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筑物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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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高度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8款。

第四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专家评审以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9款。

第四十七条市域内主要城市道路及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小于或等于75°的仰角。

即:H/S≤tg a a≤75°

式中:a—仰角,指道路红线边与高层建筑总高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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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夹角。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H—建筑高度。

次要朝向面向道路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70%作为最小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计算方法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0款图示)

第四十八条其余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19m及以上宽或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计算方法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1款图示)。

即:H≤1.5(W+S)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1款图示)。

次要朝向面向城市道路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70%作为最小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二)沿18m宽或4车道以下(不包括4车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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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第三十五条表6.1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首先满足较宽道路的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隔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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