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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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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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本节载录至1999年2月17日为止的《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全文。
本节的布局沿用《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结构。
然而,《公约》分和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则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根据《公约》,解释性说明对《公约》的某些规定及其附件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某些推荐做法。
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条款或其附件,而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核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建造技术。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介绍了哪些建造技术不符合这些规定。
因此,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评注也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TIR手册》所载评注对《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缔约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公约》的解释、统一和适用来说,这些评注十分重要,因为正如有关每项评注的情况所示,这些评注反映了《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行政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影响运输的海关问题工作组的意见。
{TRANS/55, 第40段}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
(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
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各缔约方,
希望为公路车辆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
鉴于运输条件改进是各缔约方发展合作的基本要素之一,
宣布赞成简化和协调国际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手续,尤其是边境手续,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a) 定义
第 1 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 "TIR业务"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
(b) "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
(c) "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
(d) "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
(e) "集装箱"是指一件运输设备(货箱、可移动货罐箱或其他类似结构):
(一) 全部或部分封闭成间隔用以装载货物的,
(二) 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的,
(三) 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换装
的,
(四) 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的,
(五) 其设计便于装货和卸空的,及
(六) 内部容积在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的,
"可卸车身"视为集装箱;
(f)"起运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开始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
(g)"目的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结束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
(h)"沿途海关"是指在TIR业务过程中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穿越一缔约方时出入经过的任何海关;
(j)"人既指自然人,又指法人;
(k)"笨重货物"是指因重量、体积或特性而通常无法用封闭型车辆或封闭型集装箱运载的任何沉重物体或大体积物体;
(l)"担保协会"是指由缔约方海关批准、为使用TIR程序的人充当担保人的协会。
解释性说明的导言
㈠根据《公约》第43条的规定,解释性说明对《公约》及其附件的某些规定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一些推荐的做法。
㈡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或其附件的规定,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
㈢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批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制造工艺。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哪些制造工艺不符合这些规定。
㈣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公约》附件6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已同与这些说明有关的条款放在一起。
关于第1条的解释性说明
第1条b款规定排除在外的规费和费用是指除缔约方对于或有关进口或出口所征收的进出口税费以外的一切其他款项。这些款项的数额应限为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不应构成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者形成出于财政目的而对进出口的征税。这类规费和费用除其他外包括与下述情况有关的付款:
(b)
o 过境所需的原产地证明,
o海关实验室为管制目的进行的分析,
o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海关工作地点以外进行的海关检查和其它结关活
动,
o出于公共卫生、兽医或植物病理学方面的理由进行的检查。
(e)
"可卸车身"是指无动力的货箱,尤其是为装在公路车辆上运输而设计的,其底盘及车身的副车架为此目的作了特别改装。它还兼指一种调换箱,即为公路和铁路联合运输而特别设计的装载箱。
{ECE/TRANS/17/;1990年8月1日生效}
(e)㈠
针对第1条(e)㈠项所指设备使用的"部分封闭"一词,是指除相当于封闭集装箱的装货部位以外,一般还另有底层及上层结构的设备。上层结构一般是由构成集装箱框架的金属构件组成。这种集装箱可能还有一个或多个侧壁或正壁。在某些情况下,只在底层上用直柱支起一个顶。这种集装箱特别用于运输体积庞大的货物(如汽车)。
(b) 范围
第 2 条
本公约应适用于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前提是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有一部分是公路。
解释性说明
第2条规定,如果行程的一部分在外国境内,则使用TIR证的运输业务的起点与终点可以在同一个国家。在这类情况下,除TIR证外,起运国海关还完全可以要求出示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免税再进口的另一项国别单证。然而,仍建议海关不要坚持有关方面使用这类单证,而是接受TIR证上的相应的批注。
根据本条的规定,货物在行程只有一部分是公路的情况下,即可用TIR证运输。
这些规定未明确说明行程哪一个部分应是公路,只需是在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某处即可。然而,由于未预见的商业方面的原因或事出偶然,可能出现行程任何一部分都不是公路的情况,尽管发货人在行程开始时曾拟经由一段公路加以运输。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缔约方仍应接受TIR证,担保协会的责任应继续有效。
关于第2条的评注
TIR证的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TIR证被用于完全在一国境内的行程(例如,从一国内地海关至出境海关,在进入下一个国家时不出示TIR证),以骗取海关印章。
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承诺将这类案件通报各国内海关。
{TRANS/12, 第34段, TRANS/35, 第64和65段}
第 3 条
为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a)进行运输业务必须使用
(一)符合所列条件、原已得到批准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或
(二)符合所列条件的其它公路车辆、其它车辆组合或其它集装箱;
(b)运输业务必须由按照第6条规定得到批准的协会予以担保,并且必须持有TIR 证,TIR证应与本公约附件1所载样本一致。