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C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文本UCC发表时间:2009-12-29 15:41:00 阅读次数: 1480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UCC美国统一商法典
“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基本宗旨 的实现”。
3. 效力
(二)实体部分
舍弃商业组织的规范,对商行为进行规范;
商行为的中心——资本经营行为;
内容包括:
买卖;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交易;
(三)附则部分
生效日期——在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后的
同年12月31日午夜生效;
相继采用; 1958年公布第三个正式文本; 1962、1972、1978、1992年正式文本; 52个单位通过。
2. 体系
“知道最重要的任务ຫໍສະໝຸດ 了解哪些内容应予删 除,因为这比知道法典应包括哪些内容更加 重要”。
紧密围绕一个中心——资本经营。
3. 结构
10篇、40章405条。 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
(二)现代化原则
1. 立法理念的现代化; 2. 立法体例的现代化;
构建了一个以买卖为形式,以资本经营为内 容的现代商法典。
3. 法典内容的现代化; (三)惯例、协议优位原则
四、《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体系、结构
1. 编纂经过
全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议; 公布单行的商法示范法; 1944至1950期间提交草案、征求意见、修改; 1951年公布第一个正式文本; 1953年宾西法尼亚州首次采纳; 1957年公布第二个正式文本;马萨诸塞州、肯特基州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征
现代商法 1. 制定法典的非国家性; 2. 适用法典的自律性;
(1)被各州通过才能成为该州境内的法律; (2)内容上彻底的自律性;
“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 变”;
美国统一商法典(三)
美国统一商法典(三)第六篇大宗转让第6—101条简称本篇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大宗转让”。
第6—102条“大宗转让”,设备转让;受本篇约束的企业;受本篇约束的大宗转让1.“大宗转让”指受本篇约束的企业非在正常业务中对原料、材料、商品或其它库存(第9—109条)之主要部分作出的任何大批量转让。
2.此种企业对设备(第9—109条)之相当部分作出的转让,如果系与库存的大宗转让一起作出,亦构成大宗转让;在其它情况下,不构成大宗转让。
3.主要业务为出售库存货物的企业,包括自产自销的企业,受本篇的约束。
4.除下条另有限制外,所有位于本州之货物的大宗转让均受本篇约束。
第6—103条不在本篇范围内的转让下列转让不受本篇约束:1.作为履行义务之担保的转让;2.为转让人之全体债权人利益作出的财产总让与及受让与人所作的再度转让;3.为结清或兑现留置权或其它担保权益作出的转让;4.财产执行人、管理人、接收人、破产受托人或司法程序中公共官员所作的出售;5.公司解散或改组时依照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作出的出售,只要已根据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命令向公司的的债权人发送出出售通知;6.向在本州拥有已知营业地的人作出的转让,只要受让人承担充分清偿转让人之债务的义务,且对此项事实予以公告,且在承担此种义务后仍然具有清偿能力;7.向新的商业企业所作的转让,只要新的企业是为了接管和继续现有企业业务而组建,且对此项转让予以公告,且新企业承担转让人的债务,且转让人从此项交易中除了取得新企业中次于债权人之请求权的权利外未得到任何其它权益;8.不受民事执行之财产的转让。
为了作出本条第6款或第7款规定的公告,可在转让人州内主要营业地广为发行的报纸上登出广告,每星期一次,连续两个星期,说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和转让的生效日期。
第6—104条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1.除涉及拍卖时另有规定外(第6—108条)受本篇约束的大宗转让,如果未按下列规定进行,即不具有对抗转让人之债权人的效力:a.受让人必须要求转让人提供本条规定的转让人之现存债权人的名单;并且b.当事方必须准备一份充分标明被转让之财产的清单;并且c.受让人必须在转让发生后6个月内保留债权人名单和财产清单,并允许转让人的任何债权人在任何合理的钟点对其进行查验和复制,或将其存放于(此处填入公共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
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不同“合同法”下的区别——UCC和CISG比较介绍
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不同“合同法”下的区别——UCC和CISG比较介绍本文的初衷是整理一个跨国贸易企业合规手册,把一些国家合同法的要点进行比较,而这种比较并非只是泛泛的比较,而是根据实践判例规则的比较。
本文是为了预判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不同国家法律时的风险才进行的比较。
UCC内容的阐述基于美国法条以及有关判例,GISG内容阐述基于文本意义的解释。
由于各国对于GISG在本国的适用都形成了大量判例,很多点上各有不同,所以未来笔者可能按照国别整理出一个以判例为基础的GISG 的内容阐述。
但是,CISG各国的整理比较需要一个框架,本文尝试以美国UCC 为基础做一个比较的对象和模板,后续文章中应该也会以此为比较框架。
选择美国UCC的原因在于,其对于商人和非商人之间的交易和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能够把问题梳理得更清楚。
01适用范围UCC中文名叫统一商法典,是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缩写,目的是统一美国当时50个州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为商人之间或者商人与非商人之间获得买卖,标的是货物,可以是生活、家庭物品。
UCC下对于商人有特别的定义商人(merchant)指经常性进行特定物品交易或者对外声称自己对某种货物具有特定知识的人。
[1]这个定义的重点是UCC下对于商人施加了比一般消费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具体的区别在下文会体现。
UCC下对货物有特别的定义货物(goods):不包括服务合同、劳动合同、不动产交易合同。
[2]这种货物不像CISG,其不区分适用用于家庭或者个人生活。
CISG中文名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的缩写。
其适用范围没有商人或者非商人的区别。
主要在标的上有区别。
其所适用的货物必须是非为了家庭或者个人使用而购买的货物,以及其他例如电力、拍卖、证券、船舶等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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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文本UCC发表时间:2009-12-29 15:41:00 阅读次数: 1480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文版
b.通知被适当地送至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或送至因他的行为而使人认为适于接收此类通讯的其它地点。
27.涉及一项特定交易时,当一个组织内从事该交易的人注意到了该组织所收到的涉及该交易的通知时, 通知即从该时起生效;无论如何,通知均从该组织行使适当勤勉时该人应该注意到该通知时起生效。如果一 个组织具有合理的日常工作制度,使从事该交易的人能够得到所有重要情况的通知,并且该组织实际上也遵 守了这些制度,该组织即行使了适当勤勉。适当勤勉并不要求为该组织工作的某个人在其正常职责以外去传 送通知,除非该人有理由知道该交易并有理由知道该通知对该交易有重大影响。
28.“组织”包括公司,政府或政府机构,商业信托公司,遗产管理委员会,信托基金会,合伙或联合体,
精心整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或联带权益的人,或其它法律上或商业上的实体。
29.“当事方”系与“第三方”相区别,指从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交易或订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协议的人。
30.“人”包括个人或组织(见第1—102条)。
观情况,包括本法所规定的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约过程(第1—205条,第2—208条),得到推 定证实。协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依本法条款予以确定;否则,应依合同法原则予以确定 (第1—103条)。(请比较“合同”)
4.“银行”指任何从事银行业务的人。 5.“持票人”指占有凭票付款(或交货)或空白背书票据、所有权凭证或证券的人。 6.“提单”指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开出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包括空运单。“空运单”指空 运货物时能起到与海运或铁路运输提单相同之作用的单据,包括空运托运单或空运货单。 7.“分行”包括银行在外州或外国独立注册登记的分行。 8.对某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指承担说服事实之审判员,使其相信该事实存在之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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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C美国统⼀商法典UCC美国统⼀商法典⼀、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某市交通局发布⽂件,规定对⾼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为提起⾏政诉讼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件要求复议审查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件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2、A市某县⼟地管理局以刘某⾮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地。
刘某不服,申请⾏政复议。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地管理局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权再提起⾏政诉讼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代为参加复议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的,某县⼟地管理局可以⾃⾏强制执⾏3、《⾏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件进⾏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政⾏为的审查。
A.停⽌B.中⽌C.终⽌D.不停⽌4、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民政府5、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都想调⼊,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
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将20名外单位职⼯调⼊该公司。
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政复议范围B.应当受理,因属于⾏政复议范围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6、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地管理局.某镇⼈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县机关⼲部和城关镇⼲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
联合调查⼩组对县机关某⼲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法占⽤的⼟地上所建的楼房。
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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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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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所属层级类别:美国是否有效:有效本法名称为统一商法典,涉及下列关于个人财产、合同及其文件的特定商业交易,包括买卖、商业票据、银行押金和托收、信用证、整体交易、仓单、提单、其它权属文件、投资证券和担保交易,包括某些账单、动产文据与合同权利的买卖;在一定条件下向公众告知交易第三方;在涉及该类交易、合同或文件的特定法庭诉讼中规范程序、证据和赔偿金;统一此类法律;和废除不统一的立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适用与主旨1-101简称本法可被引称为统一商法典。
1-102宗旨;解释规则;协议变更(1)本法应被自由解释使其适用得以促进其基本宗旨和政策。
(2)本法的基本宗旨和政策为:(a)简化、阐明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并使其现代化;(b)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惯例、习惯和协议表现的商业实践的继续发展;(c)统一不同司法管辖权之间的法律。
(3)本法条文的效力可以通过协议变更,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者除非本法要求的善意、勤勉、合理和谨慎的义务不能用协议排斥,但当事人可经协议确定履行该义务的标准,如果该标准不是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中“除非有相反约定”或相似的字句不意味其他条款的效力不能被(3)款规定的协议变更。
(5)除非情况有其他要求,在本法中(a)单数单词包括复数,复数单词也包括单数;(b)阳性单词包括阴性和中性,且在词义允许时,中性单词可指代任何性别。
1-103对法律适用一般原则的补充除非被本法特定条款排除,法律原则和衡平法,包括商人法以及与缔约能力、本人与代理、禁止反言、欺诈、不实陈述、强迫、威胁、错误、破产有关的法律,或者其它生效或不生效原因都可作为本法条款的补充。
1-104默示废止的不能本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旨在统一其适用对象,本法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被后来立法默示废止,如该解释能被合理避免。
1-105本法的地域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1)除非本条之后有特别规定,当一项交易与本州或其它州或国家有合理联系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该州或该其它州或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间的权利义务。
美国统一商法典_中文01
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index统一商法典-索引copyright 1978, 1987, 1988, 1990, 1991, 1992, 1994, 1995, 1998, 2001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nd 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reproduced, published and distributed with the permission of the permanent editorial board fo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for the limited purposes of study, teaching, and academic research.[due to license restrictions, this on-line version of the u.c.c. does not include the official comments.由于许可限制,本在线版ucc不包含官方评论。
[for the u.c.c. as enacted by a particular state and proposed revisions to articles click here.]第1篇.总则第2篇.买卖第2a篇.租赁第3篇.流通票据第4篇.银行存款和收款第4a篇.资金转让第5篇.信用证第6篇.大宗转让和[修正] –大宗买卖第7篇.仓单、提单及其他所有权凭证第8篇.投资证券第9篇.担保交易统一商法典–第1篇第1章. 总则·§ 1-101. 简称.·§ 1-102. 本篇适用范围.·§ 1-103. 解释促进ucc目的与政策,补充法律原则适用性.·§ 1-104. 默示放弃反对解释.·§ 1-105. 条款独立性.·§ 1-106. 单复数使用;性别.·§ 1-107. 条款说明.·§ 1-108. 与在全球或国会法案中的电子签章的关系.第2章. 一般定义与解释的原则·§ 1-201. 一般定义.·§ 1-202.通知、知道.·§ 1-203. 区别于担保权益的租赁.·§ 1-204. 对价.·§ 1-205. 合理时间;及时性.·§ 1-206. 推定.第3章. 地域适用性与一般规则·§ 1-301. 地域适用性;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 1-302. 协议变更.·§ 1-303. 履行过程、交易过程及行业惯例.·§ 1-304. 诚信义务.·§ 1-305. 灵活执行救济.·§ 1-306. 违约后主张或权利的放弃或取消.·§ 1-307. 第三人单据的初步证据.·§ 1-308. 权利保留下的履约或承诺.·§ 1-309. 任意催告选择权.·§ 1-310. 债务降位.统一商法典–第2篇第1章.简称、一般解释与调整范围·§ 2-101. 简称.·§ 2-102. 范围、一定的保证和本章外的其它交易.·§ 2-103. 定义和定义索引. 定义与定义索引.·§ 2-104. 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 2-105. 定义:可转让性,货物,未来货物,批,商业单位.·§ 2-106. 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现货、符合合同、终止、取消. ·§ 2-107. 不动产分离物;登记.·§ 2-108. 受其他法律影响的交易.第2章. 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 2-201. 形式要件;反欺诈法.·§ 2-202. 最后书面表示;口头或外在证据.·§ 2-203. 蜡印无效.·§ 2-204. 一般订立.·§ 2-205. 实盘.·§ 2-206. 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207. 合同条款;确认书之效力.·§ 2-209. 变更、废除和弃权.·§ 2-210. 履约委托;权利让与.·§ 2-211. 电子合同、函件和签名的合法认可.·§ 2-212. 归因.·§ 2-213. 电子信息.第3章. 一般定义与合同解释·§ 2-301. 当事人的一般义务.·§ 2-302. 不合理的合同或条款.·§ 2-303. 风险的分配或划分.·§ 2-304. 可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他形式支付的价格.·§ 2-305. 开放价格条款.·§ 2-306. 产出、需求和独家经营.·§ 2-307. 单宗或批量交付.·§ 2-308. 交付地点不明.·§ 2-309. 交付时间不明;终止通知.·§ 2-310. 未规定付款时间或信用开始时间;保留权利授权发送.·§ 2-311. 履约决定权和履约协作.·§ 2-312. 所有权担保和不受侵害担保;买方避免侵权的义务.·§ 2-313. 以确认、许诺、说明或提供样品方式作出的明示担保.·§ 2-313a. 通过包装函件或者随货函件对间接买受人创设的义务·§ 2-313b. 公开信息对间接买受人创设的义务·§ 2-314. 默示担保:适商性;贸易惯例.·§ 2-315. 默示担保:适于特定目的.·§ 2-316. 担保只之排除或变更.·§ 2-317. 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聚合和冲突.·§ 2-318. 明示或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2-320. c.i.f. 和c. & f. 条款.·§ 2-321. c.i.f.或c. & f.:“卸货净重”;“货到付款”;担保到货品质.·§ 2-322. “船上交货”.·§ 2-323. 海上运输要求的提单格式;“跨海”.·§ 2-324. “货到成交”条款.·§ 2-325. “信用证”条款;“保兑信用证”.·§ 2-326. 试用买卖和剩货保退买卖;寄售买卖和债权人的权利.·§ 2-327. 有关试用买卖和剩货保退的特殊事件.·§ 2-328. 拍卖.超低温四重唱三寸舌第4章. 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2-401. 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担保权益;本条的有限适用.·§ 2-402. 卖方的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 2-403. 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第5章. 履行·§ 2-501. 货物的保险利益;特定货物的方式.·§ 2-502. 卖方毁约、不能交付或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 2-503. 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 2-504. 卖方运输.·§ 2-505. 卖方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发运货物.·§ 2-506. 融资机构的权利.·§ 2-507. 卖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条件交付.·§ 2-508. 卖方对不适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置换.·§ 2-509. 双方均未违约时的灭失风险.·§ 2-510. 违约对灭失风险的影响.·§ 2-511. 买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 2-512. 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 2-513. 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2-514. 承兑交单;付款交单.·§ 2-515. 货物存在争议时保存证据.第6章. 违约、毁约和免责·§ 2-601.不适当交付时买方的权利.·§ 2-602. 正当拒绝的方式和效力.·§ 2-603. 商人买方对合理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2-604. 买方抢救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选择权.·§ 2-605. 未具体说明货物缺陷使买方丧失异议权.·§ 2-606. 什么构成接受货物.·§ 2-607. 接受的效力;违约通知;证明接受货物后违约的举证责任;把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的事实通知责任人.·§ 2-608. 全部或部分撤销对货物的接受.·§ 2-609. 对履约的适当担保的权利.·§ 2-610. 预期违约.·§ 2-611. 预期违约之撤回.·§ 2-612. “分批交货合同”;违约.·§ 2-613. 已特定货物的损害.·§ 2-614. 替代履行.·§ 2-616. 主张免责的通知程序.第7章. 救济·§ 2-701. 违反附属合同的救济不受损害.·§ 2-702. 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时的救济.·§ 2-703. 卖方的一般救济.·§ 2-704. 卖方在违约发生后仍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抢救未完成的货物的权利. ·§ 2-705. 卖方中断交付运输中或转运中的货物.·§ 2-706. 卖方包括缔约转售的转售.·§ 2-707.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 2-708. 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毁约时对卖方的救济.·§ 2-709. 价款诉讼.·§ 2-710. 卖方的附带损害.·§ 2-711. 买方的各种救济;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 2-712. “补进”;买方获得替代物.·§ 2-713. 卖方不交付或毁约时买方的损害赔偿金.·§ 2-714. 已接受之货物显示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损害赔偿金.·§ 2-715. 买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2-716. 买方取得实际履行或取回货物的权利.·§ 2-717. 从价款中扣除损害赔偿.·§ 2-718. 约定或限制损害赔偿;预付款.·§ 2-719. 通过合同修改或限制救济.·§ 2-720. “解除”或“取消”合同对前存违约之索赔的影响.·§ 2-721. 欺诈时的救济.·§ 2-722. 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的人.·§ 2-723. 市场价格的证据:时间和地点.·§ 2-724. 市场行情的可接受性.·§ 2-725. 买卖合同法定时效.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2a篇第1章. 总则.·§ 2a-101. 简称. 简略名称·§ 2a-102. 范围.·§ 2a-103. 定义与定义索引.·§ 2a-104. 受其他法律约束的租赁.·§ 2a-105. 本篇对所有权证书所代表的货物的地域适用性.·§ 2a-106. 对消费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的权利的限制.·§ 2a-107. 权利主张或违约后权利的放弃或放弃声明书.·§ 2a-108. 不公平性.·§ 2a-109. 任意催告选择权.第2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与解释·§ 2a-201. 反欺诈法.·§ 2a-202. 最后的书面表示:口头或外部证据.·§ 2a-203. 密封无效.·§ 2a-204. 订立合同的一般要求.·§ 2a-205. 实盘.·§ 2a-206. 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a-208. 变更、废除和放弃.·§ 2a-210. 明示担保.·§ 2a-211. 不受干扰和侵害的担保; 承租人防止侵害的义务.·§ 2a-212. 适商性的默示担保.·§ 2a-213. 货物适于特定目的的默示担保.·§ 2a-214. 担保之排除或修改.·§ 2a-215.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之效力的聚合和冲突.·§ 2a-216. 明示与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2a-217. 识别.·§ 2a-218. 保险与收益.·§ 2a-219. 灭失风险.·§ 2a-220. 违约对灭失风险的影响.·§ 2a-221. 特定物的毁损.第3章. 租赁合同的效力·§ 2a-301. 租赁合同的可执行性.·§ 2a-302. 货物所有权与占有.·§2a-303. 当事人租赁合同权益的或出租人对货物的剩余权益的可让与性; 委托履行; 权利转让. ·§ 2a-304. 出租人转租货物.·§ 2a-305. 承租人出卖或转租货物.·§ 2a-306. 法定留置权的优先性.·§ 2a-307. 查封、扣押所产生的留置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以及其他对货物的请求权.·§ 2a-308. 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2a-309. 货物成为不动产附合物时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权利.·§ 2a-310. 当货物成为添附物时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权利.·§ 2a-311. 受顺序优先之放弃影响的优先权.第4章. 租赁合同的履行:毁弃、替代和免除·§ 2a-401. 不安:履约的适当担保.·§ 2a-402. 预期违约.·§ 2a-403. 预期违约的撤回.·§ 2a-404. 替代履行.·§ 2a-405. 免除履行.·§ 2a-406. 免除履行的程序.·§ 2a-407. 不能撤销的承诺:融资租赁第5章. 违约a. 一般规定·§ 2a-501. 违约:程序.·§ 2a-502. 违约后的通知.·§ 2a-503. 权利和救济的变更和削弱.·§ 2a-504. 损害赔偿金的清算.·§ 2a-505. 取消和终止及取消、终止、撤销的效力, 或对权利和救济的欺诈.·§ 2a-506. 法定时效.·§ 2a-507. 市价租金的证据:时间和地点.b. 出租人违约·§ 2a-508. 承租人的救济.·§ 2a-509. 不适当交付时承租人的权利; 合理的拒绝.·§ 2a-510. 分期租赁合同: 拒绝和违约.·§ 2a-512. 承租人对正当拒绝的货物的义务.·§ 2a-513. 出租人对不适当支付或交付的补救; 替代.·§ 2a-514. 承租人拒绝的放弃.·§ 2a-515. 货物的接受.·§2a-516. 接受货物的效力; 违约通知; 证明接受后违约的举证责任;请求权或某人应付责任的诉讼的通知.·§ 2a-517. 货物之接受的的撤回.·§ 2a-518. 补偿、替代物品.·§2a-519. 承租人的损害赔偿由于不交付、拒绝履行、不当履行、及违反对已接受的货物的担保.·§ 2a-520. 承租人的附带、间接损害赔偿.·§ 2a-521. 承租人特定履行或返还原物的权利.·§ 2a-522. 出租人破产时承租人对货物的权利.c. 承租人违约·§ 2a-523. 出租人的救济.·§ 2a-524. 出租人特定货物于租赁合同的权利.·§ 2a-525. 出租人占有货物的权利.·§ 2a-526. 出租人中止交付运输途中或其他途中的货物.·§ 2a-527. 出租人处分货物的权利.·§ 2a-528. 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接受、未能付款、毁约、或其他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金.·§ 2a-529. 出租人的租金之诉.·§ 2a-530. 出租人的附带损害赔偿.·§ 2a-531. 因第三人对货物的损害而起诉.·§ 2a-532. 出租人对剩余利益的权利.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3篇第1章. 总则和定义·§ 3-101. 简称.·§ 3-102. 标的.·§ 3-103. 定义.·§ 3-104. 流通票据.·§ 3-105. 出票.·§ 3-106. 无条件的承诺或指示.·§ 3-107. 可以用外币支付的票据.·§ 3-108. 见票即付或定期付款.·§ 3-109. 应向携票人付款或应凭指示付款.·§ 3-110. 票据收款人的确定.·§ 3-111. 付款地点.·§ 3-112. 利息.·§ 3-113. 票据的日期.·§ 3-114. 票据中的冲突条款.·§ 3-115. 不完全票据.·§ 3-116. 共同连带责任;分担.·§ 3-117. 其他影响票据的协议.·§ 3-118. 法定时效.·§ 3-119. 对诉讼抗辩权的通知.第2章. 流通、转让与背书·§ 3-202. 可撤销的流通.·§ 3-203. 票据的转让;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 3-204. 背书.·§ 3-205. 特别背书;空白背书;反常背书.·§ 3-206. 限制背书.·§ 3-207. 重新取得.第3章. 票据之执行·§ 3-301. 有权执行票据的人.·§ 3-302. 正当持票人.·§ 3-303. 价值和对价.·§ 3-304. 过期票据.·§ 3-305. 抗辩和扣减请求权.·§ 3-306. 对票据的请求.·§ 3-307. 受托义务违反的通知.·§ 3-308. 正当持票人签名和身份之证据.·§ 3-309. 遗失、毁损或被盗票据之执行.·§ 3-310. 因票据取得的义务的效力.·§ 3-311. 通过使用票据而遵从和清偿.·§ 3-312. 遗失、毁损或被盗的银行支票、出纳员支票、或保付支票. 第4章. 当事人的责任·§ 3-401. 签名.·§ 3-402. 代表签名.·§ 3-403. 未经授权的签名.·§ 3-404. 冒名顶替者; 虚构的收款人.·§ 3-405. 雇主因因欺诈背书的责任.·§ 3-406. 导致伪造的签字或票据涂改的疏忽.·§ 3-407. 涂改.·§ 3-408. 付款人不对未承兑的汇票承担责任.·§ 3-409. 承兑汇票; 保付支票.·§ 3-410. 改变汇票的承兑.·§ 3-411. 对银行本票、出纳员支票及保付支票的拒付.·§ 3-412. 票据或银行支票发行人的义务.·§ 3-413. 承兑人的义务.·§ 3-414. 出票人的义务.·§ 3-415. 背书人的义务.·§ 3-416. 转让担保.·§ 3-417. 提示付款担保.·§ 3-418. 错误付款或承兑.·§ 3-419. 为融通签署的票据.·§ 3-420. 票据之兑换.第5章. 拒绝付款·§ 3-501. 提示.·§ 3-502. 拒付.·§ 3-503. 拒付通知.·§ 3-504. 免除提示和拒付通知.第6章. 责任解除和付款·§ 3-601. 解除与解除的效力.·§ 3-602. 付款.·§ 3-603. 付款的提交.·§ 3-604. 因撤销或弃权而解除.·§ 3-605. 背书人和融通人的清偿.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4篇第1章. 总则和定义·§ 4-101. 简称.·§ 4-102. 适用性.·§ 4-103. 协议变更; 损害赔偿的计算; 构成通常的注意的行为.·§ 4-104. 定义和定义索引.·§ 4-105. "银行"; "存款银行"; "付款行"; "中间银行"; "收款行"; "提示行".·§ 4-106. 通过银行支付或在银行支付; 收款行.·§ 4-107. 银行的独立办事处.·§ 4-108. 收到项目的时间.·§ 4-109. 迟延.·§ 4-110. 电子提示.·§ 4-111. 法定时效.第2章. 项目的收款: 存款行和收款行·§ 4-201. 收款行作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临时性的信用身份; 本篇的适用性; “银行付款”背书的项目.·§ 4-202. 收款或退回的责任; 及时诉讼的时间.·§ 4-203. 指示的效力.·§ 4-204. 发送、提示方法; 直接发送付款行.·§ 4-205. 未背书项目的存款银行持有人.·§ 4-206. 银行间转让.·§ 4-207. 转让担保.·§ 4-208. 提示担保.·§ 4-209. 编码和保持担保.·§ 4-210. 收款行在项目、附属单证上的担保权益和收益.·§ 4-211. 何时银行为正当持有人的目的给予对价.·§ 4-212. 通过不可经银行或在银行付款的项目的通知作出付款提示;开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 ·§ 4-213. 通过银行结算的媒介和时间.·§ 4-214. 退款权或偿还权;收款行责任;项目的偿还.·§4-215. 付款行对项目的最后付款; 何时临时借方及贷方成为最终; 何时一定的贷方对于撤回可获得.·§ 4-216. 破产和优先权.第3章. 项目的收款: 付款行.·§ 4-301. 延期过账;因项目退回的付款恢复;拒付时间;付款行退回项目.·§ 4-302. 付款行迟延退回项目的责任.·§ 4-303. 何时项目受通知、止付指令、法定程序、或抵消的影响;可主张支付或确定项目的指令.第4章. 付款行与其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4-401. 何时银行可以要求消费者帐户支付.·§ 4-402. 银行由于不当拒付对消费者的责任; 确定帐户不足的时间.·§ 4-404. 银行无义务支付超过6个月的支票.·§ 4-405. 消费者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4-406. 消费者发现并报告未授权的签名或涂改的义务.·§ 4-407. 付款行对不当付款的代位权.第5章. 跟单汇票的收款·§ 4-501. 押汇汇票的处理;提示送达和通知消费者拒付的义务.·§ 4-502. "到达"提示汇票.·§ 4-503. 提示行因单据和货物的责任; 拒付原因报告; 必要案件的仲裁人. ·§ 4-504. 提示行处理货物的特权; 费用的担保权益.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4a篇第1章. 标的和定义·§ 4a-101. 简称.·§ 4a-102. 标的.·§ 4a-103. 托付单- 定义.·§ 4a-104. 资金转移- 定义.·§ 4a-105. 其他定义.·§ 4a-106. 收到托付单的时间.·§ 4a-107. 联邦储备规则和操作细则.·§ 4a-108. 联邦法律调整的消费者交易的排除.第2章. 托付单之签发和接受·§ 4a-201. 安全程序.·§ 4a-202. 授权与检验托付单.·§ 4a-203. 一定的经检验的托付单的不可强制执行性.·§ 4a-204. 付款的偿还与消费者报告未授权的托付单的义务.·§ 4a-205. 错误的托付单.·§ 4a-206. 通过资金转移或其他通讯系统传输托付单.·§ 4a-207. 受益人的不当陈述.·§ 4a-208. 中间银行或受益人的银行的不当陈述.·§ 4a-209. 托付单的接受.·§ 4a-210. 托付单的拒绝.·§ 4a-211. 托付单的取消和变更.·§ 4a-212. 收款行关于未被接受的托付单的责任和义务.第3章. 收款行对发送人的托付单的执行·§ 4a-301. 实现和实现日期.·§ 4a-302. 在托付单的实现中的收款行的债务.·§ 4a-303. 托付单的错误实现.·§ 4a-304. 发送人报告错误实现的托付单的义务.·§ 4a-305. 迟延或不当实现或未能实现托付单的责任.第4章. 付款·§ 4a-401. 付款日期.·§ 4a-402. 发送人向收款行付款的义务.·§ 4a-403. 发送人向收款行付款.·§ 4a-404. 受益人的银行付款和通知受益人的义务.·§ 4a-405. 受益人的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4a-406. 创立者对受益人付款; 根本义务的解除.第5章. 其他规定·§ 4a-501. 协议变更和资金转移系统规则的效力.·§ 4a-502. 对收款行的债权人程序;受益人的银行抵消.·§ 4a-503. 关于资金转移的禁令或限制命令.·§ 4a-504. 可以收取项目和托付单到帐户里的指令;从帐户提款的指令. ·§ 4a-505. 对消费者的帐户的债务的拒绝之排除.·§ 4a-506. 利息率.·§ 4a-507. 法律选择.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5篇·§ 5-101. 简称.·§ 5-102. 定义.·§ 5-103. 范围.·§ 5-104. 形式要件.·§ 5-105. 对价.·§ 5-106. 发行、修正、取消、以及持续期间.·§ 5-107. 批准人、指定的人和顾问.·§ 5-108. 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5-109. 欺诈和伪造.·§ 5-110. 担保.·§ 5-111. 救济.·§ 5-112. 信用证的转让.·§ 5-113. 法定让与.·§ 5-114. 收益的分配.·§ 5-115. 法定时效.·§ 5-116. 法律和法庭的选择.·§ 5-117. 发行人、申请人和指定的人代位清偿.·§ 5-118. 发行人或指定的人的担保物权.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6篇选项a ·§ 1. 废止.·§ 2. 修正.·§ 3. 修正.·§ 4. 保留条款.选项b第1章. 标的和定义·§ 6-101. 简称.·§ 6-102. 定义和定义索引.·§ 6-103. 本篇的适用..·§ 6-104. 买方的义务.·§ 6-105. 对权利主张人的通知.·§ 6-106. 分配清单.·§ 6-107. 不遵从的责任.·§ 6-108. 整批拍卖;清算人管理的整批买卖.·§ 6-109. 什么构成存档;登记办事处的义务;来自登记员的信息.·§ 6-110. 诉讼时效.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7篇第1章. 一般规定·§ 7-101. 简称.·§ 7-102.定义和定义索引.·§ 7-103. 本篇与跳跃、法令、关税、分类或规章的关系.·§ 7-104. 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仓单、提单或其它所有权凭证·§ 7-105. 不利于消极含义的解释.·§ 7-106. 电子权利证书的控制.第2章. 仓单: 特别规定·§ 7-201. 可以发行仓单的人;在政府公债下存储.·§ 7-202. 仓单的形式;必要条款;选择条款.·§ 7-203. 不接收或不当陈述的责任.·§ 7-204. 保管义务;仓储人责任的合同限制.·§ 7-205. 仓单下的权利在一定情形作废.·§ 7-206. 根据仓储人的选择的存储的终止.·§ 7-207. 货物必须隔开;种类物.·§ 7-208. 涂改的仓单.·§ 7-209. 仓储人的留置权.·§ 7-210. 仓储人的留置权的执行.第3章. 提单: 特别规定·§ 7-301. 不收取或不当陈述的责任; "声称包含"; "托运人的装载和计算"; 不当持有. ·§ 7-302. 完全提单和类似的单据.·§ 7-303. 转化; 再交付; 指示的变更.·§ 7-304. 成组的有形提单.·§ 7-305. 目的地单据.·§ 7-306. 涂改的提单.·§ 7-307. 涂改的.·§ 7-308. 承运人留置权的实现.·§ 7-309. 注意义务; 承运人责任的合同限制.第4章. 仓单和提单: 一般义务·§ 7-401. 收据或票据的发行或发行人的行为的违规.·§ 7-402. 权利证书复制件; 滥发.·§ 7-403. 仓储人或承运人的交付义务; 免责事由.·§ 7-404. 依照权利证书善意交付无责任.第5章. 仓单和提单: 流通和转让·§ 7-501. 流通的形式和正当流通的要求.·§ 7-502. 正当流通获得的权利.·§ 7-503. 一定情形废除对货物的权利证书.·§ 7-504. 缺乏到期的流通时获得的权利; 转化的效力; 交付的中止.·§ 7-505. 非为其他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背书人.·§ 7-506. 无背书交付: 强制背书权.·§ 7-507. 在权利证书的流通或转让上的保证.·§ 7-508. 收款行关于权利证书的保证.·§ 7-509. 收据或票据;何时充分符合商业合同.第6章. 仓单和提单:其他规定·§ 7-601. 遗失、被盗、或毁损的权利证书.·§ 7-602. 可流通的单据包含的货物的扣押.·§ 7-603. 相冲突的主张; 确权诉讼.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8篇第1章. 简称和一般标的·§ 8-101. 简称.·§ 8-102. 定义.·§ 8-103. 决定一定债务和权益是有价证券还是融资财产的规则.·§ 8-104. 获得证券或融资财产或其中的权益.·§ 8-106. 控制.·§ 8-107. 背书、指示、或权益指令是否有效.·§ 8-108. 直接持有中的担保.·§ 8-109. 间接持有中的担保.·§ 8-110. 适用性;法律的选择.·§ 8-111. 代理商品交易公司规则.·§ 8-112. 债权人的法律程序.·§ 8-113. 反欺诈法不适用.·§ 8-114. 关于证书证券的证据规则.·§ 8-115. 证券中介和其他人不向不利主张权利人承担责任.·§ 8-116. 作为有偿购买人的证券中介.第2章. 发行和发行人·§ 8-201. 发行人.·§ 8-202.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缺陷或抗辩的通知.·§ 8-203. 作为缺陷或抗辩通知的失效.·§ 8-204. 发行人对转让的限制的效力.·§ 8-205. 证券证书上未授权的签名的效力.·§ 8-206. 证券证书的完成或涂改.·§ 8-207. 发行人关于登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8-208. 认证受托人、登记员、或转让代理人签名的效力.·§ 8-209. 发行人的留置权.·§ 8-210. 溢价发行.第3章. 证书证券和非证书证券的转让·§ 8-301. 交付.·§ 8-302. 购买人的权利.·§ 8-303. 受保障的购买人.·§ 8-304. 背书.·§ 8-305. 指示.·§ 8-306. 担保签名、背书、或指示的效力.·§ 8-307. 购买人对转让登记的必要条件的权利.第4章. 登记·§ 8-401. 发行人对登记转让的义务.·§ 8-402. 背书或指示有效的保证.·§ 8-403. 发行人不登记转让的要求.·§ 8-404. 不当的登记.·§ 8-405. 遗失、毁损或不当取得的证券证书的替代.·§ 8-406. 通报遗失、毁损或不当取得的证券证书的发行人的义务. ·§ 8-407. 认证受托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员.第5章. 证券权利·§ 8-501. 证券帐户;证券权利从证券中介的获得.·§ 8-502. 对权利持有人的不利主张声明.·§ 8-503. 证券中介持有的融资财产中权利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 8-504. 证券中介维持融资财产的义务.·§ 8-505. 证券中介关于付款和分配的义务.·§ 8-506. 证券中介按照权利持有人指示行使权利的义务.·§ 8-508. 证券中介改变权利持有人的地位为证券持有的其他形式的义务. ·§ 8-509. 证券中介改变权利持有人的地位为证券持有的其他形式的义务. ·§ 8-510. 权利持有人的证券权利的购买人的权利.·§ 8-511. 在担保权益和权利持有人之中的优先性.第6章. 过渡条款·§ 8-601. 生效日期.·§ 8-602. 废止.·§ 8-603. 保留条款.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9篇第1章. 总则[第1节. 简称、定义与基本概念]·§ 9-101. 简称.·§ 9-102. 定义和定义索引.·§ 9-103. 买价担保权益; 付款申请; 举证负担.·§ 9-104. 储蓄帐户的控制.·§ 9-105. 电子担保债权凭证的控制.·§ 9-106. 投资财产的控制.·§ 9-107. 信用证权利的控制.·§ 9-108. 描述的充分.[第2节. 本篇的适用]·§ 9-109. 范围.·§ 9-110. 产生于第2或2a篇的担保权益.第2章. 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第1节. 效力与有效成立]·§ 9-201. 担保协议的一般效力.·§ 9-202. 对非实质性的担保物的权利.·§ 9-203. 担保权益的附系和执行; 收益; 附随义务; 形式要求.·§ 9-204. 以后获得的财产; 预付款.·§ 9-205. 使用或处分担保物许可.·§ 9-206. 产生于融资财产的购买或交付的担保权益.[第2节. 权利和义务]·§ 9-207. 占有或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9-208. 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权人的附加义务.·§ 9-209. 若应收账款债务人得到转让通知时担保权人的义务.·§ 9-210. 应收账款申请单;关于担保物清单或应收账款申明书的请求.第3章. 公示与优先顺位[第1节. 公示与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9-301. 调整完善和担保权益的优先性的法律.·§ 9-302. 调整完善和农业担保权的优先权的法律.·§ 9-303. 调整在产权证书所包含的货物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权的法律. ·§ 9-304. 调整在储蓄帐户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性的法律.·§ 9-305. 调整投资财产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性的法律.·§ 9-306. 调整信用证权利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性的法律.·§ 9-307. 债务人所在地.·§ 9-308. 何时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被完善; 完善的连贯性.·§ 9-309. 附系所完善的担保权益.·§ 9-311. 受一定的法令、规章和条约影响的财产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 9-312. 单据、票据、投资财产、信用证权利和货币包含的担保债权凭证、储蓄帐户、单据、货物中的担保权益之完善;许可登记而完善; 没有登记或转让占有的临时完善.·§ 9-313. 向担保权人交付或由其占有完善担保权益无需登记.·§ 9-314. 通过控制完善.·§ 9-315. 担保权人的处分担保物权和对收益的权利.·§ 9-316. 随调整法律的改变的担保权益的继续的完善.[第3节. 优先顺位]·§ 9-317. 优先于或不受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约束的权益.·§9-318. 被出售的付款请求权中不保留权益;应收账款或担保债权凭证卖方关于债权人和买方的权利和所有权.·§ 9-319. 收货人关于债权人和买方的权利和产权.·§ 9-320. 货物的买方.·§ 9-321. 在通常的商务过程中的一般无体财产的被许可人和货物承租人.·§ 9-322. 在农业担保权中和在同一担保物上的冲突性的担保权益中的优先权.·§ 9-323. 预付款.·§ 9-324. 买价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5. 被转让的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6. 新的债务人创设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7. 储蓄帐户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8. 在投资财产上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9. 在信用证权利上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性.·§ 9-330. 担保债权凭证或票据之买方的优先权.·§ 9-331. 在其他篇下的票据、单据和证券买方权利的优先权; 在第8篇下的融资财产和证券权利中权益的优先权.·§ 9-332. 货币的转让;从储蓄帐户资金的转让.·§ 9-333. 通过法律实施产生的一定留置权的优先权.·§ 9-334. 固定设备和农作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35. 添附物.·§ 9-336. 混合物.·§ 9-337. 产权证书包含的货物中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38. 通过已登记的、提供了一定的不正确的信息的融资申明书完善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优先权.·§ 9-339. 受次位影响的优先权.[第4节. 银行的权利]·§ 9-340. 对储蓄帐户的赔偿权或抵消权的效力.·§ 9-341. 银行关于储蓄帐户的权利和义务.·§ 9-342. 银行拒绝签订控制协议或披露控制协议的存在的权利.第4章. 第三人的权利·§ 9-401. 债务人的权利的可让与性.·§ 9-402. 担保权人不负债务人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9-403. 不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的协议.·§ 9-404.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对受让人的主张和抗辩.·§ 9-405. 被转让的合同的变更.·§ 9-406.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 转让通知; 转让的证明和证据;对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付款无体财产权和本票转让的限制无效.。
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本法名称为统一商法典,涉及下列关于个人财产、合同及其文件的特定商业交易,包括买卖、商业票据、银行押金和托收、信用证、整体交易、仓单、提单、其它权属文件、投资证券和担保交易,包括某些账单、动产文据与合同权利的买卖;在一定条件下向公众告知交易第三方;在涉及该类交易、合同或文件的特定法庭诉讼中规范程序、证据和赔偿金;统一此类法律;和废除不统一的立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适用与主旨1-101 简称本法可被引称为统一商法典。
1-102 宗旨;解释规则;协议变更(1)本法应被自由解释使其适用得以促进其基本宗旨和政策。
(2)本法的基本宗旨和政策为:(a)简化、阐明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并使其现代化;(b)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惯例、习惯和协议表现的商业实践的继续发展;(c)统一不同司法管辖权之间的法律。
(3)本法条文的效力可以通过协议变更,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者除非本法要求的善意、勤勉、合理和谨慎的义务不能用协议排斥,但当事人可经协议确定履行该义务的标准,如果该标准不是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中“除非有相反约定”或相似的字句不意味其他条款的效力不能被(3)款规定的协议变更。
(5)除非情况有其他要求,在本法中(a)单数单词包括复数,复数单词也包括单数;(b)阳性单词包括阴性和中性,且在词义允许时,中性单词可指代任何性别。
1-103 对法律适用一般原则的补充除非被本法特定条款排除,法律原则和衡平法,包括商人法以及与缔约能力、本人与代理、禁止反言、欺诈、不实陈述、强迫、威胁、错误、破产有关的法律,或者其它生效或不生效原因都可作为本法条款的补充。
1-104 默示废止的不能本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旨在统一其适用对象,本法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被后来立法默示废止,如该解释能被合理避免。
1-105 本法的地域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1)除非本条之后有特别规定,当一项交易与本州或其它州或国家有合理联系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该州或该其它州或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间的权利义务。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对我国商法变革的若干启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对我国商法变革的若干启示作者:杨文怡来源:《中国市场》2011年第35期[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深入探讨,为我国商法变革提出若干建议,以促进我国商法立法的不断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商法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立法权限;商事主体自主性[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157-021 实现我国商法渊源的多样化是前提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我国的商事立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商事成文法,即制定法。
这其中既包括我国相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我国所参加与缔结的国际条约。
由此可见,成文法是我国商事立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渊源不限于成文法为主的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由各州的法律团体中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制定。
在制定过程中,美国统一州立法委员会组织大量的专家,成立了专门的专家组负责起草工作。
商事法理与学说都被予以高度的重视与广泛的关注。
在各法律形式中,商事习惯法与交易习惯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存在客观差异,各国商法的冲突也将长期存在,在这种现状之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商事惯例和习惯作为被广泛认可的法律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由此可见,我国商事立法应该实现渊源的多元化,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同时,加强商事习惯法与商事判例的适用,并充分尊重与重视社会各界学者与专家的学理与学说,突破传统的大陆法系立法模式,保障商事判例的法律拘束力。
只有通过这样的形式,我国商法才能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与适用性。
2 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并不是制定商法典的主体,而是美国各州的法律团体联合制定了该商法典。
这可追溯到美国的政治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享有独立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各州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制法规,而不受联邦政府的干涉。
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证券收购节选)第三章购买第8-301条购买人取得的权利;“对抗性主张”;善意购买人取得的所有权1.证券交付后,购买人取得转让人所拥有的或依实际授权可以转让的对证券的权利;但如果购买人本人为涉及证券之欺诈或非法活动的参与方,或购买人作为前手执票人得到存在对抗性主张的通知,他不能因从后手善意购买人手中取得证券而改善自己的地位。
“对抗性主张”包括声称转让已构成或将构成非正当转让的主张,或声称某个对抗人对证券享有所有权或享有权益的主张。
2.善意购买人取得证券后,除了可以取得购买人的权利,还可以不受对抗性主张的对抗。
3.购买某种特定权益的购买人,只就购买的特定权益取得权利。
第8-302条“善意购买人”善意购买人指以善意支付了对价且未得到对抗性主张之通知而取得不记名证券的交付或取得以其姓名登记或以其为被背书人之记名证券的交付或取得空白背书之记名证券的交付的人。
第8-303条“经纪人”“经纪人”指以全部或部分时间从事证券买卖的人,他在有关交易中,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或从客户处买进或向客户售出证券。
如果任何人为其所受到约束之其它法律或条例的目的而作为,他的能力不受本篇任何部分的影响。
第8-304条购买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1.在下列情况下,证券购买人(包括代表卖方或买方的经纪人,但不包括中间银行)被视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a.证券签有“用于收款”或“用于交还”的背书或其它与转让无关的背书,不论证券是记名式还是不记名式;或b.证券为不记名式且明确说明该证券为转让人以外之其他人的财产;证券上只注有姓名,并不构成此种说明。
2.即使购买人(包括代表卖方或买方的经纪人)得到通知,即证券系为第三人的利益所持有,或系以诚信受托人的名义登记,或系由其作出背书,他也不因此而承担调查转让是否为正当的义务,也不应被视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但是,如果购买人(不包括中间银行)知道证券收益正被诚信受托人用于个人利益,或收益之使用以其它方式违反了任何义务,购买人即被视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文版
美国统一商法典(一)(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得简称、解释与适用第1—101条简称ﻫ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得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得解释与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得实现.ﻫ2。
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得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与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
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得法律归于统一。
ﻫ3。
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得情况下,本法各条款得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得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得善意、勤勉、合理与注意得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就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得标准。
所确定得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ﻫ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得其它条款得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得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ﻫ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与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得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得补充ﻫ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得情况下,普通法与衡平法得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与涉及合同能力、本人与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得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得法律,应作为本法得补充。
ﻫ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ﻫ本法就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得一般法.在可以合理避免得情况下,本法得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得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得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得权力1。
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与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她们权利与义务得法律。
如果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得交易。
UCC的立法模式概括地来说可以称之为
UCC的立法模式概括地来说可以称之为“专家起草,推荐适用”。
从它的制定背景中不难看出,UCC作为一部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着手起草的民间立法,在最初只具有推荐适用的示范作用。
其后由于UCC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的巨大作用才为美国各州所采纳,从而得以树立起权威的法律地位。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从软法到硬法的巨大转变。
所谓硬法,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承认,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
所谓软法,引用Francis Snyder给软法下的定义1,即“总的来说,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
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商事行为立法领域,软法大量涌现,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家立法者自身能力、经验、知识面在一定程度上已无法充分满足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形式与运作,硬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性的特点也导致其无法完全跟上形式变化的步伐,这就需要软法对硬法所无法顾及的部分进行补充。
另一方面,软法其内在价值,效率、公平、补充以及转化,满足了市场与法律体系自身的需求。
UCC的成功表明,软商法的条文化、规范化、国内化和国际化有存在的必要且可以很好地帮助市场经济的发展。
故而,我国的市场中间层组织——商会、行会、协会等商人组织,应当明确自己的组织性质,了解带领组织成员发现当地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律并将其转变为行之有效的市场交易成文惯例,如此发展软商法,补充硬商法的不足,为软商法向硬商法的转化提供可行的条件,实现软硬法的有机统一,使我国的商事立法向现代化和体系完善的方向迈进。
UCC的立法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这种方式可以概括为“专家起草,推荐适用”。
法学家理论上的准备和学术上的支持,是一国成功的进行法典编纂的重要条件之一。
可以说,各国法典编纂事业发展的每一步,都伴随着法学家的成长和艰辛的努力,都凝聚着法学家的伟大贡献。
没有法学家们的立法思想、立法理论、立法技术、严密的逻辑、敏锐的思辨、科学的总结、高超的文字水平以及超脱的学术态度和独立的精神,编纂法典将无从谈起。
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启示《美国统一商法典》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是商法跨入现代商法的时代标志,其现代性表现为美国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是内外一体的,是与国际交易规则相对接的。
我国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经验的吸取,更多不是具体法律制度、条文和形式,而是把注意力集中于其所体现的现代商法的精神上,这是具有实质意义的。
因为我们一旦掌握了商法的现代化精神,就可以在对传统商法精神的整合中处于主动状态,就可以有效地抵制来自传统商法精神的排斥、侵蚀和破坏,主动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措施,借鉴现代商法精神,实现我国商法后来居上的目标。
一、法律移植对于国外已有的立法成功经验,法律移植不失为一种简捷而有效的借鉴方式。
但移植需要技巧,移植不得法,不仅原有的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点会消失殆尽,而且可能破坏已有的经济程序,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国际比较法法学会主席克雷波教授关于法律移植论述道:“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社会价值也是如此。
在这两个领域的法律移植,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其他法律管辖区中,必然是相当困难的。
但是,在商务活动领域,并不具有如此根本差别。
以至于不同国家的观念就不能交错繁殖。
”大多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商法是直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能直接地反映经济生活的需求,符合经济主体的利益。
《美国统一商法典》虽为美国法律的产物,更是美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事交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
联合国的一个法律专家小组在对《统一商法典》进行研究后指出:《统一商法典》作为一个基础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第九篇(即担保篇)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中最为现代化、最为合理和最为完整的担保制度。
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模式选择亦不明确,因而在商事立法模式上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因此,选择以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立法模式,则在立法技术上不必拘泥于民法中基于家庭人身和财产关系形成的各种伦理性原则,而是更直观地反映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使之受之于商法基本原则及调整手段的约束,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需求,消除计划经济的残余影响。
(完整word)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2008—7-29 【大中小】U.C.C. — ARTICLE 1 - GENERAL PROVISIONSPART 1。
GENERAL PROVISIONS [Table of Contents]§ 1—101。
Short Titles.(a)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b) This article may be cited a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General Provisions.§ 1—102。
Scope of Article.This article applies to a transaction to the extent that it is governed by another article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1-103. Construction of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to Promote its Purposes and Policies: Applicability of Supplemental Principles of Law.(a)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must be liberally construed and applied to promote its underlying purposes and policies, which are: (1) to simplify, clarify, and modernize the law governing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2) to permit the continued expansion of commercial practices through custom, usage, and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and (3) to make uniform the law among the various jurisdictions.(b) Unless displaced by the particular provisions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the principles of law and equity, including the law merchant and the law relative to capacity to contract, principal and agent, estoppel,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coercion, mistake, bankruptcy, and other validating or invalidating cause supplement its provisions.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措施
Buyer's Remedy Measures for Seller's Breach in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作者: 倪受彬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铜陵学院学报
页码: 82-85页
主题词: 《美国统一商法典》 买方违约 卖方救济 补救措施 合同法 违约责任
摘要:作为美国商事交易中的重要成文法,UCC全面规定了商事合同中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采取的包括持货不交和再出售等8种补救措施.这些措施体现了美国合同立法中的严格责任和补
偿原则的立法精神.UCC并不强调合同的实际履约,赋予卖方比较广泛的合同解除权,体现了在合
同立法中的自由主义哲学的原则,同时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美国UCC的立法规定,一方面对我国
根据国情借鉴合同立法经验有所帮助.同时在中美贸易频繁化和中国成为WTO成员的背景下,研
究UCC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也颇有价值.。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文版
美国统一商法典(一)(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 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果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的交易。
2.当本法下列任何条款对适用法作出规定时,应按条款之规定适用有关的适用法;相反之协议,只在所规定之适用法(包括冲突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有效: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第2—402条;银行存款和收款篇的适用第4—102条;受大宗转让篇约束的大宗转让第6—102条;投资证券篇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8—106条;担保交易篇中有关担保权益之完善的条款第9—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