或所在楼层的原建筑平面图和首层平面图。

⑦内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受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程序要求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三)制作要求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三部分。

1、封面。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当日日期。

2、申报表。

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

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设计情况如实填写。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质: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计划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

(2)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XX区1-5栋”,该栏基本信息需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如实填写。

储罐、堆场、建筑保温和装修工程涉及的表内内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如实填写,消防设施同样按照工程涉及的部分勾选,材料提交勾选栏按照建设单位自己提交的材料进行勾选,因工程类别不同则部分材料不需要提供。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程序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程序

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立案申报办理部门:公安局服务类型:公用事业办理流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立案申报1、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旳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旳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获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献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旳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立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立案,或者报送纸质立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立案受理系统。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立案后,应当出具有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立案受理系统中预设旳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旳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立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立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旳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立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强制性规定完毕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估原则完毕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成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立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2、许可范围:建筑工程旳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建设、设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负责。

并符合如下消防设计立案旳范围:(一)下列情形之一旳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90%):1、建筑总面积≤20230平方米旳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旳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15000平方米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旳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旳影剧院,公共图书馆旳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旳门诊楼,大学旳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旳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1000平方米旳托儿所、幼稚园旳小朋友用房,小朋友游乐厅等室内小朋友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旳病房楼,中小学校旳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旳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旳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500平方米且设置在地上1-3层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旳餐馆、茶馆、咖啡厅。

郑州市消防行政受理大厅服务指南

郑州市消防行政受理大厅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一、审核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三、受理部门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大厅(郑州市桐柏路222号)及郑州市各消防大队办事大厅四、审批对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一)人员密集场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 年9 月前言消防设计审查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分7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范围、审查工作程序、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档案管理及附件(技术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等)。

《指南》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

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录1总则 (1)2审查范围 (2)3审查工作程序 (4)4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7)5技术审查内容 (11)6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13)7档案管理 (14)附件: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 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附件1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一、办理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按下表执行。

特殊建设工程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表【备注】1.建设工程应完成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设计内容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按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2.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并与之前的习惯做法相衔接,保留免于审验的项目范围。

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该装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深圳)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深圳)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深圳)办理流程收件•时限:即时•审批人: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非容缺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非容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时限:即时•审批人:窗口驻点人员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非容缺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非容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审批人:业务办理人员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核查消防设计图纸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2、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决定•时限:即时•审批人:技术复核、处领导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时限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结论为不合格)。

1、对建设工程主办、协办拟定的消防设计审查初步意见进行技术复核,如复核不符合要求,退回主办重新办理,如复核合格,进入第二步流程;2、副处长审核技术复核提出的意见,如审核不通过,退回技术复核人员或者主办人员重新办理,如审核合格,进入第三步流程;3、处长对副处长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如审批不通过,退回技术复核人员或者主办人员重新办理,如审批通过,则签发许可意见。

5制证•时限:即时•审批人:业务办理人员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武汉市消防设计及验收申报指南

武汉市消防设计及验收申报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报指南发布时间:2011-3-2来源:武汉市公安消防局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的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需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备案抽查范围。

郑州市消防行政受理大厅服务指南

郑州市消防行政受理大厅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一、审核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三、受理部门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大厅(郑州市桐柏路222号)及郑州市各消防大队办事大厅四、审批对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一)人员密集场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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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程序
1、新、改、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依法应由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2、建设单位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原市便民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图纸一并报送消防窗口;
4、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同意”的意见,即按审核同意的施工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5、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不同意”的意见,则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修改有关消防设计,并按程序重新申报防火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各阶段需提交资料
1、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甲、乙级建筑勘察设计资质和消防专业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云公消【2009】102号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采暖通风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图、工业建筑中相关的工艺施工图及设计说明等的设计蓝图及电子光盘)。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6)涉及专家评审工程,请提供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7)质量回执(窗口、消防)
注:1、请带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扫描件审核;
2、授权委托只能委托建设方人员办理。

2、内部装修改造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建设方):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甲、乙级建筑勘察设计资质和消防专业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云公消【2009】102号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专篇、申报工程所在建筑首层及装修改造层原建筑施工图、原消防设施水、暖、电施工图、现装修改造工程全套设计蓝图及电子光盘);【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5)装修改造工程所在建筑的原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6)质量回执(窗口、消防)。

3、“审核不同意”重新申报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保管单位公章);
(2)设计单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出具的书面回复(A4纸打印,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3)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的图纸等资料及其电子光盘。

(4)质量回执(窗口、消防)。

三、提交资料要求
本告知单中所提及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专篇、蓝图及电子光盘,蓝图应加盖有相应的设计出图专用章,用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科学技术档案盒装存,图纸应制作卷内图纸目录(格式见附表),电子光盘应标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工程名称。

所提交的所有复印件资料上均应加盖原件保管单位的公章。

四、下达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附表:
卷内文件目录
档号:长期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卷
序号责任者文件编号题名日期页号备注
1 XX设计院X栋X层给排水施工图20120218
(申报日时
间)
1~1
2 XX设计院地下1层给排水施工图20120218 2~2
3 XX设计院XX给排水施工图20120218 3~3
4 XX设计院XX给排水施工图20120218 4~4
5 XX设计院XX建筑施工图2012021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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